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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继承法的来源(婚姻法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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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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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吴忠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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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废止

央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废止。

为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关于离婚后孩子跟谁、网名是否受保护、老人遗产怎样分割等一些列被热议的民事法律问题,民法典和司法解释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法近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如何认定“虐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说:“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在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诉讼离婚时,如果有家暴行为,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可以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这无疑让被害人得到更高的赔偿。所以这些可以说是反家暴在婚姻家庭层面的重要抓手。”

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贺小荣举例说:“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是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可予以优先考虑的情形包括: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另外,也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贺小荣说:“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将表达真实意愿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

依据司法解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法院支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朱巍说:“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比如今年跟你,明年跟我,或者假期跟你玩,平时跟我,这把探视权和抚养权融合了,这个做法还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

近年来,孩子是否为亲生影响离婚诉讼判决结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依据司法解释,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于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回应,“即便变了名字,也不能不付抚养费,但是同时,作为平衡,法院是可以责令恢复原来姓氏的。”朱巍说。

生活中有人离婚心切,协议离婚时声称不在乎财产,之后就分割问题再打官司,朱巍提示说:“民法典司法解释其实也说了,就离婚分割财产后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没有发现订立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即便不公平,法院也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贺小荣介绍,此次修改继承编司法解释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扶的良好风尚。”他说。

司法解释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贺小荣举例说:“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我们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

为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贺小荣分析说:“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一些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出现在民法典里。现实生活中,因为有了互联网、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人们不仅有自己真实的姓名、乳名、笔名、艺名,还有网名、微信昵称等,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多样性,社会主体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越来越多。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修改增加了一些案由,以及赔偿范围。贺小荣介绍说:“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来源: 央广网

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突然去世,遗产到底该谁来继承?

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因为一些意外事故而引发悲剧,导致夫妻一方突然死亡的情况。这时候往往就会涉及到死亡赔偿款和分配的问题。如果婚姻变故,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是平分,但是,当一方因突发意外去世,财产该怎么处理呢?是被配偶全部继承吗?

在一些案例中,很多家庭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而引起很大的矛盾,甚至闹到法院。

范女士与丈夫严先生婚后第3年,生下一个女儿。在一次外出途中严先生遭遇了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

事故后,严先生的父母及范女士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严某父母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属于肇事者对家庭损失的赔偿,因此要求平分该赔偿金。范女士则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严某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女儿继承。双方发生争议,严某父母遂将范女士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现实情况中,由于事故来得太突然,当事人很少留下遗嘱,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这一类情况都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并且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如果一方去世,那么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其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均等分割。

那么本案中严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具有明确的规定,即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性质,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严某的妻子范女士只需给严某的父母支付7.4万元,其余22.6万元由范女士和女儿所有。

民法典草案今提请审议 实施后现行婚姻法将废止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据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关注

“广泛凝聚共识”哪些议题呼声高?

“广泛凝聚共识”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制工作委员会对2018年9月征求意见以来,38万余人次提出的近79万条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和研究。那么,外界对民法典中的哪些问题最为关注呢?

“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32件议案涉及民法典编纂,具体包括:修改物权法或者编纂民法典物权编的议案10件、修改合同法的议案3件、修改侵权责任法的议案5件、修改继承法的议案3件、修改婚姻法或者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6件,修改收养法的议案4件,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议案1件。

有的意见建议已经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加以吸收,如为改善营商环境,物权编删除了动产担保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将来统一动产担保制度留下了空间;侵权责任编中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扩大了被收养人范围等。

据悉,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前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得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亮点

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明确高空抛物责任

“我们也关注到,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19年8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举行第一次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首次亮相,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他曾特别提到“高空抛物”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臧铁伟说,这类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刑法虽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

2019年8月22日,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提请审议的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拓展和完善”。

草案除了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外,还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负责人说,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过去关于高空抛物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聚焦责任划分。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的这款规定,表明了法律的鲜明态度,就是要“令行禁止”,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非常有必要。

“个人信息保护” 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间关系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1035条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采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没有直接使用“个人信息权”概念,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要有利于适当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既强调了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妨碍到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大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该负责人提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相关规则的设计上也注重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一是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自然人具有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等权利,信息收集者、控制者负有不得泄露、篡改、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三是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促进数据共享利用。草案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或者是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这些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买的房子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续期?需不需要缴费?如何缴费?这些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立法走出“第二步”,在当天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而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解释,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沈春耀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有委员表示,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的物权编增加相关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同步跟进修改和完善,可能会直接影响千家万户对于未来负担的预期。该委员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前些年,各方面对这一规定比较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有的意见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意见,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定了时长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据悉,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为落实党中央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上述负责人说,“居住权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宅,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适用居住权制度。属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该住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大事记

编纂民法典“两步走”

编纂民法典采取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起草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步,起草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到三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始于5年前。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5年

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就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都作了汇报。党中央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2017年3月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民法总则通过以后,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开始各分编的起草工作。据介绍,专班系统研究了历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完善相关民事法律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民法典的6个分编草案,提交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

2019年11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包括民法总则编和各分编在内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提交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至此,“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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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0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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