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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被告答辩(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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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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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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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基本信息、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等等。

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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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诉讼离婚的被告使用

答辩意见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村。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已经分居两年,以及其在家中被打不属实,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败露。同时,这也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根本原因。

1、“男方在外打工挣钱,女方在家照顾孩子和家庭,每逢岁末一家短暂的相聚”。这不仅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生活写照,也是我国大部分家庭正常的生活状态。同时,夫妻之间吵架更是不可避免,被答辩人基于此表述分居两年,要求解除婚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在家中被打不属实。答辩人于2年前发现被答辩人出轨的事实后,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重回家庭。此后,被答辩人非但没有节制,还变本加厉的伤害答辩人,让其同居者给答辩人打电话,炫耀其同居行为,逼迫答辩人离婚。答辩人父亲和弟弟知道此事后,去被答辩人家理论,没想到遭到被答辩人一家人的殴打,出于防卫,答辩人父亲和弟弟推搡着跑出了被答辩人家。

3、被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不仅深深的伤害了答辩人,更对孩子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伤害,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二、答辩人若同意离婚,长女***、次女***应由答辩人抚养,并由被答辩人承担抚养费。

1、自孩子出生后,均是由答辩人一手带大的,与答辩人感情深厚,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被答辩人常年在外,基本没有照顾过孩子,也从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另外,其不良的生活作风,对孩子的成长和发育也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2、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政策做了绝育手术,现在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可以说,孩子将是答辩人以后活着的唯一精神支柱,答辩人不能没有孩子。

3、答辩人具有抚养能力。答辩人在 上班,收入完全可以抚养孩子的成长。另外,就算答辩人不工作,答辩人娘家也完全有能力负担孩子成长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答辩人若同意离婚,须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目前,答辩人知道的共同财产如下:

①位于*****的自建房屋/商品房一套;

②登记在***名下的车辆(车牌号: )一部;

须提请法院查明的共同财产线索如下:

①***名下的银行卡存款;

四、答辩人若同意离婚,依据《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被答辩人与第三人同居的事实,对答辩人依法进行损害赔偿,共计: 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元和精神损害赔偿元。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月**日

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要处理吗?

法律知识要点: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存在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诉讼请求。但在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仅提出离婚的请求,未提出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这时法院在查明存在这些事实时,对于未提出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要一半处理吗?

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范畴,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请求实行不告不理,法院只能针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于被告提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虽然与离婚有密切的联系,但在原告只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就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做出裁判,而不能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未请求的事项一并做出判决。

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要处理吗?

按一般的法律理论,民事纠纷实际不告不理,不过笔者在实务当中遇到过,也有少数法院要求一并处理,理由是减少诉累,这个初衷是好的,但是与法律规定确实不符合。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长期争吵,无法正常共同生活。原告和被告无奈分居,至起诉之日止双方已经分居长达8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提起诉讼,但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余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要处理吗?

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童某乙,原、被告确认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童某丙。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08年、2009年左右分居至今。被告确认自2012年开始分居。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原告仍未回家居住。原、被告均未提出有关子女抚养的诉请。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某地的商铺、房产、本田雅阁汽车一辆,被告主张除了上述财产外,还有位于某地的另一间商铺。但原、被告均未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在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未实现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均未提出诉请,双方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自愿负担诉讼费,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童某甲与被告余某离婚。

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要处理吗?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仅向法院提出离婚,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则原告并没有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审理后仅就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进行判决,对于与婚姻关系密切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告知可以另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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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4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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