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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员工及管理人员。
在本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在本公司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流程方面应遵守本制度。
三、工作时间与打卡
1. 打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中间作为午餐、休息时间,不作为工作时间。
2. 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将正常工作日与公休日调换,员工应予服从。如果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公司可先行安排补休,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补休安排;如无法安排补休的,公司按2倍工资支付报酬。
3.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4.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1)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2)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行政人事助理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月底由行政人事助理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行政人事助理进行管理。
5. 行政人事助理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财务部。
6. 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当月完成,跨月作废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倒休需填写《倒休申请表》,由行政人事助理确认签字后,部门经理签批。
7. 员工不得自行倒休,未经批准自行倒休的按旷工处理。
四、加班管理
1. 对于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安排在日常工作时间以外长期固定超时工作的,尽量安排员工按实际加班时间在当月补休。因工作原因不能当月安排补休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推迟。补休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如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 公司总部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通过OA流程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作为加班;
总部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分支机构员工需要加班的,由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3. 下列情形不视为加班:
(1)未按规定进行加班审批而自愿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
(2)出差时路途上花费的时间;
(3)非工作时间出差在外,但并未安排正常工作或未经加班审批的的;
(4)公司或部门组织的旅游、娱乐、体育、聚餐及其他娱乐活动;
(5)公司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6)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因素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7)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与本职工作不同的值班的。
五、各类假期规定
病假
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2.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 连续请病假超过5天的,或者当月累计请病假超过10天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复查,并以该医院出具的假条作为请假依据。
4. 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
(1)当月病假累计5日内的,或年度病假在20天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50%,但扣除后的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超过上述天数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5. 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职工自称“病假”,但在事前或事后均不提交有效病假证明的,缺勤当日按旷工处理。
(2)职工制造虚假病假证明或者通过欺诈、威胁、利诱等不当手段骗取病假证明的,缺勤当日按旷工处理,同时应按公司奖惩办法处理。
(3)职工出现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或在外兼职等情形的,视为职工欺诈取得病假处理。
6.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告知员工医疗期已满或将满,如职工仍继续请假或不能到公司报到的,将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有权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另行提前通知),并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7. 病假与考核、奖金的关联:
(1)本月内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时,月度考核评为c或c以下;
(2)本年内病假超过 50个工作日时,年度考核评为c或c以下;
(3)本月内病假超过 10个工作日时,不予发放月度奖金;
(4)本年内病假超过50个工作日时,不予发放该年年度奖金。
事假
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2. 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 员工请事假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4. 每次批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天。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无正当事由的,公司亦有权不予批准。
5. 员工请事假时,公司有权优先安排年休假。
6. 事假为无薪假期,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婚假
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在本公司入职后结婚的,持有结婚证明,给予婚假10天。
2. 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六个月休完,超期的单位不再批准。
3.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助理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4. 本规定中的婚假天数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 婚假应一次性休完。
6. 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固定工资部分正常发放。
但是,与实际上岗相关的津贴、交通补助、餐饮补助、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休假期间不再享受。
丧假
1.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的,可休丧假3天。
2.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去世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 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
但是,与实际上岗相关的津贴、交通补助、餐饮补助、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休假期间不再享受。
产假及相关生育假期
1. 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享受15天陪产假。
4. 女职工生育婴儿后至婴儿一周岁内为哺乳期,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5. 产假天数包括其中的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天数。
6. 孕检假:
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公假计算。
7. 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凭医院证明休假算公假。
(2)已婚育龄男女职工,自愿做绝育手术的,凭医院证明其检查时间和休假算公假。
8.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入个人账户。产假期间停发各项工资补贴奖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2)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处理:
因女职工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公司不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或其它补偿。
非因女职工自身的原因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如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公司按本人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3)其它未作说明的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
(4)如公司正常给职工发放产假工资,之后又申领了生育津贴的,公司有权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已经发放的工资。
(5)上述规定中的“本人月工资”标准,按本人月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计算,不含绩效奖金与出勤方可享受的津贴。
年休假
1. 年休假天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1)累计工作年限为1年以上,不满10年者,假期为5天。
(2)累计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假期为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者,假期为15天。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则下年度不得休年休假。
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 员工入职本公司后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开始享受年休假。
5. 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发出休假通知,而职工自愿上班的,视为公司已经相应安排年休假。
6. 员工未申请当年年休假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申请休完。逾期仍未休完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年休假。
7. 公司给员工的年休假超过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作为福利年假。福利年假未休的,员工不得要求公司作出补偿。
员工所休年假,首先应视为法定年假。
8. 年休假为带薪假期,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六、请假制度
1. 员工请假,均应在办公平台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4. 请假的核决权限
注:如因主管/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行政人事助理(文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5. 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6. 本制度其它条款对请假有特殊规定的,优先执行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按此一般规定处理。
7. 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休假超期而未另行办理请假手续的;
(2)以欺骗方式,或以不真实的请假理由取得批假的;
(3)请假未获得批准而自行休假的;
(4)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违纪处理
1. 在规定时间未打卡或未到岗者,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最小按旷工半天计算)。
未经许可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者,视为早退;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最小按旷工半天计算)。
有正当理由且经核实者,或因公外出者,不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 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罚工资50元;旷工者,每次(一天为一次)扣罚工资200元,同时还应按公司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3. 考勤全勤奖励
员工在一个自然月里无请假、迟到、早退等事项者,视为全勤,公司给予全勤奖励。
4. 考勤与绩效奖金
有下列情形时,不再享受年度绩效奖金:
(1)当年度旷工超过10天的;
(2)病假、事假或其它非正常上岗天数(带薪假期除外)超过60个工作日的;
八、附则
1.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公司行政办。
公司有权对制度进行不定时的修订或补充,员工应按经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执行。
2.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后生效。
【 】 公司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作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之一,育儿假的推行已经将近一年。
关注生育率,不仅要关注“生”,更要关注“育”。对于许多家有3周岁以下孩子的双职工夫妻来说,工作时间请谁帮忙照看孩子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以说,在大家都在讨论如何提高生育意愿,如何来化解生育压力时,“育儿假”来得正是时候。
资料图
2021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出台或拟增设育儿假的相关政策。大部分地区法定的育儿假限定为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重庆、安徽两地,享受育儿假的子女年龄更放宽至6周岁。这项政策的出台,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育儿的压力。
现实中,育儿假却“听上去诱人,休起来难”。从各地实践来看,不管是育儿假,还是婚假、产假、陪产假,大多都为倡导性规定,强制性不足,执行只能靠单位自觉。
表面来看,育儿假走不出“纸面”,看似是员工“不敢休”和单位“不让休”的问题。但回到这10天育儿假本身而言,休了,它所带来的人力缺失成本只能由单位买单,不休,员工内心别扭不说,单位也会被扣上“不配合政策”的帽子。
减少用工时间,就等同于压缩单位的利润空间,如果所有生育假的成本都由用人单位买单,这难免会让用人单位对招聘女性员工心有余悸,降低单位对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让原本是对女性员工的“优待”变成“冷遇”。
回到员工本身而言,不敢休、不想休的极大因素,也关乎着自己的岗位和发展。产假的延长、痛经假的增加,现在再加上十天的育儿假,在成长与淘汰兼具的职场而言,这对于女性员工的出勤率、转化率无疑又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当前,育儿假在政策制定与保障落实上,还不能做到步调一致,还需要具体的政策扶持来帮助育儿假更好地走出纸面。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未休,会有相应的加班费或应休未休工资进行补贴,而与育儿相关的假期想要切实的落地,或许可以探索类似的途径:调动生育保险的活力,让其覆盖范围更广一些,让用人单位更有底气给员工批假、为员工“兜底”。
育儿假的备受关注,真切地折射了大家对于育儿的焦虑,也反映了公众对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期待。除了各种假期的保障外,做好普惠托育的服务、教育医疗的资源平均、税收住房的减免力度,无一不是解决生育后顾之忧的点滴细节。
激发生育意愿,亟需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参与,并非靠着各种生育假期的堆积就能“走出纸面”。童年只有一次,父母的陪伴亦无法用金钱衡量,更多社会力量的加入、合理分担假期成本,从根本上打消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顾虑,功夫更应当在这些假期之外。
来源: 光明网微信公号
员工:HR,我要申请婚假。
HR: WHY?你入职前不是已经结婚了吗?
国家法定的婚假是多少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公司如数支付工资,这是一项福利政策,是受到合法权益保护的。
国家法定婚假是三天。2016年6月的时候,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实有11个省当年就删除了晚婚假的条例,仅有三天法定假期。可参看下表。
话说任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
同年3月1日任某在江苏南京的一家公司面试,他在应聘登记表的婚姻状况栏写上“已婚”。
3月5日,任某入职公司,当天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5月16号任某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的事由是“回老家结婚”。请假时间是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当时公司人事部不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任某婚介,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5月22号任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任某看到公司不批准,但回老家摆酒结婚,蜜月旅行都已计划好,所以任某于5月29日直接回老家举办婚礼。
5月30日公司向任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任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道履行工作职责。
任某6月1日从家乡回到南京,收到《返岗通知书》,但是任某仍不予理睬,于2019年6月3日任某与妻子去蜜月旅行。
6月11日回公司上班。
6月12日公司向任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任某于2019年5月29日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日期及休息日)且没有告知公司,决定于6月12日当日正式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
任某于是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任某婚假期间的工资。
因为各地的婚假政策不一样,我们就上面案例看看南京的婚假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和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双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任某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于2019年2月22日领证结婚。任某于3月5日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所以任某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任己行休婚假的义务。公司需要向任某支付相当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支付任某婚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的判定结果主要是以下几点依据:
1、根据事实,任某2月22日登记结婚,3月5日入职,客观上是不可以休满15天的婚假。所以公司以任某在应聘登记表写“已婚”而拒绝不给婚假假期给任某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公司的行为是侵犯了任某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2、任某分别二次以书面填写请假申请单向公司请假,请假单中二次都明确自己是回老家结婚,而且任某还在请假单上明确自己的蜜月旅行行程。蜜月旅行结束后,他也请假单的返岗日期按时回公司上班。所以任某不是公司说的无故旷工。公司说任某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在我国各省各地,婚姻是人生大事,大部分的公民结婚登记和举办婚礼都有相隔一段时间,原因很多时候在于婚礼的准备工作和吉日选定上。如任某入职前2月份已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3月份入职,到5月份再回家乡举办婚礼,登记结婚到举办婚礼之前隔了几个月的时间,这在很多新婚男女准备婚礼时候经常都有这种情况。结婚本就是员工人生的大事,公司既然知道员工是事实回乡举办婚礼,按照国家的法规,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理应批假。
这在个案例里,个人认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劳动法务知识并不扎实。
1、该公司人力资源应按客观事实依法批准员工的婚假。人家确实是回家举办婚礼,有请贴,有酒席,有蜜月的出游凭证。不是人家入职前写了已婚,你就判员工不能享受婚假待遇,若当时有疑问,其实可以向当地劳动局进行咨询,相信这事也不会闹得这么不愉快。
2、员工的已二次以书面《员工请假单》向公司以“结婚”为由申请婚假,人事部不批假后又以无故旷工为理由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确实是与客观事实不符。
该公司的人事部用这样方式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了要赔付员工应得的赔偿金和婚假工资外,公司的做法对在职员工心理想法和公司的企业形象都有一定的影响。
一家企业要留住好的员工,最基础就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购保,依法给予员工假期,依法给予员工加班费,做一家良心的企业。企业要发展,企业口碑最真实就是来自自己的员工,公司用心待员工, 员工也会用心积极回报公司。希望这个案例也让各企业引以为戒,劳动者也学有所得,对于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当协商无法解决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
有人不休婚假吗(不给休婚假)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假公司不批假(婚假 不批)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