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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这种情况,女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非登记方,即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当然,如果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女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其他约定处理。
实务案件中会遇到的难点:
实际案例中,会出现很多复杂的情况,李晓娟律师在这里一一作出讲解。
1、如果女方父母出全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男方,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男方,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男方,也就是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3、如果女方或女方父母有证据证明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并非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4、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房产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协议约定房产产权比例等,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对于“缔结婚姻”的夫妻双方来讲,“婚约”可谓是这世间最美好的契约了。至于“婚房”,则更是寄托着彼此的爱情和父母的美好期望。其实婚姻本就是一本糊涂账,算来算去两相伤。虽然法律上为了避免纠纷,比较推荐双方进行明确约定,但郭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有时候稀里糊涂又何尝不是一种幸福呢?
第一种情况: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举例说明】婚前,如果男方父母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全款+子女名下=婚前个人财产
【郭言郭语】想要满足“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条件,必须是一方父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时间过多久,这个房子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买房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产权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由产权登记方个人偿还。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举例说明】婚前,女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如果双方一旦离婚,那么一般会将房子判给女方,剩余的房屋贷款也都会由女方个人偿还。但是对于婚后小两口共同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需要由女方对男方进行经济补偿。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首付款+子女名下=房子产权,但是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郭言郭语】即使婚后,女方用的都是个人工资或者公积金按月还贷,也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可千万别误以为,女方单独偿还了房贷就跟男方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在婚后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举例说明】婚前,男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这时候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赠与女方个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首付款+对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除外。
【郭言郭语】此时,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房屋单独赠与登记方个人所有,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则按照双方约定份额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则视为等额等份共有,离婚时一人一半。
【举例说明】婚前,男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了男女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约定了房子男方占60%和女方占40%(按份共有),那么离婚时候就按照这个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屋产权。如果约定的是共同共有或者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视为等额等份共有,离婚时,男女双方一人一半。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首付款+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种情况: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法规详解】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应当认定父母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实践中一般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说明】婚前,男方父母出资60万,女方父母出资40万,购置房屋。房子登记在了男方名下,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男方占60%,女方占40%的出资份额,进行按份分割。
【简而言之】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郭言郭语】此时,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想当然地认为这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误以为房子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就认为这是双方父母对某一方子女的单独赠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在房产分割时,一般都会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况: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法规详解】婚后,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无论是全款还是首付款,无论把房子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简而言之】父母婚后买房=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郭言郭语】在民法典生效前,如果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生效后,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项规定也是民法典出台后,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归属问题上最大的变化了。
离婚后,房产具体应当如何分割?始终是离婚案件中的重点及难点。法官一般也都会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人、出资份额、还贷及赠与等综合因素,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认定。所以本文仅针对一般情况,进行抛砖引玉,本文所有观点均不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及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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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见到王丽的第一眼可以用“一见倾心”来形容,之后张亮对王丽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在张亮猛烈的爱情攻势下,王丽答应了做张亮的女朋友,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为表示自己的诚意,张亮家中给了王丽20万元彩礼,又在城里购买婚房一套,登记在王丽名下。婚后二人很快孕育了一个女孩,但面对生活的柴米油盐,王丽感到非常不适应,双方经常生气吵架,最后王丽起诉到巨野法院要求离婚。
在王丽的强烈要求下,张亮同意离婚,但关于房子的归属问题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王丽认为这个房子就是对自己的赠与,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该归自己所有,张亮认为,该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所用,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都是男方父母出资,是对双方的一个共同的赠与,离婚后这个房子应该留给张亮和孩子,但是张亮可以给与王丽一定的补偿。
本案中,该房产是基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附条件赠与,尤其当女方首先提出离婚请求时,应当考虑到男方父母购买房产的本意和初衷,而不能简单依据房产属性这个表象来判断,否则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张亮在离婚中愿意给予女方一定补偿,现阶段男方与父母孩子在该房屋内居住,理应将该房屋判归男方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张亮所有,由张亮补偿王丽一部分现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家事法官付红莲表示,订婚、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对男方父母来说,背后更是巨额财产的付出,彩礼作为风俗习惯,赠与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为了让双方更稳定地生活下去,男方出资购买住房的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在,并非无条件的赠与。因此,男女双方一定要建立在感情而非物质的基础上去缔结婚姻,唯有如此,婚姻才能幸福美满。
来源:菏泽巨野法院
(文中张亮、王丽均系化名)
保定结婚是都该准备些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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