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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迁走,户口本上还有前妻在里面;购买的二手房里却有几个不相干的人的户口在里面,有的甚至没见过面,心里会有多郁闷呀。近日,市民李利(化名)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与妻子去年11月份通过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作价60万元归自己所有,李利给女方小蓉(化名)一半的补偿。令他没想到的是,虽然二人离婚了,小蓉的户口还在这套房子里。多次找她要求把户口迁走,小蓉称自己没有房子,没有落户的地方。李利称,自己年龄也不大,如果再找对像,担心对方提出自己与前妻还在一个户口里,办什么事都不方便,这可怎么办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请他给市民介绍一下遇到类似情况解决的办法。
王金海律师说,目前户口与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有二种,一种是房主将房屋出售后,出售方有亲属还在老房子中未迁走的情况;二是夫妻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未将户口迁走。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主要原因是房屋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管辖,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李利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小蓉要求其将户口迁走,法院是不受理的。
2020年10月份,74岁的市民王阳(化名)为自己的儿子在沙河口区春柳街附近购买了一套房子,打算装修后为儿子作婚房,令他没想到的是,房屋不动产证下来后发现,房子户口中还有原房主李梅(化名)的两个亲属,虽经多次交涉,原房主李梅的这两个亲属拒不迁走,这令王阳接受不了,担心自己未来的儿媳户口没法迁过来,未来的孙子或孙女没法上学。去年2月份,王阳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原房主李梅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原房主李梅承担违约责任,将其两个亲属的户口迁走。
令王阳失望的是,由于自己不民懂法,自己与原房主李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户口迁移约定不明,仅仅是“将卖房款2万元作为抵押金,出售房将户口迁走后,买方将2万元打出卖房方帐户”,也就是说,如果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户口拒不迁走,原房主李梅仅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而户口是否迁移,法院即不能判决,也不能强制执行。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桂艳对王先生的担心非常重视,向沙河口区公安局发了一份书面法律建议书,将王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详细的介绍,并从司法为民角度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理。沙河口公安分局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立即依照规定逐级反映。
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和沙河口区公安分局的共同努力下,2021年8月12日,辽宁省公安厅下发文件,专门规范关于购房后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问题。主要内容是: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省公安厅文件下达后,王金海、梁照强律师立即通知王阳持房证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户口迁走。派出所户籍民警依法告知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原房主李梅已经将房屋出售,请三十天内将户口迁走,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拒不配合,派出所依法将其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口中,解了王阳的燃眉之急。户口问题解决后,王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原房主李梅的起诉。
市民李利先生反映的情况,不符合省公安厅文件精神,因为李利与前妻小蓉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所以派出所不能强制将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那么李利的问题又能怎么解决呢?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李利与前妻小蓉离婚后,前妻小蓉户口迁移问题目前只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二人持身份证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自助打印机各自打印一份自己名下房产情况的书面证明。如果前妻小蓉名下无其他住房,二人持离婚判决书、房产情况证明,一起到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对前述材料核实无误后,可以将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中;二是如果前妻小蓉名下无其他住房,又不配合户口迁移,李先生可在其离婚时分割财产得到的房屋出售时明确告知新房主,新房主可以依照省公安厅的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强制将李利及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出并落户到辖区集体户中。
(编辑 罗棋)
今天的直播中,有粉丝朋友咨询论法律师: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将户籍迁入到男方的户口簿,现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怎么办?
离婚案件都起因于夫妻感情的破裂,伴随着感情、财产、子女、生活琐事等,可能会积累大量的怨恨情绪,进而导致离婚后继续给对方制造不愉快。本次的离婚后户口迁移问题就是常见的一种纠纷。
论法律师认为,一方不配合迁移户口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在离婚的前提下是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的。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故,可按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家事案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常涉及情理因素,要求执法部门透过现象看本质,洞察当事人背后的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问题有关建议的请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安部第三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一、 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作者:开佰达律师,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开律师执业多年,目前重点关注税务领域、保险行业、财富传承领域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
与前夫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房屋拆迁能否获得安置补偿款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王月娟(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于1989年5月26日与大名县村民张恒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名县小张组,王月娟与张恒婚后参与了农业土地二轮承包,双方婚后建有房屋。后王月娟与张恒于2001年8月15日协议离婚,王月娟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房屋归张恒所有。后王月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其均获得了土地补偿款。
王月娟与张恒离婚后,嫁至范阳市幸福县与陈震再婚。王月娟再婚后前往外地生活,此后就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小张组生产、生活、居住。现王月娟在户籍地承包地已全部被征用,王月娟于2019年5月17日分户,户主为王月娟本人。2020年,因大名县城关镇欧洲华城周边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20年12月份,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周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包含了王月娟所在的小张组,王月娟向委会申报,要求安置补偿。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原告王月娟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未对其安置补偿。
王月娟虽户籍在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小张组,现王月娟在户籍地没有宅基地和房屋,也没有承包地,根据大名县人民政府和大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的《大名县城区欧洲华城周边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王月娟要求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该文件具体合法性,理由有三点: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大名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其法定职责,制定主体适格;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法律依据明确;《大名县城区欧洲华城周边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共九条,主要包括项目范围、实施单位、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因此,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文件具有合法性。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离婚后未迁户,房屋拆除有无安置补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离婚后户口可以迁至父母名下吗(离婚之后能把户口迁到娘家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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