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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暴力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以暴制暴只会引来更大的暴力。虽然我们当下身处于法治社会,但是部分暴行仍在蛰伏于黑暗之间,不定时爆发。
尤其是在夫妻感情生活中,因外人难以亲眼目睹,加上部分人很难将其宣之于口,试图得过且过,这才导致施暴者肆无忌惮,变本加厉。
那么,在家庭暴力中,除了我们一般认定的肢体之间的暴力行为,夫妻一方经常性的侮辱谩骂可以算作家庭暴力吗?
案例
陈女士和刘先生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后相互熟悉,在与刘先生恋爱期间,陈女士明显感觉到他有较强的控制欲和占有欲,且心思敏感。在身为男友期间,刘先生每日对陈女士的行程做到事无巨细地的询问,并十分了解她多方面的喜好。
虽然感觉刘先生在某些方面过于较真,但因其细致体贴,陈女士最终答应了刘先生的求婚请求,二人于恋爱半年后步入婚姻殿堂。
成婚一年后,陈女士顺利诞下了一对双胞胎,取名小云与小天。结婚之后,二人每日都忙于自己的工作,加上还要照料孩子,交流远比恋爱时要少得多。同时,刘先生依旧每日照例询问陈女士工作上与同事的接触和交流。
这原先在恋爱时被陈女士认作是对自己的过度关心,但现在每日繁重的工作与家庭琐事已经让她喘不过气来,对刘先生的询问也提不起兴趣。对于妻子的冷谈,刘先生心中也逐渐产生怀疑和怨气。
在小云与小天成长到适当年龄后,刘先生与陈女士就孩子上学等事宜产生了意见分歧,同时,二人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也并不相同。陈女士的所作所为让本就控制欲强的刘先生十分恼火,二人开始频频争吵。
在争执中,刘先生多次对陈女士使用谩骂、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同时偶有扇耳光、拽头发等肢体暴力行为。因二人爆发争吵次数较多,持续时间长,陈女士因身体素质原因在与刘先生争辩时处于弱势,接连多次受到呵斥与辱骂,导致精神状态萎靡,心神不宁。
长期心理处于紧张、恐惧之下的陈女士最终选择结束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在协议离婚时却遭到了刘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并表示不愿接受调解。
法律分析
在我国《民法典》1079条规定中,明确表示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应当先行调解,如果存在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行为的,可以视作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法院应当支持其离婚诉求。
在本案中,陈女士明确拒绝了法院调解,坚定与刘先生分开。那么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并未对陈女士身体造成明显伤害,但其经常性的谩骂侮辱行为可以被认定是家庭暴力的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认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恐吓、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对被侵害者的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损伤的行为。
俗话讲:语言是一把利刃,可以赞扬丰功伟绩,也可以揭露黑暗事实,引起共鸣。刘先生因为男性原因,其身体素质可以被推定为较高于陈女士,在发生冲突时,二人力量的悬殊造成陈女士在争辩中处于弱势一方。
此情形下刘先生长时间的谩骂侮辱会使陈女士在心理上产生恐惧、紧张感,并处于精神折磨之下,导致其心灵受到损害,影响正常的交往与工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也表示:身体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跟踪、骚扰、威胁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其权益,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负担,还会对目睹一切的孩子造成冲击,构造不良的家庭氛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因刘先生在婚后因与陈女士多向意见难以达成一致,加上个人性格敏感偏执,导致二者矛盾冲突不断。为达成自己的意见,刘先生多次对陈女士谩骂侮辱,导致后者精神长时间遭受折磨,应当被认定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在陈女士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因为本案中刘先生属于过错一方,且在判定离婚时应当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最终法院在判定时按照给予陈女士55%,刘先生45%的份额划定共同财产,同时判处刘先生赔偿陈女士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结语
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却并不能用一句“家庭内部矛盾,自行解决”来简单处理。
不论是肢体上暴力殴打,还是经常性用言语辱骂、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都属于对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这种侵害不能够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就此破灭,仍然可以被认为是维权的既定事实。
在确认与对方携手白头之时,应事先了解其为人,深思熟虑之后做出决定。一旦遭遇家暴,应及时收集证据,做出抉择。须知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之下,忍气吞声难以换来对方的幡然醒悟,但是高举法律武器却能够使你重获新生。
(《以案普法:夫妻间经常性谩骂侮辱,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3分钟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暴不是“家务事”,用法律武器抵抗家暴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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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对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的夫妻,丈夫动不动就对妻子大打出手。袁女士与丈夫已经结婚十几年,十几年的婚姻生活对于她来说就像牢笼一样。
袁女士的丈夫王某经常对她大打出手,然而对于丈夫的粗暴行为,袁女士只能选择忍耐。
因为每一次只要袁女士提出离婚,其丈夫王某就会发疯似地虐待她,甚至对她以死相逼。
毕竟是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的夫妻,袁女士对丈夫的感情依然存在,无奈之下,她只能继续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
可惜每次过不了多久,王某就会原形毕露,再次对袁女士动手,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了十几年。
终于,在王某再一次动手后,袁女士坚定了自己离婚的信念。她将丈夫王某起诉到法庭,希望法院能够帮助自己解除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然而此时的王某却认为,自己与妻子之间属于家庭纠纷,法院根本无权插手此事,即便是自己接到司法裁决,他也不会同意解除和袁女士的婚姻关系。
在此之后,王某又向妻子实施暴力手段,经过医院的鉴定发现,袁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了一级伤害。
此时的王某依旧不知悔改,不仅不愿意出医药费为袁女士治疗,甚至还威胁袁女士的父母。
经过调查,王某长期殴打袁女士的事实成立,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故意伤害罪。警方很快便将王某以故意伤害的罪名逮捕,两人的婚姻最终也走到了尽头。
最终,经过法院一审之后,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同时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由于二人结婚多年,共同孕育了两个孩子,因此对于婚内财产的分配有着很大的歧义。法院将女儿判给袁女士,儿子判给王某,二人的存款归袁女士,而房子和车归王某所有。
除此之外,两人之间的共同债务则由王某自行承担。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王某有很大的意见,于是一审结束之后,王某又提出了上诉。
王某对于袁女士的暴力行为,是属于家庭纠纷还是暴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很显然,王某对于袁女士的家暴行为已经构成事实,医院的鉴伤结果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王某的行为绝非简单的家庭纠纷,而是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当中,王某多次并且长期对袁女士实施暴力,显然已经构成犯罪事实。袁女士既然已经向法院是申请离婚,那么在家暴事实构成的前提下,法院必须要受理袁女士的离婚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协议好的时候,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其中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时期,依旧对配偶实施暴力手段时,法院有权根据事实情况,减少对施暴一方的财产分配。
由此看来,法院对于王某与袁女士之间的财产分配是合理的,因此在王某提起上诉时,法院才会直接驳回王某的请求。
其实,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主要是从保护未成年的人角度出发。袁女士的女儿还未成年,将她判给王某抚养,对于她的身心健康会不利。
毕竟从王某的言行中可以看出,他是一个很难控制自己情绪的人,一旦孩子不听话,王某很有可能用暴力手段去解决问题。
因此,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将女儿判给袁女士抚养的决定,也是为了孩子的成长考虑。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女性正在遭受着家暴的困扰,身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在力量上面肯定比不过男性。
因此,一旦对方对自己实施家暴,大多数女性都是受害者,最终只能遭受摧残。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前提是,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不要去反复原谅对方的家暴行为,不要听信对方事后反悔的话。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而遇到对方家暴自己,一定要及时告诉自己的亲友,然后迅速报警处理。
当然更应该学会拿起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倘若与对方协商无果之后,一定要记得及时保留对方的家暴证据。即便后期对簿法庭,这些证据都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最好凭证,千万不能让家暴者逍遥法外。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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