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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一方去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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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5: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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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贺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解读民法典】公婆全款买的婚房,儿子去世后儿媳能分得该房产吗?

【解读民法典】公婆全款买的婚房,儿子去世后儿媳能分得该房产吗?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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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伴养老,男方过世后女方竟被赶走解决方案来了

两位老人非婚同居十二年

男方病故后,孩子突然发难

要求女方搬离原住宅

女方对此难以接受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调解员介入后

充分发挥了解熟悉基层和法律的优势

仔细分析事情法理

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同居搭伴养老居住权引争议

2022年11月,陆某某报警称,黄某某强占其房屋不肯搬离,两人发生争执难以解决。接警后,派出所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属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按照公调对接机制也一并行动,民警和调解员共同上门了解情况。

经调查,黄某某和陆某某的父亲共同居住于争议房屋内长达12年。黄某某和陆某某的父亲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在这12年间,两人共同生活,彼此照顾。

陆某某和妹妹起初反对二老同居,为尽量抚平子女的反对情绪,老人特意将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转登记至现居住在外地的女儿名下。至此,两个孩子才默认二老在一起。

搭伴养老,男方过世后女方竟被赶走!解决方案来了!

2022年10月,陆某某父亲突然病故,陆某某在父亲逝世后立即提出要收回房屋。

陆某某的要求让一直居住于此的黄某某难以接受,两人由此发生争执。

调解员会同派出所民警、社区律师立即就本案进行了沟通。一方面,民警详细了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起因经过和争议焦点;另一方面,调解员和律师充分发挥了解熟悉基层和法律的优势,梳理出调解思路。

调解员耐心释法顺利化解纠纷

陆某某称,父亲原有70多万元财产,其去世后,卡里只剩几千元余额,大部分钱都花在了黄某某和她女儿身上。黄某某和她女儿的吃穿用度开销均由陆某某父亲承担,现在父亲已然去世,对黄某某并无亏欠,黄某某理应搬离这套房屋。

黄某某则称,陆某某父亲长期患病,大部分费用都是花在他看病就医上,这12年来一直是自己对陆某某父亲贴身照顾,替其子女承担了照顾父亲的义务。现在陆某某父亲刚刚过世,子女就态度大变,自己实在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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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较大,调解员在律师协助下与当事人一一谈话,分析事情法理。

双方矛盾争议聚焦在两点,一是黄某某是否必须搬离房屋;二是黄某某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套房屋产权清晰,属于陆某某妹妹所有,陆某某按照妹妹的意愿收回房屋于法有据,但是收回的方式和时间可灵活变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实践来看存在两种赡养方式,一是共同生活赡养。即赡养义务人与赡养权利人共同居住生活,进行直接赡养。二是赡养义务人不与权利人共同生活,而以定期支付赡养费或给付实物、定期探望、轮流照顾等方式供养权利人。陆某某和妹妹主要是以第二种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从这两条法条来看,黄某某的确替陆某某和其妹妹承担了一部分赡养义务,从法理和情理上应酌情得到一定补偿。

通过法律解读,陆某某和黄某某逐渐找到了矛盾解决的平衡点,陆某某表示愿意给黄某某3万元补偿金,但希望她同意搬出房屋。

黄某某表示,自己年纪大了,需要外地的儿女前来协助搬家事宜,希望陆某某宽限一周用于搬家。对此,陆某某表示同意。就此,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点评】

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关爱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已经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除了在经济上要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还要在情感上让老年人“老有所依”。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有些法定继承人并未妥善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而与老年人朝夕相处、共同生活的另一半履行了绝大部分扶养义务的情形。

调解员引导与老年人朝夕相处的另一半,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和对方子女建立友善的沟通关系。只有各方达成共识,和谐相处,老年人才能享受到更为美满、和谐的晚年生活。

记者 | 金勇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厦门女子留下一套房和百万遗产,却没有法定继承人法院判了

来源:厦门日报

没有法定继承人

去世后财产归谁?

思明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

颇有参考意义

2013年,黄某病逝。由于终身未婚,再加上父母早年间已离世,黄某没有法定继承人。白氏姐妹(化名)是黄某的表姐妹,她们说:“黄某早年失业,之后就没有收入来源,依靠父母的退休金生活。1997年,黄某的父母相继去世,我们和她一同为老人家办理丧葬事宜,此后,她便靠父母留下的财产和我们的接济生活。”在黄某病逝后,白氏姐妹全程办理她的丧葬事宜。

鉴于在黄某生前身后,白氏姐妹均主动承担了生养死葬义务,二人申请认定黄某名下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产、价值95万余元的股票、资金以及银行存款均为无主财产,申请法院判令上述财产归二人所有

受理该案后

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

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

直至法定公告期一年届满

始终无人认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没有法定继承人,名下遗产在其去世后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根据在案查明事实,白氏姐妹在黄某生前予以其一定照顾、接济,死后将其安葬,属于法律规定的基于对其的扶养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员范畴。但黄某生前独自居住,具有独立经济来源,亦可实现生活自理,白氏姐妹所分得遗产应与所尽扶养义务相当。

据此

法院酌定将黄某名下

证券资金账号项下

价值953749.03元的股票、资金

银行存款9278.11元

分给白氏姐妹均等所有

黄某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房产收归国家所有

在这起申请财产认定无主案件中

一对姐妹主动承担了

一位亲友的生养死葬义务

由于这位亲友没有直系亲属

姐妹俩分得了部分遗产

思明法院法官以案释法

倡导亲友互助互爱

法官说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我国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过世公民如不具备上述法定继承人,则意味其生前留有的财产被纳入“无主财产”范畴。

考虑到上述居民生前可能因年老或病弱

很可能接受

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亲属的照顾、扶助

并由亲属料理后事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条件的被继承人亲属

支持其适当分得部遗产

至于遗产如何分配

法院应根据被继承人

生前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

遗产价值以及申请人所做的贡献程度综合衡量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思法宣 综合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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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7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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