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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有媒体提问,《指导意见》这次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统一规范这项政策具体涉及哪些工作?何时出台政策?目前生育津贴依法覆盖98天国家法定产假,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有可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另外,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大家也都清楚,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刚才记者也提到,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还提出了另外两个小问题,我也简要回应。刚才您提到,我们国家的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您刚才提到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您关注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网)
为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文件要求,我市积极支持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需提供结婚证和准生证。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享受条件与医保统筹待遇的享受条件一致。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为:参保职工顺产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为2800元/人,剖宫产的为3800元/人。目前,我市已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在医院直接联网报销。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为:生育当月已缴费且生育时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职工生育当月已缴费但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年后,按规定补领生育津贴。女职工可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住院费用发票到就近的医保工作站或经办大厅申领生育津贴,也可通过“威海医保”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Hi威海客户端通讯员 宋昱洁)
赵姜
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一些地方发放生育津贴要求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只要你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未婚已育妇女没有结婚证这个问题,不应该成为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负责人的上述表态,符合十七部门《意见》的方向和要求,体现了以完善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助力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政策善意。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生育津贴发放环节设置了“提供结婚证”等条件,让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遭遇政策障碍,面临实际而具体的困难。这里面大致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沿袭了多年来的“惯例”——认为生育与结婚绝对不可割裂,凡是办理与生育有关的事项,都要求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另一种是在制定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时,明确把“提供结婚证”等要求加到政策制度之中。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与十七部门《意见》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也不符合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方向导向,理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要求办理生育津贴时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主观和客观上都有着不支持、限制女性未婚生育的考虑。这种考虑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毕竟“先结婚再生育”是多数育龄人员的常态选择,也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但现实中婚姻和生育会有一些具体、特殊的情况,比如女性未准备结婚但已怀孕且有生育意愿,或女性已怀孕并有生育意愿但存在因故不愿、不宜、不能结婚的情形,等等。当前条件下,应当客观理性看待女性未婚已孕(育)现象,尊重她们的生育意愿和自主决定,依法维护她们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待遇保障的权利。
还应当看到,随着女性整体上受教育和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优化,以及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地位逐渐巩固提升,女性养育子女的能力也有所提高,主流社会舆论对“单身女性生育”持越来越宽容的态度。比如有不少人认为,由婚姻构成的正常家庭利于儿童成长,但婚姻并不必然形成“正常家庭”和“有益环境”,婚姻关系恶劣的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有时比单亲家庭更严重,因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予以尊重和保障。宽容单身女性生育的社会氛围,契合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政策导向,其良好效果值得期待。
作为贯彻十七部门《意见》的一项措施,“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亟待充分落地落实。各级各地相关部门应广泛宣传这项政策措施,让更多适用该政策措施的当事人应知尽知,以便对相关权利和待遇保障应享尽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履职尽责,督导督促有关地方及时纠正“办理生育津贴与结婚证捆绑”等不当做法,对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及人员须依法问责追究,并为权利受损当事人提供顺畅、有效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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