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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男方在婚前买了房,婚后浓情蜜意,丈夫主动将房子赠送给妻子,并将房子过户到了妻子名下。那么,房子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吗?离婚时丈夫还可以分割房子吗?今天律师用实际案例告诉你答案!
王晓2016年全款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后来认识了张丽,经过半年多恋爱,两人在2017年登记结婚。两人感情如胶似漆,为了证明自己对张丽的爱意,王晓在结婚后就主动提出将婚前买的那套房子送给张丽,并前往房管局将房子过户到了张丽的名下。可惜好景不长,两人婚后渐渐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巨大,一言不合就吵得面红耳赤,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
2018年,两人决定离婚,但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两人互不相让。张丽认为既然房子已经送给了自己,而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就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王晓则认为张丽是出于侵吞他财产的恶意跟他结婚,赠与房子是建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但婚后生活没有一天安宁,张丽应该将房子还给自己。
那么,这套房子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吗?丈夫可以让妻子将房子退还吗?
一、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房子原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过户到妻子名下视为对妻子的赠与,妻子因赠与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尽管房子登记在妻子一个人名下,但房子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晓在婚后将房子过户到张丽名下,房子是张丽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因此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王晓把房子送给张丽时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上写明房产送给张丽一人,房子归张丽一人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房子才可以算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房子属于王晓和张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在查询近几年大量类似案例后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但也有法院会根据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贡献大小、过错、变更登记时间、双方财产状况、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因素,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占不同份额。
二、赠与已经完成,丈夫不能让妻子退还房子
虽然王晓认为将房子送给张丽是建立在他们感情的基础上,建立在他们婚姻存续的基础上,但就赠与行为本身而言,在王晓将房子过户到张丽名下时,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了,王丽也因此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王晓不能再主张让张丽退还房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没有过户到对方名下,可以反悔。同时,法律规定,如果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况的,赠与人在一年内也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王晓把房产送给张丽后,张丽将王晓或者王晓的父母打成重伤,这种情况下,王晓可以在知道张丽伤人后的一年内要求张丽返还房子。
三、赠与财产后感情出现问题,人财两空?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不管是恋爱还是婚姻,两个人感情甜蜜时,总想着把最好的都给对方,赠与财产在这时就是一种很普遍的行为。当两个人的感情走到尽头,送出的财产却不能挽回了。那么,有什么办法规避这些风险呢?
律师在这里建议,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时候约定条件。从法律上来说,有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写日期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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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一套房屋,婚后因拆迁补偿变成两套房。那么,这两套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因为这个问题,在房主过世后,儿子与继母打起了一场争夺财产的官司。法院终审判决这两套房屋属去世者个人财产,他的儿子可依遗嘱继承。
2005年,家住上海杨浦的张先生和前妻离婚,儿子张小某12岁。次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结为夫妻。几年之后,张先生被查出患病。自感时日不多,张先生立下了遗嘱:由儿子张小某继承他位于杨浦区江浦路的两套房屋。
一个多月后,张先生去世。去世后,他名下的房产以及车辆的相关证件都由陈女士保管。办完父亲后事后,张小某便与陈女士商谈遗产分配,没想到闹得不欢而散。最后,张小某将继母陈女士告上法院。
一审中,张小某提出要求希望能按照遗嘱内容继承父亲的财产,而陈女士却认为这两套房子取得的时间是张先生与她再婚之后,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她享有这两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根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本案中涉案的两套房屋是张先生再婚后拿到,但该两套房屋是基于张先生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拆迁补偿得来,系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两套房屋仍属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两套房屋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小某可依遗嘱继承。
陈女士拿到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已协议离婚
房子留给前妻
双方好聚好散
但事后有点后悔
说好放弃的房产如今又想索回
已生效的协议是想撤回就能撤回的吗?
婚姻破裂协议离婚却因房子再起争端
李某国与陈某香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也并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022年7月,李某国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陈某香的,现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重新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协议生效,驳回诉讼请求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国与陈某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
李某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陈某香办理了离婚手续,应当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李某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陈某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李某国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国的诉讼请求。
后李某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双方应如约履行承诺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本案中,李某国与陈某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法官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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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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