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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封建社会 妇女 婚姻(封建社会的婚姻形式和主要仪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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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0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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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都说古代女子再嫁难,其实在宋朝只要人家里有钱,再嫁也是很抢手的。北宋时,赵匡胤、赵光义两朝宰相薛居正有个义子薛惟吉,四十出头就死了,留下一个寡妇柴氏。柴氏公公是宰相,丈夫死前也官至左领军卫大将军,朝廷封赏无数,家产自然是没得说,她的寡居引来了另外两位宰相的“关注”。

宋真宗咸平年间(998年~1003年),宰相张齐贤打算续娶柴氏,但薛惟吉的儿子薛安上担心家产被侵夺,找宋真宗告状。宋真宗派人调查,柴氏又“交代”另一位宰相向敏中也曾经提出要娶自己,但自己没有答应,因此向敏中才指使薛安上告状,从中阻挠。两大宰相竟然争夺一个寡妇!简直是成何体统嘛!何况,接下来案情大白,向敏中居然还强迫薛家卖给自己一套宅院。事情最后的结局,张齐贤、向敏中都遭贬斥。

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周易》里面讲“从一而终”, 告诉大家女性要贞节,嫁了老公就要跟随一生,不能再换,老公死了也不能改嫁。北宋理学家程颐也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意思是说饿死都不算个事,没了贞节,比饿死都可怕。但是通过上面讲的这个事情,我们看出来了,在宋朝女子是可以改嫁的。不但可以改嫁,有时候甚至还很抢手。

实际上“从一而终”这条原则在明清以前从来就没有严格执行过,就算是在理学开始兴起的大宋也是一样。太远的不说,就从汉朝说起,大汉开国皇帝刘邦自己就收纳了项羽部将的妻子薄姬、赵王张敖的小妾赵姬,等等。刘邦的孙子汉景帝刘启也娶过金王孙的前妻王娡,这位王皇后还给他生了个刘彻,就是汉武帝。知识分子也一样,司马相如带卓文君私奔,卓文君可也是刚死了丈夫的小寡妇。到了东汉末年更了不得,曹操攻打邺城(古城,今河南安阳市北郊),据说就是看中了袁绍的儿媳甄氏,甄氏最后却成了曹丕的妻子,而曹植只怕也对甄氏神魂颠倒,才写下了《洛神赋》,留下一段公案。而西蜀刘备的穆皇后、东吴孙权的徐夫人嫁给他们时也都不是头婚了。

到了大唐,按照理学大师朱熹的说法,“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意思是说大唐皇家是胡人出身,因此唐朝的女人们败坏门风,他们自己一点都不奇怪。朱熹只怕也不以为奇怪,因为他看不起少数民族,更看不起人家女性地位高。不过他说的情况倒是事实,唐太宗李世民至少就娶过两个再婚女子,更不要说他晚年宠幸的武才人又嫁给了他儿子唐高宗李治。武则天和李治的女儿太平公主前后出嫁两次,唐中宗李显之女安乐公主也出嫁两次,还差点当上皇太女。最无耻的大概是李隆基,这位唐玄宗连自己的儿媳妇都抢,硬是把寿王妃杨玉环变成自己的媳妇,封为贵妃。

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唐代女性很自由,生活更是开放,据统计,仅唐朝公主再嫁的就有二十七人,其中有三个人嫁了三次。唐宋相距最近,这种风气流传下来,正好让大宋朝继承了这一“光荣传统”,从皇族宗室到官员士大夫,再嫁成为普遍现象。

宋太祖赵匡胤的妹妹先嫁米福德,再嫁高怀德,首开先河。后来,宋真宗娶了嫁过龚美的刘皇后,宋仁宗的曹皇后也有过一次“婚姻”,只不过新郎一心学道成仙,新婚之日竟跳墙逃婚而去。大宋名臣中, 范仲淹的母亲改嫁朱氏, 以至于范仲淹当上官以后才能够认祖归宗。王安石主持为儿媳再婚,另找婆家。岳飞的第一任妻子刘氏更是两度改嫁。就连提倡“从一而终”的程颐,他侄媳妇改嫁,他也没有反对。

有了皇家的榜样力量,再加上官员士大夫们的示范带头作用,民间更不用说,老百姓才不管什么“从一而终”的大道理,更不会认同“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种逻辑。大宋女子们为了生计,也为了追求个人幸福,该离婚就离婚,该嫁人就嫁人,一点都不含糊。

当然啦,说离就离,说嫁就嫁,也要取得法律的准许和世俗的认可才行,不然人人都可以任性而为,社会还不乱了套?再说了,没有一个制度保障,财产也没法处置不是?离婚要弄到身无分文、净身出户,那日子还怎么过?所以,离开了全社会的支持和保护,不论男女想离婚都是件麻烦事,何况在男权社会的封建时代,大宋女子更需要这些支持和保护。万幸,大宋朝在这方面还是很有人情味的,从政府到家族,对女士们的权利很尊重,而且还通过法律和制度体现出来。

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假如您是一位宋代女性,生活在一个经济还算过得去的家庭,那么,您从小就会获得和男子相当的权利。比如说家族每年的田租收入您也有一份,而且别人分多少,您也分多少。比如家里的田产地产,按照规矩您也有继承权,就算您父母离世,在家族里无依无靠,这些产业到您结婚时也会一点不少地分给您,并不因为您马上要变成外姓人而有所不同。再比如您从小到大,每隔一段时间(例如两年)就会得到一笔服装费或者衣料布料,用于添置新衣,到了长大成人(及笄)的时候还会有首饰戴。当然啦,您要是结了婚还不想离开娘家,或者招赘了一个上门女婿,您的这些收入都不会变化,该是您的都是您的。

刚刚提到了结婚。一般地说,您如果生活在大宋,娶媳妇比嫁女儿划算。因为按照惯例,嫁女儿花的钱比娶媳妇要多。比如《岳阳楼记》的作者范仲淹,他当上大官之后给范氏家族创立了一个范氏义庄,同时也制订了一份《义庄规矩》。根据这个“族规”,嫁女可以从家族支取经费三十贯,娶妇却只有二十贯。另一位南宋名人吕祖谦更绝,他规定嫁女儿经费一百贯,娶媳妇只有五十贯。这不是嫁女儿比娶媳妇花钱多的明证吗?况且娶媳妇的钱还能大家花掉吃掉,然而嫁女儿的钱却全都被女儿带走了,所以对同一个家族来说,当然愿意娶媳妇,不愿嫁女儿。

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瞧, 大宋女性是不是在娘家的权利还算不错? 当然, 这还只是普通人家,跟豪门贵族,甚至皇亲国戚没法比。女子嫁到男方,生活有幸福与不幸福的,男方有命长命短、幸与不幸的。倘若两口子过得不愉快,甚至男方一命呜呼,又或者犯下重罪要被发配远方,难道女子就要接受苦命,永远守在夫家受苦吗?

当然不是。大宋朝的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况,女方可以提出离婚或者再嫁。比如丈夫死了,只要过了守孝期(最短是一百天),妻子就可以改嫁。还有,如果丈夫三年不回家,也可以判定婚姻失效,女方可以自寻出路。又或者像林冲那样被发配到沧州,妻子可以跟着,但也可以选择离婚。不是为了划清界限,只是为了更好地生活。

两口子既然要离婚,家产就要分清楚。通常来说女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离婚时可以带走,算作婚前财产了。如果是丈夫死了,妻子有儿子的,儿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没有儿子自己也可以继承。但在北宋时要丈夫没有别的继承人才行,而根据南宋的法律规定,妻子继承丈夫财产的总额不能超过五千贯。

离了婚再嫁,女子还能得到娘家的“赞助”,范家义庄就规定再嫁给二十贯,但再娶却不给。

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离婚容易再嫁不难,当然是法律保护的结果。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况且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如果大宋统治者和整个社会不是对女性离婚再嫁这种事儿很宽容的话,那么制度的许可、法律的保护也就难以想象。给您讲两件事儿,您就能理解大宋朝对女性宽容的程度了。

第一件事发生在仁宗朝。当时有个集贤校理郭稹,生母边氏早已改嫁,而且已经和别人生了四个孩子。边氏去世,郭稹非要停职,回家给生母守孝。照理说边老太太嫁到别人家,就和郭家断了关系,郭稹也不必为她守孝。所以当时就有个礼部官员宋祁批评他“过礼”,就是守礼守过头了。但士大夫阶层都同情郭稹,认为郭稹做得对。最后宋仁宗接受了大家的意见,准许郭稹停职守孝,还给这种情形起了个新名词——心丧,大概意思是照礼法不应该“服丧”,但心里哀伤不是礼法能决定和限制的,所以还是应该“服丧”。后来,这种心丧竟然成了惯例,哪个官员的改嫁了别人的亲妈死了,都可以去守孝“服丧”。

北宋程颐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在宋朝女子既可离婚也可改嫁

第二件事还是发生在仁宗朝。御史唐询向宋仁宗告状,告的是举荐过他的参知政事(相当于副宰相)吴育。这一状告得有趣:唐询“公诉”的内容是吴育有个弟弟娶了个媳妇,两人育有六子,吴育的弟弟死了,弟媳妇却没有改嫁。因此唐询状告吴育限制了弟媳妇改嫁的自由。本来嘛,这事看起来应该属实,吴育好像也有点儿不地道。不过,吴育这个弟媳妇的身份有点特别——她是宋仁宗姑姑的小姑子,也就是赵光义第七女万寿长公主驸马李遵勗的妹妹。所以,宋仁宗把这件事看作权力斗争,没有理睬。但不管怎么说,唐询能以此为理由状告当朝副宰相,可见当时对女性改嫁自由的尊重和对女性婚姻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视。

不管怎么说,大宋朝在绝大多数时期并没有把“从一而终”这种逻辑当回事,而且也没几个人把这种扼杀女性幸福的想法奉为金科玉律,更不要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种顽固思想,那是基本没什么市场的。所以说活在大宋的女人们想要离婚再嫁,可以说毫无压力。

封建制度下领主们的婚姻,探究旧时代女性的生活

封建制度下领主们的婚姻,探究旧时代女性的生活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西方婚姻史

第四章
封建制度

在加莱和敦刻尔克之间,吉讷的领主和与他为邻的布尔堡打完仗联合,联合破裂了再打仗,永无休止。1194年,吉讷的博杜安伯爵安排他的儿子阿尔诺和布尔堡的贝亚特丽丝结婚。贝亚特丽丝貌美若海伦,聪明似智慧女神密涅瓦,权势大得像天后朱诺,最重要的是,兄弟死了之后,她成了“布尔堡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博杜安是个令人肃然起敬的家长,儿孙满堂:十个合法子女,五个叫得上来名字的私生子,其余那些“不计其数”的儿女,连他自己都叫不上来名字的还不算在内!很明显,在他家里,在他国内,他的意志就是法律。

婚得结,父亲的意志得实现。姑娘是他这个当爹的选的,彩礼问题是他谈的:他把阿尔德尔城堡和克尔维德城堡以及属于两座城堡的土地,都作为“亡夫的遗产”给了贝亚特丽丝。一切障碍均已扫除。至于他本人第一次结婚娶的是贝亚特丽丝的姑姑,两家因此而成了禁止通婚的姻亲,那又怎么样?他不在乎。为了结这门更有利可图的亲事,以前给儿子订的婚事必须毁约。那些承认自己是根据吉讷的博杜安的回忆记史的史官,甚至记不得阿尔诺的未婚妻叫厄斯塔什亚还是叫厄斯托什亚了,这就是那个可怜的女孩子留在历史上的仅有痕迹。这个他也不在乎。他的儿子似乎因为毁坏了一个寡妇的磨而面临着被逐出教门的惩罚,这个他还不在乎。尽管惩罚的裁决是兰斯大主教宣布的,吉讷的博杜安还是派人找来一个神甫去证实裁决已经撤销。因为急着要把这门亲事定下来,他甚至要求用钟声把答复传回来,这比信使来得快。

阿尔德尔地处吉讷和布尔堡之间,阿尔德尔的神甫朗贝尔送教会的担保书送得晚了,说是因为他对逐出教门的裁决是否撤销了尚存疑虑。博杜安大怒,两眼冒火,大发雷霆,出言威胁,说神甫这是要造反。朗贝尔缺乏圣日耳曼面对卡里贝尔特时那样的勇气,吓得从马背上摔了下来,跌倒在博杜安身边。几个当兵的把他扶上马鞍,朗贝尔已经吓得半死,两腿打颤。士兵们请伯爵息怒,但是白搭。伯爵恨透了朗贝尔:这个人竟敢在他儿子的婚姻问题上设置障碍,晚送教会的担保书长达两个小时!为了重新得到伯爵的宠信,朗贝尔后来为吉讷伯爵写了家史。这个场景他没写,而是被乔治·迪比挖掘出来的。(1)

显然,在弗朗德勒的一个小封建主领地里,领主们的婚姻问题是不容教会说三道四的。禁止通婚的亲等,订了婚不算数,是不是要被逐出教门,夫妇双方是否自愿,都算不了什么,博杜安百无禁忌。因此,看到这样一个老派父亲亲自主持结婚仪式,也就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了。关于去教堂的事,他绝口不提。婚礼将在洞房里举行,等到新婚夫妇上了床以后,再逼着神甫到洞房里去行祝福礼!阿尔德尔的朗贝尔带着他也是神甫的三个儿子来了——吉讷伯爵的保护,可能使朗贝尔神甫过上了一种和教会新要求不怎么相符的生活……朗贝尔父子往新婚夫妇身上洒了圣水,用香熏了床,正准备离开的时候,伯爵把他们留了下来。

事实上,主持婚礼的是博杜安伯爵本人。他首先向上帝祈祷,向曾经为亚伯拉罕祝福的上帝祈祷,祈求上帝让他儿子阿尔诺多子多孙。接着,他又参照老祖宗的做法,按法定格式行祝福礼:“我亲爱的长子阿尔诺,在我所有儿子中,你是我最疼爱的,如果父亲对儿子的祝福里面有某种神奇的灵感,如果我身上还有老祖宗留下来的某种力量和灵感为你祝福,我将把同样的灵感赋予你,一如从前天父上帝赋予我们的远祖亚伯拉罕,亚伯拉罕赋予他儿子以撒,以撒赋予他儿子雅各及其后代。”说完之后,他把新郎新娘的手合到一起,做儿子的则躬身站在以天父上帝的名义出现的父亲面前,接受神圣的祝福:“我为你祝福,你弟弟们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我的祝福里面有某种力量,我会把这力量永远留给你。”仪式大概是很可观的。朗贝尔神甫本人待在那里,只是个看客;他后来谈到这次结婚仪式时说,那是吉讷地区的一场空前绝后的婚礼。

这场仓促举行的婚礼有诸多不合规定之处,若在教堂里举行,阿尔诺可能得不到神甫的祝福。但是,在阿尔诺的婚礼中看不到一点蛛丝马迹,让人以为教堂接到过举行婚礼的请求;关于这一点,阿尔德尔的朗贝尔神甫也什么都没说。看起来,教会虽然进行了四个世纪的努力,推广罗马式婚礼,对婚姻进行规范,但对某些领主的领地实际上并没有起到作用。封建婚姻一直是一件家务事,相关的主要是家长,其次才是新婚夫妇。

采邑的转让

在封建制度中,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体现基督与教众的神秘结合,而只是为了“永保……一种生产方式”(2)。对一个首先要保证采邑转让的社会来说,关于圣事的讨论似乎显得太空泛了点儿。在封建制度的实践中,为了避免土地无限制地分割下去,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只为长子举行隆重的婚礼,其余诸子,如果还没有进入继承序列,结婚仪式就没有那么隆重,持续的时间也要短些。同居、嫖妓、与女仆的爱情等,其所起的作用,是使尚不能正式宣泄的性不至于泛滥。

乔治·迪比和当代历史学家所研究的中世纪“青年帮”就是这样形成的。这是些独身骑士,成群结伙,寻求战争或性的冒险,搭帮或单独在欧洲闯荡,出现在各种竞技场上,以期引起爵爷或贵妇人的注意。12世纪艳情小说里出现的就是这些人,都是圆桌骑士朗瑟洛或戈万式的人物,那些失去了保护的女领主常常向他们求救,为了答谢他们的救助,不惜以身相许。这些没有家产的单身汉,其最终目的是到一位更有势力的爵爷或国王身边效力。有了这样一些人,爵爷或国王也就有了一批训练有素的武士。作为效力的报酬,他们等待着继承空出来的采邑,还可以根据情况,连同死者的遗孀或独生女儿一起继承,以确保能够得到遗产。

那个时代的文学作品忠实地反映了这种制度。最著名的例子是《尼姆城的大车》,这是12世纪上半叶的一部武功歌,是纪尧姆·德·奥朗日系史诗(3)的开山之作。纪尧姆就是这样一个没有采邑的骑士,总是围着“虔诚者”路易的王宫转来转去,但书里把路易的王宫描写成了12世纪的一座宫殿。纪尧姆由40个出身贫寒的青年(家里没有采邑可以继承的“青年帮”)陪着打猎归来时,得知国王刚刚给男爵们分封了采邑,但把他给忘了。他气呼呼地赶往王宫,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一开始,路易想许个愿了事,说过不了几天,十二封臣中就有一位要死了,他会把那个封臣的全部土地都给纪尧姆,连同那位封臣的遗孀,“如果您想娶她”。纪尧姆说他没有时间等待了。国王于是建议纪尧姆去继承福孔伯爵,但纪尧姆拒绝了,说他不想去掠夺两个可以继承土地的孩子。国王又建议纪尧姆去继承勃艮第的奥贝里的采邑,连同采邑的女主人——托里的埃尔芒桑一起继承,那可是个“从来不喝酒的好女人”。奥贝里也扔下了一个自己还不会穿衣服的小儿子。同样,纪尧姆还是拒绝了。继承贝朗热伯爵怎么样?“伯爵死了,就娶了他的妻子吧!”这下子,纪尧姆火了:伯爵是为了救国王的命才死的,怎么能这样对待他留下的孤儿寡妇呢?无可奈何之下,路易只能建议纪尧姆把他自己土地的四分之一拿去,这同样是纪尧姆不能接受的。后来,纪尧姆还是自己从撒拉逊人手里弄到了一块采邑。

这段讨价还价的文字很长,占去了开头部分的760行诗;在《路易加冕》里,这个主题又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在中世纪的文学作品里,类似的例子很多,可以信手拈来。在那个时代的一部重要叙事诗里,有一个同样性质的故事,竟成了洛林人反叛的导火线。叙事诗里说,阿维尼翁的阿耶早已许给了贝朗热,却被查理曼作为酬劳给了南特伊的加尼耶为妻。贝朗热不能接受这个决定,就把阿耶抢走了。(4)

不要忘记,没有采邑的骑士们在等待,等待着他们为之效力的国王给他们一个带有采邑的女人(孤女或寡妇)作为酬劳;也不要忘记,国王可以毫无顾忌地掠夺没有自卫能力的继承人,把空出来的采邑分封给他所保护的人。还要补充的一点是,采邑主人的未亡人,不管有没有孩子,如果不想看着土地撂荒或被相邻的领主霸占,最好的办法是尽快再婚。因此,我们就在《维耶纳的吉拉尔》里看到,勃艮第的公爵夫人来到王宫,说了这样一番话:“我丈夫死了,可是,戴孝有什么用?一些人死了,一些人还活着,这已经是老习惯了,从摩西的时代起就是这样。请您给我找个有势力的丈夫吧!为了保护地产,我有此需要。”国王当即把维耶纳的吉拉尔给了她……不过他又立刻收回成命,因为他觉得公爵夫人“高贵而有韵致”,还是留给自己好!在这里,谈不上什么爱情,既谈不上对逝者的爱,也谈不上对要嫁的生者的爱。公爵夫人知道自己要什么,她只想找一个有势力的人做丈夫。

成了孤儿的女孩子们,运气也好不到哪里去。因此,在《爱莫里家的孩子们分家》里,我们就看到了这样的情景:加斯科尼的约恩的女儿——美丽的埃利桑来到巴黎的查理曼皇宫,直截了当地说:“我父亲死了两个月了,我请求您赐给我一个丈夫。”另外,南特伊的居伊娶老婆,情况也差不多:美丽的艾格朗迪娜来到皇帝的宫殿,“为的是要一个她所需要的丈夫”。这样一来,国王就成了孤儿寡妇们的天然保护者,但这种保护只限于为她们找个丈夫,找一个能保护她们不受强盗领主们欺负的丈夫。在没了男性“监护人”的情况下,即在没了丈夫、父亲或兄弟的情况下,国王就把这个角色担当了起来。事实上,只要未亡人还有个兄弟,再嫁的事就要由这位兄弟负责。在《洛林的加兰》里,弗朗德勒的博杜安在妹妹埃里桑·德·蓬蒂厄寡居一个月之后就把她又嫁了出去。她接受了人家给她找的那个丈夫,立即举行了婚礼。(5)这就意味着,国王有权将无依无靠的寡妇再嫁——这是一种真实的权利,是约定俗成的传统,只是在武功歌里显得有些专横。

所以,在叙事诗一类文学作品这面镜子里,反映出来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婚姻观念,即国王和领主的特权观念,他们既不考虑新婚夫妇是否自愿,也不拿教规当一回事。出版文学作品要有教士支持,也许就因为这个,文学作品才把这种封建特权说成专横的。教会当时正以“双方同意的原则”为理论基础,对封建特权进行批判。文学作品反映出来的形象模棱两可,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呢?

对采邑的女继承人来说,求得国王同意是一种义务,自古以来,律有明文,从记载都兰和安茹地区习俗的《圣路易习惯法》,到《古老的诺曼底习俗》,其中都有这项规定。教皇虽然是教会“双方同意原则”的捍卫者,在处理本人尘世利益时却也使用这项特权!教皇英诺森三世把加吕拉法官巴里索讷一世(死于1203年)的独生女儿逐出教门,就是因为她喜欢朗贝尔托·维斯孔蒂,不喜欢教皇的侄子特拉斯蒙多·德·塞格尼,而教皇希望她嫁给自己的侄子。(6)不管怎么说,这项古老的特权在法国很多地方的习俗中已经被废除。不过,也还有些地方保留着,一直到中世纪以后。

塞西里·克拉克根据1180年前后英国宫廷的一本《寡妇孤儿登记册》,对这项奇特的制度进行了研究。所有无男性保护的妇女都登记在册,由“国王发配”。不是像《尼姆城的大车》里说的那样,掠夺那些可能成为孤儿的孩子。即使孩子们的遗产被保住了,女人也仍然保有属于她自己的财产:她从娘家继承的遗产(如果有的话)、嫁妆以及亡夫的遗产。根据当时法定的用益权,亡夫的遗产由已故丈夫财产的三分之一构成。这是一笔不小的进项,全部归第二任丈夫所有。(7)

根据义务为这些女人再婚充当中间人的英国国王,这时就将登记在册的女人拍卖。和那些为他效过力——比如武功歌里流传下来的初期封建制中那些业绩——的人相比,英国国王确实更喜欢现金;有了现金,打仗的时候就可以招募雇佣兵……而且在无仗可打的时候保存现金比供养人负担要轻得多!如果由国王指婚的女人想保持自由或按照自己的意愿嫁人,她本人也可以参加拍卖。所以我们就会看到,有父亲为儿子买下个女继承人的,有父亲为女儿找到个阔女婿的,或者,还有寡妇从国王那里赎回嫁女儿权利的。至于孤儿,他们常常很早即被婚配,加之儿童死亡率又高,这就使一些孤儿成了尚未到达结婚年龄的鳏夫和寡妇……所有这一切,当然都是在无视教会法令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英国,由国王来处置未成年封臣的土地和婚姻已经成了一种制度,此即“监护法”,由特别的法律机构“监护法法院”执行。国王把自己为年轻继承人结婚的权力委托给了监护法法院:继承人是绅士的,这项结婚权就拍卖;继承人是爵士的,这项结婚权就赋予其最亲近的年长亲属。该项制度一直执行到1660年封建采邑转让制度被废除为止。然而,国王随后又把对某些敏感婚姻的处置特权保留了下来,可以对这样的婚姻随意处置,或襄助,或强加,或阻止。婚姻状况随着国王的变更而变化:伊丽莎白一朝,因女王本人讨厌婚姻,她周围的人结婚的就少;而詹姆斯一世当朝时,英格兰—苏格兰通婚的就多。(8)

相反的例子,遵照国王决定结婚的男人就少多了。薄伽丘的《十日谈》里有一则故事,提到法国国王为一个年轻女郎中指婚的事。那年轻女郎中用土法治好了国王胸部的一个瘘管,国王就把她嫁给了德·鲁西隆伯爵。嫁是嫁了,但为了赢得丈夫的爱,这位新伯爵夫人却不得不略施小计,还要冒名顶替丈夫的情妇(丈夫没有发觉),才为他生了几个孩子。这勾起了我们对古人泰伦提乌斯的《婆婆》的回忆,使人想到,这更像文学创作,而不是14世纪社会实际情况的反映。故事的教育意义模棱两可:爱情和美貌不足以克服贵族偏见,只有做父亲的天性才能唤醒伯爵的爱情,唤醒他对被轻视的妻子迟到的爱。当然,故事的结局不错,但这个罗曼蒂克的传说还是显得有些美中不足。(9)

以婚姻为基本结构的社会体系就这样在遗产和采邑的转移中建立起来了。正式的婚姻(唯一可以确保继承人的婚姻)是有限制的,一家只能有一个孩子可以有正式婚姻。但是,有一支由独身者组成的后备队,随时准备应付不能生育或孩子夭折情况的出现:修会和青年帮的作用即在于此。修会和青年帮里有当初发配去的有生育能力的人,可以毫不犹豫地到那里去寻找。当过三年阿拉贡国王(1134—1137年)的拉米尔修士的情况就非常有戏剧性。他是桑什·拉米尔的第三个儿子,大家都以为他根本没有机会登上国王宝座,因此他命中注定了要进修道院。1094年,他出生,父亲去世,长兄皮埃尔继位。在位10年之后,皮埃尔死了,无后。第二个哥哥阿尔方斯继位,但阿尔方斯统治了20年,去世时也没有留下继承人。于是,拉米尔被从修道院里拉了出来,担负起王朝传承的使命。

拉米尔没有到远处去寻找妻子,因为他娶的是和他同母异父的妹妹阿涅丝——他的母亲菲利帕再嫁普瓦蒂埃的纪尧姆七世之后生的孩子。教士国王和阿涅丝生了个女儿,几乎在襁褓里就把她嫁给了20岁的巴塞罗那伯爵雷蒙·贝朗热二世……拉米尔完成了任务,于1137年重返修道院,1154年去世。他在修道院里度过了晚年,他更喜欢修道院里的静修生活,而不是宫廷里的世俗生活,这使我们不能对这位国王的虔诚有所怀疑。那么,怎样解释他在几年里积累起来的那些明显违反教规的行为呢?戒欲的心愿被抛到了一边,犯下了一等亲的乱伦罪,让一个不到结婚年龄的姑娘出嫁……加在一起,问题是严重的。可是,王朝的利益在当时似乎高于一切。史书上、文学作品里,继承人由周围的人或下属逼着娶亲的例子比比皆是。薄伽丘就提到过萨吕佐侯爵戈蒂埃由下属逼着娶亲的事。侯爵被逼无奈,懒得再抵抗下去,就随随便便娶了个农民女子为妻,连结婚预告都懒得去贴。他还事先放出话来,威胁说,—旦生了孩子,尽完义务,就把那女人打发走……不过这是个爱情故事,最后,还是爱情战胜了社会习俗。(10)

这大概就是文学作品的反映功能了,其所反映的婚姻制度在历史上都得到了证实。把国王说成掠夺合法继承人以便“安顿”手下人的暴君,或讲些明显缺乏真实性的喜剧故事(一见钟情,为使讨厌妻子的丈夫和妻子生个继承人而使用的种种计谋……),在以论战为使命的文学作品中起了同样的作用。这是在揭露一种情况,一种此后教会法和民法都反对的情况,教会法和民法又都意识到了罗马法里夫妻双方互相表示同意的原则。包办的婚姻是不幸的,除非我们还相信那个小爱神在婚姻这只罐子被打破以后会来修补。文学作品常常使用归谬法来进行这样的论证。

其实,从12世纪起,包办婚姻就开始令教会人士和世俗百姓感到愤怒。有些特许证书——都是个案——指明,某某寡妇不一定非得再嫁,或者不一定非要花钱去赎买选择丈夫的权利。包办婚姻的恶果已经尽人皆知。从英国国王那里买女人,最著名的是贝特拉德·德·蒙福尔的例子:贝特拉德·德·蒙福尔在18岁那年被卖给了“好抱怨”的福尔克,那时福尔克45岁,已经休过两房妻子。四年之后,贝特拉德和年轻的法国国王菲利普一世私奔,从而引发了法兰西王国和罗马教廷之间的一场严重冲突。

后来,国王们就不再这样直接插手结婚的事了。不过,这项古老的监督权还是在王国的法律中留下了痕迹。在法国,臣民在国外结婚需要国王批准。即使这只是个手续,国王们也看得很重,唯恐失去在这个领域里的特权,有机会就要证明给罗马教会法院看。因此,那些在儿女亲事上感到失望的家长,一旦孩子们为摆脱他们的控制而到外国去结婚,就可以求助于国王了。(11)

这项王权的另一些痕迹是:廷臣结婚一直要请求国王允许,而最高贵的家庭也会遇到婚姻计划遭否决的情况。1683年,亨利三世颁布法令,禁止王子、国王身边的重臣、公爵、侯爵、伯爵或各省总督和外国人结婚,除非有国王特许的诏书,否则,将被褫夺封国、贵族名号和采邑。1635年以后,没有国王的恩准,亲王不能结婚:禁止大公主——路易十四的堂妹蒙庞西埃女公爵——下嫁洛赞公爵,是这个禁令的一个著名实例。这项立法源于路易十三和加斯东·德·奥尔良兄弟失和,闹家务。

实际上,一旦王位本身受到威胁,即须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路易十三和奥地利的安娜结婚20年了,可是,直到1634年,王后仍然一无所出——路易十四是1638年才出生的。国王夫妇绝望了,而近支宗室的心情则不同,他们看到了希望,看到王位距离他们这一支越来越近了。这样一来,近支宗室的婚姻将直接关系着法兰西的利益,而国王又恰巧不看好加斯东·德·奥尔良和洛林的玛格丽特的婚事。1634年,国王下令高等法院插手此事。1635年1月4日的一纸判决,宣布加斯东和玛格丽特的婚姻无效。

这项决定令人吃惊!因为弟弟结婚并不需要哥哥同意。所以有人认为,谨慎的做法是让那个觉得在这方面的活动受到约束的法国教会首领来批准此项法令。能够继承王位的亲王结婚,“特别是那些最近支、依据血缘关系推定为继承人的亲王”结婚,不经国王恩准,合法吗?国王是这样提出问题的。对这个问题,罗马教廷会毫不犹豫地给一个肯定的回答:合法。所以,法国教会必须另辟蹊径,找出办法。于是,1635年7月10日发表的法国神职人员大会会议纪要声明:“依据血缘关系推定的王位继承人结婚,未经国王恩准,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应该取消。”(12)

这一立场之所以有意思,主要是因为法国教会为自己的立场进行辩护时,提出的是这样的理由:“只要国家的习俗合理、古老、业经合法规定认可、教会批准,这样的习俗就可以使婚姻无效,将婚姻取消。”这是把罗马教廷一直不肯给世俗权力的东西——确定结婚障碍条件的权力——给了国王。法国教会自主运动又向前迈了一步,从罗马教廷分到了教权,教廷承认了。加斯东·德·奥尔良最后与哥哥和解,并保住了婚姻。但是,国王左右亲王婚事的权利却因为这件事而得到了强化。

在英国,一项类似的法令到1772年也颁布了,对英国宫廷的婚姻丑闻将不无影响。贵族,特别是宫廷贵族,从一开始就难以适应教会有关婚姻问题的法令。公开冲突虽然少见,但世俗权利和教会权利之间,关系一直紧张,有压力。两种婚姻观在这里形成了对立:一种婚姻观认为,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合;另一种婚姻观认为,婚姻应该是基督对教众之爱的反映。我们知道,贵族对于爱情早有戒心,从中世纪起,他们就想把爱情从婚姻中剔除出去,只把爱情局限在打情骂俏上。

魂牵梦绕的爱情

尽管战争时期死亡率高,站在旁边等着继承的弟弟们,人数还是很多的。如果由修道院把他们管起来,或者让他们在教会里谋个差事,那就不会再有问题。但是,对那些觉得自己不适合过静修生活的,得另想办法,不使他们如脱缰野马似的性欲泛滥,危及贵族家庭的安宁。这一时期流行起来的“彬彬有礼的爱情”,就有这种约束功能。

有关男女关系的一种新观念从12世纪起开始在西方流行,就此问题写的文章已经汗牛充栋。最早研究此问题的是一批研究中世纪文学的专家,揆诸中世纪的文学作品,这似乎是女人对厌恶妇女的教士们的一种报复。12世纪妇女的命运,即使不是妇女在西方社会经历过的最悲惨的,也绝对没有任何值得羡慕之处,也非“彬彬有礼的爱情”所能够改善提高的。或直接,或通过圣母崇拜,这种新倾向充其量也只能使女人的形象有些改善:在某些情况下,女人从危险的诱惑变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当代历史学家也都像乔治·迪比一样,建议读者多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这种现象。

和以生儿育女为目的的婚姻并存的,还有一种自由的性形式,为单身骑士所独享,即意中人或情人。因此,在阿瑟王带着一帮随从来到布罗塞里昂德森林中伊万守卫的城堡时,就出来了90个年轻姑娘,自愿愉悦客人:

大家纷纷献起了殷勤,

因为如花似玉的姑娘多达90个人,

一个赛一个美丽、优雅、高贵、脱俗、善良、聪慧,

她们雍容大度,都有高贵的出身。

骑士们可以左拥右抱,恣意寻欢,

和姑娘们说话,看着她们,坐在她们身边:

从姑娘们身上,

他们至少得到了这一切,虽然有限。(13)

在艳情小说里,像这样的城堡并不少见,里面有很多姑娘准备接待成群结伙而来的骑士。《佩瑟瓦尔》里的戈万去的就是这样一个地方,他想碰碰运气。那个地方有一些遭魔法禁制被关起来的孤女,她们没有丈夫,仆人不能持戟戴甲,也都被关了起来。不过,仍然有短暂的艳遇在等待这位独行浪子,他在一些只由寡妇或姑娘当家的城堡里受到了接待。她们会自动钻进客人的被窝,还哭天抹泪、信誓旦旦地说自己是多么贞洁。这是《佩瑟瓦尔》里描绘的情景。《朗瑟洛》里描绘的是另一种情景,女人打出的是习俗的招牌,说习俗不允许她们留骑士过夜而不同床。碰上戈万那样的风流骑士,她们可以得遂所愿,但若遇到佩瑟瓦尔,情形就会有所不同,佩瑟瓦尔下意识地守身如玉,为的是去寻找圣杯(14)。遇到朗瑟洛也不行,他正一心一意爱着格尼叶夫尔王后呢!特鲁瓦的克雷蒂安利用这些资料,描绘出一些色情但充满诙谐的恶作剧场景。

因为,在“意中人”和“婚姻”之间,还有一条中间道路,那就是爱情。宣扬“彬彬有礼的爱情”的理论家说得斩钉截铁:婚姻里不可能有爱情。按照这种观点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不在少数。在骑士眼里,伉俪之爱不啻一种灾难。戈万再次遇到伊万时,伊万已经和洛迪娜结了婚,他想再带伊万去冒险,遭到了拒绝,戈万于是大发雷霆:

怎么!您结了婚,

就变成了没有价值的庸人?

因结婚而变坏,

会被圣母马利亚责怪!

不管你是以美丽的女人为友还是娶她为妻,

都应该因为她而变得更有出息,

因为,有了爱情,

不会坏了名声,也不会使价值降低。(15)

另外,在艳情文学作品中,夫妻之爱是要有牺牲的。这里说的是埃雷克,即特鲁瓦的克雷蒂安笔下那个被禁锢在婚姻里的主角。朋友们责备他,说他结了婚就不再参加任何比武了;最后,他妻子埃尼德也随声附和,结果她大倒其霉,因为从此以后她就注定了要一声不响地跟随埃雷克到处去冒险。(16)

婚姻和爱情之间的对立,不仅仅是文学作品的主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理论家也都在大谈特谈这种对立。通过皮埃尔·隆巴尔的努力,教会法接受了两种体面的结婚理由:生儿育女(犯下原罪之前的结婚目的)和预防通奸(犯了原罪以后出现的新目的)。这恰恰是圣奥古斯丁提到的婚姻的前两个好处。一切都令人非常满意,皮埃尔·隆巴尔与敌人和解,并建立了和平。在这里,隆巴尔对于封建领主世界的需要表现出了同情心。相反,不那么体面的是:获取财富以及“男人或女人的美貌常常促使被爱情搞得激情似火的人结婚以满足欲望”(17)。不那么体面但勉强还算合乎情理的是,作为一位优秀的法学家,皮埃尔·隆巴尔不得不论证,由恋爱而结合的婚姻有效!他说,婚姻源于自愿,“哪怕自愿是爱情促成的”。他举了个例子:雅各爱拉结,因此他们的婚姻有效!

约翰·克里索斯托姆不是论证过,在“伉俪之情”的发展上,比起性格的和谐,美貌根本就算不了什么吗?圣保罗说过,必须像基督爱教众那样去爱自己的妻子。基督不是娶过一个又老又脏的丑女人(犹太教)为妻,靠自己的爱(基督教)使她变得年轻而美丽了吗?(18)这一套老生常谈就这样制造出来了:因外在的美而产生的爱恋,必定是短暂的;伉俪之情应该(在婚后)产生于性格之间的高度和谐……基督教作家谈到爱情时用词模棱两可,令人生疑。

有些论述骑士爱情的著作,如小教堂神甫安德烈写的《论爱情》,虽不太重要,观点倒很明确。《论爱情》是1186年至1190年间在国王菲利普二世身边酝酿而成的。“在配偶之间,爱情不可能展示其形态,”安德烈解释,“因为,情人互相之间什么都可以很慷慨,无偿赠予,无须以需要为理由,而配偶受义务约束,彼此要服从对方的意志,彼此之间什么都不能拒绝。”由于我们不能强迫别人爱我们,所谓“夫妻义务”就是与爱情相违背的。这种说法似是而非,但振振有词,有说服力。此外,爱妻子会导致无节制的肉欲,而对于这种肉欲,不生活在一起的人更难抵挡。看得出来,这是《埃雷克和埃尼德》的艳情主题,也混杂着基督教关于婚姻里有通奸的思想(“爱妻子爱得过分的人,是通奸犯。”圣热罗姆这样说过)。

至于医生,他们把爱情冷冰冰地归入了疾病,开出了令人吃惊的药方。这种说法源于古代文明(19),经由阿拉伯人传播开来,于13世纪传入西方医学界,正赶上文学作品和教士们力图把爱情和婚姻截然分开的时候。有人想给爱情下个科学定义:爱情是“一种伴有旺盛肉欲和苦恼心情的强烈欲望”。还有人描绘了这种病的症状:伤感,一会儿笑一会儿哭,叹气,脉搏跳动加快,消瘦,面色发黄,眼睛凹陷、干涩,不停地眨眼……对病因也有说法:过剩的体液要通过性交发泄;盯着看美女,结果在心里做了病;主管想象力的功能在估计上出现了错误,过分夸大了所爱对象的优点……更主要的是,开出的药方是从奥维德所著《治疗爱情验方》里抄袭来的:活动,工作,打猎,游玩,旅行。也有人建议喝酒;去巴黎旅行,到那里可以用娱乐麻痹自己;听爱嚼舌头的老女人诽谤自己所爱的女人;过放荡生活(以免忘记了那个又恋上了这个,这段恋情完了又换上另一段)……西班牙的皮埃尔开的药则是些介乎阴谋和中学生恶作剧之间的东西,比如,把情妇的粪便放到她情人的短裤里。皮埃尔保证,那个情人一穿裤子,爱情就会烟消云散。

把“性爱”(eros)和“英雄”(heros)两个字糅合到一起,这种病后来就有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英雄之爱”。中世纪的医书里都专辟一章来谈这种病;维尔纳夫的阿尔诺甚至写了一本叫《论英雄之爱》的书。在那些尚未定型的弗洛伊德学派医生看来,这种病,对因为得不到希望中的爱情而不能使性冲动得到满足的男人,尤其危险。这类医生的思想里不存在禁止夫妻之爱的问题:伉俪之情有理性,是“温馨的爱”,而远不是完美情人那种灼热的“激情”。他们给“英雄之爱”这种病开的第一味药就是结婚。这真是奇妙的讽刺,结婚是为了治好因爱而生的病!

假定是这样,即使对法学家来说爱情不是可以公开承认的结婚理由,也不能禁止男人爱妻子了,爱情最终会在夫妇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产生。在几年的时间里,和同一个人在一张床上睡觉,在一张桌子上吃饭,会产生很深的感情,这种感情值得尊重。我们在《家长》里看到的那个吉讷的博杜安,性情急躁,毫不犹豫地就给他的长子订了一门有利可图的亲事。他自己的婚姻也是父亲包办的,娶的是个非凡的女人,生育能力尤其可观:结婚15年,给他生了10个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生孩子一点儿没有妨碍夫妻之间的感情,妻子死了以后,博杜安感到十分绝望,大病一场,医生们都以为他不行了——所有治疗爱情的药好像都没有疗效……不错,否认或忽视婚姻中的爱情,可能显得有教养,但事实常常胜于雄辩,写多少篇文章也无济于事。(20)

在文献中,爱情与“意中人”也完全势同水火;“意中人”是社会的性的中间形态。有的女人有可能独占某个受欢迎的男人,迷恋上这样的女人会让人看不起。在关于法兰西的玛丽的一首叙事诗里,就提到了这样一个由王后安排的风流场面。王后带着30个姑娘来找那些在乡间休息的骑士——“意中人”就是为这些离婚姻还很遥远的青年人专设的。可是,朗瓦尔暗恋着一位仙女,拒绝了王后向他露骨地表示的“脉脉含情”的友谊。于是,大家就责怪他,说他喜欢仆人胜于贵夫人。为了驳斥这种责难,他不得不供出自己的爱情,结果就落入了王后设下的陷阱。在《韦尔吉城堡的女主人》里,有个骑士也碰上了同样的遭遇:为了忠于秘密的爱情,这位骑士在盛宴之上拒绝了勃艮第女公爵。在《格雷朗的叙事诗》和《甘嘎莫尔的叙事诗》里,也都有类似的情况……这是在艳情文学作品里重复出现的主题。如果说,通奸依然受到公开谴责,出于嫉妒而毁坏了一桩爱情的女人也依然受到惩罚,那么,在舞会上或郊游中拒绝和别人共享快乐的男人,不准备像他那个年龄的人一样心猿意马地去风流的男人,也同样会受到责备。

爱情从婚姻和“意中人”中被排除以后,就由一种对女性服从和献身的骑士精神来引导了,而这种骑士精神也就成了爱情唯一正式的宣泄方式。套路不变:一个骑士(独身的)疯狂地爱上了一位地位高得不可企及的贵妇人,于是就去完成一系列壮举,以便有幸得到这位贵夫人的垂青。可供这类骑士模仿的有名的榜样很多:特里斯丹和其封建主子国王马克的妻子绮瑟;朗斯洛和亚瑟王的妻子格尼耶夫尔王后……情人之间不存在性的问题,至少不公然存在性的问题。如果说,12世纪的特里斯丹和朗斯洛在道德网中还有缝隙可钻,能得到所恋对象的一点点宠爱,到了这种骑士爱情在重要论文中被归纳成理论以后,道德之网就拉得更紧密了。

在乔治·迪比看来,这样构想出来的骑士爱情变成了一种教育手段——“寓教于乐”,可以教会人克制恐惧(通奸有受到严厉惩罚的危险),可以教会人控制身体(控制其性本能)。这不仅提高了妇女地位,还能驯服男人,使男人学会更好地效力。贵妇人和为她效力的骑士之间的关系,是仿照封建的附庸关系建立起来的,骑士要尽封臣的义务。这种义务观念要由封建君主的妻子亲自慢慢向年轻人灌输。通过轻松的娱乐活动,一个好战士的基本价值观就自然而然地灌输给了年轻人:忠诚、谦卑、勇敢、忘我、完全彻底地忠于女主人,进而忠于男主人。这种使教会人士大为光火、违反道德的文学作品却保持着注重实效的婚姻道德:通奸行为受惩罚,勇敢精神受褒奖,忠诚得到了承认。(21)

妆奁抑或亡夫的遗产?

这里就要说到那些被安顿在长长的接待室里等待的小儿子们了。安排他们等待,就避免了土地被无限制地分割下去。至于女儿,也必须防止她们肢解家庭遗产。在大多数实行习惯法的国家里,女孩子确实能继承采邑,也能将采邑传给自己的孩子。因此我们就看到,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在封建时代发展起来了:从前由新郎交给岳父聘金,渐渐变成了由父亲给女儿一笔财产,即父亲将女儿应得的那部分遗产作为妆奁折价打总提前交给新娘。给的是动产,通常是现金,这样就把土地原封不动地留给了长子。(22)古时候由丈夫给的那笔使妻子守寡时能够度日的彩礼,则变成了“亡夫的遗产”。

妆奁和亡夫的遗产折射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婚姻观念,是女人两种不同形象的佐证。女人是为传宗接代而从她父亲手里买来的宝贵生育者呢,抑或家里不待见、因为不是儿子就被甩掉的孩子(作为她的生活费,甩掉的时候要给娶她的那个男人一笔钱)?女人这种被推到两极的形象,从来没有这么滑稽地并存过。上个世纪,有人认为是原来的抢婚变得温和了,变成了花钱买女人了,然后,给新娘父亲再转给新娘的钱又变成了妆奁。今天比较谨慎了。如今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两个家庭间在移交对新娘的权力时交换礼物,是一种以交换抵押物担保履行婚姻的互动行为。单方面送礼的制度形成得还要晚些:由新娘的父亲给陪嫁是罗马法的特点;由新郎给钱,则出现在民族大迁移时期的日耳曼法里。中世纪的婚姻观受这两种制度的影响。

于是,这项有时含义不明确的妆奁就变成了婚姻的主要因素。对中世纪影响颇大的罗马帝国晚期法律,实际上把妆奁看成了婚礼的关键。对狄奥多尔的基本法(公元428年)来说,妆奁是婚姻合法性的证明,而到了公元458年,美佐利安(23)的一项新法又从狄奥多尔的基本法中得出这样极端的结论:没有妆奁就结婚的男女会招人笑骂,婚姻不被承认,生的孩子被视为非法。美佐利安当政的时间很短,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也就不长,并于公元463年被废除。但是,美佐利安的这项法令在教会法中留下的印记,存在的时间却要长得多:公元458年至459年在位的东罗马帝国皇帝利奥一世发布了一道谕旨,把妆奁当成了合法婚姻的标志。在罗马帝国和基督教的双重影响下,日耳曼法也把妆奁列为必须。从5世纪末的小德尼起,大多数教会法大全都把利奥一世的谕旨编了进去,12世纪的格拉西安编的一部大书,也把这道谕旨收了进去。在中世纪的习惯法里,用一句著名的话对这种观念进行了概括:“没有妆奁就没有婚姻。”(24)

可是,这句话从罗马法转到日耳曼法,意思却完全不同了:在日耳曼人看来,不是新娘的父亲给陪嫁,而是新郎给彩礼。这就是日耳曼人习惯中的“婚姻财富”,和罗马人的习惯相反;在罗马人那里,是新娘的父亲给妆奁(25)。从塔西陀公元1世纪描绘的日耳曼人的习俗中,我们了解到,日耳曼人不是从新娘家得到妆奁,而是由新郎送彩礼给新娘家。彩礼可以是牛、备了鞍鞯的马、武器……拉丁历史学家认为,这象征着新娘从此以后要参加农业劳动,或许还象征着新娘该有的作战勇气。这些更像是给战士的礼物,还可以留给日后所生儿子娶亲时当彩礼用,却更可能是给未婚妻家里的。

在6世纪颁布的日耳曼法律中,这些礼物折成了钱,并逐渐减少,变成了很小的一个数目,完全是象征性的了。有人以为,给新娘父亲的钱少了,新郎就可以给新娘一大笔钱了。(26)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存的时代,制度比较复杂,既有带到新郎家的妆奁,也有一笔给新娘的钱,为的是在她成为寡妇时生活有保障。另外还有一笔给新娘家的钱,常常是象征性的,那是为了换取监护权。用词依然模糊,意思也常常变来变去。到习惯法定型时,说到“妆奁”,指的就是新娘带来的财产,而说到“亡夫的遗产”,则指的是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对丈夫部分财产享有的权利。至于给岳父的那笔象征性的钱,则演变成了“13银币礼”。这三笔钱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变化,取决于那个国家是受罗马影响还是受日耳曼影响。

在妻子由丈夫监护的地区,比如实行罗马法的地区,管理妻子财产的是丈夫,丈夫可以动用妻子所带妆奁的收益。不过,没有妻子的同意,丈夫不能转让妻子的财产。反过来,一旦守了寡,妻子则可以把妆奁收回,归自己所有,同时取得亡夫遗产的用益权。她成了“享有亡夫遗产的人”,而这个词最后就用来专指上了年纪的寡妇。从丈夫在结婚时付彩礼,到妻子在丈夫去世以后享有亡夫遗产,过渡得明白自然。说归说,无妆奁从来也没有成为使婚姻无效的障碍。唯有偶尔出现的纪律性处罚,让人重视妆奁这件事。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倾向:把给妆奁的事先答应下来,然后在结婚以后一点一点地交付。

亡夫的遗产就这样产生了。它和守寡的联系比和结婚的联系更紧密,并于12世纪以习惯法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了。(27)亡夫的遗产不再是给妻子的一笔钱,而是妻子对丈夫部分财产的用益权,此权益受法律保护,是妻子守寡以后的生活保障。在某些情况下,领地的一部分土地专门留作此项用途:享受亡夫遗产的寡母死了以后,这块土地仍然作为亡夫的遗产,给儿子娶媳妇用。即使婚约里没有写,习惯上的亡夫遗产也必须给。一般说来,亡夫的遗产占丈夫产业的三分之一。在某些地方的习俗中,寡妇可以在两种类型的亡夫遗产中进行选择。如果两口子的日子富余,而预定的亡夫遗产(事先写在婚约中的)数目又似乎太少,她就可以放弃婚约中规定的数目,转而要求习惯上的亡夫遗产。然而,在晚些时候出现的习俗里,习惯上的亡夫遗产成了贵族特权:没有亡夫的遗产就嫁了人的平民妇女,丈夫死后会变得一无所有。

在丈夫死后才享有的这种权利之外,还要加上“13银币礼”;这是一笔赠与,从日耳曼的买卖婚姻演变而来。实际上,在撒利克法典(28)里,这是新郎给岳父的一笔钱,数目固定:如果新娘子是处女,给一个苏和一个德尼耶;如果新娘子是寡妇,给三个苏和一个德尼耶。寡妇要的钱多些,可能与已经证实她能生育有关。(29)在墨洛温王朝时代,根据罗马的继承法,这个数目可能是一个值40个德尼耶的金苏或一个值12个德尼耶的银苏。可是,到了加洛林王朝时代,苏已经不是货币单位,不再铸造。在加洛林人先祖里普利安法兰克人的制度里,一个苏值12个德尼耶,为了付一个苏和一个德尼耶,就必须拿出13枚德尼耶银币来。“13银币礼”就是这么来的。这13枚银币由新郎在婚礼仪式上交出。(30)

这项赠与经历了日耳曼彩礼所经历的同样的发展变化,彩礼可能就是从这项赠与中演化而来的:最初,礼物交给新娘的父亲,到了中世纪,就在婚礼上交给新娘了。必须说明的是,这份礼物越来越不值钱,只强化了它的象征意义,所以就演变成了一个没有什么重要意义的仪式。后来甚至还铸造过“娶亲用的德尼耶”,只当作纪念品:存世最古老的“娶亲用的德尼耶”,是14世纪铸造的。但在某些婚礼程序上,钱币要交给神甫(神甫自然地取代了父亲),好像新娘是从神甫手里“买”的。这些钱币事后都要分掉,有的分给穷人,有的分给教士,这要根据城市或地区的习俗来定。在亚眠,神甫收10枚,新娘收3枚;在阿让,13枚钱币都归神甫。在克莱蒙-圣弗卢尔,钱币放在折起来的婚书里,因此也就落到了新娘手上。在巴尔博的桑斯教区,行合手礼时,新娘手里留几枚,行完合手礼之后,新娘就把钱币装进钱袋里。(31)

这13枚钱币的含义最终还是失传了。也许,神甫们把“13银币礼”引入在教堂里举行的婚礼仪式,就是想让人把这13枚钱币的来历忘掉,因为它和婚姻要双方同意的理念过于大相径庭。后来又有人用其他解释取代了这个说法。13世纪的学者从给新娘礼物一事中看出,这是获取新娘同意的一种方法,而新娘同意从来都是婚姻的关键。(32)在阿登省,人们说这象征着基督和他的12个门徒来为婚礼祝福;出于尊重,当时用的是1枚银币和12枚合金币,事后都要分给穷人。到了重新开始铸造金币的时候,13枚金币就是一份可观的礼物了。这确实是财富的标志,付的是金币而不是娶亲用的德尼耶:1770年,玛丽·安托瓦内特从未来的路易十六手里接过来的就是13枚金币。1533年,教皇克莱蒙七世也给了他的侄女凯瑟琳·德·美第奇一笔特殊的婚礼礼金,是一些专为她结婚而用纯金打造的圣牌。

这种习俗到19世纪依然存在——在乔治·桑的小说《魔沼》中的婚礼上还可以看到;在某些地区,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20世纪。13枚金币,有时简化为一笔婚礼礼金,可以和妆奁混在一起,由新娘带到夫家:巴尔扎克的小说里,高老头给女儿欧也妮准备的嫁妆就是这样。巴尔扎克明确写道,在贝里,这种婚礼礼金有时可以由12枚金币构成,是一大笔进项。

中世纪婚姻中存在的习俗,在钱财方面主要就是这些:由新娘的父亲准备的妆奁,特别是在实行罗马法的地区;丈夫死后,从丈夫财产中划拨出来的亡夫的遗产;举行婚礼时交的13枚象征性钱币。罗马习惯或日耳曼习惯中提到的其他安排,最后不是合到了妆奁里,就是合到了亡夫的遗产中。

因此,在早期的日耳曼法中,给新娘的礼物和给新娘父亲的钱是分开的:给父亲的钱是彩礼,标志着两家联姻,在婚礼之前交付;另一项是“贞操费”,和完婚相连,是新婚之夜过后,第二天早晨交给新娘的,这是“清晨的礼物”,我们在《皇族与平民女子的婚姻》中还能看到这种礼物的遗迹。到中世纪,这种礼物将和亡夫的遗产混为一体。直到16世纪,即便已经没有了这种传统,习惯上却依然保留着一句谚语:“女人是在睡觉时挣得亡夫的遗产的。”(33)但是,教会掌管婚礼以后,不能接受这样的性干扰,那会使没有完婚的婚姻——如圣母马利亚和许多圣徒的婚姻——受到玷污,使之失去合法性……于是,一种象征性的完婚形式应运而生,这种形式至今依然是民间婚礼的组成部分:新婚夫妇在行过祝福礼之后(或世俗婚姻中在订婚之后)接吻。最初,这一吻并非什么柔情蜜意之举,而是一个庄严动作,没有这一吻,新娘就得不到亡夫的遗产。这就是当时所说的“由接吻而得到的权利”。

这个被认为取代了过于露骨的“贞操费”的接吻权,也是从罗马法中借鉴来的。在君士坦丁时代,如果未婚夫对未婚妻有所馈赠,他必须当着证人的面吻一下未婚妻。如果这对未婚夫妇在结婚典礼之前有一个人死了,馈赠物的一半要留给生者,另一半给死者的继承人。如果死的是未婚夫,未婚妻就留下一半馈赠物;如果死的是未婚妻,就由她的继承人代替她拿这一半。假如没有接过吻,就会宣告馈赠无效。至于未婚妻送给未婚夫的礼物(非常罕见!),结婚之前未婚夫妇若有一个死了,这项馈赠永远也不可能归未婚夫或他的继承人所有。所以,这是对未婚妻的保障。(34)

可是,在中世纪,由接吻而得到的权利和亡夫的遗产被混在一起了。由接吻而得到的权利指的是妻子在丈夫死后继承的丈夫那部分财产,特别是在南方地区,离罗马语汇和妆奁制度越近的地方越是如此。在利穆赞,“由接吻而得到的权利”,其中的“吻”这个字最终竟意味着“丧事”,因为只在丈夫死了以后才使用。地方习俗为那部分遗产规定了一个数目,通常为妻子所带妆奁的一半。比如,如果妆奁值1000利弗尔(35),丈夫就要在接过吻之后添上500利弗尔。这1500利弗尔由丈夫管理,收益也归他。但是,他死了之后,这笔钱就全部归他的未亡人所有了。遗产清理完毕之后如果有欠债,在诸多欠债中,寡妇的妆奁和亡夫的遗产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很难说中世纪的那个“吻”和我们所说的吻完全就是一回事。今天的婚礼程序中仍然规定有接吻,但意思不明确:在某些文献中,除了丈夫在结婚典礼上要交给妻子的那份定有亡夫的遗产的婚约,好像这只意味着寡妇的权利。这样一来,可能就把和性契约的完成连在一起的妆奁极大地淡化了。然而,在中世纪的婚礼中,接吻一直存在,但和新郎在望弥撒之后从神甫那里接受过来再传给新娘的“平安之吻”截然不同。(36)

给彩礼在中世纪占多数,不管是以亡夫的遗产的形式给,还是以接吻以后往妆奁中填钱的形式给。它与罗马人的由新娘的父亲给妆奁并存,两者处于竞争状态,尤其是在对罗马法一直表现敏感的地区,而且特别是罗马法在12世纪的意大利恢复之后。当时,父亲给女儿在夫家生活所需要的钱,数额相当于遗产中的那部分动产,留给男性继承人的采邑要保持完整。家庭财产稳定的时候(土地不动产的情况常常就是如此),女儿的这一部分很容易估算。但在可以突然暴富的市民家庭中,制度于男性继承人有利,其遗产继承份额在父亲死的时候确定。

然而,给出阁女儿的这笔钱可以是个很大的数目,而为君主的女儿置办嫁妆,又正是封臣们要效力的一件事。不过,我们已经发现,有些市民想靠着他们能够给女儿的钱,挤进自成一体的贵族阶级。如果真像写于13世纪下半叶的《茹富鲁瓦传奇》所说的,市民们可就倒了霉了。书里的那个年轻贵族茹富鲁瓦,本着骑士之爱的传统,在勾引一个被丈夫小心翼翼地守护着的年轻女子。茹富鲁瓦像所有的骑士一样,挥金如土,没过多久就不得不想办法去弄钱,并为此利用了一个有钱市民对他的轻信。那市民把妆奁丰厚的女儿许给了他,还建议他减少开支。妆奁很快被挥霍一空。一旦可以亮出自己的身份了,茹富鲁瓦就立即毁婚,重拾旧情。只是因为英国国王发了善心,局面才得挽救:被休弃且名誉受损的女人又找到了一个丈夫,国王借此机会把她丈夫被没收了的财产发还给了他。这桩婚姻更像是对那个贵族丈夫的惩罚,而不是对那个被遗弃的市民女子的怜悯。这部传奇小说要表达的主旨,很可能是贵族对于金钱和象征金钱的市民的传统鄙视。(37)不过,书中主人公的无礼行径也表明了,不再由爱情支撑、完全变成了金钱事务的婚姻,其形象会堕落到什么地步。

不过,金钱婚姻的主题要等到文艺复兴时期才能得到充分发展。那个时候,日耳曼制度在罗马制度面前土崩瓦解,婚姻常常会变成“妆奁竞赛”:莫里哀的《悭吝人》使我们将这种古典制度铭记在心。根据这个制度,父亲应该为女儿准备妆奁,以便给她找一门体面亲事。我们将会看到,这种罗马式的妆奁会给古典婚姻造成什么样的混乱,这样的混乱在一些地方一直延续到20世纪。

父亲把我嫁给了……

让我们来听听15世纪诺曼底一个年轻姑娘的抱怨吧:“父亲把我出嫁,/一大早就离开了家;/嫁的是个农民,/不知好歹,/更不知体面是啥。”还有17世纪一个姑娘的抱怨:“父亲把我嫁给了一个驼背,结婚的第一天,他就对我连打带捶。”17世纪的诗人斯卡龙懂得自嘲,是个很值得尊敬的作家,以下是他引用的一个姑娘的话:“父亲给了我一个丈夫,天哪!那是个什么人啊!个子那么矮!/父亲给了我一个丈夫,天哪!那是个什么人啊!他怎么那么矮!”也不要忘记被证实了是18世纪初的一个姑娘的话:“父亲也把我嫁了出去,/我听到了纺车的响声。/他把我嫁给了一个老头,/那老头一无所有。/我听到了纺车的响声。/我听到了纺车的响声。”(38)

在15世纪至17世纪一些看得出来是出自文人之手的民歌里,“嫁得不好”是最常见的主题。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说明这是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着的一个事实。针对这种情况,罗马法和后来的教会法先后进行了几个世纪的斗争,但一直没有奏效。事实上,在所有的原始文明中,婚姻都一直是男人们的事,不容女人置喙。女人充其量也只是在某些情况下,认为自己嫁得不遂心、受到了虐待时,埋怨父亲几句,发发牢骚,跟古希腊的情形一样。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如此,女权是文明进化带来的,是后来才出现的。在罗马式的婚姻实践中,从婚姻意味着把女子从父亲手里交到丈夫手里,到女子在婚姻中可以保有自己的权利和财产,是一个转变,这样一种转变也是后来到了帝国时期才实现的。罗马人的那个双方自愿原则,把婚姻置于夫妻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一直受着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家长的严重抵制。从朱利亚法(公元前17年)起,遇到父亲反对自己的婚姻时,女儿仅仅享有向法律求助的权利。只有在对女子的终身监护权被废除了之后,双方自愿原则的理论才得以实现。教会当时想把这种监护权接过来,但立即遭到了日耳曼法的反对:根据日耳曼法,父权要交给丈夫,变成夫权。

教会可能反对过婚姻中的父权,而且一直明确表示,为使婚姻合法,双方自愿必不可少。可是,在很长时间里,神甫没有实质性地插手婚庆的事。只是到了12世纪教会想独揽婚姻之事时,检查双方是否自愿才成为婚礼上的一项内容。举行婚礼之前,神甫要问男女双方是不是自由结合的。在南方的仪式上,神甫甚至还要问他们是否相爱,但北方的习俗还没有走到这一步!像皮埃尔·隆巴尔那样超前的法学家都非常肯定地说用不着父亲同意,在罗马法的影响下,迟早会使仪式中的一切都从属于男女双方的自愿。在12世纪鲁昂的一本宗教礼仪书中,13世纪的人在这一段里加上了:“根据法律,只需要他们本人同意;在一桩婚姻中,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其余的一切,哪怕已经当众举行了婚礼,都不能算数。”(39)

面向在俗教徒的文学作品,语言通俗,不管是书面的还是教士们口头传播的,都是有力的武器,有助于使这种婚姻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扎根。12世纪的一部武功歌《昂斯托讷的伯夫》,描绘了这样的场景:一个被迫出嫁的姑娘断然不从,在神甫面前,她只要说一个“不”字就够了:

先问于德梅尔:

“您愿意娶这位眉清目秀的女子为妻吗?”

“愿意,”他回答,“我非常愿意,

我要把整个勃艮第都给她……”

“您呢,年轻的姑娘,我看到您满眼泪花,

您愿意嫁给这个出身高贵的男人吗?”

“先生,”姑娘说,“看在上帝的分上,可怜可怜我吧,

他是个十足的叛徒,无论如何我也不会嫁给他。”(40)

违背女人意愿而把她嫁给一个男人是异教徒撒拉逊人的做法,从《进入斯帕涅》里得出的结论就是这样。骑士罗兰来到东方,正赶上波斯国王想把女儿嫁给邻国那位上了年纪的国王。公主拒绝,但她父亲不敢食言:老国王是个“暴君”,富有而强大,是维厄·德·拉蒙塔涅的堂兄。波斯国王召集属下大贵族开会,却没人敢出头保卫公主。

打听完是怎么回事之后,作为一个英勇的骑士和虔诚的基督徒,罗兰挺身而出去解救那个年轻姑娘。“您知道我为什么要管这件事吗?”罗兰问,“是因为您那些大贵族,他们竟如此不堪,没有一个人敢说一句话来保卫您应有的权利。不过,既然命运把我带到了这里,我就要对您说,我准备进行这场战斗。我完全出于自愿,为的是实实在在地证明,违反男人或女人意愿的婚姻是藐视上帝的戒律。够了,我不再多说什么了。”(41)罗兰打败了暴君麾下的高手,使12世纪的教会法取得了胜利。

在武功歌里,年轻姑娘当着神甫的面说“不”,或是凑巧遇到个救美的英勇骑士,就能够使婚礼不能举行。但这只不过是作者的善良愿望罢了,并非社会现实;在这里,文学作品又一次歪曲了社会现实。有哪个年轻女人胆敢如此反抗家长的权威?又从哪里冒出个罗兰来保护她啊?而且,理应支持女人自由择夫的神甫们,自己就不敢公然鼓动姑娘造反。乔治·迪比反对这种理论性作品,他搜集到的另外一些例证说明,女儿拒绝服从父亲被视为犯罪,是要受到上帝惩罚的。当然,除非是因为姑娘秘密发愿想当修女,在这种情况下,人的意志必须让路。但经常有这种情况,女孩子年纪很小就订婚,至于小姑娘是否愿意,很难了解。于是,在小姑娘不能用语言表达的情况下,只要笑一笑,也就足可以使婚姻成立了(42)……

由包办婚姻向所谓的自愿婚姻过渡,在结婚仪式上以象征性方式表现。在12世纪最初的一些典礼规则中,神甫介入,依然只是为了批准事先已经结成的婚姻。实际上,到那时为止,仪式还一直在家里举行。新娘的父亲把女儿交给女婿,把两个人的右手结合在一起:这就是我们在吉讷伯爵的婚礼上还能看到的情况。向由神甫主持婚礼过渡,应该尊重这种传统。1150年之前雷恩地区的一本弥撒经本,就要求神甫“根据习俗”让家长在教堂前把女儿交给新郎。把新婚夫妇的手结合到一起的依然是父亲(或最亲的亲属)。神甫让他们进入教堂,是为了给婚姻祝福,而婚礼是在没有神甫参与的情况下完成的。在教堂门前举行婚礼依然属于世俗婚礼;进入教堂这个圣地,只是为了给已经“礼成”的婚姻祝福。当然,为了给婚姻祝福,神甫就需要进行一番检查,看看婚礼是否是按照教会的规定举行的,也检查一下夫妇二人是不是出于自愿。那些象征性的东西——结婚戒指、13枚钱币、婚约等等,也都是在教堂外面交给新娘的,但神甫可以为这些东西祝福。

就这样,一点一点地,本堂神甫就在由他监督进行的结婚仪式中开始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取代了父亲,代替父亲把新娘交给新郎,借以表示神甫保证新娘的选择是自由的。13世纪下半叶鲁昂的一本弥撒经本提供了一个中性的说法:父亲把女儿交给女婿,但女婿又立即把新娘交给神甫,而神甫再马上把新娘还给新郎。这种像跳芭蕾舞似的把新娘交来交去的情况,只在一本弥撒经本里有记载,可能被认为太过繁杂。50年之后,在莫城的教皇与主教仪典(1280年前后)里,我们发现了法国由神甫把新娘交给新郎的第一个实例,两人的手也由神甫结合,神甫还检查了两个人是否自愿。到了中世纪末期,这就成为最普遍的程式了。

下面是巴黎圣维克多修道院14世纪的规定:“把新娘交给新郎,应按如下方式进行:神甫拿起两个人的右手,把两只手合到一起,就像发誓的人必须做的那样。接着,神甫要问:‘某某兄弟,你愿意娶某某女子为妻吗?’被问的人答:‘我愿意。’‘那好,我现在就把她交给你,不管她是健康还是生病,你都要把她当作你的合法妻子;你要像我主上帝所叮嘱的那样,像圣保罗所证实的那样,像神圣的教会所主张的那样,保证永远做她的忠实伴侣。你同意吗?’被问的人答:‘我同意。’然后,神甫再把上面说过的话对新娘说一遍,问新娘是否愿意以某某为夫。”(43)

这种发展变化,在不同的国家发生在不同的时代。在西哥特人的国家(主要是西班牙),从11世纪起,由家长把新娘交给神甫,由神甫行合手礼。在其他国家,由父亲把新娘交给新郎的规矩一直延续到14世纪至15世纪(例如意大利半岛的卡普),甚至延续到20世纪(英国)。在法国,这一过渡是在13世纪完成的,在某些教区(埃夫勒和亚眠将这种原始程式一直保持到16世纪)还要晚些。这个阶段是所谓的“被动给予”阶段:神甫分别问新郎和新娘,是否愿意接受对方做配偶,而新郎和新娘只是表示同意。到了下一个阶段,新郎和新娘将要真正对话,这就到了所谓的“主动给予”阶段。

这第三种程式,从12世纪起就已经有人作为理论提出(44),自14世纪开始推广,到17世纪占了主导地位:新娘不再由父亲交给新郎,也不再由神甫交给新郎,而是新婚夫妇彼此把自己交给对方了。桑斯教区巴尔博的一本宗教仪典(14世纪末)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那是一部用拉丁文写的著作里的一段法文:“这时,神甫就把两个人的手结合到一起,对新郎说:‘某某,跟着我说:我要娶你为妻,一辈子忠实于你,和你共享我的财产,不管你是健康还是生病,我都会始终不渝。’新郎向新娘说完之后,神甫再让新娘把同样的话对新郎说上一遍。”1363年至1368年间出现的阿维尼翁的一本宗教仪典走得更远,因为那些套话要由新婚夫妇自己说,神甫不再参与,合手的事也由新婚夫妇自己做了。这种“互相给予”的方式于1614年推广开来:神甫要求新婚夫妇自己把右手合到一起。父亲和神甫都不再插手婚礼,这意味着男女双方都是自由的、自愿的。我们会注意到,在互相表示同意的时候,是男人首先把自己交给女人的:我们离早先那种“把妻子交给新郎的传统”已经很远了。

动作上的这种逐渐演变,释放出了“两手结合”的新含义:不再是神甫,而是上帝把新婚夫妇结合到一起的,在中世纪末期的油画里,新婚夫妇的手是裹着主持婚礼仪式那位神甫所佩圣带出现的。原始婚礼中那种“把妻子弄到手了”的含义消失了。日后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能看到原始婚礼的痕迹。对于拿破仑和玛丽-路易丝1810年的婚礼,普吕东就是这样画的:画中的拿破仑皇帝抓着妻子的手腕。就好像画家想通过男人对女人的这种优势,来肯定通过大革命上升到主导地位的法国民众对欧洲腐朽君主制的优势似的,法国人已经把欧洲君主制搞得后继无人了……这是个个别情况,而且以象征意义自证合理:皇帝的婚姻实际上被比作了神的婚姻,即海格立斯和赫柏(45)的婚姻。从由父亲把女儿交给女婿的原始做法里保留下来的习俗,是让新娘挽着最亲长辈的胳膊进入教堂。追本溯源,“求婚”(“要求得到姑娘的手”)的说法也来自这里。然而,从12世纪开始,“合手”不再象征着“交人”,而是象征着履行婚约,“就像那些作了许诺而承担义务的人一样”,圣维克多的宗教礼仪书里就是这样写的。

然而,直到16世纪,做父亲的仍然可以不求助于本堂神甫就嫁女出阁,不但不请神甫主持仪式,甚至不请神甫当正式的结亲证人。所以我们就能在薄伽丘的作品里看到下面这样的故事:女儿和一个青年男子睡在一起,被当爹的撞了个正着。那青年人很讨他喜欢,他非但没让人把小伙子处死,反而向老伴借来结婚戒指,立即把女儿嫁给了他!(46)当着公证人的面就能举行民事婚礼的习俗,意大利保持得确实比法国长久。

尽管特兰托主教会议作了决定,把双方互表同意当成婚姻唯一基础和圣事内容的双方同意原则的理论还是流传下来了,强制规定婚礼要有神甫在场。实际上,神甫在场只起个权威见证人的作用,不是婚礼的主持人。神甫用来确认婚姻的套话可能在于强调他的作用——“我以圣父、圣子、圣灵的名义把你们结为夫妇”,或者说一些“和每个省的传统宗教礼仪规定相符的类似话语”。但真正的行动是新婚夫妇的行动:神甫不再把新娘交给新郎,而是把他们结合在一起。这个理论就是现代教会的理论:“使婚事得以成立的,是男女双方在几个懂法律的人之间合法地表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是人世间任何力量所不能替代的。”由约翰-保罗二世于1983年编订出版的教会法典,白纸黑字,就是这样写的。1994年发表的《告家庭书》提到,作为“受过洗礼的人”,夫妇“在教堂里就是婚姻的圣事执行者”(47)

民法也只是在新婚夫妇都是未成年人时才要求征得家长的同意(第184条),因为结婚的法定年龄,男的定在18岁,女的定在15岁,都是在成年之前(第144条)。使婚姻得以成立的,仍然是彼此表示的同意,但面对市长或神甫说的那句“我愿意”不是圣事用语,双方同意只要表示出来就够了,可以用文字表示,或者,如果两个人都是哑巴,用动作表示也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中世纪显现出来的发展变化,神甫的作用倾向于由公务员来取代。从前,人们认为,填写了结婚登记表,婚姻才成立,因为主管户籍的公务员不满足于像神甫那样只当个见证人。后来,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彼此表示同意应该比填写结婚登记表来得重要。当然,这种区分纯粹是理论性的:只有在那位主管户籍的公务员没来得及确认互表同意之前就死了的情况下,区分才能成立。不过,这种区分却明显地表达了一种愿望,一种确认双方同意的原则占有优势地位的愿望。从此以后,无论是在市政厅还是在教堂,都不再是嫁闺女娶媳妇,而是儿女们自己结婚了。


(1) Lambert d'Ardres, Historia comitum Ghisnensium,第149章,载斯克里普托尔著作第24卷,148、637—638页。乔治·迪比研究过吉讷的阿尔诺的婚姻,58、29—32页,57、269—300页。我有意识地使自己不越出阿尔德尔的朗贝尔的描述,而乔治·迪比对这番描述所作的细致研究补充了描述的不足。

(2) Georges Duby, 58, p.15.

(3) Éditée par J.L.Perrier, Paris, Champion, 1931(C.F.M.A., no 66).

(4) Aye d'Avignon, vv.40-129, éd.F. Guessard et P.Meyer, Vieweg, 1861(Anciens poètes de la France). pp.2-5.

(5) Girars de Viane, p.35; Departement des enfans Aimeri, B.N., ms F. Fr.1448, fol.87 ss.; Guy de Nanteuil, vv.481 ss.; Garin le Lorrain, t.I, pp.157-158. Les quatre exemples sont cités par Léon Gautier, 82, pp.343-346.

(6) Dauvillier, 51, pp.189-191.

(7) Sur cette pratique de la cour anglaise, voir Cecily Clark, 《La réalité du mariage aristocratique au XIIe siècle:quelques documents anglais et anglo-normands》, dans 36, pp.17-24.

(8) Voir aussi, sur ce sujet, Mousnier, 150, pp.94-95.

(9) Boccace, Décaméron, III, 9.

(10) Bocace, Décaméron, X, 10.

(11) 居约著作,91、349页。居约提到了1612年一位士兵婚姻取消的事,那桩亲事是该士兵在奥斯坦德被俘期间订的,根据他母亲的意见取消了。居约还提到1700年洛林的亨利二世取消婚姻的事,而这桩婚姻是60年前结成的!

(12) Publié dans Launoy, 110, p.47. Voir aussi Guyot, 91, p.349.

(13) Chrétien de Troyes, Yvain, éd.Mario Roques, Paris, H.Champion, 1982C.F.M.A., no 89)vv.2444-2453:《Les uns et les autres courtisaient, car il y avait bien quatre-vingt-dix jeunes filles semblables [à Lunette, qui accueille Gauvain], car il y en avait plus d'une belle et gente, et noble, et gracieuse, et honnête, et sage, et grande dame, de haut parage, Ainsi, ils pourront prendre un grand plaisir à les enlacer et à les embrasser, à leur parler, à les regarder à s'asseoir à leurs côtés:ils en obtinrent au moins tour cela.》

(14) 圣杯,即耶稣在最后的晚餐上用的杯子,后又用来盛耶稣自十字架上流下来的血。——译者注

(15) Chrétien de Troyes, Yvain, vv.2486-2494. 《Comment! Serez-vous désormais de ceux(ainsi parlait messire Gauvain)qui ont moins de valeur à cause de leur femme? Qu'il soit honni par sainte Marie, celui qui se marie pour devenir pire. Il doit devenir meilleur grâce à une belle dame, celui qui l'a prise pour amie ou pour femme, car il n'est pas juste, à cause de cet amour que son renom et son prix diminuent.》

(16) Chrétien de Troyes, Érec et Énide. Sur la faute d'Énide, voir René perennec, 《La ‘faute’ d'Énide:transgression ou inadéquation entre un projet poétique et des stéréotypes de comportement》, dans 36, pp.153-159 et Karl-Heinz Bender, 《Beauté, mariage, amour. La genèse du premier roman courtois》, ibid., pp.173-183. Ils résument l'essentiel de la bibliographie plus ancienne sur ce sujet.

(17) 皮埃尔·隆巴尔:《格言》,1.IV, dist.XXX, 4, P.L.,第192卷,140, col.918,“de causa finali coniugil”。特兰托主教会议后来又确认了婚姻的这些次要理由(能生个继承人、有钱、貌美、出身显要、性格相似……):这些理由无可指摘,因为并不违反婚姻的神圣性,但结婚的真正理由还是互助和为上帝生些仆人的愿望(38、328页)。

(18) Troisième homélie sur le mariage, P.G., t.51,141, col.225-242, traduite par F.Quéré-Jaulme, 170, pp.57-58.

(19) Sur cette question, voir Danielle Jacquart, 《La maladie et le remède d'amour dans quelques écrits médicaux du Moyen Âge》. dans 36, pp.93-101.

(20) M.G.H. Scriptores, 148, t.24, pp.593 et 601.

(21) Voir Georges Duby, 《A propos de l'amour que l'on dit courtois》, dans 58, pp.74-82:57, ch.XI, 《littérature》, Monique Santucci, 《Amour, mariage et transgressions dans le Chevalier au lion ou Il faut transgresser pour progresser》, dans 36, pp.161-171.

(22) Voir Duby, 58, p.24.

(23) 美佐利安(457—461在位),西罗马帝国皇帝。——译者注

(24) Formule du roi Ervig, dans l'édition de la loi des Wisigoths révisée en 681, tirée de la novelle de Majorien(M.G.H. Leges Uisigothorum, III 1,9,148, p.111). Sur l'origine de la dot, voir Gaudemet, 80, p.104, et 《Le leges du droit romain en matière matrimoniale》, dans 133, pp.151-155, ainsi que les articles d'A.Lemaire, 119 et 120.

(25) 这是日耳曼人的习俗呢,抑或受了基督徒宣传的男女平等的影响?在婚姻的象征体系中,由男方出彩礼的事从圣奥古斯丁时代就有了,某些历史学家故意缩小这一习俗中的日耳曼影响。夏尔·勒菲弗反对19世纪提出的受日耳曼影响的说法,他于1900年发表观点,说那是因为法律的基督教化引起民风变得淳朴所致(115、472—474页)。依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丈夫以“伉俪之爱”的名义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送给妻子,使她一旦守寡后生活也能有保证。不过,在夏尔·勒菲弗写这些文章的时代,已经出现了在法国古老法律中消除日耳曼影响的倾向。晚近的一些作者又回到了日耳曼影响的推论上来,但做得比较有分寸。勒迈尔(119、419及其后数页)谨慎地提到了基督教的影响,并旧事重提,说圣奥古斯丁在文章里讲过,他认为教众就得到过基督的彩礼。

(26) Voir Zoegger, 209, pp.55-78 et 139-150 sur la dot maritale et le prix des noces, et la mise au point de Goody sur les anciennes théories, 87, appendice II, pp.243-264.

(27) Voir Lemaire, 118, pp.569-580.

(28) 5世纪征服高卢的撒利克人的法典,颁布于6世纪初。法典规定,女儿不得继承土地。——译者注

(29) 这里遇到的又是这个问题:是买卖婚姻,还是表示认可双方同意而送的礼物?既然妻子不能像奴隶似的再卖出去,就不能说是买来的。日耳曼人的证据出现得较晚,起源于习俗已经礼仪化的时代。不过,若是和美索不达米亚时代的情况相比,人们就会普遍怀疑“买卖婚姻”的深刻意义。

(30) Voir Chénon, 41, pp.51-65.

(31) Voir Molin/Mutembe, 142, pp.180-186.

(32) Voir Michel Salvat, 《Barthélémy l'Anglais et Gilles de Rome, ‘conseillers conjugaux’ au XIIIe siècle》 dans 36, p.438.

(33) Voir les Institutes de Loisel, livre I, titre III, ch.V(no 140),125, t.I, p.173. Il s'agit déjà d'un ancien adage; de son temps, le douaire est acquis dès la bénédiction nuptiale.

(34) Décret de Constantin, dans le Code théodosien, 1.III, tit.5, V, éd. Godefroy, 1736, t.I, p.307.

(35) 利弗尔是法郎出现前的货币单位,币值因时代和地区不同而异。——译者注

(36) Sur le baiser en cours de messe, l'évolution sémantique de l'osculum, le baiser de paix après l'Agnus Dei, voir Molin/Mutembe, 142, pp.187,198,219-220, Zoegger, 209, pp.133-138. Voir aussi Du Cange s.v.osculum et Chénon, 41, ch.II, pp.15-25(baiser de fiançailles).

(37) Roman résumé et commenté par Jean-Charles Payen dans 《La crise du mariage à la fin du XIIIe siècle d'après la littérature française du temps》, dans 67, pp.413-430.

(38) Les quatre chansons sont citées dans H.Dauvenson, 52, no 62 à 65, pp.372-380.

(39) Sur tout cela, voir Molin/Mutembe, 142, pp.63-76.

(40) 《On appelle d'abord Huidemer:Voulez-vous avoir cette dame au visage clair? — Oui, dit-il, je le désire fortement. Je lui donne toute la Bourgogne en franchise. — Et vous, jeune fille que je vois pleurer, voulez-vous prendre cet homme de noble race? — Sire dit-elle, pitié, pour l'amour de Dieu. Je ne prendrai pas ce traître prouvé》 Beuves d'Hanstone, B.N., ms F. Fr. 12548, fol. 130, cité par Gautier, 82, p.254.

(41) Cité par Gautier, 82, p.357, n.1.

(42) Duby, 58, pp.38-39.

(43) Sur tout cela, voir Molin/Mutembe, 142, pp.77-133. Les rituels cités sont traduits de l'annexe du même livre.

(44) 圣维克多的于格:《论圣事》(Hugues de Saint-Victor, De Sacramentis), I.II, p.II,第5章,P.L.,第176卷,140,col. p.488。这第三种形式,莫兰/米唐布后来在皮埃尔·隆巴尔、亚历山大三世和索尔兹伯里的理查德(1217)等人的著作里都发现过。

(45) 希腊神话里的英雄和青春女神。——译者注

(46) Boccace, Décaméron, V, 4.

(47) Code de Jean-Paul II, 1983,100, can.1057, §1. Lettre aux familles, 1994,102, p.27.

封建制度下的思想开化,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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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封建社会之中,家庭就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则是组成家庭的重要条件。清朝作为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婚姻制度自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封建制度下的思想开化,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宫廷女性

清朝的婚姻制度,实际上本质也是在此前各个王朝基础上累积形成的。这种情况下,自然在很多方面还保留着前朝的特点。

比方说主流思想依旧是儒家思想,那么在清朝的婚姻制度中,肯定遵循儒家宗法血缘的一系列原则

清朝的婚姻类型相当丰富,各种形式下的婚姻都是存在的。同时,清朝的婚姻制度所呈现的特点,也与当时的时代特征有着密切的联系。体现了清朝时期婚姻思想观念的演变,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封建制度下的思想开化,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一、延续前朝——在此前思想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封建社会大都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这种情况下,家族之中相当注重宗法血缘关系

毕竟只有在这种制度之下,才能够维护王朝的统治。早在氏族社会的末期,就已经呈现出父系社会的传统习惯了。

注重宗法血缘的情况下,又加上了辅助性的理念三纲五常。在这种思想基础上,清朝的婚姻制度逐渐地确立了起来。

这一时期的婚姻,几乎没有什么自主性,大部分的决定权,都掌握在父母的手中。

封建制度下的思想开化,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自封建社会建立之后,就相当的注重礼制。因此在结婚之后,女子就需要遵循一定的封建礼制,像三纲五常这些都是最基本的

其实众所周知,清朝是由满族人建立的,但是在入关之后,满族人逐渐受到了汉族礼制的影响。甚至还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调整法律和礼制之间的关系,促进两者之间的融合。

封建制度下的思想开化,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农耕社会

清朝的统治者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在全国范围内大肆的推崇儒家学说。

在儒家学说之中注重尊卑有别,男女有别,根据不同的身份,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自然也会有区别。

不光是宫廷之中存在着身份上的等级差,即便是在百姓之中,也依旧存在着这种拆差别。甚至,共处一个家庭之中的夫妻,都体现出了不平等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当低。即便是丈夫死后依旧不允许改嫁,要一辈子为丈夫守节。同时,清朝时的婚姻形式,也发生了许多的改变。

封建制度下的思想开化,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童养媳,赘婚在这一时期都逐渐的出现了。这其中许多婚姻形式都是官府所认可的,当然也有不少是被禁止后依旧存在的。

二、形式多样——清朝婚姻形式相当丰富

在封建社会之中,最常见的、且被官方认可的婚姻形式就是聘娶婚。这一婚姻形式不光是在清朝,在此前的各个王朝之中,都是普遍适用的一种婚姻形式。

封建制度下的思想开化,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清朝成婚

这一形式下的婚姻,必须要遵循固定的流程制度。一般来说得需要男女双方父母的商定,然后还得有媒人作为中介,包括成婚都有一个固定的流程,这在当时被称作是“六礼”。

《礼记》之中记载:

“婚姻合法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如果说聘娶婚是最为常见的婚姻形式的话,那么下面所说的这几种形式,就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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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

像抢夺婚在当时也是常见的一种,这种婚姻形式不像是聘娶婚那样,得遵循一系列的流程,相对来说要简化很多,没有那么的正式。即便是父母不同意,没有媒人做中介,男女双方依旧可以成婚。

抢夺婚的话,大都出现在一些偏远的地区。这一传统也是来源于古代的战争,毕竟战争时期就会出现抢夺妇女的情况。

这种婚姻形式对于社会稳定来说,相当的不利。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清朝中期开始,就在法律之中明令禁止这一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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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兵场

抢夺婚分为多种不同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之中也进行了不同的法律惩罚规定。如果是想要抢夺钱财,顺道将人也给抢走的话,这种情况就会被判处死期缓刑

如果说只是进行了抢夺,但是并没有进行奸淫的话,判决相对会轻许多。

等发展到了晚清时期,社会状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尤其是西方的一些思想逐渐地传入了我国,这些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当时的婚姻制度

男女双方都开始追求婚姻自由,父母基本上很少会干涉子女的婚姻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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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自由的婚姻形式最早出现在知识家庭之中,并且这一时期的清朝统治者也承认这种自由婚姻的形式,甚至将这一婚姻形式纳入了法律之中。

大清律集解附例》之中记载:

“若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叔伯父母,姑兄为定婚,而卑幼自聘妻,已成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遵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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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留学生

除了上面所说的这几类婚姻形式以外,清朝时期还有一种婚姻形式,就是童养媳

童养媳最早出现在宋朝,因为农耕经济之下,劳动力是相当重要的发展资源。所以,在这一时期政府就提倡早婚早育的。

童养媳一般在刚出生时,就会被婆家抱回去抚养,等到了成年之后再和男子成婚。不过童养媳在婆家的身份地位并不高,不能跟正式聘娶的妻子相比,毕竟婆家需要将其从小抚养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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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角度上看,在清朝的各种婚姻制度中,这种童养媳制度算是相当残忍的一种制度了。

其实从具体的制度来看,清朝的婚姻制度对于王朝发展,乃至后世各种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毕竟婚姻在哪一时期都存在的。

这些影响之中既有好的,自然也有不利的影响,这些不足之处也是后世需要去避免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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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宫廷

三、意义深远——既有利处亦存在不足

清朝从后期开始,西方的各种思想就开始逐步的传入到了我国。其中还渗透着不少的进步观念,这些进步的观念逐渐的影响到了婚姻制度,因此就推动了清朝婚姻制度的发展。

清朝同样是封建王朝,既然是封建王朝,那么自然皇权就是最大的。因此,秦朝婚姻制度之中才会出现所谓的三纲五常。

随着王朝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西方思想传入之后,清朝原先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也在发生松动。

原先用来束缚婚姻的伦理纲常,渐渐地不再那么坚固了,人们也更加的追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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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婚仪式

清朝后期在法律之中明确了一夫一妻制,甚至许多官宦世家都不再出现纳妾的现象了,甚至如果丈夫存在婚外性行为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严肃的处理

但实际上现实的情况却是,虽然说法律之中对于一夫一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在法律之中明确规定,违反这一规定如何去处理。因此,纳妾的风尚并没有根本上被制止住。

清朝的婚姻制度中就可以看出,明显就是这么一个情况。法律之中规定的,跟社会上所流行的具体情况完全是脱节的。这样一来法律就失去了他的规范作用,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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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妻四妾

像清朝的法律之中明确规定——禁止同姓之间结婚。这一制度,不管是对于当时的社会来说还,是后世来说都是意义非凡。

毕竟这样一来,能够避免发生一些有违伦理道德的事情,这种禁婚制度对于现世来说影响同样是相当大。

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社会上同姓近亲结婚的情况相当普遍。即便是法律之中明确进行了规定,依旧是履禁不止,完全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可操作性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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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巡

在西方思想传入我国之后,清政府并不是完全的坐以待毙,尤其是在发生了各种民间起义之后,统治者开始反省现行的统治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婚姻制度也是反省的其中一个。

为了能够壮大王朝,清朝统治者开始派遣学生去到海外进行学习,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思想和制度。

这些出国的留学生回来之后,将国外的婚姻思想也带回来了,毕竟西方的婚姻可以说是高度自由的,清朝百姓的思想也逐渐的发生了变化

不过统治阶级还是固守己见,并没有对传统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这也使得整个清王朝开始逐渐的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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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使者

结语

从清朝的婚姻制度上来看,在某些程度是与所处时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要求有一定的联系的,但又不是完全的相同。

尤其是清朝时的相关制度还与此前的一些主流思想有承继的关系,因此存在着封建性,刻板性是肯定的,同时因为当时传入了不少的新兴思想,所以说到了后期婚姻思想逐渐开化

不管如何,清朝的婚姻思想和婚姻制度对于后世来说影响都是相当深远的,其中涉及到的许多思想和措施都具有着现代性,打开了平等自由的新兴思想在我国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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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参考文献

《大清律集解附例》
《礼记》

《清史稿》

《太监谈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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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封建社会 妇女 婚姻(封建社会的婚姻形式和主要仪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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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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