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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近日,广州海珠区南洲街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陆小姐的电话咨询,陆小姐表示:其丈夫沉迷网络赌博,婚后也没有改掉这个恶习,虽然陆小姐经常劝阻其丈夫,但是其丈夫总是说“小赌怡情”。为了此事双方经常吵架,目前已经分居了一年。
最近,陆小姐多次收到银行告知其丈夫拖欠贷款的短信。经过了解,其丈夫才说因网络赌博输钱,通过信用卡的方式已向多家银行进行大额贷款,用于偿还赌债。
律师: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水基社区法律顾问蔡铄璇表示,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是借款的具体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本案例中,陆小姐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发生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综合了解情况得知,陆小姐的家庭目前并无大额支出的需要,其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日后银行将陆小姐与其丈夫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清偿贷款,银行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即其丈夫一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陆小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蔡铄璇表示,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权上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尊重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规定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蔡铄璇表示,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卫静雯】
【编辑 黄晓霞】
通讯员 唐丽梅
消息来源:南洲司法所
来源: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微信号:xxsbejtnz )
夫妻之间也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吗?
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并签下借条,
离婚后借条还有效吗?
请通过下面的案例
寻找答案吧~
基本案情
程老板与周女士结婚已逾二十载,夫妻俩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
2020年,程老板的公司接了个大工程,需要提前垫付工程款。由于资金不足,程老板找周女士周转。
周女士替程老板向工程业务员垫付了1000余万元。随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并且约定了利息,他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
谁承想,两年后,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向工程业务员转账的代垫金额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工程业务员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
法院认定程老板的公司与周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款发生在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并且出具借条,
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
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
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因此,“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之间因为开玩笑或哄对方开心而出具借条,因为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若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该借条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很多人心中过不去的一个心结。有人认为债务应当归借贷者个人所有,也有人认为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那么对于配偶一人借款的情况,夫妻双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呢?
女强人杜某有一段失败的婚姻。
那时候她还年轻,轻易便被前夫王某骗去感情,踏入了一段失败的婚姻。
王某热衷于股票投资,一出手就是大手笔,多年来不知有多少钱财都被投入了这个无底洞中。
令杜某感到气愤的是,王某不仅不听劝阻,而且因为收入不高,还常常从自己这里索要钱财,导致一家人生活窘迫。
在多次劝阻丈夫无效之后,杜某忍无可忍,选择带着孩子与丈夫分居。分居后的杜某虽然需要一个人照顾孩子、挣钱养家,但是她却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
如今虽然还没有正式登记离婚,但杜某已经以单身自居。
正因如此,在接到法院突如其来的传票时,杜某十分意外。
原来,王某在2014年同A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并声称自己是用于购入耐用消费品。
但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后,王某却不愿意偿还这笔钱财,导致银行不得不将其状告至法院,而杜某正是受了这无妄之灾。
银行认为王某贷款时仍与杜某保持着婚姻关系,借款理由也是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因此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杜某也应当偿还。
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杜某自然不肯承担,于是,一场激烈的争论开始了。
我国《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这起案件当中,尽管杜某与王某早已感情破裂,分居多年,但因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看,两人还是合法夫妻关系。
A银行之所以会向杜某讨要债款,正是因为这当断却未断的婚姻。杜某申请贷款的理由为购买耐用消费品,因此银行想当然的认为这笔钱财是去用于维持夫妻二人的生活了。但实际上,王某与杜某已经分居多年,根本不可能存在上述情况。
面对杜某的辩解,A银行并没能够拿出相应证据来反驳。
此外法院还发现,在借走20万元之后,王某就将其汇入了朋友李某的账户当中,这显然不符合家庭日常消费的情况。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A银行控诉无效,杜某不必承担因王某所带来的债款。
在结果出来之后,杜某不由得松了口气,同时她也下定决心,一定要赶快同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决不能再被这样的事情拖累了。
在婚姻生活当中,不乏有些瞒着配偶、偷偷借来大笔债款的人。针对这些借贷大笔钱款但未让配偶享受到好处,反而还要求配偶同自己一起偿还贷款的行为,法律是绝不会允许的。
同时,这也提醒银行在审批时一定要做好审查工作,不要被如同王某这样的有心人钻了空子,丢了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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