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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精神病人可以结婚证吗(哪些精神病人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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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8: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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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男子娶小30岁智障女:智障人士能不能结婚?

河南泌阳县高店镇55岁男子娶“智障女孩”为妻一事,3月1日,泌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女方因智力障碍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有严重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的,无法办理结婚证。“(如果)不知道自己是来干什么的,签字、按手印都做不到,是不能办理的。”

55岁男子娶小30岁智障女:智障人士能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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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男子娶小30岁智障女:智障人士能不能结婚?

那么, 智障人士能不能结婚呢?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与智障人士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在从道德层面来说,一个连基本表达自己想法的能力都没有的人,父母把她送到一个陌生家庭里,这跟丢弃没有什么区别。她在新的家庭里能得到什么样的生活,全凭那个男人的良心,这点你能想象吗。

55岁男子娶小30岁智障女:智障人士能不能结婚?

好多网友又说,不结婚,以后父母死了她怎么办?

真的,这点太好笑了,首先国家现在有很完善的扶贫济困政策,对智障人士也是有扶贫福利的,可以领保障金,就算以后父母不在了,也是可以去福利院或者养老院,这些都是可以保障基本生活的。

最最可怕的就是结婚了生下有遗传病的孩子。让这个悲剧不断轮回。

55岁男子娶小30岁智障女:智障人士能不能结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满足几个法定的条件:一是双方完全自愿;二是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三是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女方是智力障碍,那么要看她的认知能力和水平,能否完全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去民政局领证,工作人员要看女方个人独立表达意思的情况,并不是父母同意就行了的。如果不能准确表达意思,民政局也不会给你办结婚证的。即便结了婚,也是无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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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智障女嫁大龄男,官方回应要搞清重点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一段“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店镇一名老人娶未成年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3月1日,当地多部门回应称,当事女子已满20周岁,智力残疾,两人同居不违法,但不能办理结婚证,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据3月2日《成都商报》)

网传的视频中,一位明显中年的男子和一位“娃娃脸”的女子并排坐着,两人胸前别着“新郎”的“新娘”胸花,女子一直在哭泣,男子时不时替她擦拭泪水。这个场景显得十分诡异,疑点重重,立刻引发了网友关注。

女孩看上去特别小,是不是未成年人?她一直在哭,是不是受人胁迫?男女年龄差距显然很大,这婚姻合法自愿吗?每一个问号,都直指人的基本法定权利,也关乎视频中女孩的尊严和幸福,让人十分关切和焦急。

而媒体的挖掘与当地的回应,逐渐还原了事情的本来面貌。视频中的新娘已成年,智力及身体方面有残疾,不能自理,新郎55岁,新娘父母见他人老实,遂同意这桩婚姻,两人只是办酒,还未领证。虽然女孩不是未成年人,让人松了口气。但显然,目前这样的回应并未解决大家内心的疑虑。

根据《民法典》规定,智障人士虽然并不是不能结婚,但是如果完全不能料理自己的生活,民政部门是不会予以核准的,因为女方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就无法履行婚姻关系中的基本责任,相关疾病的状况影响未知,也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所以,当地民政部门表示,不能为两人办理结婚证,大概就是出于这一考量。然而,精神疾病患者,或患有其他对婚姻有影响的疾病的人,在无法领证的情况下,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在民间并不罕见。很多患者的父母,迫于经济压力和世俗观念,或单纯抱着“自己去世后,孩子也能有人照顾”的现实想法,自行做主为其配婚,虽然于法不合,但也能得到同情和理解。当地对这一事件的回应和处理,也让人读出了这种“生米煮成熟饭”,“只能走一步看一步”的无奈和酸涩。

但是,生活固然有太多复杂的苦衷,法律却始终应该关照弱者的权益,不能因为弱者弱到无法发声,就默认了她的命运由人摆布。新娘不能为自己发声,两人同居很可能会构成强奸等犯罪行为。尤其是,当事新郎说自己“只是想要一个孩子”,新娘父亲也说“女儿饿不着就行”,不经修饰的言语,更直白地透露出将女孩当成生育工具,甩包袱的念头,如此一来,女孩以后的生活状况就更让人担忧了。这样的案例一旦和了稀泥,对于那些有智力、身体缺陷的人来说,是残忍的轻视和抛弃。

所以,当地或许应该将回应和处理此事的重点,从“已成年”“不办证”的责任撇清,转移到如何切实保护女孩人身权益上来。或者更为广泛地去考量,如何通过制度补漏去保障智力缺陷女性在婚姻中的人身权利,才是大家最想要听到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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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型精神分裂”患者离婚登记应否撤销?

案情简介

李某和赵某于2015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后二人感情尚可。2016年8月二人生育一子,产后不久赵某便出现精神异常,后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表现为多虑、多疑且有强迫症,随即进行住院治。出院后,在未告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李某带赵某到当地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后,赵某父母发现赵某离婚,以办理离婚登记时赵某患有精神病,民政局违法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登记行为。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就赵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但是否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认定赵某的精神状态会影响其行为能力。根据赵某家属提供的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中对“偏执型精神分裂”的描述,能够看出赵某的患病状况仅仅为多虑、多疑且有强迫症,完全可以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因此“偏执型精神分裂”对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并不会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其从事签订离婚协议书这一民事活动能力造成阻碍。其次,若赵某家属坚持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其应该通过民事程序予以处理,即其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依法确认为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

因此可见,本案中由于“偏执型精神分裂”不会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这一民事行为能力造成障碍,故所涉离婚登记一般不予以撤销。

来源: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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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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