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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如今很多人没结婚就生下了孩子,这样的孩子称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面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法院会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的问题。很多人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闹上了法庭。那么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呢?请跟随小普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夫妻协商不成可起诉
现实中大家常常把非婚生子女称为私生子,这其中难免带有一些嘲讽的意思,但法律可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视同仁的。我国《婚姻法》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这样的问题。
由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问题,所以夫妻当然可以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达成协议。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是说,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这样的问题,一般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难以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
二、法院会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怎么判?
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所以法院会通过适用法律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来确定非婚生子女判给谁。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法院一般适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判这个问题,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处于哺乳期或者年龄尚小,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这并不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则法院会更加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所以,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男女在没有领取到结婚证的情形就生育了子女的情况比较多,虽然此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实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提供了保障的。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自然也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至于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新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2月15日施行)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
新规定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此番修订,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一篇文章对此次修订提出三大质疑,文章认为,取消了生孩子必须结婚的限制,意味着:
1.非婚生子女如果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会纵容男人妻妾成群。
2.办理了生育登记代表可以上户口的话,会导致小三小四不停的生育,非婚生子女不应该上户口。
3.非婚生子会动摇婚姻制度 。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非婚生子会让广大已婚已育妇女和孩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看完这篇文章内容,不禁觉得特别好笑,尤其对非婚生子女的表达,就好像非婚生子女应该如“过街老鼠”一般,“人人喊打”。
在笔者看来,能在现在的文明社会下,讲出“小孩不应该被同等对待”这样的话,实属在意料之外了。
文章充斥着“非婚生子是在抢我老公、这么做会纵容对方出轨”的情绪,仿佛自己的婚姻和幸福都掌控在别人手里。
首先,她们将“非婚生子”等同于“小三生子”,小三就是不能生。
眼光只盯着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却不知道不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情况多种多样,小三生子最多只能算其中一种。
在民法典生效前,婚姻法一直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都没变过。非婚生子女也绝不是小三所生子女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本意是要求生父生母要对孩子付出应有的抚养照顾义务,而不是把出生的孩子区分为妻子生育的子女和小三生育的子女这两种对立情况。
但是在她们狭隘的认知里,非婚生子女就是小三生的孩子,不应当被正常对待。
其次,谁说未婚生育子女不能办理户口登记?
国务院早在2015年就发布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其中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薄、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地方上,如《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也规定: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员,出生证明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扶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薄、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中山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山安通[2018]79号)第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应双方共同到场出具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书,子女随具抚养权一方入户;一方不能到场的,申报人应提交单方抚养事实声明。
《出生医学证明》只有母亲信息而无父亲信息的,随母亲入户。《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但确需随父入户的,须提供本省司法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结果及小孩抚养权协议。
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规定。
生育登记跟上户口不是一回事,但是非婚生子女可以正常办理户口登记。现在已经不是以往的未婚怀孕所生小孩不能办户口的年代了。
新生儿上不了户口,本身就是践踏人权,越来越开明的政策只能说明社会文明在进步,不再固囿于僵化的思维。
但在某些人眼里,非婚生子女就是小三所生子女,就应该“见不了光”。大人之间的纠葛与爱恨情愁却迁怒于一个小孩子身上,不是很可笑吗?
再次,她们认为,放开对未婚生子生育登记的限制,会动摇已婚女性的婚姻根基。不禁让人感叹,这是在婚姻中多没有安全感啊!竟然能将二者划上等号!
我们不禁要问:婚姻到底是靠谁来经营守护?婚姻中的安全感靠谁给?
如果开始就觉得婚姻中的对方无法忠诚,还要走进去,只能怪自己选择了这条路。承担不了自己选择的后果,就是不能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认为非婚生子女会抢夺自己及自己子女的财产,总归是有点担心多余了。
夫妻财产,没有特殊约定,本来就是一人一半,并不是全部属于女方一人。
被继承人生前有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这一半的财产也不是非要留给子女,可以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且,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方,本身就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少分财产对其进行惩戒。还可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来保护自己。
你看,本来是夫妻两人之间就可以做好的事情,偏偏要牵涉到未婚生育这一群体。
最后,很多朋友已经了解,怀孕女员工受法律特别保护,但是未婚生子的女员工却面临被解雇但没有赔偿一级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这无疑是给单身妈妈附加了一道沉重的经济枷锁。新的政策其实是在尽可能保障未婚妈妈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如,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健委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了关于记者提问的一些地区要求未结婚但已生育子女的女性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结婚证的问题: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
又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已经删除了“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的规定,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已不再有“申请拨付女职工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这样的规定。
这是对未婚妈妈权利保护的进步,而不应该成为已婚人士安全感缺失的“讨伐对象”。
安全感这种东西,靠别人总归是靠不住的。
如果因为一位男士的出轨,就觉得自己的生活跨了,是一种失去自我的表现。
人的一生最重要的是修炼自己,没有充盈的内心,外面的一切事物都可能成为干扰因素。心理上总是依赖别人,总有失望的一天。
那篇文章或许只想表达部分已婚女性内心的一种不平衡:不结婚就能生孩子,还不用受婚姻的限制,实在太潇洒了。而我当初为什么要选择结婚呢?
如果是这样,可见她们的婚姻并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
所以,婚姻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大家不妨说说自己的看法。
近日, 娱乐圈的深水炸弹接连被点爆,“代孕”、“弃养”、“非婚生”等涉及法律道德伦理话题也引发社会热议。不论公众对“代孕事件”和“未婚生子事件”如何看待和评价,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这里的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还包括人工生育子女(人工授精和代孕)、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完全没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仅依据二人的声明就能认定孩子的父亲吗?
答案是不能,自然血亲的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内生育的子女,推定具有亲子关系。婚外生育的,在正常的孕育过程中,生母可以通过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生父则需要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一般需要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来证明。
必须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吗?
也不是100%。假设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想抚养孩子,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尽抚养义务。庭审中,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男方同居的相关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男方拒不配合,此时,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推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人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男方落户吗?
可以,但必须提供亲子关系鉴定的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男女双方决定共同抚养未婚生子女,假如双方就共同抚养协商不成,或今后就孩子的抚养权产生诉讼时,法院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总原则还需要通过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处理时可做如下认定:
1、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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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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