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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让员工赔钱(公司让员工赔钱可以直接走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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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2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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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三明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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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劳动者的职业纪律。然而,用人单位故意为难员工,并以不服工作安排为由解雇,这样操作违法吗?

福州一家公司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其近100万元,为何?一起来看看。

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

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炒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1995年7月15日,梁某某进入福州某公司工作,先后任文员、副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9260元。

2020年7月10日至9月30日,梁某某与其上级主管就“业绩改善”进行电子邮件沟通。该邮件显示,上级主管要求其针对上半年亏损,制定改善计划。

梁某某回复后,上级主管要求其按要求再次回复。

梁某某再次回复后,其上级主管在邮件中又要求梁某某回答一系列问题,梁某某回复后,其上级主管要求其再次回复,期间两次催促其回复邮件。

数日后,梁某某回复称公司已在处理该业务去留问题,现在要讨论的是对该问题的处理结果,并非改善计划。

此后,梁某某的上级主管要求其认真及时回复邮件,梁某某通过邮件回复称公司和各位领导采取各种小人之心及各种不信任态度,其认为不需要再回复此邮件。

2020年8月17日下午,公司要求梁某某独自一个人在会议室再次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等内容,期间梁某某未翻阅文件,在使用手机,于当日17:25离开。

2020年8月19日,公司以其未翻阅上述文件、全程在浏览手机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不服从主管的工作指派或工作安排”等规定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

2020年8月18日至21日,梁某某与其上级主管就“福州日常工作安排”进行电子邮件沟通。邮件内容显示,梁某某上级主管发送多份邮件要求其完成各项日常工作,梁某某回复称“请见另一封业绩改善邮件的信息”。

2020年8月22日,公司以梁某某未就“福州日常工作安排”回复任何邮件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不服从主管的工作指派或工作安排”规定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

2020年9月27日,因梁某某上级主管未批复销售奖励奖,梁某某向其上级主管发送的邮件中称,“梁某某的上级主管是想违法逼迫其离职等内容,并将邮件抄送多名员工。”

2020年9月29日,公司以其在邮件中对其上级主管进行人身攻击等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人为制造矛盾、无中生有、造谣传播、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规定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的处分。

2020年10月20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称梁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决定自2020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梁某某于同日收到解除通知。

梁某某随即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赔偿金982260元。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梁某某的上诉主张。

法院:公司支付赔偿98.2万

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判令公司不向梁某某支付赔偿金982260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以梁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由,与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其所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集团制定,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未经上述制定程序而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与梁某某多次邮件沟通的核心均围绕同一工作内容即“业绩改善计划”。同时,公司称2020年8月17日要求其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某全程在浏览手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

综上,公司解除与梁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法应向梁某某支付赔偿金982260元[19260元/月×25.5个月×2倍]。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梁某某作为高管,却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仅给公司的其他员工起到了恶劣的示范作用,严重影响公司对其他员工的管理,而且直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亏损,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梁某某更加乐于进行对抗,对其上级进行指责,明明只要及时完成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被其无限放大直至成为严重违纪问题,说明其主观过错严重等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20年7月10日起,双方就业绩改善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梁某某2020年7月14日~20日就业绩改善问题三次进行反馈,此后双方的分歧主要围绕业绩改善计划,而梁某某的上级主管要求其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某均在浏览手机,因梁某某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形,故梁某某在会议室浏览手机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疑:

离职补偿的N、N+1、2N是什么?

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月薪2万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98.2万

(注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综合:每日经济新闻、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

来源: 政法频道

外企辞退员工给得赔偿太多太细,同行组团以扰乱市场为由聚集声讨

近日,东莞一家日企因经营困难,被迫辞退了一名5年工龄的员工,公司不仅按劳动法给出N+1倍辞退赔偿,还给出特别1.3N倍特别慰问金、2N倍再就业支援金,2N倍感怀铭记奖金,N倍年终奖提前发放奖金,用以感谢该员工的付出。综合算下来,该员工一次性获得了22.5倍的月薪,相当于4N倍的赔偿。不仅赔偿款保质保量,而且各个赔偿项目也非常暖心。

外企辞退员工给得赔偿太多太细,同行组团以扰乱市场为由聚集声讨

此赔偿方案在网上一经传开,很快引发热议。

作为打工人,大家一致竖起了大拇指。直呼外企不仅具有法律意识,而且富有良心,在善待员工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作为老板或者HR,尤其是同行,他们一定会骂过头的。我想他们或许会给其冠一个“恶意赔偿,扰乱行业秩序”的恶名。

我们抛开民族感情,客观来讲,外企辞退员工确实比我们讲规矩,而且更富人情味。当然,如硬给持我这样观点的人扣一个崇洋媚外的帽子,那也将是莫须有。因为外企不是光在我国辞退员工这样赔偿,而是在世界各国的工厂都一样。

我想,不能因为外国企业身处资本主义社会就一无所处。国内企业身处社会主义社会就满身光环。外企也可能因历史传承和营商环境的不同,讲规矩的自觉性更强一些,对员工关怀更充分一些。这些本来是好事,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我们就怕某些国内企业没有这么高尚的一点情怀,没有这么朴素的一点道德,怕由此带来的效仿增加用工的成本,所以是要跳出来表达下不满,甚至给扣上一个不好的帽子。如某位热爱慈善的曹老板,就很不喜欢给自己的员工涨薪水。当特斯拉带来一点高工资,他就认为是对行业的破坏,号召行业去反对这种恶意涨薪的行为。

当前,国内的企业能按照劳动法N倍赔偿就很难能可贵了,如果有N+1甚至更多,总之能老老实实按劳动法赔偿已很不易,至于更多,无异于与虎谋皮。即使只按劳动法赔,通常也是要列入黑名单,早早给你预备上小鞋。虽然大概率是不会再回去,但他们总是喜欢搞一个篱笆,以示自己好像吃了亏一般。

所以,日企的这一赔偿方案直接掀开了国内同行的遮羞布,等同于将他们放在阳光下暴晒。我想,是会遭到同行激烈反对的,以后在中国是有些寸步难行的。

小编所在的企业是世界500强金融企业,号称行业头部企业,天天以慈善家自居,吹诩什么以市场经济方式方法为人民服务。可是裁起人来就露出别样嘴脸了。对外不讲裁员,只讲优化。凡被优化,总想不给别人一分钱。他早已想出一百种方法对付你,先给你差的绩效,再动你的岗位,后降你的工资,天天想着把你搞走。你若不同意,只要产生丁点赔偿就要把你搞进黑名单,在你入职到同业里搞你。如若要完全按劳动法来,那就要和你搞成冤家仇人,恨不得拿刀抹了你。

所以呢,所谓的恶人未必是资本家,所谓的善人未必是人民企业家。中国好多企业早已没了人民性,唯利是图四个字他们不喜欢听却喜欢那么办。

公司以严重亏损为由辞退员工 法院厘清辞退过程确认公司违法

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公司突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以企业连年严重亏损,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舒畅(化名)解除劳动关系。

在沟通过程中,公司没有详细解释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过程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倾向,所以,舒畅不同意公司提出的仅支付经济补偿方案,要求公司向他给付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将亏损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与舒畅续签了劳动合同。至解聘舒畅时,公司的亏损与续签合同时相比没有什么根本变化,相反,还有所改善。鉴于公司不能举证亏损是怎样无法克服,怎样让其不得不裁撤舒畅所在部门,怎样不得不解除舒畅的劳动合同,故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10日终审判决支持舒畅的请求。

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11月23日,舒畅进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2020年2月1日,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再次明确其岗位为高级工程师,月工资27000元、补贴500元,另有季度奖金和绩效奖金。

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其2019年亏损103亿元,2020年亏损70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亏损44亿元。2021年12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找舒畅谈话称:“因公司严重亏损,为减亏跟你聊聊离职的事情……由于这个重大变故,咱们没有办法协商达成一致……我帮你看了一下转岗机会,但没有特别好的机会……补偿不会给你太多,你能接受降薪吗?”舒畅说:“我本来薪资就不高啊。”

人事经理问:“你现在多少?”舒畅说:“每月27000元。”

人事经理说:“这个工资要降,降到10000元,你愿意吗?”舒畅说:“那肯定不行。”

人事经理说:“那只能走协商解除了……”

2021年12月20日,人事经理通过微信告知舒畅:“你提出的协商解除补偿方案不行。我问过你的降薪方案行不行?”舒畅回复称:“降薪方案不考虑,我坚持自己的补偿方案。”

2021年12月29日,公司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由于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为应对该风险变化,公司决定进行业务优化调整,您所在岗位已经取消。经与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向您支付353147元,该金额包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

2022年1月20日,舒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年3月,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舒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98147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否认违法解聘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于2019年至2021年度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舒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000元及仲裁确认的赔偿金差额没有异议。

审理中,公司称受疫情影响及全球经济萎靡其经营持续亏损,经研究决定对包括舒畅所在部门在内的多个内设机构及岗位进行缩减,并将舒畅原岗位迁至北京公司。公司人事经理与舒畅曾协商调岗或降薪但被拒绝,双方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事不能达成一致,故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互联网新闻报道截图、人事经理与舒畅的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部岗位推荐流程等。

针对公司的主张,舒畅辩称,公司亏损系互联网行业性质所致,从公司提交的财报来看,其亏损逐年下降。其本人所在岗位并未裁撤,公司仍在进行招聘。公司仅与其协商降薪或解除,人事经理所称转岗机会仅为公司常态化转岗政策,针对此次裁员未提供其他岗位供其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为此,其提交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0月21日招聘新员工的电子邮件截图予以证明。

法院厘清解聘过程

确认公司构成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出解除舒畅劳动合同的过程是本案的关键事实,有必要对此作重点分析。根据在案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解聘舒畅?对此,应弄清两个问题,即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就劳动合同进行了协商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严重亏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定要和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形、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特点、劳动者的岗位特点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企业经营总是有盈利也会有亏损,亏损对于企业的影响有大有小,有的直接,有的间接,有的可以克服,有的是努力了仍然难以克服。而且,如果经营发生亏损,就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亏损的企业招用员工后,也就可以以亏损为由否定所签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中,公司除坚称企业严重亏损之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亏损是怎样无法克服,怎样让企业不得不裁撤被告所在部门,怎样不得不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另外,公司将亏损作为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本案所涉劳动合同续签时间是2020年2月。在这个时间点上,公司2019年的状况是亏损103亿,属于签订合同当时就已经亏损,到2021年12月解除该劳动合同时公司的亏损和当初订立合同时相比没有什么根本性变化,相反,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此时公司的亏损状况已经有所改善。

涉案公司是一个在业内有相当影响的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行业,企业在早期或者经营一段时间处于亏损甚至“烧钱”是常有的事,很多互联网企业的亏损并没有影响到他们招录员工,也没有影响到互联网企业后期的发展。这就很难说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何况其后两年亏损是在减少,财务状况在改善。

同时,涉案公司是以减少亏损为由主动裁撤舒畅所在部门。公司在劳动仲裁时称舒畅所在部门是被外包,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又称该部门是被整合到北京公司,裁撤的是该部门下的“系统组”,进而解除与舒畅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该证明裁撤这个部门是其合理的经济决策。但是,公司没有提供其裁撤该部门的合理性的证据,坚称只要企业亏损就有权裁撤部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适用,一定是在支持用人单位经营权和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因此,企业需要证明其裁撤某个部门时具有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并不需要很高的程度,只要基本合理就可以,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是什么也不做,只是给出一个裁撤部门、解除合同的结果。就本案而言,公司根本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亏损是否主要由被裁撤部门引起,也没有指出裁撤这个部门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可能带来哪些改善的分析,更没有看到公司其他经营方式不可行的分析,唯一能看到的是公司提交的相关媒体关于公司亏损的报道、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财报和裁撤有关部门的决定,仅凭这些,难以确信公司所称的严重亏损构成了“客观情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司不能证明其与舒畅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且双方的接触、对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商变更情况下,确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向舒畅给付经济赔偿差额。公司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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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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