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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已变更登记能否否定执行(离婚后产权变更还用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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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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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本溪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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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阻却法院执行?

夫妻双方协议分手,离婚时对房产进行了协议分割,是否就能对抗债权人,阻却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呢?

这个视不同情形需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就其中举例说明。

苏某从事建筑工程行业,因资金困难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某机械制造公司购买一些机械设备。之后,苏某偿还了一部分货款,但尚欠330多万元。经多次追讨未果,2019年3月某机械公司起诉了苏某。在诉讼的过程中,某机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苏某及其妻子张某名下的三处房屋。并判决由苏某偿还货款及融资垫付款330多万元。

判决生效之后,苏某仍未履行债务,某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三处房屋用于偿还债务。这时,张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称三处房屋的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二人共有,但是,其与苏某已经于2019年11月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处房屋均归其所有,由其支付50万元给苏某。因三处房屋皆被法院查封,暂时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三处房屋。

在此我们需注意本案关键点,张某与苏某离婚协议分割房屋是2019年11月,其时房屋已因苏某债务纠纷于2019年3月已被法院查封中,所以没有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上述三处房屋是苏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登记为苏某和张某某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三处房屋的所有权有苏某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于二人离婚的时间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诉讼期间内,且是被法院查封房屋之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只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在二人内部有效。

在诉讼保全时,法院对三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双方离婚时已经不能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分割协议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苏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三处房屋有苏某的财产份额。

据此,案外人张某不能排除法院对上述三处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由此驳回了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离婚协议房产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阻却法院执行?

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介绍】

张先生、李女士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张。2017年,张先生、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自愿将婚前所购、登记在自己名下某房屋赠与女儿小张,并于离婚后半年内办理过户登记。

随后,小张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国外留学,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则以张先生的名义对外出租。

2021年初,小张毕业回国后,要求张先生依约办理过户登记,却意外得知该房屋因张先生借款未还,已被法院查封,即将强制执行。

此时,女儿小张能否基于《离婚协议书》之约定,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排除其强制执行呢?且听扬远律师为您解读。

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律师解读】

一、《离婚协议书》赠与条款不可随意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本质系对其个人财产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并非简单的财产处分行为,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其他共有财产的分割具有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密切关联,除非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即因债务纠纷而被保全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女儿小张能否以自己才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排除其强制执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扬远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涉案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小张虽然主张其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却因其自身原因(国外留学)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三、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

针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形,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权益呢?扬远律师认为,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 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应尽可能明确地约定办理过户的确切时间、条件等;

2、房屋过户的条件满足时,应当尽快前往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若赠与人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受赠人可以据此向法院进行起诉;受赠人未成年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待取得胜诉判决生效后,受赠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便可持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离婚协议书》的条款虽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仍然存在无法排除强制执行等风险。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果遇到类似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时案外人能否以此来排除强制执行,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的规定。

在法律实务中,对于案外人的权利是否能排除强制执行,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量:第一,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具体来说,可结合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先后、离婚行为是否合理及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否过度倾向一方等因素。第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物权期待权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的形成时间应在申请执行人债权形成以及执行标的房屋被查封之前,案外人应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且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无过错。第三,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享有的是直接指向执行标的涉案房屋的请求权,而若申请执行人是基于金钱债权查封涉案房屋,其权利并不指向涉案房屋,案外人权利相比较下具有优先性。而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直接指向涉案房屋的非金钱债权,则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应予以优先保护,案外人不能以此来排除强制执行。第四,在实务中也应注重对案外人生存权的维护。法律实践中离婚取得房产的一方通常为子女的抚养方,如案外人无其他住房,涉案房产为保障其生活居住的唯一房产,则应奉行生存利益优先原则,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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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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