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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案例(经典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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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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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临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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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 法官以案解新规(案例解析+榜单)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 法官以案解新规(案例解析+榜单)《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 法官以案解新规(案例解析+榜单)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案例新作。

司法案例作为人民法院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鲜活载体,不仅是立法发展的源泉活水,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精准把握法条要义和人民群众理解法条知识点的生动教材。为阐释《民法典》新规则蕴含的新精神、新知识,增强对《民法典》体系化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 在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与全国法院案例通讯编辑共同组织法官,立足司法实践,对适用或参照《民法典》新规则的精神及原理裁判的案例进行了研判,选取其中对于精准理解、统一适用《民法典》具有指导、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由承办法官以《民法典》新规则为基本依据撰写案例分析,从司法实务视角重点解析《民法典》新规则的价值功能、基本法理、适用规则、适用难点、新旧法衔接处理等内容,编著了《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一书,以期为《民法典》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根据案例的典型性、裁判思路的合规性、案例分析的精准性以及“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性进行精心选编,选取68篇案例分析,所选案例多数为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凸显了案例的权威性。

在此,案例君节选本书各编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借鉴。

总则编

《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大棚房”合同纠纷中隐藏行为的适用

——高某诉某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划分为若干种植单元。其对高某称,承包种植单元后可将大棚进行装修改造,建设各式阳光房、木屋等房屋,公司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后双方签订《“六合成观光园”阳光温室承包合同》,约定发展集农业生产和生态休闲观光于一体的现代化自家种植式的生态农业庄园——日光温室,高某承包观光园内的2个种植单元及棚外面积,承包期限30年。某公司负责建立农业大棚种植示范园区,引进以蔬菜、植物为主的高新产品和技术,保证水、电接入日光温室及正常使用。合同签订当日,高某交付承包费后接收种植单元,将大棚翻建为阳光房,房内置办家具家电,房外种植树木蔬菜,周末居住。后因园区内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用地等行政许可手续,种植单元被依法拆除。

【裁判要旨】

双方以农业种植承包为目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伪装行为,当然无效。而双方合意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业休闲居住的行为系隐藏行为,该行为将涉案的农业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破坏耕地资源,损害生态环境,违反《土地承包法》第18 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适用解析】

本案中,双方的表面行为系进行农业种植,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隐藏行为系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进行非农建设,该行为违反了绿色原则关于保护耕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名为大棚房出租合同、农业观光园承包合同等)无效。反之,在合同约定为农业用途、发包方将符合行政规章规定的大棚发包,且发包方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方面的宣传三个条件均满足时,应认定合同有效。即使在后期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自行改变了土地用途用于建造大棚房,也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在“暗刷流量”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

——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就暗刷流量需求达成一致并签订服务合同,该合同分三个履行阶段,现双方就第三阶段的流量质量和投放统计标准产生争议。

【裁判要旨】

“暗刷流量”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此行为一方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涉案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

【适用解析】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首次在法律中使用了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均可被理解为社会妥当性的规定,二者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体现出差异。其内涵和外延需要在司法裁判中不断充实,体现了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取向和评判。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揭示了互联网经济语境下的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确了法院对网络乱象坚决说“不”的司法态度。首先,在事实层面,认定“暗刷流量”交易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到涉案交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合同法》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法总则》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此类交易无效。

物权编

居住权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承揽合同案

【基本案情】

因李某某、牟某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某某公司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委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一审诉讼保全时,对二被执行人位于南岸区某村23号房屋未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被执行人居住需要。一审判决后,牟某某将该房转让他人,致使南岸区某村 84号房屋(以下简称84号房屋)成为李某某名下的唯一住房。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某某公司请求执行84号房屋的所有权,并承诺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后继续由李某某(李某某时年71岁,牟某某已死亡)继续居住直至李某某死亡时止,不收取李某某租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84号房屋。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被执行人生活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实现债权。84号房屋虽为李某某唯一住房,但在保证被执行人原有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对房屋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不违背立法精神。

【适用解析】

生道执行的落脚点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执行中,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就满足了被执行人在居住方面的生存权。《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使居住权在法律上正式成为一种新的物权类型,可以与住宅的所有权相分离,该制度为破解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困局提供了另一思路。

合同编

保理合同中基础合同的有效性辨析

——株洲工商银行某支行诉株洲某金属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株洲工商银行(下称工商银行)与某金属材料公司(下称金属材料公司)签订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欠金属材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等转让给工商银行,工商银行给付金属材料公司7000000元的保理融资。3月13日,建筑公司向工商银行出具《应付账款确认书》,确认截至当日,建筑公司累计欠金属材料公司货款10003263.83元。同日,工商银行与金属材料公司共同向建筑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建筑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工商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工商银行向金属材料公司发放了7000000元的融资,但到期后金属材料公司未及时归还欠款,至起诉时尚欠工商银行本息合计7296214.59元。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与债务人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虽然基础合同形式有瑕疵,但双方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债权转让意思真实,应当认定保理合同的效力,并按照实际债权金额认定债权转让金额,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适用解析】

《民法典》第763条明确规定保理合同中基础合同关系不存在时保理合同的效力,为人民法院审理保理合同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涉及到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商)和两个合同(保理合同、债权债务基础合同)。其中最难确认的是两个合同关系,尤其是基础合同的效力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对此应明确以下几个关系:其一,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但是,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其二,基础合同效力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基础合同的效力,以及债务人对基础合同效力抗辩,均得以影响到保理合同。对于基础合同虽为虚构,但债权人与债务人确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保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明知,应当确认保理合同有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民法典》第763条规定的 “虚构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

人格权编

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应将程序审查与实体判断相结合

——某海外代购公司诉某商业通讯报社、某门户网站侵犯名誉权案

【基本案情】

某日,某商业通讯报社刊登一篇指出某海外代购公司所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出现“自营危机”的报道。后该报社以一位在该海外代购公司经营的“海购”平台购买婴儿纸尿裤的周先生表示“货品有假”为新闻由头,直接指称周先生为“此次某外海代购公司假货的当事人”,围绕“售假”问题展开采访及评论。某门户网站更名后转载了上述文章。

某海外代购公司以某商业通讯报社、某门户网站共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同时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金。在法院组织行为保全听证前,某门户网站自行删除了更名转载的前述两篇文章,该海外代购公司在听证后撤回了对该门户网站的行为保全申请。

【裁判要旨】

申请人有优势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公开传播的被控侵权新闻报道存在严重失实并造成被申请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后果的高度盖然性;鉴于名誉利益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和网络传播具有迅速扩散性,不立即停止继续传播将对被申请人商业信誉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扩大损害,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后,应当裁定被申请人在本案法律文书生效之前暂时停止传播被控侵权新闻报道,并告知被申请人如生效法律文书未认定被控侵权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的,被申请人有权就其因暂停上述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向申请人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适用解析】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7条首次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以此作为民事主体在诉前或诉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实体法基础,填补了我国针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保护制度的立法空白。虽然禁令保护的启动审査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包含着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现实性或可能性、紧迫性等方面的初步实体审査。因此,民事主体从《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中获得了侵害人格权禁令保护的实体法权利,如果要具体实现这种权利,还需要进一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禁令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对涉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禁令申请的司法裁量通常遵循“从严与慎用”的总体原则。具体应当遵循利益衡量原则、言论边界原则和区分对待原则。涉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禁令的法律效力范围包括:申请人的可请求范围和请求方式、保护禁令裁定的积极效力范围和保护禁令裁定的消极效力范围。

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石某某诉A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石某某与其丈夫梅某某至A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签署《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知情同意书》等。后梅某某因病去世,石某某要求移植剩余冷冻囊胚胎,A医院以法律禁止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石某某请求。

【裁判要旨】

1.人工受孕合同具有人身性质,除石某某外,梅某某的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宜主张继受案涉合同权利义务,且梅某某的父母均表示不参加诉讼。故石某某要求继受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障碍。2.梅某某、石某某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故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石某某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原卫生部规范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3.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因此,继续履行有必要取得梅某某父母的同意,而梅某某父母已明确表达同意石某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强烈意愿。孩子出生后可能生在单亲家庭的假定性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亲权或其他方面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情形。故继续履行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4.综合梅某某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有理由相信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其意愿。

【适用解析】

《民法典》第1009条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科研活动作了基本规定,确立了此类活动的“一应当三不得”底线规则,使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的保护有了民法依据。

本案对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以及继续履行是否有违社会伦理道德进行了充分论证,确立了从《合同法》角度出发,既要遵从法律规定,又要审慎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审理思路,裁判结果兼顾了法理、事理与人情的衡平,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1009条蕴含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功能,认为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 的履行,必须在遵守法律、不危害人体健康、不违背伦理道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框架之内。

婚姻家庭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徐某某诉张某某婚姻家庭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徐某某系夫妻。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至今。7月,张某某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身患癌症,享有大病医保。诉争房屋系张某某、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于2017年被征收。2018年,徐某某两次领取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190万余元。张某某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裁判要旨】

本案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诉争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房屋非居因素所对应的营业执照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张某某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且夫妻二人取得一笔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张某某对动迁款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适用解析】

《民法典》第1066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相较于《婚姻法解释(三)》,《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夫妻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夫妻一方即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在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中进行平衡。

《民法典》第1066条中“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通常指的是扶养义务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兄弟姐妹,不包括本人。可否扩大解释为“包含夫妻一方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有观点认为该条款所列举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应当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本案运用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认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一方尚有权主张婚内析产,何况是其本人患重病,更应保护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当然,本案中除此情形外,徐某某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符合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法定情形,应当对涉案的征收补偿款予以分割。

继承编

成年人国家监护的法律适用与监护主体的“后监护义务”

——张甲诉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法定继承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乙与赵某系夫妻。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甲系张乙独子,为张乙与前妻所生,早年出国,未与赵某形成抚养关系。张乙死亡后,赵某居住在敬老院。后张甲以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乙的遗产。经鉴定,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下称闵行区民政局)担任赵某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死亡。因赵某无继承人,本案诉讼程序依法中止。后法院追加闵行区民政局为本案被告。之后张甲变更诉请,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张乙、赵某的遗产。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张乙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其与配偶赵某名下财产,一半为赵某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由儿子张甲和配偶赵某继承。赵某与张乙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张甲未与赵某形成抚养关系,张甲不享有赵某遗产的继承权。但因张甲在赵某生前时常回国探望,专程回国料理赵某后事并承担相关费用,张甲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闵行区民政局作为赵某生前的监护人,对赵某无人继承亦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承担收归国有的相关事宜。

【适用解析】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本案判决与该制度的精神相符。《民法典》第1147条用“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兜底规定。从本案的司法实践出发,对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承担的遗产管理职责的理解应该还包括以下内容:1.对被监护人的遗留财产,主动依法通过非诉程序进行清理和清算;2.作为诉讼参与人,依法参加被监护人遗留财产纠纷的诉讼进程,被监护人如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遗产纠纷,那么应当分别作为原、被告主动或被动参加到诉讼之中;3.负责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等。

侵权责任编

高空坠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自有车辆正常停放在某小区停车位,后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后挡风玻璃。因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张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及某小区某栋楼全体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辩称:其对业主专有部分无维修义务,且已作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故物业公司已尽管理之责。车辆损失并非物业公司管理过错导致,是装修户造成的水泥块掉落导致,应由其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涉案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由某小区内房屋装修掉落的水泥块引起。侵权发生时,某小区内仅有某栋1201室正在装修,故侵权人应推定为该室业主。因本案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对张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及该小区某栋楼其余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适用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需要探讨的问题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公安机关介入是否为前置程序及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人为因素的抛掷物伤人涉及先刑后民的法律适用原则问题,故抛掷物伤人应先由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当通过侦查手段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再寻求民事诉讼救济。在物业服务合同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此义务而对业主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或管理下的物对业主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业主造成的损害。本案中,高空坠物的侵权人能够确定,无需公安机关介入,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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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律师详解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劳务补偿

据北京法院网2月4日消息,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律师详解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劳务补偿

资料图:民法典

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那么,“家务劳动”究竟有没有司法定义,首例认定意味着什么?

也有网友质疑,本案存在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仅1万元,金额是否过低?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那么,家务补偿款金额是否真的过低?

就此,红星新闻邀请多位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离婚,全职太太要求劳务补偿

据北京法院网报道,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

“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律师详解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劳务补偿

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案例解读】

民法典为“家务劳动”补偿提供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家务补偿5万元获得了法院支持,那所谓“家务补偿”在司法上有无明确定义呢?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颜莉律师认为,我国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之规定,可以理解家务劳动主要包含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简单来讲就是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照看小孩、赡养老人等。”

“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律师详解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劳务补偿

家务劳动。图据图虫创意

而在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律师万淼焱看来,家务劳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和亲友来访都会导致劳动程度的增加。而且不限于体力劳动,也包含脑力劳动和一定程度的情感和爱心付出。”

万淼焱向红星新闻分析道,前述判决生效的背景,与新民法典中做出的修改正式实施有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此前《婚姻法》第四十条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而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人愿意在婚姻中书面协议财产各归各。”万淼焱律师说。

“在此之前,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能离婚时请求补偿,”颜莉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常年外出务工未归,未尽到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而另一方承担和付出较多照顾家庭的义务,也可能获得补偿。“但是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男女双方很少在婚内签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更少有约定各自的归各自所有,故在此之前直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缺乏法律支持。”

颜莉告诉红星新闻,夫妻一旦离婚,虽然婚姻期间所得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家务劳动的不利影响远非通过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可以得到补偿。其不利影响在于,因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职业发展中断、原有劳动技能下降或职业发展受阻,此种损失需以离婚经济补偿进行救济。

而对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立法层面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一方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颜莉律师解读道。

【律师说法】

全职太太对家庭的贡献“量化难”

本案具有积极意义

“女性不论是否具有全职劳动工作,都可以记住:离婚时,除非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书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万淼焱律师说,“二战以后,以法律方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成为全球法治主流。承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独立人格,认可家务劳动有相当于劳动报酬的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昭示着我国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尊重着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

万淼焱强调,“从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非常有必要。”据她分析,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仍由妻子承担,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使得女性超负荷劳动,“家庭不应当是男性免费使用女性劳动力的场所,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不仅诠释着社会性别意识形态,反过来也在推动、强化着整个社会性别不平等。”

“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律师详解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劳务补偿

在许多家庭内,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图据图虫创意

有网友质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1万元,有金额过低之嫌,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对于此金额是否过低,万淼焱的看法是,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小孩每月抚养费也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上。对于补偿的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生活情况予以酌定。

从社会背景的角度分析,颜莉律师认为,此次判决支持“家务补偿”的原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增加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直接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对于网友质疑的金额过低问题,颜莉表示,全职太太对家庭的贡献,如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特别是因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职业发展困境,确实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有一个量化标准。

颜莉认为,总体上,这次判决具有积极的司法和社会影响。“本次离婚劳务补偿判决生效,对此后的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特别是以后判例对于离婚后补偿的标准。同时随着案例的增加,也会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最后,两位律师建议全职太太从以下几个角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保持对家庭财务情况的知情权;

其次,作为全职太太应当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以便在离婚诉讼时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较多义务的证据;

最后,在考虑离婚前先咨询律师,让自己对整个婚姻关系和财产情况有一个综合的判断,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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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律师详解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劳务补偿

二婚闪婚感情不和,杀4岁继子获无期徒刑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二婚闪婚感情不和,杀4岁继子获无期徒刑

青岛中院通报青岛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王某(女)与潘某(男)经人介绍一个月后登记结婚,两人均系离异再婚,王某育有一女跟随前夫生活,潘某4岁儿子小小潘跟随二人一同生活。王某和潘某因恋爱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经常产生口角。王某感觉潘某对已经怀孕的自己不够体谅,对自己女儿也很漠视,想到日后对两人生的孩子也不如小小潘好,遂起歹念。王某提前从幼儿园接走小小潘,关闭手机隔绝对外联系,晚上入住宾馆后,以手掐脖颈方式将小小潘扼毙。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对青岛法院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心关爱,提升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典型案例包括:1.两败俱伤的“扛把子”争夺者;2.组局“仙人跳”却跳进监狱;3.交友不慎,同学变狱友;4.未成年不是黑恶势力的挡箭牌;5.披着“帮忙”外衣的儿童侵害者;6.闪婚带来的横祸;7.孩子的哭声谁能听见;8.幸福照片外被遗忘的大儿子;9.在法院相见的妇女;10.看妈妈眼色下跪的小姑娘。

青岛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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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

二婚闪婚感情不和,杀4岁继子获无期徒刑

泰安法院开启全流程网上办案新模式

近日,泰安市两级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上线,正式开启全流程网上办案新模式。泰安中院协调推动在特殊时期有限时间内完成方案定制和招标采购,并顺利进行了系统安装、调试、培训使用等工作,为全流程网上办案正式启动提供了有力保障。“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上线,对于实现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目前泰安市法院通过该系统共收案2651件,结案2961件。

链接:泰安法院开启全流程网上办案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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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刑三庭回访未成年被害人

近日,临沂中院刑三庭法官们前往平邑、兰陵、沂南等县回访了6名未成年被害人,并带去了学习和生活用品,与孩子及监护人进行交谈,对他们开展心理疏导,对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每年六一前回访未成年被害人,已经成为刑三庭的长效机制。

链接:临沂中院刑三庭回访未成年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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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公布6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牛某猥亵4岁继女案、张某6万元卖亲生男婴案等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正告潜在违法犯罪者莫要触犯法律高压线,警示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要全面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提醒广大民众注意维护家庭和睦团结,凝聚各方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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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贷款”最快一周内办好!黄岛区法院首笔“法拍贷”贷款发放

“法官你好,我想竞拍你们法院司法拍卖的房屋,但是我听说必须要全款购买,是这样的吗?”“这个您不用担心,现在法拍贷业务已经上线,购买司法拍卖的房子也可以贷款。”

“法拍贷”上线后,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购买“法拍房”的买受人,只要符合条件,均可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筹集资金参与法院不动产(包括住宅和商用房)司法拍卖。商业银行提前为竞买人进行贷款业务预审批,在竞买人成功竞得标的物后发放个人购房贷款。目前,青岛农商银行已经成功开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一键贷款”服务,下一步将陆续增加能够提供“一键贷款”服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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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开讲 | 叮!淄博高新区法院的儿童节普法礼包正在派送…

随意打骂孩子也违反法律?未成年人私自大额充值游戏能退款吗?离婚后抚养费应该给多少?…淄博高新区法院第二审判团队法官白丽娜带大家一起了解这些事关儿童的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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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也能“议价”?兰山法院适用“议价模式”确定起拍价

近日,兰山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通过适用“议价模式”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司法拍卖起拍价。当事人“议价模式”是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前提下,由法院指导,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拟拍卖的标的物进行自主协商议价,能协商一致的经法院审查后确定为司法拍卖起拍价。相较传统的委托评估,“议价模式”具有零佣金,定价快,效率高等特点,节约了当事人处置财产的成本,有力助推被执行人财产加速变现,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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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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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辱骂交警,配文不堪入耳!把她自己送进去了…

近日,在青岛市市北区川汇路,女子管某某把车停在人行道上。此时,市北交警四流南路中队的民警,正在给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坐在车里的管某某,开始没事找事了…她先拍下交警执法的视频发到朋友圈,并配以侮辱性文字:“这帮狗没事,天天出来找事干。”由于管某某的微信好友众多,这条朋友圈很快被发酵。“发了朋友圈后,有朋友给我评论这样不对,我就把朋友圈删了。我现在特别后悔,不应该侮辱交警!”民警对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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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烟台这家法院这样做...

近日,原告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丽、王某斋、李某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莱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李某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蓬莱市,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

莱阳市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依法作出不予审查通知。这是莱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意见作出的第一例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予审查的通知,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都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警示案件当事人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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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法院审结一起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获刑并处购置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近日,微山县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线上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马某城伙同被告人马某鑫在微山岛东北微山湖水域(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电捕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汽油机挂浆木船一条、逆变器一个、电瓶两块、电舀子一个及渔获物100公斤。按照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估算,本案电鱼活动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总计12400元。

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马某城、马某鑫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同时判令两名被告人共同履行购置价值12400元的鱼苗,向微山岛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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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钱还能要回来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可能理所当然的认为借了钱,不管过了多久都应该还,但你知道吗——借出去的钱也有要不回来的时候,另外超诉讼时效的借款某种情况下是能要回来的...

2008年11月1日,被告丛某某、阮某某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5厘,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同意用房产抵偿借款。二被告在2017年9月19日支付了1万元利息后,便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也不交付约定抵偿借款的房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和利息,而二被告抗辩称,借款是实事,但是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还款。

本案的主审法官庞秀霞认为,原告催要借款时二被告是同意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二被告在同意履行的情况下,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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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一楼受损 楼上业主是否均应承担责任

王某家住某小区一楼,2019年4月10日,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污水遍地,大量污水浸泡了家具、房门、墙皮。王某随即通知物业公司到现场处理,经物业公司查看,是由于同单元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该单元所有业主生活废水,从阳台下水口倒灌造成的。经物业公司疏通下水管道,污水随即退去,但是造成了王某家具浸泡、墙皮脱落等损失,后王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及楼上13户全体业主处理损失问题未果,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楼上全体业主赔偿其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楼上业主认为,一楼业主也使用该下水管道排放生活废水,对于管道堵塞也有责任,部分业主认为自己没有随意倾倒带有垃圾的生活废水,不应承担责任。

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业主及物业公司进行调解,最终由楼上13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各赔偿王某损失200元,王某撤回了起诉,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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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非营运的低速货车进行经营性的运输行为,商业保险是否赔偿?

被告刘某驾驶鲁CXXXX号普通低速货车在博山区西过境路翰林养生馆以北路口处与原告王某驾驶的鲁CXXXX号二轮摩托车相刮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被告的车辆登记为非营运,事发当时为企业运送货物赚取费用,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虽然在从事运输,但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故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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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不成暗的来,微信群里搓一圈——三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定罪处罚

数月间,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利用“边锋老友文登麻将”软件开设房间,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中,参赌人数共计21人,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刘某退回赃款。

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运营方式呢?他通过老友棋牌文登麻将软件卖房卡赚钱,将人拖到微信群内,群内的人都在一起打麻将,因为打麻将开房间需要房卡,就把房卡卖给这些玩家,赚取房卡的差价,盈利一万余元,参与赌博的人是通过老友棋牌文登麻将软件打麻将,按照记分的形式赌博,一局为两圈,依据最后得分结算输赢,一分两元,输家通过微信红包将钱发到微信群内,赢家领取红包。

威海市文登区法院认定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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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打借条也能赢官司?——法院借助电子证据审结一起借款纠纷

陈某与周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18年10月,周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微信向朋友陈某借款两万元,并称一个月内还款。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陈某二话没说,也未让周某出具借条便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周某转款两万元。

眼看周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到,陈某忍不住给周某发微信问其何时还款,周某回复说一直在准备筹钱,让陈某再等两天。但自此以后,陈某多次打电话催要此款,周某要么推脱有事,要么不予理会,有时甚至还否认有这笔借款。陈某又多次通过微信与周某联系,想让周某给写个借条,但周某一直避而不见,甚至还扬言连个借条都没有,借款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案件诉至东港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出借款项给陈某,虽双方没有打借条,但二人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要借款的事实经过,整个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且陈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认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真实有效,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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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大盗”落网,法院多途径退赃

2019年9月到12月,在日照钢铁公司各大门处,接连发生电动车电瓶被盗事件, 20余人报案,受害人均为日照钢铁公司的务工人员。公安民警通过视频侦查研判发现,一辆橙色长安奔奔轿车与案发现场轨迹、案发时间高度重合,经过大数据分析于2019年12月底将在某钢厂运输处工作的孙某抓获归案。5月29日下午,岚山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看到他被绳之以法,我打心底里高兴!当时电瓶被偷了,我推着车走了5里地才到家!”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集中退赃活动现场,受害人乔某拿着860元的退赔款,向法官诉说着自己的委屈。当天,岚山法院就审结的孙某盗窃案赃款进行了集中发放,乔某等14名受害人到法院领取了追缴回来的赃款。

链接:岚山法院将依法追赃进行到底

二婚闪婚感情不和,杀4岁继子获无期徒刑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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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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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民法典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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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最新《民法典》草案与现行《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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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仲裁,法院司法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后一审多久(劳动仲裁后一审多久立案)

仲裁 法律适用,仲裁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 案例(经典婚姻法案例)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94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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