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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01
共享商铺歇人不歇店
最近,有一种新型的铺面租赁方式在南宁悄然兴起。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观察到,在南宁有些店铺白天卖衣服,卖海鲜,到了晚上却摇身一变,成为了烧烤摊。
还有一些店铺早上卖早点,白天做快餐,晚上卖烧烤;还有人将一个店铺分割成两部分,同一时间点由两个商家一起使用……
几位商家共享一个店铺,实现歇人不歇店。
这就是最近的“共享商铺”,主要出现在南宁人流量较大的夜市、居民区,这些商铺根据不同时间段,分时段出租,或者分割店面,和多个商家一起“共享”、“拼单”。
那么这种“共享商铺”的出现,与传统商铺有何区别呢?
02
互惠互利的新型租赁方式?
在电商经济和疫情的冲击下,传统实体门店生意越来越难做。
如今开一家实体店,房租装修、人工成本等,对于一些资金不充裕的人来说,就是创业开店路上的巨大阻碍。再加上同质化竞争的日益激烈,传统的实体经济步履维艰。
而共享店铺的出现,似乎让这些问题有了转机。
“共享”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与他人分享、互利互惠。
共享店铺的模式,对于出租方而言,可以提高店铺场地和设备的利用率,增加收入。
对经营者来说,多店主引流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店铺客源,快速聚集人气,货品的流通加快,减少库存的压力,也能大大地减轻开店成本和资金的压力。
可以说,共享店铺是一种资源整合、互惠互利的新型商业模式。共享店铺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零售店铺拓客难、客户流失的问题。
和传统商铺租赁方式相比,共享店主和经营者捆绑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增加了店铺的曝光度,大大减少了客户流失率。在多个经营者的参与下,降低运营成本,在同样的店铺面积上,共享店铺能够高于传统商铺翻倍的收入。
一个店铺想要获得最高的利用率,共享商铺似乎是一个趋势。
但是这样的共享商铺真的可行吗?
03
租赁共享商铺需注意两点风险
不合规范的共享商铺依然存在隐患。
例如现在南宁很多共享商铺,在招租时,出租方会称无需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证件也一起“共享”,只是出租场地。
针对这一点,特别是做餐饮类的商家需要注意,在我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的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食品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因此,无论店铺是“共享”还是“拼单”,在同一个经营场所,多个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就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是“共用”同一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则违反了“一地一证”的原则,涉嫌违规。
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和这样共享营业执照的店铺产生纠纷,追责时难以确定负责人。
此外,几个经营者分租共享一个店铺,店内的设施设备、用水用电、食物储存等方面的管理,一旦管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店铺食品安全。例如一些卖海鲜、家禽的铺面也改成宵夜摊,有可能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倘若这个店铺的经营者共享营业执照,那监管部门很难进行责任追溯,若找不到实际责任人,只能由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人先行承担责任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你也想租赁这样的共享商铺,一定要注意这两个点:营业执照,以及店铺原来的经营类目会不会对自己经营的类目有所影响。
商铺云小结
共享,其实就是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大的利益。
共享商铺,不得不说是经营者减轻经营负担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其存在的隐患同样不可忽视。
你觉得“共享商铺”会成为一个趋势吗?
日期:2023年3月13日
咨询:就算在三四线城市的县城,购买一个商铺也得几十万,很多开发商为了“销量”,把商铺分割成了一个个的格子铺,当然这种格子铺只是显示在图纸上,他们进行实际的开商铺运营的时候,还是统一运营,只是在图纸上给购买者说,那一个格子铺是属于他的,这种格子铺肯定是办不了房产产权证的。
既然办不了产权证,那么购买商铺的消费者就会有产生纠纷可能,开发商把商铺分割成格子铺返租销售,合法吗?
北京两高胡国庆房产律师团队解答:
开发商将商铺分割成格子铺进行返租销售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商铺的分割和出租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符合市场需求。但是,在商铺分割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其次,商铺分割后的格子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例如,商铺分割后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具有独立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设备,这些都是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
最后,商铺分割后的格子铺是否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单独的不动产物业,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格子铺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单独的不动产物业,那么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就可能与普通商铺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开发商将商铺分割成格子铺进行返租销售的做法,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购房者在购买前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河南月月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大诉河南月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简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况。
1、涉案商铺(并非消费品)所在的有有广场已于2015年建好,并已于2015年交付委托由郑州市有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商场已于2015年营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2021年1月10日,签订当日,被告已指示有大商业公司将商铺交付给了原告,而因原告与有大商业公司间因委托经营合同关系,又占有改定。即: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
2、涉案商铺所在的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57319号,张大所购买的商铺包含在该不动产内;商铺的总价格为936327元,而实际成交价格为615000元,降价幅度达30%,并享有请求回购权,该巨大的优惠条件系基于分割销售、委托经营、免三年管理费用等,结合商铺的实际情况,张大对分割销售的情况是明知的;
3、分割销售的情况,规划部门已审批通过,而不动产管理部门正在审核中,审核通过,商铺所在的不动产权证亦可变更;
4、被告将商铺进行抵押的情况发生在买卖合同签订日之前,附带商铺的情况一并告知,该抵押情况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影响商铺的按揭贷款,而被告从未催告过原告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原告也从未催告被告解除抵押登记的时间;
5、原告(成年人)享有购房款的巨大优惠、请求被告回购的权利、获得委托经营收益的权利等,而三年期间的约定亦即表明双方及有大商业公司对商铺的现状均十分了解,三年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即该三年(2021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是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限。
二、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1、买卖合同约定有商铺交付时间(已交付),但并未约定分割销售情况的违约责任,也未约定买卖合同不予备案登记的约定,更未约定商铺存在抵押情况被告应承担责任的约定;
2、因商铺的现状,三方均明知,原告自身也了解若一直继续履行合同,其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是由原告提出,其应当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获得可能利益),被告不但不主张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还愿意同意解除合同,自愿全额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购房款;
3、原告的诉请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不得靠主观臆想,且将合同解除的原因完全归责于被告,并要求被告承担因原告主动放弃而可能获得利益,全由被告承担,显然于法无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代理人:
附: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意思真实表不,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首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伝ス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16182元赔偿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月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大首付房款316782元,并支付利息(以31678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8元,由原告张大负担2042元,被告河南月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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