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婚姻法对生活帮助费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17 20:15:39
  • 0
  • 知更鸟

本文由平顶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2019婚姻财产分割原则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不离婚能否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

1、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沟通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不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所以原则上夫妻不离婚的话,其实不能主张共同财产,但要是有重大理由,同时对债权人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话,也是可以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当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离婚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安徽一全职太太离婚后获五万元“经济帮助费”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应用《民法典》审理一起魏某(男)诉谭某离婚纠纷案件,被告谭某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后魏某起诉离婚,谭某要求男方给付经济帮助获法院支持,酌定魏某给付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

丈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费

据了解,1987年,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举行婚礼,2007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

近年来,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13年6月起分居生活。2020年3月,魏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1年1月,魏某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

被告谭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双方在肥东县店埠镇某房屋主房三间上下、平顶房四间进行平均分割,原告另外给予被告20万元经济帮助费。

肥东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原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

安徽一全职太太离婚后获五万元“经济帮助费”

全职太太操持家庭无收入,离婚后生活较为困难

承办法官解释了该案判决缘由,原、被告于1987年举行婚礼后生育一子一女,并在举行婚礼后20年补领了结婚登记足见双方有感情基础。但近些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相互猜疑、相互指责,使本有的夫妻感情消耗殆尽。自2013年6月起,魏某即以工作需要为由与谭某分居生活,2020年3月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魏某没有与谭某继续生活的意愿。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没有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现魏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谭某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对魏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谭某辩称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半店居委会魏南组有主房三间上下、平顶房四间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且从双方陈述可知上述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魏某母亲名下,该处房产权属不明且有争议,谭某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婚后谭某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魏某从事建筑工作,有较为稳定和丰厚的收入;离婚后谭某没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关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谭某要求魏某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谭某的生活困难程度、魏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法院酌定魏某给付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综上,作出上述裁判。

《民法典》明确规定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现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相对更多一些。针对部分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离婚救济途径,《民法典》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将离婚家务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贯彻了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2)《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分担能力情况下应该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其核心是“保障”,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或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无关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是对因夫妻一方主观上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离婚救济制度。

三种离婚救济制度的异同点: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立法目的是弥补对方损失的辅助性财产手段,是对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与认可。离婚经济帮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离婚自由,消除女方后顾之忧。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是明辨是非、填补损害、制裁过错。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其适用对象不同,二者不可并用只可选择其一;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或离婚经济帮助可以同时并用。

(来源:大皖新闻客户端)

肥东一全职太太离婚后 获五万元“经济帮助费”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应用《民法典》审理一起魏某(男)诉谭某离婚纠纷案件,被告谭某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后魏某起诉离婚,谭某要求男方给付经济帮助获法院支持,酌定魏某给付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

丈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费

据了解,1987年,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举行婚礼,2007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

近年来,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13年6月起分居生活。2020年3月,魏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1年1月,魏某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

被告谭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双方在肥东县店埠镇某房屋主房三间上下、平顶房四间进行平均分割,原告另外给予被告20万元经济帮助费。

肥东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原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

全职太太操持家庭无收入,离婚后生活较为困难

承办法官解释了该案判决缘由,原、被告于1987年举行婚礼后生育一子一女,并在举行婚礼后20年补领了结婚登记足见双方有感情基础。但近些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相互猜疑、相互指责,使本有的夫妻感情消耗殆尽。自2013年6月起,魏某即以工作需要为由与谭某分居生活,2020年3月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魏某没有与谭某继续生活的意愿。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没有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现魏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谭某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对魏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谭某辩称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半店居委会魏南组有主房三间上下、平顶房四间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且从双方陈述可知上述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魏某母亲名下,该处房产权属不明且有争议,谭某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婚后谭某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魏某从事建筑工作,有较为稳定和丰厚的收入;离婚后谭某没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关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谭某要求魏某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谭某的生活困难程度、魏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法院酌定魏某给付谭某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0000元。综上,作出上述裁判。

《民法典》明确规定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现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相对更多一些。针对部分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离婚救济途径,《民法典》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将离婚家务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贯彻了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2)《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分担能力情况下应该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其核心是“保障”,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或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无关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是对因夫妻一方主观上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离婚救济制度。

三种离婚救济制度的异同点: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立法目的是弥补对方损失的辅助性财产手段,是对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与认可。离婚经济帮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离婚自由,消除女方后顾之忧。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是明辨是非、填补损害、制裁过错。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其适用对象不同,二者不可并用只可选择其一;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或离婚经济帮助可以同时并用。

崔爱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中国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国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件

1/婚姻法对隐匿夫妻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法前债务分割?新婚姻法法前债务分割的规定

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是)

离婚后再分割财产可以吗(离婚后再分割财产可以吗现在)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对生活帮助费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33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