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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人们常说半路夫妻不如结发夫妻那样相互信任更经得起考验,可是再婚的王先生却很庆幸他遇到了可以共患难的人。两年前他深陷经济困境,是他的再婚妻子李女士拿出了八十万帮他化险为夷。这份真情让王先生莫齿难忘。然而两年后的今天当王先生再次遭遇了经济上的巨大危机,曾经在低谷时帮助过他的妻子,却做出了一个令王先生极为震惊的决定,她要分开,她没有看到未来。
如今夫妻俩一同来到了调解现场,调解一开场李女士就表达了自己的诉求,第一丈夫如今的债务跟自己没有关系,第二在经济状况没有好转的关系下,如果丈夫还要供他的孩子出国,她也只有离婚了。
妻子的诉求让王先生很迷茫,因为在他们面临着巨大债务的危机时,妻子的一句和我没有关系就是在有意的划清界限,不顾夫妻的情谊。但李女士却解释道她绝不是一个无情无义袖手旁观的人,她曾经也在丈夫最困难的时候帮助过他。李女士说她和丈夫是做生意认识的,当时她就了丈夫八十万,除了这八十万她还付出了很多,就在两人结婚之后,李女士把孩子留在了老家,放弃了辉煌的事业,放下了原来的一切,来到了王先生所在的城市生活,这已然是付出了所有。
那么曾经为爱不顾一切的妻子,为何在今天对如此急于撇清债务关系,甚至要离婚呢。李女士说如今丈夫的债务漏洞太大了,在结婚之初她和丈夫接了一个几千万的项目,本来赚个四五百万是没有问题的。结果丈夫却顾及朋友的情谊退出了,退出后对方还没有把资金归还,而且还要他们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材料款,最后算了下一共欠下了八百多万。
李女士坦言如今欠债的日子让她每一天都很难过,然而如今丈夫还要花几百万供继女出国读书,这让她很难接受。对此王先生却认为妻子想得太夸张了,他表示他供女儿出国读书根本不需要几百万,最多一百万就够了,而且这笔巨额债务他完全有能力解决掉。
从这对夫妻的讲述中,我们发现他们对债务风险的认识是截然不同的。王先生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解决好这笔巨额的债务。但在妻子李女士这边这笔债务就像是一个无底洞怎么填也填不平,这让他们的生活处处危机四伏。虽然丈夫主动提出一百多万的出国费用,她并不是不能接受,但她的内心仍有犹豫和担忧。
李女士坦言丈夫对待孩子的态度让她实在无法接受,原来李女士和王先生的婚姻是王先生的第三段婚姻,在前面的两段婚姻结束之后,王先生就和第二任妻子所生的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刚刚所提到的要出国的大女儿就是王先生和第二任妻子所生。李女士坦言她可以包容王先生曾经的婚史,但他怎么也无法容忍王先生对这两个孩子的过分宠溺。大女儿如今17岁,一双鞋都要600美金,全身穿的都是名牌,还有个小儿子光玩具车就有上千辆。
丈夫一边承担着近八百万的借债,一边却无力还清李女士曾经的八十万借款。而孩子出国留学还需要一百多万的费用,这已经压得李女士喘不过气来。然而在共同的生活中丈夫对两方孩子还不能够一碗水端平,更加剧了林女士内心的不安全感,让这个根基并不牢固的再婚家庭变得风雨飘摇,李女士不想过着被债务重压的生活。
调解到这里观察员老师拿起了话筒,他认为李女士应该理解丈夫的不易,王先生可以说是一个好男人,但是王先生对孩子的教育也要量力而行,不是一味对孩子花钱就可以去了,另外李女士应该给丈夫更多的情感支持夫妻俩才能渡过难关。
调解老师的话让夫妻俩都明白了自己的问题,双方都表示回去后会好好谈一谈。遗憾的是,经过双方的彻夜长谈,李女士还是选择了和王先生分开,王先生一如承诺不让妻子承担任何的债务,而李女士也没有再追究丈夫曾经的欠债,他们用一种平静的方式结束了婚姻。
要说唐先生和范女士当年的爱情也算是轰轰烈烈,即使双方的父母、亲朋好友都不看好,但他们还是排除万难,最终走在了一起,领了结婚证。相比较恋爱时的如火热情,婚后的生活总是归于平淡的,在柴米油盐的生活琐事中,两人的缺点都慢慢显露出来。而且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孩子问题。虽然他们去医院检查的结果都是正常的,但已经结婚七年了,范女士还是一点动静都没有。在一次激烈争吵过后,唐先生搬出去了,之后两人开始分居,彼此间没有任何联系。范女士以为这样大家冷静一下,也许是好的开始,可没想到前段时间,她竟然收到了唐先生要求离婚的起诉材料。
在这些起诉材料中,唐先生不仅把范女士描述得一无是处,而且还提出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唐先生、范女士及其母亲名下的婚房。让范女士气愤的还有,唐先生居然还拿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上面赫然写到唐先生曾向民间借贷机构的李姓人员借款30万元,法院调解唐先生应归还此笔款项。之后虽说唐先生已归还了这笔借款,但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范女士承担一半。
在接受范女士的委托后,我们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我们提出由于婚房的产权人除了唐先生和范女士外,还有范女士的母亲,而且该房屋的出资大部分来源于范女士母亲,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应另案诉讼。对于唐先生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那时双方已分居,而且在调解书中明确写到,这笔钱是用于唐先生生意周转而借的,可以确定的是这笔借款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这笔借款是在两人分居期间发生的,用于唐先生个人生意周转,且约定这笔债务为唐先生的债务,因此这笔借款属于唐先生的个人债务,范女士没有义务承担一半。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先生与范女士自愿离婚,在各人处及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对于婚房的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另案处理。
来源:吉林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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