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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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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什么是孳息?什么又是自然增值呢?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其又可以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比如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耕种土地获得的粮食。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而自然增值则是指该增值的发生通常是因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努力或管理并无关联。
我们来举个例子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拥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婚后房价上涨,市值变为60万元,此时增值的10万元即为自然增值,属于房屋所有方的个人财产;但若在婚后夫妻共同付出了时间精力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在出售时购买方因喜欢房屋的装修愿以60万元买下,那么此时增加的10万元因为包含了双方的贡献就不再属于自然增值,而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是大事,房子也是大事。买套房子不容易,王大虎和李小娜通过相亲走到了一起,结婚前小两口你侬我侬。为鉴真心,王大虎大手一挥,房子赠予了李小娜,还签订了赠予字据。不料,婚后不久,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可是,对于这房子归谁,俩人产生了分歧,王大虎说房子是他出的首付,李小娜说,房子是对方赠予的,手里还有字据呢?那这房子,到底归谁呢?
给大家说一下婚前赠予房产,没有过户,这种情况房子归谁?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婚前赠予女方房子,没有办理转让登记,离婚时房子算谁的?》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子归谁?
一、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分?
1、登记在一方名下
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无其他约定,则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支付房款证明的,可以要求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房款返还。
2、登记在两人名下
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二、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分?
1、登记在一方名下
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无其他约定,则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
视为对方的赠与行为,是对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无其他约定,则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登记在两人名下
视为对对方50%产权的赠与行为,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各占50%,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三、婚前一方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无其他约定,则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共同还贷行为属于债权关系,可以要求对方做出补偿(本金、利息、房屋增值部分)。
注:离婚时,只要保证协商一致的原则,均可协议处理或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文章出处:百家号 作者:链家)
男方在婚前买了房,婚后浓情蜜意,丈夫主动将房子赠送给妻子,并将房子过户到了妻子名下。那么,房子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吗?离婚时丈夫还可以分割房子吗?今天律师用实际案例告诉你答案!
王晓2016年全款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后来认识了张丽,经过半年多恋爱,两人在2017年登记结婚。两人感情如胶似漆,为了证明自己对张丽的爱意,王晓在结婚后就主动提出将婚前买的那套房子送给张丽,并前往房管局将房子过户到了张丽的名下。可惜好景不长,两人婚后渐渐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巨大,一言不合就吵得面红耳赤,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
2018年,两人决定离婚,但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两人互不相让。张丽认为既然房子已经送给了自己,而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就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王晓则认为张丽是出于侵吞他财产的恶意跟他结婚,赠与房子是建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但婚后生活没有一天安宁,张丽应该将房子还给自己。
那么,这套房子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吗?丈夫可以让妻子将房子退还吗?
一、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房子原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过户到妻子名下视为对妻子的赠与,妻子因赠与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尽管房子登记在妻子一个人名下,但房子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晓在婚后将房子过户到张丽名下,房子是张丽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因此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王晓把房子送给张丽时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上写明房产送给张丽一人,房子归张丽一人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房子才可以算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房子属于王晓和张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在查询近几年大量类似案例后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但也有法院会根据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贡献大小、过错、变更登记时间、双方财产状况、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因素,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占不同份额。
二、赠与已经完成,丈夫不能让妻子退还房子
虽然王晓认为将房子送给张丽是建立在他们感情的基础上,建立在他们婚姻存续的基础上,但就赠与行为本身而言,在王晓将房子过户到张丽名下时,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了,王丽也因此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王晓不能再主张让张丽退还房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没有过户到对方名下,可以反悔。同时,法律规定,如果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况的,赠与人在一年内也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王晓把房产送给张丽后,张丽将王晓或者王晓的父母打成重伤,这种情况下,王晓可以在知道张丽伤人后的一年内要求张丽返还房子。
三、赠与财产后感情出现问题,人财两空?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不管是恋爱还是婚姻,两个人感情甜蜜时,总想着把最好的都给对方,赠与财产在这时就是一种很普遍的行为。当两个人的感情走到尽头,送出的财产却不能挽回了。那么,有什么办法规避这些风险呢?
律师在这里建议,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时候约定条件。从法律上来说,有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写日期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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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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