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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丈夫婚内出轨后
竟向“小三”转款逾百万!
前妻起诉“小三”返还
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宗前妻起诉“第三者”
返还赠与财产的侵权纠纷案件
据悉
原告阿珍(化名)与第三人阿良(化名)系合法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良与女子朱某(化名)交往且发展成情人关系,并频繁通过银行账户和微信转钱给朱某。
“朱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阿良告上法庭,法院于2021年判决阿良归还朱某30万元。”阿珍称,在阿良向她坦白求助后,她才知道阿良与朱某长期保持着情人关系,多次私下转款逾百万元给朱某。
她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他人的行为
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
遂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公堂
要求朱某返还丈夫
赠与的财产159万余元
被告朱某表示,阿良使用她名下三张信用卡进行消费、通过银行转账的钱是用于归还信用卡和投资做生意的钱,并非赠与。同时,阿良给她微信转账并非用于个人消费,是二人共同开支,比如吃饭、游玩、开房等,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此外,阿良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并称为朱某买房买车还为她养孩子,钱全部都用于朱某与他同居的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阿珍与第三人阿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巨额财产赠与被告朱某,事后亦未得到原告的追认,该行为无效,被告应将收取的款项返还给原告。2014年至2019年期间,第三人通过银行账户和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159万余元,除第三人自认并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偿还第三人信用卡、实际由第三人消费、用于经营管理及被告向第三人转回的部分款项共计73万余元应予以扣除外,最终龙华区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阿珍返还86万余元。
“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官说,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最终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正如本案被告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背负了巨额债务。
转自:海口网
来源: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
漫画/李晓军
本报记者 孙天骄
摩托车疾驰而过,带起的风吹起头发,配上潇洒的背景音乐,两名少年对着镜头做出帅气的敬礼姿势……这段视频上传至某短视频平台后,引发关注。
经网友举报,四川省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发现,视频中的驾驶人安某年仅14岁,系无证驾驶摩托车。考虑到驾驶人是未成年人,且为初犯,民警本着教育先行的理念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安某写下保证书,承诺考取驾驶证之前不再驾驶机动车,同时责令其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配置摩托车牌照。然而,公开资料显示,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行为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亦时有发生。
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交警及专家表示,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现象背后原因众多,包括群众对摩托车相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怀有侥幸心理,建议从法治教育、执法手段、综合管理机制等多方面着手进行治理。
无牌证上路隐患大
出交通事故难赔偿
“要不是出门前问了一句,我差点无证驾驶。”今年28岁的北京市海淀区居民田璐璐(化名)说,半年前他刷短视频时迷上了摩托车,“骑上车能感受风一样的感觉,灵魂可以在飞驰中得到释放”。
田璐璐的一个朋友是多年的摩托车发烧友,收藏了多辆摩托车。几个月前,在该朋友的邀请下,田璐璐来到他的车库参观。朋友家在北四环外,小区外就是宽敞的主路,当时路上车和人都不多。田璐璐一时心动,和朋友各骑了一辆摩托车,往小区外驶去。
两人停在小区门口,朋友拿出头盔帮田璐璐调整佩戴时,不经意问了一句:“你摩托驾照啥时候考的?”这一问让田璐璐愣在原地。
“直到这时,我才知道摩托车还需要专门的驾照,我自己有机动车C1驾驶证,原以为这个驾照摩托车也能用。”后来,田璐璐迅速报考了摩托车驾照,并于今年9月成功拿到摩托车D照,随后购入了自己的第一辆摩托车,作为日常通勤工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现实中,摩托车无证驾驶的现象频繁发生,往往还伴随着未上牌照、套牌行驶等问题。
11月18日1时26分,江苏南京男子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龙蟠中路,被南京交警二大队民警拦截检查。经查,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号牌系伪造。他自述,因为喜欢摩托车,就在网上购买了摩托车。该摩托车没有行驶证,其本人也没有考取驾照,属于无证驾驶。为了不引起交警注意,他上网购买了假车牌安装。最终,交警对其处以3700元罚款,行政拘留。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郎伟超介绍说,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汽车一样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和牌照才可以上路行驶。根据摩托车类型不同,对应的驾照类型有D、E、F三种。无牌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将被罚款2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将被罚款3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将被罚款200元并当场扣留车辆作进一步处理。
郎伟超认为,无牌无照驾驶摩托车上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方面驾驶人未经过摩托车驾驶证的培训驾考过程,缺乏安全驾驶意识与必要技能,不利于其正确规范驾驶;同时,由于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难以被路面电子警察抓拍,导致此类驾车人侥幸心理偏高,违法行为多发,不利于维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胡穆之告诉记者,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平衡系数较低,而且驾乘人员身体无遮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容易侧翻,驾乘人员的头可能会先着地,极易造成驾乘人员的伤亡事故。劣质、不合格、超排量的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安全隐患更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介绍说,无牌无证车辆通常没有按照规定购置意外保险和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难以得到保险赔偿。有的驾驶人无法全部承担或者害怕承担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交通逃逸事件也经常发生,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诱发新的经济赔偿矛盾乃至信访问题等。
交通违法行为多发
难以及时纠正查处
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不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还可能导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郎伟超说,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追逐竞速、非法改装、危险驾驶等不法行为。
他提到自己曾遇到过的一起案件。2018年2月的一个下午,史某伟为寻求刺激,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正方大道匝道驶入南京市机场高速,其间多次变道,超越其他正常行驶车辆。时速表显示,当时车速最高达到时速299公里。
当晚,史某伟将自己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传到了社交群,后被大范围传播。随后,南京交警在鼓楼区某公寓内将史某伟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史某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为寻求刺激,违反禁令标志驶入南京机场高速,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平均时速为184.5公里,其中部分路段最高时速达到299公里。其间,史某伟还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曲线穿行超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变道10余次。最终,法院判决史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郎伟超说,从执法情况作出的违法人群画像来看,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驾驶人群体平均年龄偏低,尤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超速行驶的违法人群多为青年群体,存在寻求刺激、盲目追求“出风头”的心理因素。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平台壮大,相当数量的年轻人缺乏法治观念,盲目在网上购买二手摩托车,不经正规手续进行登记上牌,形成一定数量的违法群体。同时,该群体中也存在部分中老年人,其误区多为“摩托车不算机动车”,尤其将踏板摩托车看作非机动代步工具,长期忽视合法上牌和考证要求。
在违法群体数量增加的同时,查处亦存在一定难度。郎伟超说,摩托车体积相对较小,相关违法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电子警察探头难以对无牌车辆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抓拍查处。
王琮玮认为,一般来说,摩托车在小县城或者城乡接合部的道路行驶较多,在交通管理方面因技术条件、基层警力等方面存在相对薄弱环节,管理有一定程度的不足,又因违法成本低(很多情况下只是罚款),无牌无证车辆上路不能得到有效打击,给无牌无证现象留有一定的“生存土壤”。此外,对于摩托车驾照速过、代办摩托车牌照等黑灰产业链,存在管理漏洞,执法也相对较难。
胡穆之说,摩托车生产销售市场不规范,使得一些不能注册上牌的车辆流入社会。交通设施配套建设不完备,道路上的摄像头不能有效识别摩托车号牌,造成无牌无证摩托车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使得一些摩托驾驶人漠视规则,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摩托车无证无牌违法行为的日常整治工作难度很大。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认为,目前对摩托车牌证管理政策的宣传还不够,部分驾驶人认为考取小汽车驾照即可驾驶摩托车。个别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牌照案件无从查破。
此外,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全国多地都对摩托车上路进行限禁管理。部分城市的摩托车牌照还有类别区分,有的车牌除禁摩路段外全市通行,但都已禁止登记,因而价格高涨,甚至需要几十万元,还有价无市;而挂有其他类型车牌的摩托车,通常被限制进入主城区。此类规定下,一些人怀有“办得起的牌照进不了城,进得了城的牌照办不起”的想法,干脆无照或套牌行驶。
探索简化考证流程
解决办证办牌难题
近年来,已有多地关注到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问题,并从上牌照、驾驶证办理、无牌无证驾驶行为查处等多方面着手进行整治。
2020年1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针对摩托车挂假牌、未登记办证等违法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将检察建议书分送对摩托车生产销售负有监管职责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商务部门。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收集整理附录获证企业名单、技术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两轮轻便摩托车专项治理执法参考。全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专项整治,梳理摩托车产品强制性3C认证834张,并与在售产品进行比对排查。对违法产品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多家摩托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资质不达标被立案查处或罚款。同时,三家行政机关与检察院一起,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
在摩托车驾驶证考试方面,多地探索推出简化流程,“一天考试当天拿证”。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优化摩托车考试流程,推出摩托车考试新举措“一站办”“一次考”,全部科目合格“一天拿证”。
据了解,“一站办”是指摩托车考场提供体检、拍照、报名、受理、考试、制证、发证等一站式服务。“一次考”是指考生可在一日内连续参加摩托车各科目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并完成学习宣誓后,当日核发驾驶证。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摩托车无牌上路问题,多地施行“带牌销售”政策,即摩托车卖家仅售卖已上好牌照的车辆。今年9月,广东肇庆推出摩托车销售企业带牌销售模式,并率先在高要区、鼎湖区两区启动。群众购车时仅需要提供车主身份证,由商家上传资料备案入户,方便快捷,避免了群众所购买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入户,也避免了购车后因为办理上牌而多次往返。
为进一步治理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乱象,郎伟超认为,从执法角度来说,应增加科技助力,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加强对无牌摩托车违法的查处力度;同时扩大信息渠道,收集群众建议与报警信息,结合民警执勤经验,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组织集中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全社会震慑态势。
郎伟超还提到,近年来各网络平台关于摩托车主题的个性化作品越来越多,且相当部分为违法或不规范骑行,以炫耀、猎奇为主旨,吸引了相当部分年轻爱好者“入圈”。在此类从众心理影响下,部分驾驶人无牌无证上路且不佩戴头盔、不遵守交规,甚至故意逃避路面交警查处,出现掉头逃跑、闯卡逃跑、阻碍执行职务等风险较大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他认为短视频网络平台应对明显违法、不规范的视频加强管控,设置完善的举报机制,与有关部门合力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在王琮玮看来,在加大公安交警执法力度的同时,也要温情执法。加大公安交通管理经费、设备、人力投入,改善道路监控、通信等装备,使之满足日益增加的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任务的需要;在摩托车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堵住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同时,要将人性化关怀融入执法管理工作中,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和便民措施,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给群众普法,协助解决办证办牌难题。
王琮玮建议,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在规范摩托车交易市场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通力合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并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的治理行动。同时,全面优化办证程序,减少办证环节,为群众办理摩托车上户、审验提供咨询和便利条件。
陈艳艳认为,必须加强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的宣传,通过拓展宣传渠道,普及摩托车规范驾驶知识。同时,持续曝光一批交通违法和事故典型案例,争取社会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自觉守法、抵制无牌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来源: 法治日报
对社会新闻关注比较多的朋友一定发现了,2023年开年后的一个月内,有许多媒体都有在报道:
某某地区某某法院,发出全省或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内容大同小异,归纳成一句话就是——“有了这个财产申报令,就再也不用担心另一方在离婚中隐瞒财产了”!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我就来聊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作者:褚晓天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只不过以前它不叫这个名字。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表”为关键词进行查询,可以发现,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些离婚诉讼中,它就已经存在了。
到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第44条明确规定了:
44.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和现在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基本是一个东西。
最高院的这一意见发布后,全国范围有许多法院积极响应,山东、广东、云南等地的高院都陆续在家事案件审理规程中,明确了家事案件当事人需要填写财产申报表。
广东高院还在《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用了很大的篇幅(40条—45条)来确定财产申报的具体细则,同时给出了财产申报表的范本。
但由于该意见只是最高院的一个改革试点意见。因此,财产申报这项制度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得到普及。
直到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新修订,将这条制度直接抬高到了法律的层级上。在该法第6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
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条规定的实施,让财产申报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使得这个制度真正得以在全国范围进行全面的实行。
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的到底是些什么东西呢?
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为例,一共有5页内容。
第一、第二页是申报令本令,从前往后分别是法律依据,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债务的类型、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就是我前面啰嗦了半天的那些东西。共同财产的范围其实就是《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共同债务的类型也是一样,只是把《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精简了一下。
申报期限指的是你收到这份申报令后的多少天内,得填写完这些材料并交给法院,一般是15天。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主动联系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少分或不分这部分财产。
申报令包含了三个附件。
1、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首先是最重要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它一般长这样:
申报表根据财产的性质分为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两个区域。
共同财产部分因为需要分割,所以填写的信息需要更详细一些。
房产部分包含了地址、产权人、购房出资构成、贷款数额、现价值、以及实际居住人。
车辆部分包含了车牌车型、产权人、购车出资情况、贷款数额、现价值、车辆实际控制人,就是谁在用这辆车。
现金需要写明各自保管的现金有多少。存款需要写明开户行、账号名称、金额有多少。理财需要写清楚名称、金额。股票基金也需要写清楚证券账户和资产总值。
保险需要写清楚买的什么保险?哪家公司的?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受益人又是谁?目前的现金价值是多少?
债权债务则包括了发生的时间,原因或用途,数额,以及目前已经还了多少?
其他则作为补充的部分,如果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金,或者有一些投资收益的,都可以写在这里。
个人财产的部分,虽然从要求上和共同财产一致,但就留了这么一小块区域,填写个大概应该就可以了。
可能你会有疑惑,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个人财产也需要列出来呢?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来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分得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有些存在有争议的财产,需要让法官来进行判决。
二来如果只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用申报个人财产。那么当事人想要隐瞒财产,即使被发现,也只要推说自己不懂法,觉得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所以没有申报。
这样法官可能就没办法追究他故意隐瞒财产的法律后果了。
所以,个人财产的申报,也有避免一方隐瞒财产意图的作用。
2、告知书
第二个附件是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主要是对财产申报令法律依据的援引。
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可以一并提交和财产有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房产的话,可以提交房产证、买卖合同、银行的还款对账单等。这些材料即使现在不交,之后的庭审中也是需要进行提交的。提前提交可以加快诉讼的效率。当然,要不要加快还是取决于你的诉讼策略。
3、保证书
最后一个附件是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很简单。
姓名,原告还是被告?然后写一下离婚诉讼的案号。保证自己如实申报了财产、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如实回答询问等。最后签上名,写上日期就可以了。
财产申报令的声势如此浩大,那这个措施到底有没有用,能不能达到“让双方不敢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目的呢?
其实关键还是得看,法院的执行力度到底怎么样!
简单说就是,如果隐瞒了,会造成怎样的不利后果。如果隐瞒被查出来之后,会导致这部分财产有很大的损失。比如原来可以对半分的,现在37开甚至28开来分。那么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结果就是不能承受的。
即使存在很小的概率会被查出来,那么也可能会选择主动申报来避免可能的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这个制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但如果法院不敢下狠手,隐瞒被查出来后,还是正常对半分,没什么惩罚措施,那么很多人还是会选择继续隐瞒,反正没有成本嘛。
其次,还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申报令无法约束到已经转移的财产。
什么叫已经转移的财产,我来举个例子。
我名下有一笔存款,提前转给了父母。理由是这钱是我父母以前现金借给我的,现在我要离婚了,当然要把父母的钱给还了,很合理吧。那么钱都不在了,当然也就不用进行申报了。
对于这类“合理的”解释。即使让法官来判断,也很难认定存在故意转移财产,或隐瞒未申报的问题。最多在查出来之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平分这笔钱,并不会对转移者进行惩罚。而在实际中,这类“合理的”理由要多少有多少。
所以,如果想要避免以上的这些情况,那么在具体实施中,至少得有两个举措:
1、增加大额转账的申报。
比如近1年内所有单次超过1万,1天内累计超过2万的转账记录。需要主动进行申报。
2、一旦存在大额财产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则一概视为存在主观过错,分割比例要大幅倾向于另一方。
如果能达成以上两点,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于离婚诉讼而言,将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其实相对于财产申报令而言,我更关心的其实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的第一款规定:
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这条的意思其实就是要求法官利用法院内部的网络查控系统,帮忙去查对方名下的财产。与其判断对方到底有没有如实申报,还不如直接让法院来查,更有效率一些。
但就目前而言,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是不会在离婚诉讼阶段进行查询的。
不过既然法律已经有了指导性的规定,财产申报令也已经全面实施了。那么至少这个措施也有了一点盼头,希望那一天可以尽快到来。
本期聊了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前生今世,以及它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
关于本期内容,如果你有进一步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是私信我,我尽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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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的内容有点匪夷所思,对方都放火烧房子了,你觉得法院会不会判离婚?答案我们下期揭晓,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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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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