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丈夫出轨生子妻子离婚获赔15万”的案例登上微博热搜。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源于北京高院公布的“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该案中,妻子婚后生育两孩并全职在家抚养子女,却遭遇丈夫出轨生子,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新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该案也是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有律师对此表示,该案倡导了夫妻互相忠诚的社会价值观,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对无过错方予以补偿。
丈夫出轨生子,法院判其支付妻子十万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显示,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承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张某和孙某均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民法典新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南都记者了解到,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已非个案,但在此前的诉讼中,无过错一方却难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此前,婚姻法仅规定了四种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并未将其他“婚内出轨”行为纳入,因此由于适用类型过于局限,离婚损害赔偿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则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条件,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也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实施之后,各地法院纷纷适用新规审理了因婚内出轨申请损害赔偿的案件。
2021年12月17日,徐州沛县法院发布消息称,民法典出台后,沛县法院审理了当地首例因婚内出轨获得赔偿的案例。该案中,王刚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长期婚内出轨,对李丽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法院最终判决王刚赔偿李丽损害赔偿3万元。
今年3月15日,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显示,刘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出轨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法院认为,王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酌定王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意义: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并非伴侣有出轨行为的所有无过错方都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是否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要视出轨的情节而定,即需要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如与第三人有私生子等都属于上述范围。
“出轨行为必须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严重程度大致相当,对配偶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游植龙也提到,通常而言,如“一夜情”等出轨程度较轻,很难被法院视为“重大过错”。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游植龙称,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夫妻的经济状况、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婚姻中遭遇伴侣出轨,无过错方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提交的证据种类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证据类型为准,如当事人承认出轨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书面证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证据,或者证人证言、与私生子的亲子鉴定证明等,只要能证明配偶存在出轨行为的证据都可以提交。
在游植龙看来,民法典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突破了原有的制度局限,北京高院公布的“丈夫出轨生子妻子离婚获赔15万”典型案例,倡导了夫妻互相忠诚的社会价值观,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对无过错方予以补偿,体现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
不仅破坏婚姻制度
也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
如果另一半出轨
应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或修改的亮点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
其中,“家风条款”作为民法典新增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并举。
与此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
那么
婚内出轨是否属于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近日
南开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就这一问题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
同时
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
要求齐先生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
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明确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
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
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Q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对此法官认为,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审判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Q
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能够得到认定,那么无过错方请求何种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支持呢?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突破了原有的局限
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
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
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ND
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
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如果另一半出轨,应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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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或修改的亮点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
其中,“家风条款”作为民法典新增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并举。
与此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
那么,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就这一问题给出答案。
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
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如果另一半出轨,应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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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或修改的亮点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
其中,“家风条款”作为民法典新增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并举。
与此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
那么,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就这一问题给出答案。
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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