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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父母给女儿的钱,离婚时女婿能分吗?
最近有粉丝咨询张律,结婚后爸妈担心自己远嫁,给自己转了50万元。现在夫妻感情破裂了,问张律,这个钱男方能分吗?
今天张律就来给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如果这笔钱是父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女婿是不能分的。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这笔钱是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与。
那么在离婚时,这笔钱很有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给女婿进行分割。怎么来证明钱是父母对子女一方的?
首先父母在转账时需要明确备注,只给自己的儿子或女儿,这样就可以证明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其次建议子女使用单独的银行卡,将这笔钱单独存放,这张银行卡只出不进,避免和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最后如果使用这笔钱买房买车,建议与父母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由夫妻双方一同签字确认。至于还不还钱,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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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在离婚时知道这张保单的存在,离婚时要求分割的话,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购买这张保单的保费来源,到底是你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保单的保费属于个人财产,那么理所当然的这个保单是不会被分割的。
但是如果保费来源于属于夫妻婚后共同所有的资金,那么保单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就有权利要求分割这部分保单的现金价值。
注意分割的是现金价值的一半,不是保费的一半。如果你想继续独立拥有这张保单,你可能会面临补偿给对方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所对应的数额。当然,这里面我默认你的保单是你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如果想做婚姻财产的保护,那么配置保单的时候要通过恰当的保单设计,选择适合的产品来实现。同样数额的保费,但如果投被保人不同,产品不同,离婚分割的结果会是非常不同的。
以下是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就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为此,《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而,稍具生活常识的人就明白:婚姻登记机关又如何能够了解夫妻共同财产乃至当事人的子女情况呢?基本上就是凭当事人自己提供。因此,在一些离婚协议中就会出现不能体现出全部离婚财产的情况。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男女双飞燕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没有写明各自名下银行存款的分割约定。离婚后,女方偶然得知男方在离婚前从公司得到一笔数十万元的年终奖。于是找到男方要求分割。男方则反对,理由是: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存款的分割就意味着双方默认各自存款归各自。因此,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内收入的这笔钱便应该归男方个人所有。
对于男方的上述反驳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个理由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其自身都存在着矛盾。
根据民法理论,默认也是达成民事协议的一种方式。既然男方认为双方默认各自存款归各自,又如何能宣称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存款分割内容呢?这便是男方所提理由的矛盾之处。此外,根据案情来看,双方根本不存在默认各自存款归各自的这种约定。因此,无论男方在离婚前所得到的这笔年终奖,还是双方各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都属于在离婚时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则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继续分割。
最终,女方向法院发起了诉讼,并分得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财产。
细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隐形资产,如何确保公平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前一方将部门存款给子女(离婚前一方将部门存款给子女犯法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1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