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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非法野生动物罪数量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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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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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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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珍稀鸟类怎么判?最高法发布了新量刑标准:不以数量定罪

“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法律,闫啸天很可能根本不会被判刑,最多也就是判5年以下”。


2015年,因捕猎‬售卖‬16只燕隼‬,20岁的大学生闫啸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到2025年1月27日止。


如今已经过去了近8个年头,这位当初20岁的大学生在监狱中度过了8年青春,其从当初的劝父亲为自己申诉,已经变成了劝父亲放下,让父亲过好自己的生活。


或许是因为积极认罪悔罪,闫啸天在狱中表现良好,多次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并先后于2018年、2020年两次获得减刑,累计减刑1年,将于2024年1月27日出狱。


根据媒体报道,2022年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中说,之所以出台该解释,是因为“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不知道监狱中的闫啸天和至今仍在为儿子四处奔走的闫啸天父亲看到该解释会作何感想。正是因为当年的法律是按照数量来定罪量刑,闫啸天才因为捕猎、贩卖16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而被判刑10年6个月。


如今按照修改后的法律,闫啸天尽管捕猎售卖16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但因为价值在20万元以下,最多就是判5年有期徒刑,如果这些鸟并未死亡且被成功追回,甚至可免予刑事处罚。


可法律不溯及既往,闫啸天2014年犯的罪,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尽管现在法律规定调整了,闫啸天却并不会因此得以被赦免。法律因闫啸天一案而作出改变,但闫啸天却并不能因此受益,这可能有点残酷。


2014年7月14日前后,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正在老家过暑假,其和朋友王亚军相约去掏鸟,王亚军负责上树,闫啸天在下面接应,目标是一处农家院门口的大杨树上的鸟窝。王亚军上去掏了两窝鸟,当时农家院的主人、以及五六个同学在现场看着,有同学还拿手机拍了照片。


芦苇丛中的鸟窝


或许对很多农村孩子来说,这是一件极其平常的事。拿


燕隼


可闫啸天他们掏的这是燕隼,是一种小型猛禽,以捕食其他鸟类、啮齿类动物和昆虫为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们一共掏了12只,后来逃跑1只,死亡1只,还剩10只。


闫啸天是名为“河南鹰猎兴趣交友群”的成员,其拍了这些鸟儿漂亮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售卖: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有网友留言质疑:这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吗?。闫啸天回应:这么多人评论,有的说我下地狱,有的说我会有报应,你们知道什么叫胆量……”


2014年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以150元左右一只的价格卖到郑州8只,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2只。


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平顶山市张某手中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价格550元,打算转手贩卖。


凤头鹰


2014年7月27日,尝到甜头的闫啸天和王亚军再次来到当初掏鸟窝的地方,又找到了2个鸟窝,共捉到2只燕隼、2只其他隼科鸟类。闫啸天再次在晚上发布售卖信息:小鹰售完,大鹰已到,要的速联系。


2014年7月28日,当地森林公安来到了闫啸天家中,现场查获2只燕隼、2只其他隼科鸟类,还有一只凤头鹰。


至此,闫啸天正式开始被羁押。这里插一句,被羁押一天,抵刑期一天,所以闫啸天的服刑日期是从2014年7月28日开始算的。


为什么闫啸天会被判10年6个月?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到,判罚分为3个层次:普通的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5-1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


按照最高法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捕猎隼类(所有种)6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据此,闫啸天捕猎隼类16只,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按照刑法规定,应该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闫啸天还从他人处购买野生保护动物一种,应该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5月28日,当地县法院判决: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0000。


一审判决后,闫啸天不服提起了上诉,理由是认定的鸟类只数不清,自己只抓了12只,不是16只,而且自己不知道这是燕隼。但这些上诉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闫啸天在网上发布的售卖信息写得清清楚楚,说明他知道这是鹰隼,而且在有网友提醒这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其依然坚持售卖。


庭审中


2015年8月21日,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啸天的父亲继续申诉,但2016年4月26日,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诉。


此后,闫啸天在狱中也坚持申诉,父亲在外也坚持申诉。2019年7月8日,河南省高院驳回了闫啸天父亲的再审申请。


直到今天闫啸天的父亲也并未放弃向最高法申诉,其始终认为自己的儿子就是掏了2窝鸟,小孩子觉得有趣,发到网上有人喜欢就转给人家了,能挣几个钱?


关于收购的那只鸟,闫啸天的父亲称,是因为对方不想养了,就说闫啸天来养,根本不是什么收购,就是朋友之间的转赠,都没有什么恶意,为啥就会被判10年呢,谁还没有掏过鸟窝,摸过鱼?


修改后的判罚标准

如今,最高法的文件出来了,不能说绝对就是因为闫啸天一案,但应该有很大的关系。修改后的量刑标准如下:


1、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按照修改后的量刑标准,闫啸天捉了16只燕隼,但总共卖了不到1000块钱,而且大多数都追回了,远远达不到2万元的判罚标准,很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本次出台的新解释还有一个重点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一般不再纳入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具体规定为: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写在最后

本次量刑标准的调整,很好地体现了“罪刑相当”原则,值得肯定。


近年来我们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水平有了根本改善,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部分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也有了很大进步,在这个时候调整量刑标准恰逢其时。


同时也要认识到,量刑标准的调整,绝不意味着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要有所削减,恰恰相反,调整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保护,更精准地保护。


回头看‬大学生掏鸟窝一‬案,尽管闫啸天付出了10年的代价,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件好事,这个案件的影响力之大,对全社会都是一次非常好的普法教育。


关于非法狩猎罪认定及立案追诉标准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非法狩猎罪,一般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办理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实务中,司法机关一般依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或者犯罪目的来定罪处罚的。例如行为人如果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般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一般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在办理非法狩猎罪案件中,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及方法是该类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认定犯罪构成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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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及方法的认定


关于禁猎区划分、禁猎期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划分区域保护野生动物,例如农村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来保护野生动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在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对于非法狩猎罪有关禁猎区划定、禁猎期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从各地方关于禁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来看,目前对于禁猎区、禁猎期的划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永久性禁猎区,一种是临时禁猎区加禁猎期规定。


这里本律师顺便也提一句,非法狩猎罪针对的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的非法狩猎是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非法狩猎,但并未有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非法狩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某自然保护区未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猎区或者禁猎期,那么刑法中非法狩猎罪的禁猎区、禁猎期规定是否等同于自然保护区规定就存在一定争议。


关于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的范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另外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并公布。


对于禁用工具,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用工具一般是指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在本律师查询各地发布的禁猎规定,有些地方将禁用工具细化为禁止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炸药、土枪、井炮、土铳、地枪、地弓、弹弓、粘网、铁夹、钢丝套等各种猎捕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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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禁用方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用方法一般是指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有些地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禁用方法细化为禁止使用阎王窑、绝后窑、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及火攻、烟熏、掏窑、拣蛋、挖洞办法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动物的方法。


二、非法狩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非法狩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些向本律师咨询的当事人一直存在一个误解——认为只要野生动物价值不够一万元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或者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基本上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划定了禁猎区或者禁猎期,有的甚至是全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所以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是更容易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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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价值认定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对野生动物实施分级别保护,总体上按保护程度可以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象一般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对于非法狩猎罪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认定,一般应当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仍然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四、非法狩猎罪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条件


非法狩猎罪属于行政犯,从行政犯认定来看,其必然要求行为人对其违反行政法规有所认识,但是我国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对于一般人而言除了大熊猫、华南虎、金丝猴、长江江豚、朱鹮、大鲵、穿山甲等知名度较高的野生保护动物,对大多数的野生动物并不熟悉。为了防止打击范围的片面扩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及使用


编辑:葫芦


校正:花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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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怎么判刑?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张三在附近沙柳地带内放置多个“夹脑”,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


2019年2月25日,某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张三居住的厨房冰箱内,查获肉体组织98公斤(16)袋;又从隔壁院落房间查扣“夹脑”5个,刀具1把。


经鉴定,送检的25份材料中,检材确认属鹅喉羚,前腿为13只、后腿12只,25只腿可以推断出至少属于7只鹅喉羚所有。


【法院观点】


张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鹅喉羚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张三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应认定为自首,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二、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张三在附近沙柳地带内放置多个“夹脑”,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


2019年2月25日,某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张三居住的厨房冰箱内,查获肉体组织98公斤(16)袋;又从隔壁院落房间查扣“夹脑”5个,刀具1把。


经鉴定,送检的25份材料中,检材确认属鹅喉羚,前腿为13只、后腿12只,25只腿可以推断出至少属于7只鹅喉羚所有。


【法院观点】


张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鹅喉羚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张三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应认定为自首,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二、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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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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