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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丈夫偷偷贷款,妻子被判共同还债
检察机关抗诉促改判 强执款发还申诉人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傅敏 唐浩然)丈夫瞒着妻子从银行贷款,事后因还不上贷款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妻子被法院判决共同还债,并被强制执行了8.6万元。日前,这起由湖南省衡阳县检察院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案,经衡阳县法院再审后改判,被强制执行的8.6万元发还到谭女士手中。
谭女士的丈夫刘某以夫妻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谭女士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因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被刘某签收,谭女士未能出庭参与诉讼,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21年5月,谭女士的银行卡突遭冻结,才知道事情原委。随后,她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021年11月,谭女士向衡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案后,衡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听取法官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进行了全面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承办检察官认为,债权人以夫妻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谭女士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合同签名系刘某冒签,事后该借款未获得谭女士认可;从负债原因和借款用途来看,刘某为实际用款人,借款明显超出生活开支;同时,在银行未能举证的前提下,法院直接认定银行贷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谭女士承担偿还责任,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据此,衡阳县检察院向衡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22年5月,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同年12月,衡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刘某个人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检察日报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4日, 廖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万洋高速由东往西行驶时与吴某利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载陈某花、陈某玲、吴某敏、吴某菘)发生侧向相撞,结果造成吴某利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2月2日,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前廖某明驾驶小型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吴某利驾驶的小型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上诉人吴某利与死者陈某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子,弟弟吴某俊和哥哥吴某文(被上诉人)。吴某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利、廖某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文各项经济损失65375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56455元,丧葬费43304.5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吴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0783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吴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03594元。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元。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文的诉讼请求;
二、原审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被上诉人吴某文赔付6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但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不能仅从一般侵权责任上加以评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构成夫妻侵权,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侵权人才承担责任,故对于构成婚内侵权的主观过错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特殊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某利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不能因为后果严重或者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就认定吴某利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夫妻双方共同外出,车上还有其他三名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利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应当排除吴某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可能。关于吴某利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问题,本案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利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是基于吴某利在事故中的单方作用作出的认定,同时,吴某利在该起事故中没有无照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明知车况不良而驾驶等明显违章行为。而死者陈某某乘坐吴某利驾驶的机动车,对吴某利表示出极大的信任,不能认定吴某利存在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过失,不构成重大过失。基于此,吴某利的行为不构成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但对于侵权责任人的构成要件认定上,应将构成婚内侵权的主观过错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考虑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意图,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不应过分介入家庭纠纷,有利于在维护家庭和睦与保障个体权利间实现平衡。
一审认定吴某利因过错侵害吴某文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错误,二审予以更正。故吴某利不应向吴某文赔付610783元的赔偿款。
来源:海南一中院
近日河南永城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纠纷。男女双方经别人介绍相识,在结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并且在登记结婚的时候男方支付了21万的彩礼。婚后一年女方却精神病复发,到医院接受治疗,这个时候男方才发现原来女方在结婚前就患有精神病,于是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并返还21万的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未如实告知对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于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并且返还8万的彩礼。对该分判决您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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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由谁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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