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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前言:小兵已经对父母出资购房,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类整理说明,每一部分观点均配有案例支持,如需查询详细内容可以翻看合集中每一部分的分类说明,本文是对此类问题的汇总,以便于查阅:
第一部分 父母婚前出资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少有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
三、双方父母婚前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
1、全额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2、首付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予以扣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二部分 父母婚后出资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具体认定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婚后购房总结: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2021年1月1日后的购房行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对于文中的错误,还望不吝指出见谅。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来源:找法网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父母为了减少税费或者避免之后过户的麻烦,会在买房子时单单只登记孩子的名字,其实这样也存在不少风险的。如果夫妻之间离婚了,孩子还未成年,那么这个房子归谁所有呢?是不是谁抚养孩子,房子就归谁呢?现在就由找法网来为你解惑吧。
一网友咨询:我和我丈夫是同一家公司工作的,但是不同部门,职位上我比他高级别,但是很奇妙地凑在一起了。当初儿子两岁多一点,我们通过存钱在郊区买了一套房子,为了到税务局交税可以少一点,加上以后房子都是留给儿子娶老婆的,我们就只在房本上登记了孩子的名字。现在我们感情不好了,打算协议离婚,但是在这套房子的分配上谈不拢。
孩子现在才八岁,那么小的孩子肯定不能自己处理房子,而丈夫决定自己抚养我们的儿子,所以他认为这房子自然也是归他保管,这合理吗?这套房子我也起码出了一半的钱,所以我难道不应该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吗?难道因为孩子小,所以谁有孩子的抚养权就可拥有这个房子?
1、买房写了小孩的名字,离婚时房子归谁?
买房登记了小孩一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房子也归小孩所有,不会因为离婚或者未成年而产生变化!
我国买卖房屋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有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通过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子并将未成年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那么该所房子的产权人只能是未成年人。在上述咨询中,虽然孩子过小,不能处分自己的房子,但是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孩子是房子的唯一所有权人是不会改变的,而父母在孩子未成年前只有保管房子的义务。
2、买房写了孩子的名字,离婚了谁抚养孩子就谁拿到房子吗?
并没有这种说法!房子是登记在孩子名下的,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了,该房子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进行分割。但是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子是孩子所有的,因此离婚后夫妻哪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便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该房子里。
另外房子虽然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出资购买的,但是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孩子名字,那么则属于无偿赠与,所以离婚后一方不得以此要求拿回自己的房屋出资款。
为了孩子以后的未来无忧或者让一方安心,有人会选择将房屋写孩子名下,但是由于孩子还没成年,所以此时离婚会造成不少的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在买房前先协商房子归谁所有,如果确实房子时买给孩子的,可以等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再赠与或过户。
观点律师:王丽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编辑:赵艺慧
房子是一个家庭生活基础,很多人结婚后经过夫妻二人的努力买了房,买房子的时候大家往往不会想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的问题,但是一旦二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那么此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在如何分割问题往往产生纠纷。
在实务中,一般情况下是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如果一方拿出证据证明因为离婚让自己的经济变得困难,或者一方有重大的疾病,此时法院在分割的时候会适当的倾斜。
比如我们曾经办过的案子中,小王和小李结婚以后买了房子,后来小王在工作中摔坏了腿,失去了劳动能力,一年以后小李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考虑到小王失去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按照4:6的比例分配了房子。房子虽然是夫妻买的,但是在房屋登记的时候未必会写自己的名字。结婚以后有了孩子,为了孩子未来,夫妻有些时候会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此时离婚的时候房屋又该如何分割呢?
在实践中,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在分割的时候,主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赠与孩子的意思。
如果夫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曾经表达过自己买房就是为了给孩子以后做打算,或者父母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表达其购房是给孩子买的,亦或者买了房子以后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也是可以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
如果父母确实有赠与孩子房屋的意思表示,此时房子就不能分割。
若夫妻双方在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并不存在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比如说借名登记。
除了这种情况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父母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其目的不是赠与,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制造虚假债务的,若夫妻一方能充分举证证明该意图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可能性就比较大。除了以上情况外,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孩子,但离婚后因种种原因一方拒绝过户,这个时候协议能不能撤销呢??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撤销的,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说,此时不可以撤销,除非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
所以说,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买房的时候,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平均分,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如果涉及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子,如果是父母赠与的,那么房子属于孩子,不可以分;如果不是赠与,那么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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