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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证改变了夫妻身份
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难以割裂的是亲子关系
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然而
随着时间推移
若原来约定的抚养费
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生活需要
此时
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案情简介
田大明与李大红曾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即田小明。2019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田大明每月支付田小明抚养费800元。
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
抚养田小明的生活支出大大提高
并且随着田小明的年岁增长
已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
幼儿园的园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原来约定的抚养费
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田小明生活开支的需要
其母李大红的收入有限,而其父田大明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故田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田大明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并承担田小明今后的医疗费、幼儿园费用、上学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用和重大疾病保险费用的一半。
认为抚养费不应当增加。
第一,原先约定的800元抚养费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后确定的,自己也是基于承担抚养费的考虑才将抚养权让给原告母亲;
第二,当前我国物价水平稳定,不存在上涨问题,且自己现每月需负担2000元房屋贷款,经济负担较重,无力承担增长后的抚养费;
第三,原告的幼儿园园费、医疗费等属于日常抚养费用,已经包含在每月抚养费中,不应当另行支付。商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费用并不是生活必须开销,原告法定代理人购买前也未征询过被告意见,保险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
VS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认为,随着孩子的年岁增长,教育费、医疗费必然会随之增加,现有的抚养费定然无法满足孩子日常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将进入学校生活,支出确有增加,但原告主张每月2000元标准过高,抚养费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原告实际需要及被告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另外
医疗费用支出较小,能覆盖在被告支付的抚养费中,而原告主张的商业医疗保险费用和重大疾病保险费用则不属于必要性支出,其主张的今后医疗费、幼儿园费用、上学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用和重大疾病保险费用的一半,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就该项支出实际发生时再另行主张。
最终
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应每月给付原告
抚养费1000元
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停止
有话说
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终止,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仍有继续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供稿:西青法院
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祁鹏玉)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一女子与前夫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岁。后来男方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抚养费。女方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女方称,17年来为女儿支付学费、伙食费、旅游费合计46万余元,要求男方负担一半。法院审理后认为,追偿费用超出协议约定且未征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证明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请求,同时对男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
有关抚养费的争议近年来一直存在,那么生活中,离婚后由谁来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因为抚养费不够生活而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又是什么呢?我们咨询到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曹天慧律师,陕西省青年律师刘立。请他们来帮我们解答。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女方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其核心在于女方为孩子支出的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
同时,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问题,可以参考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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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
夫妻离婚需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其中包括子女教育费和医疗费
不过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
涉及子女读书的费用也越来越高了
因此有人或许会问
夫妻离婚后
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
接下来
小编将通过案例
为大家分享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男方)与黄某(女方)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婚生子小张随张某共同生活,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张独立生活时止。
此后小张一直随张某共同生活,黄某也按照协议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是如今小张已经上了初中,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加,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小张的实际消费需要。于是,小张诉请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黄某到庭后,她表示张某从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权,现如今她已再婚并育有一子,只能在家看孩子,无法上班,没有经济收入,故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张某和黄某于2017年达成调解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第二款规定,子女依然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某和黄某此前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经与现实生活水平不符,也无法满足小张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所以小张提请法院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黄某现在家待业无固定收入,且根据现在天津市的实际生活水平,每月2000元抚养费明显亦超过实际需求。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小张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
无论是父母协商或者法律规定的“抚养费”高低,终有额,为人父母对孩子,终是爱。离婚后的父母双方,与其被对孩子的补偿心理所支配,仅仅走上经济补偿的道路,不如双方在探望孩子时,共同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全力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转自:宝坻天平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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