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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01、如何保护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就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其人格尊严权主要表现为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侵犯人格尊严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02、战友借钱长期不还怎么办?
战友之间借钱的关系,在名法上称为借贷关系。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借用人返还借款;借用人则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于约定了期限的借贷,出借人可以在期限满后,向借用人请求归还。对未约定期限的借贷,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应当给借用人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借用人一时无法偿还,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偿还。
在日常生活中,确有个别同志由于家庭遭受不幸、本人生活困难等原因,拖欠借款。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出借人应本着团结友爱、互谅互助的精神,让其延期或分期返还,也可请求组织出面,让借用人尽早归还。当然,对于那些虽经多次索要,或经组织多次做工作而仍无故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返还借款的借用人,出借人则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03、军人及其家庭遇到民事纠纷,应该怎么办?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大环境和在日常家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如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等等。作为军人,遇到这些纠纷后,切不可感情用事。首先,应该以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的态度,自行协商解决。如矛盾较深,自行协商解决不了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双方当事人的单位、组织或者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解决。如果是军人与军人发生了纠纷,则可以找部队的政治机关、分队领导和法律咨询站、组及其成员进行调解。对这些组织提出的合情合理、符合政策和法律的意见,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加以考虑,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遵守。这样做,可以化解矛盾,增强团结。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虽然达成协议但一方不履行,确有必要的话,双方或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通过组织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04、在亲友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件中,军人能否参与诉讼?
参与案件诉讼的人,法律上称之为诉讼参与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亲属参与案件诉讼有四种情况:一是刑事案件中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自诉人,可由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二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三是刑事、民事案件中的直接了解真实案情的亲属可以作为证人参与诉讼;四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亲友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件中,军人能否参与诉讼,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基本原则是:系本案的重要证人,则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书面证言。第二,受害人是军人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等),且确有必要,经部队批准后可以参与诉讼。
05、军人被地方车辆撞伤后,可以请求赔偿吗?
军人外出时被地方车辆撞伤,如果责任是由于地方车辆违章驾驶行为引起的,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撞伤的军人可请求违章人赔偿或担负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须经地方公安机关作出裁决,不得私下处理。如果肇事方拒绝赔偿,军人可向法院起诉。
06、军人应向哪个司法机关控告、检举犯罪?
向司法机关控告、检举犯罪事实或罪犯嫌疑人,是每个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军人发现了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向军队保卫机关、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军队保、检、法机关对军人的控告或检举,会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都不会推诿拒绝。即使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也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控告或举报,保、检、法机关也会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人犯逃跑、自杀、行凶或逃避侦察、审判等。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军人控告、检举犯罪,不允许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如果诬告,法律将追究诬告者的刑事责任。只要不是诬告,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保、检、法机关也会将二者严格区别,以保护军人行使控告、检举的正当权利。
07、什么是正当防卫?
在什么条件下才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呢?具体讲,只有当“防卫”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属于正当防卫:
(1)必须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如果对方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3)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就是说,第一,那种不法侵害行为是确实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和推测的;第二,那种不法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的,或者已经进行过了的或已经停止了的。(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即不能针对其他人。(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即使是后动手“还手”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同样要负刑事责任。第二,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属于防卫过当。依照法律规定,防卫过当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08、军人醉酒后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吗?
在部队中,有一些人认为醉酒后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至少也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是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我国的法律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规定。相反,酒后犯罪同样应受到刑罚的处罚。因为,第一,从生理角度来讲,人在醉酒的条件下,一般只能减弱控制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在认识上是清楚的。俗话说:“醉酒心里明”,就是这个道理。第二,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规定酒后犯罪同样应负刑事责任,就必然会给那些借醉酒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留下可乘之机,就必然会产生更多的所谓醉酒犯罪案件,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一般也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在这里,还应附带指出的是,酒后犯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酒后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给他人造成轻微的伤害,或者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虽然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组织上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纪律处分。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09、军人私自离队能否构成犯罪?
私自离队,是指军人未经组织、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一般的私自离队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逃离部队罪。“特定的情况”,如战时或部队执行其它紧急任务时等。“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逃跑的,驾驶车辆逃跑的,组织他人逃跑的,屡教不改多次逃跑的,或者虽不是多次逃跑的,但一次逃跑时间较长的等。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逃离部队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对那些不构成犯罪的私自离队行为,组织上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劳动教养处罚。
10、现役军人能不能担任地方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都可以担任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但由于军队的特殊性,现役军人一般不宜担任地方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但是,如果现役军人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经部队政治机关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允许,也可以为地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军人为地方刑事被告人辩护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庭时应穿便服,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11、犯罪军人是否都要开除军籍?
《纪律条令》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役军人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1)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或者有新的犯罪行为的;(3)有其他严重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确已丧失基本服役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军人犯罪后是否开除军籍,要视情况而定,并不是一律要开除军籍。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维护人民军队的政治声誉,开除军籍与军人被判刑罚有一定的联系。按照有关规定: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应开除军籍;(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要开除军籍;(3)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不开除军籍;(4)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确已丧失革命军人基本条件的,必要时也可开除军籍。开除军籍是军队中一种最严厉的行政纪律处分。现役军人被开除军籍后:一、其原有军衔应被剥夺;二、原有的职务、级别、各种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三、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四、如果是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和优抚待遇也应取消;五、离开部队时,不办退役手续,由部队相应的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人遣送回入伍征集地。转业、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置工作。
12、现役军人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是否都要剥夺其军衔?
中央军委《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军事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或者其它更轻刑罚的,不剥夺其军衔。
13、军人犯罪服刑期间可否计算军龄?
原总政治部、原总干部部1955年10月《关于军官军龄计算办法的规定》指出:“凡军人犯法已经判处徒刑者,其服刑期间,不能计算军龄”。
14、军人犯罪被判刑后由哪个单位执行?
总政治部、公安部对犯罪军人判刑后的执行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凡反革命现行犯及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都移送地方劳改机关执行。(2)凡判处徒刑后未开除军籍和原担任团以上职务的犯罪分子,以及掌握过重要军事机密的犯罪分子,一律留军队劳改单位执行。留在军队执行的犯人,有大军区以上劳改单位集中管理,并且严格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加强教育。送交地方执行的犯人,则由地方劳改机关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统一进行管理教育和劳动。
15、可以享受优抚待遇的军人家属包括哪些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是优抚对象,可以享受抚恤和优待。“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过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正在服现役军人的家属。
16、入伍后优待金发放一直得不到落实怎么办?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够平衡,优抚优待工作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应首先搞清楚入伍地所在省、市关于优抚优待工作的具体规定,如确系优待金发放不落实的,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反映,他们作为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负有具体落实优抚优待工作的责任。也可向优抚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还可请部队政治机关出面,通过当地人武部或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构,协调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17、服役期满改选为士官后,义务兵期间的优待金就可以不发了吗?
《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有些县市优待金未按年发放,等退伍后一起发放,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说义务兵现役期满后是复员还是改为士官继续留队,并不影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的优待。
18、办《士兵证》要收工本费吗?
《北京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准向士兵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或押金”。为战士办理《士兵证》、换发新证件,是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义务,是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条令条例中从未规定过办理《士兵证》要收取工本费,违规收费属于侵犯战士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应该将收取的工本费返还战士
19、纠察发现战士外出违规,可以扣留外出证吗?
不可以。战士正常请假外出,是其享有的正当权利,如果军容风纪或者手续不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也可适时通报批评,但不能以扣证的方式进行惩罚,否则既是侵犯了战士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激发矛盾。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应该改正。
20、为防止不假外出和超比例外出,而将士兵证集中保管合法吗?
《内务条令》规定,军人身份证应由军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士兵证作为战士的身份凭证和有效证件,应当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把它发放到每一名战士手中,否则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其次,军队作为一个战斗集体,随时都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如果战士没有随身携带士兵证,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1、网上交友为哪般?
根据有关规定,军人不允许上地方国际互联网,也不允许上网交友,严格禁止未经批准利用军用网络终端连接国际互联网。一些战士出于好奇心理,沉溺于在网上结交朋友尤其是异性朋友,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网络资源,也消耗了自己的斗志,而且容易诱发事故和案件。因此,青年军人应该增强法纪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认识到网络的虚拟性,珍惜青春时光,把有限的精力投入到部队建设中去。
22、不经允许是否可以在非作战部队营区拍照?
有的战士认为,对作战部队营区严格管控理所应当,但对诸如医院等“开放性单位”稍松一点关系不大,因此应允许随意拍照。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也是极为有害的。非作战部队营区,虽然一定程度上“对外开放”,但仍然是军事管理区,必须保持高度戒备,不能麻痹大意。在高科技条件下,“开放性单位”的保障范围、座落地点、内部科技信息等等,仍是敌特人员的密切关注对象。在非作战部队营区内拍照,其照片可以作为卫星定位参考,如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将直接侵害部队的军事利益,危害不可小视。
23、照相馆未经军人同意,用军人照片做广告,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军人照片做广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受害军人有权要求照相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照相馆予以拒绝,受害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交通局不接收退伍军人怎么办?
关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原《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这表明,义务兵具有退伍后获得安置的权利。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而且,《兵役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二项,针对所有的单位不依法接收义务兵的情况,还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因此,县交通局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依照《兵役法》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你的申诉。
25、军队的条令条例是不是法律?
我国的法律,从广义讲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我国的法律分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其中,规定国防和军队行为准则的法律是军事法,军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武装力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权的地位、职能、作用和领导体制等。二、军队内部的关系。包括军人与军人之间的关系,军队中单位与单位、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军人与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三、武装力量内部的关系。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互相之间的关系。四、武装力量与地方的关系,包括军人与地方公民之间的关系、军事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例如我国的兵役法,不仅军队要执行,地方政府、组织和公民也要执行。五、对外军事关系。包括与国外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的原则等。军事法对这些重要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使它成为领域中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我国现行军事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军事基本法。即国防法;二是与军事基本法律配套的军事法律,如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三是与法律配套的军事法规或军事行政法规,如我军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四是与军事法规配套的军事规章或军事行政规章。由此可见,我军的条令条例是用法规形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固定下来的行为准则,是我国军事法规的主体。遵纪守法,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而且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
有的同志一谈到法,就想到刑法,把“法”与“罚”等同起来,或者认为带“法”字的是法,条令条例不带“法”字,就不是法律。其实,这是对法律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我军的条令条例是我军历史经验的总结,融进了我军战时作战、平时建设以及当前改革的经验,体现了我军建设的客观要求。每一个军人都应努力学习掌握条令条例,严肃认真地遵守和执行条令条例。同时,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同样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不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是必须执行。全军从领导机关到基层连队,从高级干部到普通士兵,都置于条令条例的制约、控制和规范之中,在条令条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存在条令条例制约、控制、规范之外的特殊军人。对于违反条令条例的人和事,必须依照条令条例的规定,进行教育并追究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执行条令条例,首先要严格,既不能随意标准,又不能在条令条例之外搞土政策、土规定。其次要常抓不懈,注意养成,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条令条例的规定,注重培养和提高干部战士贯彻执行条令条例的自觉性。另外,干部和骨干要模范带头,不仅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管理教育部属,而且必须严于律己,成为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的表率。
26、休息时间该不该出公差?
《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北京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尊重和保障士兵的休息休假权。坚持基层实际出发安排工作,调整好工休矛盾,不随意挤占士兵的休息时间。”机关或干部骨干应按照条令条例规定保证战士的休息权。但是,在部队有“重大、紧急任务”的特殊情况下,为了部队的整体利益而占用战士的休息时间并不违背条令的规定。作为军队的一分子,要看到履行军事职务的急、难、险、重等特殊性,自觉服从军队大局,作到维护合法权益与保障执行军事职务的协调统一。
27、干部让战士为个人干私活符合条令条例吗?
处理官兵关系,应该坚持官兵一致的原则,官兵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个别基层干部吃饭让战士打、衣服让战士洗、小孩让战士带等现象,是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既侵犯了战士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也有悖于官兵平等的关系准则,因此,应明令禁止。
28、哪些法律、法规对军人的权益和义务作了规定?
《国防法》、《现役军官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部队有关条令条例都对军人的权益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29、军人的哪些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除法律和军事法规对军人的某些权益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公民所享有的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通讯自由权、意见建议权、公平待遇权、休息休假权、自主消费权、不受非法处罚权和生活保障权等权利均应受到保护。另外,基于军人履行职务的特殊性,法律法规还对军人的某些权益作了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规定,如军人婚姻权益、军人抚恤优待权益等等。
30、考核成绩不好就可以罚站军姿吗?
根据《基层建设纲要》的有关规定,干部骨干应增强依法带兵、文明带兵意识。《内务条令》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北京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第五条规定:“尊重和保障士兵的健康权。士兵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严禁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战士。”第十三条规定:“保障士兵不受非法处罚”,“严禁对士兵罚款、罚岗、罚出公差。”战士考核成绩不好,只能从干部骨干自身组织训练方法上找原因,而不能体罚战士,否则即是侵犯了战士的人身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轻者承担民事、行政责任,重者会因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
31、言语伤人“无所谓”吗?
对士兵言语粗鲁、出语伤人,有悖于我军尊干爱兵的光荣传统,也违背了国法军纪的基本要求。《宪法》、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决定》明确禁止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个别干部骨干以语言侮辱战士,其原因除了知兵不深、爱兵不切之外,也与他们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没有把战士作为平等的人格主体来对待。要根治这种现象,应把尊干爱兵教育和普法教育结合起来,使带兵人真正养成知兵爱兵、依法带兵、文明带兵的良好习惯。
32、战士因疾病在非医疗体系医院诊治,医疗费该不该报销?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战士因病一般应在部队医疗体系医院诊治,但因为部队单独执行任务,距离体系医院较远,战士突发疾病时,来不及到体系医院治疗,只能就近在地方医院诊治,这种情况下应持就诊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书及相关单据,到所在卫生部门报销。
33、这样的“小报告”该不该打?
据来信反映,战士看到班长利用晚饭后课余时间不经批准外出,在晚点名前回营,遂向连队报告。班长受处分后,同班战士往往指责不该打“小报告”,问对这种情况是否该打“小报告”。其实,“小报告”只是一种俗语,它模糊了反映情况不同性质之间的界限,因而对“小报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反映情况属实,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属于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纪律条令》第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控告和申述是军人的民主权利。但是如果采取无中生有、夸大事实等手段意图诬陷他人、打击报复等,则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不该肯定和提倡,还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
34、军用电话是用来“聊天”的吗?
不是。军用电话作为部队内部联络的一种通信工具,主要用来接听上级通知、受领任务或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尤其是战备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这样,一有紧急情况,就可随时联络。占用军用电话聊天,影响了部队战备,迟滞了军令传达,其危害性不可小视。
35、帮战友修理物品能否收取酬劳?
根据部队的有关法规和规定,部队内部不能擅自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利用一技之长帮战友修理物品,除正常收取材料费或者由物品持有人自己购买材料外,收取他人的酬金或实物性酬劳,是一种有偿服务行为,是违背部队规定的。
36、上交传呼机要收条合理吗?
有些部队点验时,把传呼机等移动通行工具作为不允许持有的物品而一律没收。这种做法是有违条令规定的。《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佩带移动通信工具。军人一般是不允许配带移动通信工具的。但“所有”不同于“配带”,对在点验时发现的部队禁用的官兵个人物品,不应一律收缴,而应视情做出妥善处理。应交连队或有关部门采取科学安全的措施保管,并向物品所有人出具收据,如物品遗失或损坏,官兵可凭收据向保管人索赔。因此,战士上交传呼机要收条是合法合理的。
37、士兵违纪后连队收缴驾驶本合法吗?
不合法。有的连队为惩罚和防止违纪现象,对违反纪律者,扣押或收缴有关证件或资格证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纪律条令》规定,对违反纪律者,应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依据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而不能违背条令条例采取其他“土政策”以示惩罚。而驾驶本、身份证等是对官兵具备某种资格和身份的证明,不能随意扣押或收缴。因为战士违纪而收缴驾驶本等行为严重侵犯士兵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38、扣士兵津贴费设“奖励基金”对吗?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北京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第七条规定:“尊重和保障士兵的财产权”,“不准扣发士兵的钱物。”士兵津贴是国家和军队对义务服役者的一种金钱补贴,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到每个义务兵手中。擅自扣发士兵津贴作为奖励基金,侵犯了士兵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予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同时,《纪律条令》对奖励的条件、对象、种类和权限作了详细规定,违反条令设置其他奖励措施也是不正确的。
39、为个人进步找老乡拉关系是与非?
有的战士出于前途考虑,在听说某领导干部是自己老乡后就抓住时机拉关系,希望关键时刻有所帮助。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战士考虑自己进步乃至日后有出路都是正常的,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寄希望于不正当的交往和利益交换来实现自己的“进步”是不足取的,靠庸俗的人际关系学谋求日后的“出路”,不仅达不到目的,而且难免引发各种问题。因此,一定要相信组织会依法办事,公正对待每一个战士。官兵个人必须牢固树立“靠自己的聪明才智进步,靠工作成绩发展”的思想,唯此才是青年士兵真正的成才之路。
40、军人在营区拍摄的图片能够随意出售吗?
不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审查同意。”军队保密法规也禁止在军事禁区范围内擅自拍照。将拍摄的可能涉及军事秘密的照片交给地方商家代为销售,就更是错上加错,这与军人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有关规定完全相悖。因此,要加强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和保密法规教育,防止少数官兵出于侥幸心理和好奇炫耀而有意无意地从事不利于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1、地方大学毕业入伍的军官,其家属应否享受军属待遇?
根据《兵役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是现役军官的生长途径之一。《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家属。”地方大学毕业生入伍后即为现役军人,他们的家属应与其他军人家属一样享受军属待遇。
42、入伍前与原籍地方政府签订安置合同,改选士官后原安置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安置。”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依据以上规定,入伍前原单位与符合安置条件的士兵签订的退伍安置合同,应继续有效。需要指出的是,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无论是否签有合同,地方政府均有义务按照《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为其安排工作。
43、入伍前有正式工作的退伍后可否复工复职?
我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允许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职复工。”国家劳动部1997年5月30日给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应征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职工入伍后,企业应与其继续保持关系,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同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因此,士兵入伍前有正式工作的,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44、伤残军人享有哪些优待?
根据伤残的性质,现役军人伤残后由军区或集团军以上卫生部门审批,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主要享有如下四项优待:一是生活优待。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军人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二是医疗优待。按照伤残性质和等级,分别享受不同医疗待遇。三是就业入学优待。对于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军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就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伤残军人享有贷款的优先权;报考中、高等院校的伤残军人,文化和身体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四是交通优待。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50%;乘坐国内民航飞机减收票价的20%。
45、律师为何拒绝为介绍亲友到驻地打工者提供法律服务?
《内务条令》规定,军人不得介绍亲友到部队驻地打工、经商。因此,军队律师拒绝为介绍亲友到驻地打工者提供法律服务是正确的,律师应用实例劝诫军人,引导其劝说亲友返回原籍。
46、买卖房屋手续不完善,是否一律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卖方已交付房款,买方已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需要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对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出现的买卖房屋手续不完善问题,应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
47、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不属于私有财产,不能买卖。
48、户口从外地迁移至本地,而后从本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有优待金吗?
《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迁移户从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属于异地入伍,其户口所在地政府应发给义务兵家属服现役期间的优待金。
49、怎样处理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是指已建有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宅基地纠纷是指因宅基地的取得、使用过程中人们发生的争执。有的是因强占他人的宅基地发生的,有的是因违反规定使用发生的,有的是因批准手续不全发生的。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以处理。具体应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应当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地。使用耕地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用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凡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的宅基地无效,应当退回。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超过部分应当退回。
(2)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方面。宅基地是建设住宅用地,公民必须合理使用,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得以馈赠钱款、索取财物、土地入股搞联营企业等方式擅自转让。非法转让的,不但非法所得要没收,而且宅基地要收回。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没收,统一安排使用。
(3)关于宅基地征用方面。公民对经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不是永久一成不变的。如果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征用宅基地,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但如果征用土地违法,未经法定程序,公民可拒绝,占用的可要求退还。
(4)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土改时没收、征收的宅基地,已经确定给个人,由个人享有使用权。没有确定的,归集体所有。合作化时已经宣布归集体的,由集体所有并统一管理。合作化前买卖、典当的宅基地,合作化后进行调整或变更的,一般应维持原使用状况。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社员原有的宅基地已经统一规划另行分配的,不得在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
50、行政看管是不是处分?它同“关禁闭”是不是一回事?
我军《纪律条令》规定: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执行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防范措施。这种措施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既不是纪律处分,更不是刑事处罚,是处理问题的开始,而不是处理问题的终结。实施这种措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纪人员违纪行为的发展,防止发生事故、案件,并为违纪人员提供一个接受教育、冷静思考、自我反省、认识错误的环境和条件。行政看管不是处分,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违纪人员的行动自由,是一种特殊措施。因此,实施行政看管必须严格按照《纪律条令》的规定进行。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的同志常常把行政看管说成是关禁闭,这是不对的。我军历史上曾经有过关禁闭的做法。当时的禁闭,是一种带实体性惩戒的纪律处分,这同我军现行的行政看管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51、军人受处分在多长时间以后,晋衔、晋职、调级不受影响?
按照《纪律条令》的规定,对士兵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处分作为一种惩戒措施,其目的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军人受处分是因为他违反了纪律,犯了错误。一般来说,从犯错误、受处分到改正错误,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被处分军人的晋升通常会受到影响。但是,当受处分军人在这段时间里认识并努力改正了错误,就说明对军人的处分达到了目的,因而其军衔、职务和级别的晋升就不应长期因受处分影响。关于被处分后其晋升等影响的时限,《纪律条令》规定,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着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一个人受了处分,虽然是人生的一段弯路,但是,受处分后应该怎样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有的人深刻认识错误,认真吸取教训,鼓起前进的勇气,改正错误,越干越好;有的人背上包袱,认为在领导和同志们中间造成了不好的印象,再干也没有希望,消沉下去;还有的人不从主观上找原因,不去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或是找客观、推责任,或是怀疑领导和同志,甚至伺机进行报复,这样,错误会越犯越大,还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军人受了处分,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把受处分看成对自己的教育和警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
52、什么是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因为有危险而损害合法权益,否则不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如消防队员必须面对火灾烧伤奋勇扑火,而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责任的。
避险过当是指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的损害行为。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3、军人执行职务可否实行紧急避险?
法定规定实行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些人不能采用紧急避险的办法逃避履行职责。比如,消防人员负有救火的职责,人民警察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医务人员负有救护伤病员的职责,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能因怕火烧伤而不去救火,怕被歹徒袭击而不去追捕缉拿罪犯,怕被病毒传染而拒绝为传染病人治病。军人肩负着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神圣使命,战时负有对敌作战的职责,平时担负保护国家军事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等职责。在履行这些责任时,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在战场上,战斗人员不能为避免自己伤亡而逃避作战或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战场救护人员不能为躲避敌方火力,而放下伤员不管;在平时值勤中,不能因顾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敢与侵害军事利益的歹徒做斗争;在抢险救灾中,不能借口危及自己的安全而见死不救等等。相反,应当发扬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的革命精神,奋不顾身地去完成任务。在生死考验面前,如果贪生怕死,畏缩不前,甚至用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保全自己性命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反军人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国法、军纪制裁。
除了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情况外,军人在执行施工、训练等非特定责任的任务时,可以实行紧急避险,但在避险中应尽量采取适当方法,并要掌握好因避险而造成其他损害的限度。每一个革命军人都应当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遇到威胁时,挺身而出。
54、军人犯罪是否要开除军籍、剥夺军衔?
对军人开除军籍,属于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对犯罪军人是否开除军籍未在《刑法》中规定。根据总政治部1979年12月31日《关于开除军籍的使用问题的同志》,军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应开除军籍。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条前三项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因此,符合该条件的,一般应予开除军籍。
对犯罪军人的军衔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中央军委2000年11月28日颁行的《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55、犯罪后,过去获得的荣誉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公民以立功、受奖形式取得荣誉,是社会或单位对其成绩的充分肯定和精神奖励,并得到社会的公认。依照法律规定,荣誉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不允许非法剥夺。公民过去获得的荣誉,是作为历史而存在,现实的犯罪只能说明现在。因此,荣誉一般是不因后来的犯罪而被否定的。但是,对军人荣誉则有例外规定。《纪律条令》规定:“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消,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因此,如军人犯罪后符合开除军籍的条件,应该取消其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包括荣誉称号
56、知情不报要承担什么责任?
知情不报,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一般来讲是指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情况处于明知状态,但却不向主管单位报告或者向公检法机关检举和控告。知情不报不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作为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批评教育。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而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57、对哪些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叛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累犯不能使用缓刑。
58、军人免费乘车受侵害是否能依法索赔?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使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军人免费乘车,是国家和政府对军人的一种优待措施,对军人乘车费用当地政府已从财政拨付给公交单位。军人乘车虽然自己没有付费,但其与公交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依法成立,其有效性不受影响,军人相关权益和其他付费乘车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59、军人犯罪后家属可不可以探望?
军人犯罪后家属可不可以探望,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主要看犯罪人是未决还是已决犯。未决犯是指还未经法院判决的犯人,由于此时案件还处在和审理阶段,一般是不准家属探望的。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家属也可以去探望。已决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的犯人,如果对犯罪军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犯罪军人的家属经过劳改机关允许才能探望。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67、68、69条的规定,犯人家属探望犯人每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者外国语交谈。犯人家属应当劝说犯人认罪服法,鼓励其痛改前非,努力改造自己,整个探望过程必须在劳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视下进行。如果犯人家属给犯人送日用品或人民币,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详细检查,非法物品,禁止送入。犯人家属送来的人民币,由劳改机关的工作人员登记,代为保管,并给犯人开具收据。犯人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支出。但是,家属探望犯人和送给物品,遇有特殊情况,均可加以限制或者停止。
60、连队能不能砍伐自己栽种的树木?
树木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它不仅能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可以蓄水保土、调节气候和美化环境。因此,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军绿化条例也规定,绿化祖国,保护绿化资源是军队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为了加强对林木的保护,规范对林木的采伐,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单位贯彻如下规定:“军队单位采伐军队林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采伐限额,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核发采伐许可证,因作战行动或者紧急抢险需就地采伐林木的除外”。“军队单位采伐在城市园林部门规划范围区域内的军队林木,应当经师以上单位绿化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当地城市园林部门批准”。“各单位应当保护绿化资源的行为。”按照这些规定,连队不能随意砍伐自己栽种的树木。如果确实需要砍伐,应该按照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采伐。
61、失主发现遗失的东西在他人手中怎么办?
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对于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则属于不当得利,拾得人要承担返还原物及其所延迟的法律责任。因保管、存放返还遗失物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主发现遗失物在他人手中时,要与拾得人协商,争取拾得人主动归还;若不交换,则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或调解委员会帮助处理,或者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62、路面挖沟不设路障,行人摔伤损失谁负责?
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一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路面上挖沟不设路障,致使行人摔伤应由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
63“不知法不为罪”的说法正确吗?
不对。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不是看他懂不懂法,而是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人不懂法,但其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仍然要定罪处刑;从《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定义来看,不知法并非不认为构成犯罪和免受处罚的条件;另外《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犯罪,一般是基于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作为标准的,正常人都能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在此,国家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在我国加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大背景下,公民的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学法、守法不仅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而且已成为一项基本素质,所以,以不知法作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是站不脚的。
64、犯罪后躲几年就没事了吗?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作了规定,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仅是对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者案件没有被侦破而言。如果犯罪行为已被发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不管其躲藏到哪里,多长时间,一旦被捉拿归案都要依法判刑。
65、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比较多,这里只能摘出几条:①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因而,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②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公民不得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宅基地。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宅基地一般不得用于抵押。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⑤根据国土资源部1998年12月的《通报》第七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须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⑥根据《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66、因误岗被罚不妥
某部战士小王夜间嗜睡误岗。排长知道后,在对小王严厉批评的同时,从小王当月津贴费中扣除20元作为罚款。小王把这件事说给战友,战友说他们单位也有类似的事情,还劝他不要太认真。小王心里却很窝火。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排长与小王之间属于军事行政法律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排长对小王作出罚款20元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这种处罚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就军队来讲,依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军方针在军事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军事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不得超越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的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于我军的军事法规及条令条例没有赋予对士兵罚款权,因而,排长决定并实施对小王罚款20元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应当依照条令条例对排长进行严肃认真地查处。
67、军人玩忽职守怎么处理?
军人玩忽职守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军人玩忽职守与擅离职守不同,它是指军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上,但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国家军事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武器弹药,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卫兵如果不按规定佩戴武器弹药或在岗位上打盹、睡觉,做与值勤任务不相关的其它事情,就是玩忽职守。
对于军人玩忽职守的行为,除纪律条令做了处分的规定外,刑法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上诉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是我军七十多年历史经验的总结,很多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对于这些规定,军人应该严格遵守,自觉地贯彻执行。特别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更应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办事。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时刻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和承担的职责,同部队建设和国家军事利益联系在一起,认真履行好职责,绝不能玩忽职守,使国家利益或军事利益受到损失。
68、戒严期间对哪些目标要加强警戒?
戒严是指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决定实行的非常措施。
宪法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戒严法规定,戒严期间,需要采取措施,加强警卫的单位,场所和目标有:首脑机关;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与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以及其它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69、士兵为什么不能在军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总政作出上述规定,首先是因为士兵是按照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的规定来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的,生活环境、工作性质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在部队要过严格的军事生活,行动要受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允许擅自外出。如果士兵在驻地找对象,谈情说爱,不仅影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破坏部队的管理秩序,而且会影响作战、训练等任务的完成,甚至给国家安全和部队建设造成损失。
其次,义务兵服役期只有二年,服役期满就要退出现役,回到自己的家乡。如果允许士兵在驻地找对象,就会影响当地未婚男女青年数量上的自然平衡,当地一些女青年与士兵结婚,就会带来当地男青年婚配困难等社会问题,影响军民关系。驻少数民族地区部队的士兵,如果找少数民族的对象,还会影响民族关系。
第三,士兵在部队的时间有限,除少数入学、提干的外,绝大多数都是退出现役后确定自己的职业。如果士兵在驻地找对象,不仅会分散精力,影响工作和学习,更重要的是由于职业尚未确定等原因,给婚姻问题带来矛盾,造成双方苦恼。
总政治部规定不准士兵在驻地找对象,既是对部队建设负责,也是对士兵个人和家庭负责,每个士兵都应自觉遵守这一规定。
70、军人能自愿参加社会组织吗?
不能。军队作为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有着许多不同于地方的行为规范,其中包括军人不得擅自参加地方组织和交友活动。其具体依据是《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媒开展的交友活动。”而且,《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还规定:“····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1、乘车受伤后车主要求私了怎么办?
[案例]某部战士小李乘出租车到车站接战友,因司机超车不慎撞至隔离护栏上,小李头部受伤。次日,司机之父拿着2000元钱到部队要求私了并不再追究其子责任。小李该不该就此私了?
[评点]不应该。小李刚受伤,其病情有待进一步治疗和观察,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尚不确定,就此私了不利于维护其人身健康权益。小李应申请医疗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在伤情确定后,再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2、代理人找不到责任谁承担?
[案例]某部两名战士入伍时,其家庭向人武部交钱统一办理了义务兵综合保险,单据上盖的是“XX保险公司XX县人武部服务中心办事处”的印章。该保险单据证明,若被保险人在服役期间升入军队院校,保险公司将付给贺礼2000元,同时保险责任终止。该战士考入军校后回乡领取贺礼时,却发现办事处已无踪影。这两名战士找谁呢?
[点评]在该保险合同中,两名战士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办事处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责任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因而,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支付。
73、拾得钱物可以索取高额酬金吗?
[案例]士官小毛在家探亲时,不慎丢失钱物。正焦急时,邻村李某打电话称拾得钱物,要求速去认领。小毛认领时,对方索要高额酬金,否则不予退还,经调解无效。小毛该怎么办?
[点评]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李某有义务将使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应当寻找、通知失主或者保管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李以给付高额酬金为由拒绝归还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构成了对小毛所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拾得人利用失主的某种急迫需要(如出国、害怕隐私泄漏等),向失主索取高额酬金,则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小毛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回遗失物。当然,小毛如自愿感谢给付酬金,也是合法的。
74、抓获歹徒后可以随便教训吗?
[案例]某部战士小杨休假,在街上碰见有歹徒实施抢劫,并当场予以制服。群众愤怒上前准备“教训”这个歹徒。小杨见状,对群众说:“他触犯法律,应交公安机关处理,殴打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在小杨说服下群众情绪稳定下来,并帮小杨将歹徒送到当地派出所。抓获歹徒可以教训吗?
[点评]群众对抓获的现行犯,处于愤恨作出一些过火举动,心情可以理解,但做法与法不符。在法制社会中,非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剥夺他人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但这种强制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在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制止的情况下感情用事,出于义愤而殴打犯罪嫌疑人。如果殴打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侵害后果,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5、部队受到加油城音像干扰怎么办?
[案例]某部炮兵团相邻的某个个体老板修建了一座集加油、桑拿、娱乐为一体的加油城,开业后,老板为招揽生意而大造声势,昼夜用高音喇叭播放流行歌曲,严重干扰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和休息。地方车辆频繁进出加油,给部队车辆进出造成较大影响,也影响了部队安全保密工作。部队该如何制止这种局面?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个体老板在与部队相邻的地方修建加油城,如危害到军事设施的安全使用,部队应向当地政府协商予以拆迁;如果因为相邻关系,加油城滥用权力,播放歌曲或者加油车辆影响部队工作秩序,则应向该老板指出其行为的侵权性质,并要求其停止侵害,改建车辆出口,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其给予赔偿。如其拒绝,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76、宅基地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宅基地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在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77、商场已无发票为由拒不退还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怎么办?
[案例]某部战士小王在驻地商场购买一个随身听,商场出具了“三包”凭证,未料想三天即出现故障。小王要求退换,因他无发票,服务员拒绝退换。小王该怎么办?
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凭证,但并不是唯一的凭据。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购买20元以上的,根据消费者自愿,商家必须开具发票,如商家拒绝,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投诉。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证或服务单据是其法定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遇到小王这种情况时,一要看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个人使用不当、不慎受损等原因造成的;二要看是否在商场承诺“三包”有效期内;三要看有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商品确系某商场出售的。如此三条确定,小王可依法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与生产者都负有赔偿责任。小王也可与生产厂家联系,协商退换、维修或者要求赔偿。另外需注意,官兵购物特别是购买贵重物品时,应主动索要发票,以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查。
78、有了“店堂告示”,就能减免责任吗?
[案例]某部战士小黄,将其春节休假期间与家人赴三峡旅游时拍摄的三个胶卷送某彩扩部冲扩。次日,小黄去领相片时,彩扩部告知他因机器故障胶卷全部报废,只能按“店堂告示”规定赔偿同等数额胶卷费用。店堂告示是否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彩扩部以“店堂告示”形式对消费者权益作出限定,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其目的在于减轻由于自己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店堂告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黄所拍胶卷,载有其拍摄的三峡特定风景,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彩扩部应在赔偿胶卷之外,对其间接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79、送货途中彩电受损,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某部战士小张在商场购买彩电一台,商场承诺“免费送货上门”,但在运输途中彩电受损。小张要求店方更换,但商场负责人却说,双方已经验货付款,彩电所有权益转移至小张,他们不承担运输途中彩电受损的责任。那么,谁应承担责任呢?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因该商场有“免费送货上门”的承诺,故该彩电的交货地点应是小张家中,彩电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彩电在送货途中受损,理应由商场承担责任。如该商场拒绝承担责任,小张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0、免费搭乘他人货运车受伤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某部战士小吴母亲到镇上办事,搭乘同村李某货运三轮车。因车速过快,在会车时翻至水库坝下,造成小吴母亲左上肢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小吴家立即向李某要求给与补偿,李某以吴母系免费乘车为由拒绝。小吴母亲能受到赔偿吗?
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的规定,同意吴母搭乘其货运车,又因车速过快,处理情况不当,致使翻车伤人。李某的过错与吴母人身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由于吴母违规搭乘货运车,他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应按其过错程度给与吴母一定的赔偿。
81、食物中毒的受害者有权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物中毒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以下赔偿:①医药费;②误工费;③生活补助费;④丧葬费;⑤遗嘱抚恤费等。对上诉各项赔偿费,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对方赔偿;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在15日内,即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2、身份证可以随便借给他人使用吗?
[案例]士官丁某退伍前,以接受家庭汇款,需在银行并设帐户为由,向士官王某借取了其入伍前未交的《居民身份证》。随后,丁某拿着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到银行开设了帐户,并瞒着王办理了信用卡。丁某复员后,利用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了1600元钱。银行在久未收到透支欠款的情况下,按照开户时登记的户主记录给王某发来了催款通知单。不久又在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虽然法院在部队和有关单位帮助下查清了事实真相,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了这一纠纷。但王某将身份证随意借给他人还是有一定过错的,他应从此事中汲取什么教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条令规定,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是公民(军人)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也是实施法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有效身份凭证,它专属个人所有,法律禁止进行转让、转借、扣留和变造。丁某利用借来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1600元钱不还,如其行为有恶意,则属诈骗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无恶意,由于丁某作用的信用卡是用王某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在久未收到欠款的情况下,向王某发了催款通知以及随后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应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而后再依法向丁某追偿。可见,将身份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易被他人利用从事不法甚至犯罪活动,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8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父母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某部战士小赵弟弟上小学,一日下午放学回家途中,同学间开玩笑打闹中致其眼部受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其父母想向该同学家长索赔,但不知法律有无这方面的规定?
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不论是否构成犯罪,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未成年人父母拒绝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父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需要说明的是,同学之间开玩笑,大家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处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本着协商加谅解的精神,妥善予以解决。
84、未成年人因工伤残,所在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例]战士小何弟弟刚满15岁,初中毕业后即跟随他人外出打工,在某地一建筑公司务工,一日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其左腿受伤致残。小何父母前来处理,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但该公司却说:你儿子还是个小孩,本来我们就不该用他,是他苦苦求情,我们才不得不收下,他自己不小心受了伤,我们不负赔偿责任。小何想咨询一下,建筑公司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亡的。”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的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以上规定,该公司明知其为未成年人而招用,存在一定过错。未成年人因公致伤,所在单位应负责医疗费、伤残补助等费用。
85、对父亲生前所欠赌债,子女是否应负责偿还?
[案例]某部士官父亲不幸去世,他回家处理完后事准备归队时,邻村王某到其家中,对他讲:你父亲生前欠我赌债2000余元,希望你替他了结了。父亲的赌债子女是不是该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赌博属于违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对父亲生前所欠赌债,不负偿还责任。另外,《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可见,即使父亲生前合法债务,子女只需在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即可,对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子女不负清偿责任。
86、影楼是否可以以享有照片著作权为由,用军人照片在其橱窗展示?
[案例]某部战士小林年轻英俊,穿上一身军装后,更透出几分威严。一日闲来无事,溜进一家影楼,照了一张标准像准备给女朋友寄回去,没想到照片冲洗出来,一眼就被该影楼老板看中,便偷偷放大一张挂到橱窗对外展示。小林看见后十分生气,责问影楼老板为何不经他的同意就擅自将其照片挂到橱窗里,并要求立即取下。但影楼老板以自己享有照片著作权为由拒绝。影楼老板可以这样做吗?
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包括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影楼对照片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对照片主人公的肖像权却无支配权和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依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87、商业银行有权没收其发现的假币吗?
[案例]某部学员,到驻地建设银行存款时,工作人员称其中有一张50元纸币系假币,应予没收。学员索要假币并要求到人民银行办理检验手续,银行不许。这种做法合法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指责,有权没收其发现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各商业银行在发现假币后,也应开具假币没收证明,没收该假币。银行的做法是合法的。
88、为连队省钱为何却换来一顿批评?
[案例]士官小杨请假外出,连长交给他30元钱,让他为连队买张影碟。为省钱,小杨在地摊上花10元钱买了一张非常抢手的美国新片盗版影碟。归队后,小杨喜滋滋的把影碟和剩余的20元钱交给连长,但连长却批评了他。为什么呢?
《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或销售他人作品都是一种侵权行为。盗版光碟的制售、买卖不仅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且也影响国家税收。如果人人都购买盗版音像制品,无疑是对从事盗版违法行为的纵容,抵制盗版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军人更应在这方面带好头。因此,连长批评小杨是有道理的。
89、文书丢失他人重要邮件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某部战士小姚入伍后,参加法律函授学习,取得了结业证书。学校通知他已用挂号信将存档卡片和结业证书寄出。但小姚去找文书小柳时,小柳说营里规定挂号信需交营领导看过后才能交收信人。小姚回到连队后,第二天仍未见到信,再去问小柳时,小柳说挂号信不知谁给弄丢了,即将退伍的小姚非常着急。原来,营领导看过后,小柳准备将小姚的挂号信分发给所在连队,但恰好女友来电话,小柳随手将信放在花坛边,打完电话后把送信的事忘了。小姚要求小柳赔偿经济损失。小柳该怎么办?
根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据邮件丢失,应负赔偿责任。挂号信属于有据邮件,因此,小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单位、单位内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书社用户的邮件,投递到该单位的收发室即视为送到收件人,该邮件属于已经投送到收件人,邮政部门不负责任。在投递到收发室后丢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赔偿责任。因小柳的过错致使小姚结业证丢失,其补办的费用依法应由小柳承担。
90、借钱时没打条就可以赖账吗?
[案例]某部士官王宁投书反映,一名战友借了他200元钱后赖帐不还。由于借钱时双方没有留下任何字据,且没有他人在场,连队领导为此事费了好大功夫,事情虽然了结,但战友之间借钱是否要提倡打借条呢?
借钱打借条,合情又合理。战士不习惯打借条,一个重要原因是怕落个“小气”的名声,出于爱面子心里也往往不要求打借条。其实,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钱立据、欠债还钱是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法办事的表现,提倡借钱打借条,不仅能有效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民事纠纷,也有利于战友之间的团结。但是民法总则延长了诉讼时效,3年内不做任何追讨将丧失到法院诉讼的胜诉权利。
91、为他人代买东西不慎丢失要索赔吗?
[案例]某部战士小许,由小林委托购买价值300元的文曲星,乘车回营时,不慎丢失。小林向他索赔,小许以无偿带买为由拒绝。这种做法对吗?
小许接受小林的委托,为其代买东西的行为,属于民法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小许受小林委托购买较为贵重的物品,虽属无偿,但他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将其丢失,显然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向小林赔偿损失。
92、采取非法手段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小罗是部队养殖场的养殖能手,探亲时,私营农场李厂长请他退伍后当技术顾问,并许诺月薪1200元,小罗表示等退伍后再说。李担心罗退伍后变卦,便用激将法将他灌醉,骗使小罗在其已草拟好的合同上签了字。老兵复退时,部队考虑小罗的情况,希望他改转士官,小罗也有这个想法。没想到李厂长得知消息后,给小罗单位寄来了合同复印件,并说若小罗留队,他将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小罗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李厂长在诱骗小罗喝醉的情况下,使小罗违背本人真实意愿,与其签订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小罗作为一个现役军人,也不具备与地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而该合同是无效的。小罗可向李厂长复信,阐明法律关系,晓以利害,相信其是不会盲目起诉的。
93、擅自退出合伙就可免责了吗?
[案例]某部战士小张父亲与赵某合伙承包村里一辆卡车搞运输,因经营不善亏损,赵某擅自退出,张父被迫停运,欠承包费2万余元,赵某以退伙为由拒不承担责任。这笔债务该怎么还?
张父与赵某的经营属合伙关系。根据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张父与赵某所欠债务,赵某应按与张父约定的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94、卖方未阅卖方能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吗?
[案例]某部干部汤某代表部队到某服装店购买100套运动服。由于订货数量较大,老板王某说要等一周时间才能交货。后汤与王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汤交付了1000元定金,并拿到收据。一周后,汤依约来取货,王老板说只搞到13套,其余的请他到别处购买。汤只好买下这13套服装,但在处理定金问题上发生争执。王老板认为定金以折抵贷款,不能再多付钱给部队。他的说法有道理吗?
汤某付给王某的1000元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定金,而非预付款。《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应按定金法则来办。而预付款只是现行给付而不是合同的担保方式,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不适用定金法则。在王老板违约的情况下部队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如仍不能弥补实际损失,还可要求其赔偿。部队应首先与服装店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95、贷款未收回,扣发退休金合法吗?
[案例]某部战士杨某父亲是家乡某农村信用社的退休职工。因其退休前经手的3万元贷款未收回,单位变扣发其退休后两年的退休金抵作贷款。这样做合法吗?
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杨某父亲是信用社职工,他经手贷出款项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信用社承担。信用社用杨父的退休金抵偿他经手的贷款是不合法的。它可以向信用社或其上级单位交涉,如无果,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单位扣发其退休金一事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6、军人亲属临时来队可以住多长时间?
我军内务条令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邻近的车站、港口。关于军人亲属来队留住的时间,内务条令规定,服役期间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它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内务条令还规定,军人的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97、义务兵退伍如何安置?
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有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二)家居城镇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农村籍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优惠。(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98、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是按法定继承,还是按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适当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用遗嘱方式将遗产只留给继承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制定各自继承份额的多少或顺序,被继承人死亡后按遗嘱继承遗产。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遗产应按遗嘱继承。但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也规定了限制,主要有:一是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遗嘱中没有保留,则应从遗产中扣除,剩余部分遗产才能按遗嘱分割。二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以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时,遗产应按法定顺序继承。
99、监听士兵打电话的行为合法吗?
有的为方便官兵通信开通了外线直接电话,但却另行串联一部电话对士兵通话进行监听,理由是便于了解战士思想动态,以防管理失控。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法的,也是非常有害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虽然部队不同于地方的一般单位,为了维护部队的正常秩序,对官兵接打电话作一些限制性规定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基层干部借口了解战士的思想动态私自拆阅战士信件、翻看战士日记、偷听战士电话;有的单位在宣传先进个人,处罚违规违纪战士时,不自觉地随意扩散战士个人或家庭的隐私等。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官兵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严重损害官兵关系,对部队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应坚决禁止。
100、啤酒瓶爆炸伤人谁之过?
[案例]某部干部赵某,邀请朋友在家吃饭,饭间,刚买的啤酒在开启时突然爆炸,赵某被玻璃刺破,在医院缝了7针,花去医疗费800元。愈合,赵某要求小卖部赔偿,小卖部以非自己生产要求其找厂家,厂家确认系本厂生产的啤酒,但以无过错为由,称只能视情节赔一打啤酒,赵某该怎么办?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依据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开工,生产人在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才能免除责任,否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运行时宣传工作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开启啤酒时并无过错,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对免责事由提出证据。因而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赵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要求调解,也可向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军人离婚案件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本条适用的主体
本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一,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一是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二是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兵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三是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土,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婚姻问题上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据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2.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第一,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第二,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年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4.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而说。“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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