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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小王和小张两人恋爱两年,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办理了订婚仪式。为了婚后有稳定的住房,双方决定购买房屋,因为小张资信情况不良,无法办理贷款,且如果用小王的公积金办理贷款,就能省一些钱。
所以小王与小张共同决定,用小王的名义购房,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房屋首付款由小张支付。
房屋在办理产生登记5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小王与小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离婚,这套婚前购买的并登记在小王名下的房屋,离婚应如何分割呢?如果小王在庭审中,该套房屋系小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定:虽然购房合同签订时和房屋产权办理时,小王和小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为了结婚而购置的诉争房屋,双方在婚后亦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在购房时小张有将该房屋赠与给小王的意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借款,故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综合考虑该房屋首付款的来源、贷款情况、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房屋的产权份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恋爱期间两人感情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但出于种种原因,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
后来两人离婚,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出资,那么房产如何分割呢?
分三种情形:
(1)另一方无法证明自己出资。
该种情况下,其权益法律是无法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钱,但无法证明其出资行为,且登记一方不承认。法院是无法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审判重证据”,没有证据一切都白搭。
(2)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
该种情况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应认定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偿还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另一方能证明确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资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一般是双方在买房时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约定虽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二人共有,若没有这种明确的协议约定,就很难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很常见。大部分因为另一方没有购房资格或者贷款资格等,在我国离婚率逐年飙升且离婚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婚前财产约定越来越成为必要。建议婚前购房,一定要对财产归属做好约定,以免最后人财两空。
当然,结婚还是以感情和信任为前提,双方足够信任彼此并且也愿意承担信任成本,就没有必要做财产约定,否则反而影响感情。
【原创·让普法更简单】
买房、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这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比较紧密”了。小两口要结婚,要买房,那么:有一方出首付然后共同还贷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对方名字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本方名字的,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有双方父母出资的……
这些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一拍两散,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咱们争取用这一篇文章把常见类型讲讲清楚。
以结婚为时间分界线,先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婚前与婚后。
注意:此处的“结婚”,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为准,有些地方风俗习惯中的举办仪式、办婚宴请客,在当地可能会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但如果没有“领证”的话,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认为双方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所以,在此处划个重点:结婚以“领证”为准。
一、结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
情形一: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也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系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但结婚登记后拿到房本,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三: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向银行申请按揭,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此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按揭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按揭则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双方随后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双方出资: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领证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的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在非同居生活期间的购房,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方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享有相应的共有份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二、结婚后买房
(一)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系全款,那么应认定为出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还的按揭这一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要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将会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否则,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小两口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或支付部分房款。
我们仍然以结婚登记为时间区分点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父母出资购房
(一)结婚前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果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一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共同共有。
情形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情形四: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实践当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每一种情形下都还有可能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所以,本文列举的情形属于常见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基础的判断,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例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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