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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打工的时候我就认识了我的前夫阿强,我们在一起之后没多久前夫就开始了他的创业。
又过了两年前夫的生意做的相当不错还有了不少的积蓄,他说有钱给我一个家了就跟我求婚了,结婚两年我们的女儿出生了。
可是女儿三岁那年我却发现前夫太忙了根本就没时间陪我,后来我又开始怀疑他,后来我实在受不了就跟前夫离婚了。结果离婚后前夫每月却只给女儿五百抚养费。
多年后女儿长大结婚时我就去取钱给女儿当嫁妆,可是输完密码愣了,里面居然多了一百万。
结果打电话问前夫,才知他之前生意上出现了困难,现在想和我复婚,大家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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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时
你没有兑现伴我一生承诺
不爱了
我希望一纸离婚协议
能够替我们守住信任的底线
当约定给孩子的抚养费
也成为空头支票时
只能让法律来做最后的判断……
协议下的体面离婚
2015年1月
方晴供职于一家外企,袁亮硕士毕业后开了家公司。两人相识、恋爱后走进婚姻殿堂。
方晴和袁亮的儿子小浩出生了。本该是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夫妻分歧中走向了终点。协商一致离婚,是这段感情最后的体面。
2018年9月
方晴和袁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浩归方晴抚养,袁亮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按方晴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亮的收入,以及方晴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二人在协议上也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
出租孩子住房抵抚养费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离婚后,虽然有时会迟,但方晴每个月还是收到了袁亮转来的抚养费,袁亮也会来探望小浩,直到袁亮2019年再婚。袁亮再婚后不久,又与妻子生了一个女儿,并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方晴协商。
方晴和袁亮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小浩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方晴和小浩居住,袁亮不会向方晴讨要费用,等小浩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袁亮此时却提出要用一间房间的租金(2500元)冲抵抚养费,这让方晴无法接受。
协商不成,袁亮开始少付抚养费了。
2020年6月初
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方晴收到了前夫袁亮发来的一条微信:
袁亮的理由是受疫情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
2020年9月至11月
方晴总共只收到了袁亮转来的3000元钱。二人再次协商。袁亮同意房间的租金用来抵扣贷款,但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
袁亮表示他已搬到了方晴和小浩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方晴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而且袁亮搬来也是因为他的公司离得近,并没有因此多照看了孩子。
最后,还是要对簿公堂。
7000元抚养费能“缩水”吗?
方晴
向法院起诉,要求袁亮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
袁亮
提起反诉,称2020年9月前已克服收入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一直足额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无力支付了,且孩子的实际需求并不要这么多,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袁亮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袁亮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小浩的每月开支情况,将小浩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方晴、袁亮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亮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以及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抚养费7000元调整为5000元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法院:
首先,袁亮与方晴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
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虽有迟延支付之情形,但在一年多近两年的时间里,袁亮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袁亮的支付能力。
因此,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
其次,就袁亮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几点理由而言。关于再婚再育和小浩的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袁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小浩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
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故现袁亮以该理由要求降低曾经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缺乏依据。
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收入下降的问题,本案中,袁亮与方晴微信沟通过程中,确实提及新冠疫情对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纵观本案,袁亮除口头所称,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当时已发生明显下降。故上述理由,亦无据可循,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难予采信。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遂驳回袁亮上诉请求,判决袁亮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袁亮自2020年12月起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潘静波指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 | 黄若怡(实习)
维护 | 郑俊宇 黎 意
主编 | 王秀敏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吕女士与刘先生原为一对夫妻,两人于2001年育有一女。随着孩子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小家带来更多的欢乐,反而激化了夫妻间的矛盾。经过协商,二人于2003年3月19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母亲吕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
而之后的生活对于吕女士和女儿来说,可以说是尝尽世间辛苦,为了抚养女儿长大,吕女士倾其所有,而前夫却在离婚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如今,女儿已经大学毕业,回忆起自己的成长经历,女儿一怒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刘先生支付多年来本应支付的抚养费和自己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以及医疗费。
律师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更何况在父亲与母亲当年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先生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200元。《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故女儿在此诉讼中,主张父亲支付多年来未支付的抚养费,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在这次诉讼中,女儿还要求父亲支付自己读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女儿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便自己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也不具备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权。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律师认为,女儿若想主张自己大学期间的费用由父亲承担一半,可能将面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局面。
离婚前夫问我要小孩抚养费(离婚前夫问我要小孩抚养费怎么回答)
1460/一方离婚后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一方离婚后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违法吗)
养父母应该向养子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养父母应该向养子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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