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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犯人一般会经常和家人通信吗(犯人一般会经常和家人通信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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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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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哈密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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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手机风云”:黑老大狱中发朋友圈,罪犯用手机贩毒猎艳

“黑老大”王世兵在服刑期间,以贿赂铺路,狱警们为其夹带手机、银行卡、现金及400多斤白酒入监。这个在监狱经常用手机发朋友圈的罪犯,还因“积极改造”而两次获得减刑。日前,澎湃新闻报道了在湖北荆州监狱发生的这起匪夷所思的“手机案”。

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同样在荆州监狱,一名罪犯在服刑期间用手机指挥毒品交易,通话297次,犯下一桩走私、运输毒品大案。

澎湃新闻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在“王世兵案”涉案狱警徐某获刑的同一天,湖北荆州中院对上述“手机贩毒案”作出二审裁定:狱警杨为军、张武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手机,对服刑罪犯来说,属于不能带入监内并使用的违禁品。澎湃新闻搜索2016年以来各地法院判决的20个案例显示,发生在监狱里的手机违纪案例时有发生,多数案例呈现“手机寻租”特点,不少狱警因收受好处,对于服刑罪犯私藏、使用手机隐瞒不报或者降格处理,还照常为罪犯申报减刑提供帮助;有的为罪犯提供手机打电话,有的甚至为罪犯手机充值话费。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认为,在技术驱动社会发展的时代,一部手机早已不仅只有通话功能,而是可以通过各种应用,构建一个“小社会”,一部手机在高智商的罪犯手里,其后果严重程度可能超出想像,以至于罪犯身在狱中也足以危害社会。

“近年,监狱管理部门对手机等违禁品的管理力度空前加大,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狱违禁品管理至今尚属于监狱内部制度和纪律规定调整的范畴,从长远看,通过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就监狱违禁品种类、监管和罚则科学论证、详尽规定当是大势所趋,治本之策。”王甫说。

监狱“手机风云”:黑老大狱中发朋友圈,罪犯用手机贩毒猎艳

荆州江北检察院巡查荆州监狱情况 “荆州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图

贩毒大案,指挥者藏在监狱

2019年1月17日,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走私、运输毒品大案,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60余公斤(60883.8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149.27克。

而警方的侦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这起贩毒案的指挥者竟然是一名在荆州监狱服刑的罪犯陈某军。

服刑罪犯为何可以指挥贩毒?答案是:手机。

据湖北监利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荆州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9监室服刑罪犯陈某军在服刑期间违规获取了手机,并使用两张手机卡频繁以短信、电话、微信等通信方式与外界联系,同时将手机借给同监室与不同监室的多名狱友使用。

仅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陈某军使用2个手机号与外界通话共297次,其中单次通话时间最长达69分钟。特别是在此期间,陈某军与监外人员周某、杨某、郭某通话52次,组织、安排进行走私、运输毒品。直至湖北公安县公安局将该起走私、运输毒品案破获。

侦查显示,陈某军等人走私、运输的毒品数量巨大,且由境外走私、运输至荆州,已严重危害社会。2019年12月1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伪造清监记录应付上级检查,两狱警获刑

陈某军是如何获得手机的?判决书显示,这一情节并没有查清。但其中曝露的狱警失职、渎职问题令人警醒。此后,荆州监狱狱警杨为军、张武被查。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杨为军、张武作为荆州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管教民警,在值班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值班民警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发现陈某军长期持有并使用手机,特别是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值班期间,陈某军使用手机与同伙杨某、周某、郭某多次联系未被发现。

杨为军作为六监区二分监区9监室的包组责任民警,负责9监室罪犯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两违品”的“三包”(包某、包区域、包清查)工作,未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周对所包监室清监一次的要求,长期不按规定对所包监室的违禁品、违规品进行清查,伪造清监记录以应对上级检查,致使陈某军长期持有并使用手机的情况未能被发现,从而导致陈某军能长期正常使用手机,顺利使用手机组织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活动。

法院还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张武作为六监区二分监区1监室包组责任民警,在其包组期间,1监室罪犯黄某长期使用手机并利用私接电源为手机充电。同时,陈某军也频繁将手机放在1监室,由黄某帮忙充电。张武也未落实每周对所包监室清监一次的要求,长期不按规定对所包监室的违禁品、违规品进行清查,伪造清监记录以应对上级检查,致使上述情况一直未能被发现,从而导致陈某军能长期正常使用手机,顺利使用手机组织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活动。

2019年12月27日,湖北监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为军、张武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两人不服上诉。

荆州中院二审认为,杨为军、张武身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刑罚执行和罪犯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未按规定及时清监,履行管教义务,罪犯在监狱内大面积使用手机,特别是其中一名罪犯使用手机组织监外人员实施重大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7月8日,荆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狱“手机案”频发,有狱警还为罪犯充话费

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用手机指挥贩毒,并非孤例。

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下半年,湖南益阳查处赤山监狱的一起“手机犯罪案”中,包括赤山监狱原狱内侦查科科长、生卫科科长及监狱医院原副院长在内的多名监狱工作人员明知监区服刑人员顾某私藏、使用手机,既不依法、依规查处,也不向监狱领导、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报告。监狱医院原副院长刘某坤反而两次帮助顾某交电话费。后来,顾某在狱内使用手机指挥狱外人员卢某、王某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000克以上。2015年至2018年间,上述监狱工作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

监狱“手机风云”:黑老大狱中发朋友圈,罪犯用手机贩毒猎艳

赤山监狱狱警在监内巡查。“湖南赤山监狱”微信公众号 图

发生监狱里的“手机案”,近年来发生多起,并受到广泛关注。

11月3日,澎湃新闻报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王世兵在荆州监狱服刑期间,通过贿赂5名狱警,编织起一张为其所用的关系网,狱警们为其减刑大开“绿灯”,为其夹带手机、银行卡、大量现金及400多斤白酒入监,导致违禁品在监内泛滥,违法违纪事件层出不穷。王世兵在监狱服刑期间,还经常用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监内罪犯聚众喝酒的照片,其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共600余条,引发评论信息数千条。这样一个服刑犯,甚至获得监狱的表扬、记功及积极改造分子称号,并顺利获得减刑。

早在2015年1月,媒体曝光黑龙江省讷河监狱在押犯的诈骗丑闻:服刑罪犯王东利用手机微信等工具与多名女性聊天交往,在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共计11万6千元。此外,他获取了一名女性的裸照,该女性的丈夫因不堪其骚扰威胁,向讷河监狱及检察系统举报,致案发。

报道发表后,黑龙江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讷河监狱。一周之后,包括讷河监狱党委书记兼监狱长高庆祥、政委杨福志在内的14人被撤职、免职,另有4名民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被立案侦查。

2018年3月31日,媒体报道黑龙江牡丹江监狱服刑罪犯张钧波在狱中用手机网聊,诈骗女子数百万元,多名狱警被处理。牡丹江监狱相关负责人曾就此事回应称,“事情能发生,说明我们监狱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应该反思。”

当年4月3日,黑龙江省司法厅通过其官网通报,14名民警因涉及此案被处理,7人被追究刑责。

监狱该如何管手机?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介绍,我国《监狱法》第18条规定“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违禁品是监狱服刑的罪犯严禁携带和使用的物品,例如现金、毒品、手机等,若不加以禁止,无疑会干扰和妨害监狱管理、罪犯改造秩序。服刑罪犯对外通讯联络依法属应被监管的内容,因此手机是理所当然的违禁品。

一位知情人士介绍说,监狱里服刑改造的高智商罪犯,管理难度大,一旦手机在手,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急剧加大。事实上,从立法到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管理局,再到各监狱,对于监狱秩序、违禁品管理,制度严密。监狱内服刑罪犯私藏、使用手机,属于严重违纪,高于一般违纪行为,一旦被查获,不但要关禁闭,还直接影响减刑,处理不可谓不严厉。

早在2006年,司法部公布《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

2009年11月,司法部下发《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提出“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同时要求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现金等违禁品。在从严治警方面要求,“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

不过,澎湃新闻搜索到的20个判例显示,发生在监狱里的手机违纪案例多数呈现“手机寻租”特点,不少狱警因收受好处,对于服刑罪犯私藏、使用手机隐瞒不报或者降格处理,还照常为罪犯申报减刑提供帮助;有的为罪犯提供手机打电话,有的甚至为罪犯手机充值话费。

手机是如何突破层层防范被带入监狱,到了服刑罪犯手中?上述20个案例中,除两例明确认定狱警为服刑罪犯夹带手机入监,其余案件中,对于手机如何带入监内、何人带入监内,并没有提及,有的则显示没有查清。

2015年1月29日,针对讷河监狱案件暴露出来的内部管理问题,司法部部署全国监狱大整顿,在全国监狱戒毒场所部署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缴和“严明纪律 严格履职”专项教育等活动。重点查缴手机、现金、毒品等违禁品。

当年3月30日,司法部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对于私藏违禁品的罪犯,处罚“加码”。其中明确规定,“罪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的行为,三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

司法部还要求,全国监狱戒毒场所要进一步强化监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加快配备监所手机信号侦测、报警、追踪系统和手机信号自动屏蔽系统,严防因罪犯持有手机引发安全事故。

“就近几年情况看,司法部监狱管理部门对手机等违禁品的管理力度空前加大,除了监区手机信号屏蔽技术措施、禁止工作人员带手机进入监区等纪律要求外,对于夹带违禁品的处罚也比从前严厉许多,可谓构建了多道防线。”王甫介绍说,随着智能手机、无线网络的出现和升级,附着在手机上的社会化功能越来越多,正常逻辑下,手机越先进,就越应严格禁止服刑罪犯携带和使用。然而,在个别腐败的监狱管理人员的面前,手机越具有诱惑力,越能成为权力寻租的重要工具。

王甫认为,监狱违禁品管理至今尚属于监狱内部制度和纪律规定调整的范畴,从长远看,通过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就监狱违禁品种类、监管和罚则科学论证、详尽规定,当是大势所趋,治本之策。

来源:澎湃新闻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有望与亲属会见了

《看守所法》最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

看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

第九十一条【近亲属会见、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以及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需要翻译人员在场的,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主管机关视情派员在场。

看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征求意见稿对讯问作了六条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征求意见稿规定,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被讯问人在讯问中有异常表现的,讯问人员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

针对实践当中可能出现的疲劳审讯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安排讯问,应当告知讯问人员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

在实践中还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解出看守所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进行除讯问以外的诉讼活动的,应当持有案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案件主管机关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回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并由提解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其身体有伤或者携带物品的,应当由驻看守所医生问明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医生、送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签字。对可能涉案的物品,移交送押人员;对不允许带入监室的非涉案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看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目的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它被学者称为一部“古董级”的法规。

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未作修改,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条例中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看守所法立法是为了解决现行条例与立法法有悖的困境。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此外,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条例规定,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看点: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督一章,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以下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收押、换押;

(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

(四)使用警械、戒具和武器;

(五)执行判决、裁定;

(六)执行刑罚;

(七)释放、交付执行;

(八)其他执法活动。

在法律监督程序的规定中,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纠正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

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书面下达复核意见。看守所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办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作了三条规定:

1、看守所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看守所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

3、看守所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看点:明确看守所等各方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第七章,明确了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责任。

看守所的法律责任看守所人民警察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失职渎职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对发生在看守所的执法、管理活动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案件主管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法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脱逃、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法律责任辩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担任辩护人的,或者违反会见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在看守所内以自伤、自残、自杀方式抗拒监管、逃避法律制裁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破坏监管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嫌疑人,视情分押分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管理实行分押分管。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考虑到有的被告人、嫌疑人可能要哺养婴儿,征求意见稿规定,哺养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参考性分押分管,规定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看点:对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应报告检察院

征求意见稿中对超期羁押的问题作出规定: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征求意见稿还将刑诉法规定的“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吸纳进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对那些可能错拘错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发现有这种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看点:嫌疑人与律师会面时不被监听,看守所不能派员在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安排其当面向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征求意见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对辩护人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其他辩护人提出会见要求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出示委托书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许可和有效身份证件。

为保障会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人员安全,看守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辩护人会见情况进行必要监视,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在与辩护人通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看守所可以对信件和诉讼材料进行安全检查。

转自:南大港普法

犯人在狱中为什么喜欢写信,而不是打亲情电话呢?给心灵一点震撼

那些陈年往事虽谈不上精彩,但留下的记忆却是深刻的,因为是在高墙内服刑改造,且是在鲜有人知的“编辑部”劳役,就让阿东说说那些在黑暗中徘徊的人。


犯人在狱中为什么喜欢写信,而不是打亲情电话呢?给心灵一点震撼


高墙“编辑部”杂记(四十四)


在这个电话已经十分普及的年代,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近,除非必要,人们已经不再费时又费力地去写信、去邮寄、去等待了。然而,作为大墙内特殊的人群来说,有很多人对写信依然一往情深。我就是一个对写信情有独钟的人。


很多次,室友邀我到亲情电话室打电话,我都婉言谢绝了。总觉得打电话与写信是不同的。电话里直接的对白是一种快餐式的接触,与写信那种酝酿着情感认真地写反复地推敲有着根本的不同。


我爱写信是因为我喜欢写信时宁静的叙述和思索。写信,沉淀着生活的真实,不仅能消除误会,增进感情,还能向对方展现心底的皱褶、灵魂的脆弱,让驿动的心得到抚慰。


犯人在狱中为什么喜欢写信,而不是打亲情电话呢?给心灵一点震撼


写信,让我在来来往往的叙述和思索中明白生活的艰辛、人生的真谛。那方小小的书信,承载了我最大的私人空间,承载了我心灵的诸多隐私,是寂寞生活里难能可贵的欢乐和光明,是支撑我度过苦涩刑狱时光最好的慰籍。


每当收到亲友的信,那其中的每一个字都会被我贪婪嚼碎,小心咽下,然后一字不漏地认真拷贝进记忆深处永久保存。之后,那浓缩了我心中千言万语的信,八角钱的邮票往信封上一贴,就又捎给了对方。


从把信寄出的那一刻起,牵肠挂肚的期盼又成了一只系在心尖的风筝。回信到了,好像收获了金子一般的喜悦,迫不及待地打开来看。


若是妻子的来信,孤独与不快立刻烟消云散,自信心弥漫了整个身躯,混浊的眼睛看到了希望。若是父母的来信,那就显得更加珍贵,信中的叮嘱与唠叨,一如他们温暖的双手顷刻温暖了我的全身,所有的期待和牵挂都得以放下,一身轻松舒服,好心情地面对每一天的每一分钟。


犯人在狱中为什么喜欢写信,而不是打亲情电话呢?给心灵一点震撼


一次通信,给我的感觉就像是得到了一次心理诊治。


我对写信的理解是:要真实。情感一真,信便有了生命,有了意义。而打电话决不行。打电话有时间和制度的限制,说出来的话无法修改,有时后悔都来不及。写信由于没有时间的限制,就没有那么多的顾虑,可以坐下来随着当时的心情而写,今天写不好,明天接着写,直到满意为止。


改造中,我爱写信,并常常收到亲友的来信,来信使我知道了我渴望知道的一切。有了这些来信,我对改造充满信心,思想没有包袱,只有积极改造、早日新生的决心;有了亲人的来信,政府警官无需对我操心;有了家信,父母放心、妻儿放心、朋友放心。


有了这来来往往的信,使我的天空春光明媚,阳光灿烂,未来充满希冀。


我爱写信还有一层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获得期待的满足。我希望服刑人员都坐下来敞开心扉给自己的亲人、朋友写信,不必害羞,不必忧虑,让悔恨化成感动的清泉,借助文字的力量洗涤内心的自私、贪婪、怯懦等人性的弱点,让笔随心愿,给自己的亲人、给关心自己的朋友送去一份迟到的问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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