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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1950年婚姻法修正情况(1950年婚姻法是第几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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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2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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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瞬间丨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百年瞬间丨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画

中国共产党百年瞬间

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只有8章27条,却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行为,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政策。

百年瞬间丨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1956年评剧电影《刘巧儿》选段: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呀?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生死婚姻自己不能当家”,这是评剧《刘巧儿》中的一句唱词,但却真实地描述了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所受的束缚。1919年,湖南长沙年仅21岁的女子赵五贞,因不满父母包办婚姻,在多次反抗无果后,绝望地自杀于出嫁的花轿中。这一事件引起了当时身在长沙的毛泽东的关注,他连续十几天在各大报刊发表了《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等九篇文章,严厉地抨击了丑恶的封建婚姻制度。

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刘维芳:他就认为这件事情既可以使赵女士死,也可能会使钱女士、孙女士、李女士,都有可能会死,而它的根源就是腐朽的政治制度导致的腐朽的婚姻制度。

百年瞬间丨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发结婚证

1948年秋,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成立了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着手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小组在1931年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基础上,对前苏联、东欧等国关于婚姻法的法令加以研究,并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包括曾经在“刘巧儿”抗婚案中起过重要作用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都成为起草小组的参考资料。

经过一年多的讨论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同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确定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百年瞬间丨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世纪50年代初的结婚证

1956年评剧电影《刘巧儿》选段:上一次劳模会上我爱上人一个呀,他的名字叫赵振华,都选他做模范,人人都把他夸呀。从那天看见他,我心里就放不下呀,因此上我偷偷地爱上他呀……

百年瞬间丨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电影《刘巧儿》剧照

《婚姻法》实施后,《刘巧儿》和《小二黑结婚》等一批反映新时代婚姻观的戏曲和电影应运而生,“自己找婆家”这句在当时堪称石破天惊的唱词,大胆地唱出了新中国妇女渴望自由、追求平等的愿望,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新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用声音记录中国


监制丨高岩

策划丨武俊山 李谦

主笔丨朱星晓 解朝曦

播讲丨长悦

统筹丨朱星晓 王泽华

制作丨单丹丹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说起中国革命史,有一个人物怎么也绕不过去,他就是王明!王明(1904——1974),原名陈绍禹,安徽省金寨县双石乡码头村人,1926年入党,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长江局书记。王明是28个半布尔什维克之一,在苏联中山大学、莫斯科大学及东方大学学习期间,声名鹊起,由于早期中国共产党是苏联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因此王明在共产国际中颇受重视。1931年王明回国后,打着“反对立三路线”的招牌,在共产国际东方部领导人米夫的支持下,掠夺了中央领导权,原本连中央委员都不是的王明,翻身一跃成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实际上他已经取代了当时的总书记向忠发,掌握了中共中央的实际权力。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从1931年初至1934年初,王明掌握中央实权的四年,给中国革命事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和损失,他掌握的临时中央,切实执行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对中央苏区根据地瞎指挥,极力排挤毛主席的正确领导。王明当政的四年,正是毛主席“落难”的四年。1934年王明再次去苏联后,博古、洛甫等还是忠实执行他的错误路线,王明在莫斯科遥控指挥中国革命,给中国革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1937年国共合作后,王明从苏联回国,刚刚要摆脱他危害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再次被他笼罩在阴影里。王明打着共产国际的招牌,以钦差大臣自居,以太上皇自诩,对中共中央发号施令。王明出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长江局书记后,在武汉与延安的中央背道而驰,继续危害中国革命。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中央决定撤销长江局,免去王明的长江局书记职务,王明这才彻底终止了对中国革命事业的危害。实际上,是共产国际抛弃了这位夸夸其谈、不切实际、没有任何实际斗争经验的毛头小子!中国革命选择了毛泽东,共产国际最终也选择了毛泽东。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六届六中全会后,王明担任中央统战部长、中央女子大学校长、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主任、中央委员等职务。中央没有抛弃他,毛主席也没有抛弃他。延安整风时,王明受到批评。1945年4月,六届七中全会形成的《中国共产党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王明的错误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和批判,宣告了王明路线在中国革命事业中的完全失败!王明表示对决议完全同意和拥护。七大召开,毛主席亲自提名王明担任中央委员,由此很多人想不通,毛主席挨个去做工作,他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去帮助王明的。建国前夕,王明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委员,新中国成立后,王明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政协全国委员。1950年初,王明担任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王明沉寂多年后再次迎来了短暂的辉煌,他的才能和才气在主持制定这部法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王明为制定这部《婚姻法》积极工作,废寝忘食,带领工作人员审理、查找了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方面的条例、规定,参考了苏联、东欧等国家的婚姻法,并实地考察调研,研究了之前几千份的法院的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报刊材料等。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王明胸有成竹,亲自口述,秘书李光灿记录,边述边改,连续口述了17个小时,于是,一部23000字的《婚姻法》初稿完成!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客观地讲,王明对这部《婚姻法》是认真的,是倾尽他心血的。他在任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时,在山西临县就着手准备各种材料,查阅了当时的大量的资料以及参考苏联的法律条例。王明的文字表达能力非常强,理论知识丰富,喜欢引经据典,做什么事都要找出依据。他主持制定的这部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用时之短,工作效率很高,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这部法律巨著,的确是非常不容易的。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婚姻法》初稿历经41稿终于定稿。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中央法制委员会向大会作了起草《婚姻法》的报告,并提交了《婚姻法》草案,并向大会报告了这部法律的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大会通过了这部8章27条的新《婚姻法》,接着,毛主席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新《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即时生效。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直到1980年才重新修改。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实际上,王明还有一项报告没有向大会提交,那是他实地调查研究中出现的一个插曲:建国初期,政局不稳,全国各地都在搜捕特务,农村有大量的民兵在不停的巡逻,他们在玉米地、山林中逮着了许多野合的男女,各地的村公所里都关满了这类人,对这些人怎么处理,问题最终反映到了王明这个法制委员会主任这里。王明也不知道怎么处理,他专门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说:“这是道德范畴内的问题,不涉及法律,可以批评教育,不能用法律制裁。”王明这才如释重负。

王明连续口述17小时,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初稿完成

建国初期,王明还有一个决定令人钦佩,那就是他的亲四叔陈云溪私藏枪支被人民政府逮捕,案件摆到了王明的办公桌上。原来,陈云溪解放前是国民党保安团团长,金寨解放后,他躲进大山中打游击,后被解放军围剿,陈云溪走投无路后投诚了,在缴械时私自留下了两支手枪,这次被发现,随即被逮捕。因为他是王明的四叔,地方公检法都感到不好办,所以才一路向上汇报,直到案子摆在了王明面前。一边是亲情,一边是法治,到底怎么办?王明也犯了难,经过两天艰难的思考,王明下了决心,决心维护法治的权威,他随即批示:依法处理!随后,陈云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判后押赴刑场立即枪决。

冷静对待离婚冷静期

●依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提出离婚申请、是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还是在冷静期届满后再次申请离婚,主动权均掌握在婚姻当事人手中,恰恰体现了对其自我决定权的尊重。离婚冷静期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对离婚过度自由的修正

●如果有转移财产情况,就要考虑撤回登记离婚申请,而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不动产且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还可以先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作为阻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应急措施

从12月2日开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就在朋友圈疯传,背后是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新规这个舆论热点。网络有声音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离婚自由,对离婚冷静期表达了不同方面的担心,比如,可能会加剧家暴,一方有可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这些疑虑,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多位专家来解答。

专家:并未限制离婚自由

多位专家认为,离婚冷静期主要是约束或阻止草率、冲动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告诉记者,离婚冷静期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就婚姻是否真的不能继续下去,再斟酌、多思考三十天,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我国离婚制度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离婚门槛是最宽松的。

蒋月说,如果在第一个三十天或者第二个三十天内,夫妻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这是他或者她的权利。夫妻,作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双方都享有独立人身自由权,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离婚或者不离婚。

“婚姻是受国家保护的法律关系,不能说解除就解除。”蒋月告诉记者,对于发生婚姻危机的夫妻,法律强制要求他们冷静三十天,是保护婚姻的新措施,旨在为遇到婚姻危机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事实上,离婚后,后悔之人大有人在,但是,复婚者毕竟是极少数。离婚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解除,多投入些时间和精力认真斟酌、思考,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都是应该做的。

蒋月认为,迄今为止,人类没有找到比婚姻家庭更有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制度环境。在登记离婚中,未成年人没有话语权,不参与婚姻谈判。国家规定离婚冷静期,采取措施保护婚姻和家庭,减少父母冲动离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压力和伤害。离婚冷静期对离婚当事人和国家是各方多赢的。

为何立法者、专家和公众之间在离婚冷静期问题上存在差距?在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但淑华看来,网友和专家、立法者的观点差距是因为双方没有站在同一话语层面进行讨论。网友多是从个体的微观视角,强调婚姻的私人性,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体需求的满足;专家、立法者则是从国家的宏观视角,强调婚姻的公共性,更多追求的是正义价值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但淑华介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过程中,针对登记离婚率高居不下问题,有一种观点是恢复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登记审查制,即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离婚。但立法机关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采纳了离婚冷静期建议。

但淑华进一步解释,相较而言,依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提出离婚申请、是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还是在冷静期届满后再次申请离婚,主动权均掌握在婚姻当事人手中,恰恰体现了对其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所以,离婚冷静期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对离婚过度自由的修正。

“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法律限度内的自由。”但淑华说,离婚也从来不只是对婚姻当事人自身造成影响,也可能对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造成深远影响。对离婚自由予以必要限制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

“从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订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我国离婚是越来越自由。”蒋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新增加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诉讼离婚“久调不决”的问题。司法机关批准离婚的口径放大,意味着离婚更加宽松。

离婚冷静期遭遇家暴应第一时间寻求帮助

有观点认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可能好不容易达成离婚协议,在冷静期内很有可能反悔,离不了。

蒋月认为,如果当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形下,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法院会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离婚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不是唯一办法。”蒋月说,某种程度上,离婚并不必然结束暴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加有效地宣传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受暴者除了自救,还要第一时间积极寻求外界的帮助,尤其是公权力的介入,及时制止暴力,让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长远来看,需要从社会心理建构、传播男女平等文化等方面努力,改变施暴者错误的认知和行为模式,才能消除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导致家庭成员对另一半实施家暴?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告诉记者,“离婚冷静期”和“家暴”的关联性并不大。即使没有提出离婚,家庭暴力现象也可能是存在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系统规定了防治家暴的措施。遭遇家暴,可以报警或者向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网上还有观点认为,如果遭遇家暴还要等三十日的冷静期?遭遇家暴通过诉讼离婚岂不是更难离?

但淑华说,从某种程度上讲,公众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担心基本是一些老问题,比如裁判离婚标准的把握。家庭暴力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实践中,存在“一次起诉不判离”的思维定式。同时,也存在家庭暴力不好认定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应加大反家暴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加大告诫书的发放力度,非常有助于法院认定家暴。此外,法院在适用离婚标准时也应该严格依法裁判,如果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就应该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应有配套干预措施

离婚冷静期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但淑华认为,如果有转移财产情况,就要考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不动产且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还可以先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作为阻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应急措施。此外,对于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应完善相关制度,及时有效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游植龙看来,夫妻双方离婚前,无论是否在离婚冷静期,都会存在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对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离婚冷静期不应“一冷了之”,而应提供相关婚姻辅导咨询,这样冷静期才更有意义。离婚冷静期需要对症指导,包括婚姻辅导、家庭辅导、心理辅导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有子女,应指导双方考虑对孩子最有利的安排,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在蒋月看来,公众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关注和担心,反映出部分民众在婚姻关系建设中的确遇到了不小的困难、困惑和问题,离婚冷静期成为大家表达意见、宣泄情绪的一个出口。她也认为,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配套的公共服务,为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引、辅导,加以干预。希望大家珍惜婚姻,共建共享和睦家庭生活。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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