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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随着各地陆续公布高考成绩,考生正在认真填写报考志愿,一则旧闻也在网上流传:某考生高考考了高分,却因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而被高校拒绝录取。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父母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影响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的限制消费措施,只是禁止失信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不是所有学校。即便是私立学校,只要不是高消费、收费没有超过普通学校收费标准,也不是相关规定禁止的对象。自然,也就不可能影响子女的正常入学。因此,业内人士也提醒广大家长和学子,要做到知法、守法、懂法,不信谣、不传谣。
事实也是,现代法治不是封建人治,不会“诛连九族”、犯罪连坐。现代法治,只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罚。除非他人也与案件有牵连,或为犯罪提供过帮助,否则,是不会被牵连的。自然,父母违法,对子女上学也就不可能造成影响。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呢?显然,这也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社会的公平性,父母欠债不还,甚至偷逃税款、违法乱纪,却将“别人”的钱用来给自己的子女高消费,包括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档豪华轿车、享受高档住宅生活,甚至花天酒地等,当然需要禁止。不然,就无法遏制一些人的违法动机,无法对失信人形成有力震慑。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决不是针对子女,而是针对失信人的违法行为。而对子女的正常入学、正常上学,在法律上仍然是予以保护的,是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失信人子女上学等构成威胁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上对失信人子女上学等没有形成限制或约束,不会影响失信人子女的正常上学。但是,并不代表失信人的行为不会对子女构成伤害。要知道,由于自己的失信行为,对子女的心理是会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影响的,就算不会影响他们的上学,不会影响他们的深造,对他们的上学感受、上学幸福感,则会带来不小的冲击和影响,会让他们在同学、老师面前产生无形的心理压力,会感到自卑。即便同学、老师不对其有任何歧视行为,他们也会自己歧视自己,会形成极大的心理落差。
也就是说,父母的失信行为,看似一切责任都在自己,影响也在自己,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不会对子女等形成伤害。可是,其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会让子女的心理受到巨大冲击。特别是即将步入大学殿堂的子女,会自卑感陡生,从而给他们今后的大学生活、学习、交往等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影响到他们对前途的信心。特别是那些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失信人,会让子女等产生更强的心理冲击。
这也意味着,对失信人来说,只要不是客观因素带来的后果,一定要守住信用这条底线,不要让自己成为失信行为者。即便是客观因素所致,是无法改变的失信行为,也要尽最大努力去履行守信义务,体现出不愿做失信人的风度。只要从主观上不想做失信人,哪怕所欠债务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偿还,对子女等的伤害也会小得多。否则,就是真正的伤害。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社会最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信用为本、以信立人、以信兴企,争做守信人,而不是成为失信者。很显然,对失信者来说,切不要把失信当做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实际上,它会对子女等构成严重伤害的。而这种伤害,显然不是来自法律层面,而是道德和社会层面,是子女的心理层面。它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失信者子女自己的心理反应和行为约束带来的。如果失信者考虑不到这一点,就有可能对子女的心理成长、心理健康、心理成熟等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失信不会影响子女的上学、就业,但失信带给子女的心理冲击和影响,有时候比上学、就业还要严重。让子女背着父母是失信人这样的心理负担生活和学习,总不是一件好事。如果像罗永浩那样,积极主动地偿还债务,不让自己背“失信人”的包袱,通过积极偿还债务重塑市场形象,就不会对子女带来伤害,也不会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子女就不会为父母的行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产生羞耻感。
父母是养育我们长大的人,他们为我们付出了很多,而我们作为子女,则有义务尽力回报他们。但如果父母借钱不还,子女是否有义务帮助他们还清欠款呢?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和法律分析来探讨这个问题。
李先生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他和妻子靠退休金和一点点积蓄生活。但是,由于不慎投资股市失败,李先生和妻子欠下了一笔较大的债款。由于年龄大了,李先生的身体状况也不好,他无法做出更多的收入来偿还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他向自己的儿子请求帮助,希望儿子能替他们还清债务。
但是,李先生的儿子并不同意替父母还债。他认为,这笔债务是父母自己的问题,他们自己应该负责还清。
而且,他认为父母似乎没有认真考虑投资的后果,这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因此,他不愿意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
首先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借款存在口头约定或行为约定的情形,也是有效的,只是证明难度较大。
如果借款双方无法达成借还款项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如果借款人已经违约,借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还款。
如果违约后,借款人一段时间内未进行还款,则借款人有权要求还本金和利息,并且也可以对抵押或担保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借款人已经过世,其债权义务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或有的继承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法院申报遗产清查或继承人财产变价程序等。
1、法律层面
在这些情况下,子女是否有义务帮助父母偿还债务?通常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必须帮助父母偿还债务。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有义务照顾、抚养、教育、扶养父母,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负有帮助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是,如果父母在借款时签署了借款协议,子女有可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当父母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子女追求偿还债务的责任。
但前提是子女必须在借款协议上有明确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且签署了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将有法律义务替父母还清欠款。
此外,如果父母过世后,有债务遗留给子女,子女将有责任偿还这些债务。这意味着,当一个人去世后,如果他留下债务未偿还,他的继承人将继承这些债务,并有责任偿还。
2、亲情和社会道德
在传统的中国文化和价值观中,孝顺是一种基本的品德。子女应当尊敬和照顾老人,并对父母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还债,出于对父母的尊重和关心,子女们可能会主动前来还债。
除了亲情因素外,社会道德也是考虑这种情况的因素之一。在社会中,债务是一种合法行为,但让债款人将对方的债务视为一种道德上的亏损并抱怨、追求惩罚是不正确的。
因此,子女可能会出于对借款人的尊重和关心,来承担起这个债务以避免继续的纠纷。
3、名为爱而实为羁绊的担保
尽管从法律上来看,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还债,但在实际中,子女可能会以各种方式来承担起这个债务。
其中一种可能的方式是作为担保人来提供帮助。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子女出面作为担保人,来帮助债务人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该债务便由担保人来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成为了担保人,极大地增加了子女的责任。担保人可能需要在债务人无法兑现债务时,出钱来支付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事项。因此,担保人必须非常慎重,并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
一些父母利用子女权利的漏洞而采取的欺骗行为,例如让子女为其借款并在外界保密的情况下,父母将借款款项转移至哈贝集团等其他账户,并非出于借钱的目的,那么子女是没有义务帮助父母还款的。
这种情况下,父母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欺骗和非法转移资产,子女无论在法律道德上都有权拒绝负担责任。
4、如何防范和解决该问题
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和加盖鲜章,避免因为合同缺失或不完备而引发争议。
在父母向子女借款的过程中,要求父母在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和还款日期和方式,以确保借款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加强情感交流和家庭教育,增强子女对孝道观念的认识,避免产生借款纠纷。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应当通过协商和法律途径解决。
家庭中,亲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是应有的。但是,如果父母借款,且拖欠了偿还本息,就需要对父母的行为进行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上进行考量。
根据债务法律的规定,如果父母借款迟迟不还,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债务是一项“个人独占责任”,即任何一个借入人,都要在规定的期间内偿还借款。
如果父母借款不还,子女通常没有义务帮助他们还款。但是,如果父母在借款时签署了借款协议,并在协议上有明确的连带担保责任,子女将有法律义务替父母还清欠款。
此外,如果父母过世后留下债务,子女将有责任继承这些债务并偿还。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子女应该了解借款协议的细节,以便了解他们是否有担保责任。
我们应该意识到,父母是我们尊敬和爱护的重要人物。即使我们没有法律责任帮助他们偿还债务,作为关心父母的好子女,我们应该尽力帮助他们排除困难。
【以案说法】李某夫妇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某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某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夫妇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的经营用房。后因公司未还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该套房。李某某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某的异议申请。
本案中,因为李某某在庭审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自己所有,而法院又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主体为李某夫妇和购买后的房屋为李某夫妇公司的经营用房等因素认定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李某某的申请异议没有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父母欠债应当由父母自己负责偿还,子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无权因父母欠债而申请执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但是,有如下两种情况,是可以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的:
一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出现父母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将财产转移至孩子名下的,此时法院可以执行被转移到孩子名下的财产。
二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即如果欠债的父母去世,孩子继承了其遗产,则法院可以执行财产的范围包括该继承部分的财产,但超过的部分不在此范围内,如果父母去世后,子女放弃继承其遗产的,人民法院就不能执行其名下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离婚子女有何规定,对于失信人员离婚后对子女是否有影响
1460/从法律角度小孩欠钱与家人(小孩欠的债父母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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