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婚恋指南#
在婚姻中,如果你怀疑或者发现对方出轨了,搜集到配偶的外遇证据,在协议离婚时,可以为自己取得提条件的有利地位,赢得更多利益。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上,赢得法院适当的倾向性照顾。所以建议大家一旦发现婚外情,不管离不离婚都得搜集证据做好准备。那么婚外情调查取证包括哪些证据?
1、对方之前签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除书面的以外,电子证据建议大家先去公证后,再提交法院为宜。
5、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大家,电子证据最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配偶出轨,在如今这社会挺常见的,也不是一定会走向离婚。毕竟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但是,如果你怀疑或发现对方出轨,不管离不离婚,我还是建议大家一定要尽早留个心眼,通过自行、委托律师、委托私家侦探等获得有利证据!用当事人的话来说就是“不打没把握的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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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财产协议》效力优先,离婚分割财产有约定按照约定
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夫妻财产,比如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协议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比,约定优先于法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分割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财产。
2.配偶出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掌握主动权
在发现配偶出轨的情况下,切勿冲动提出离婚。先搜集、掌握证据,再找对方沟通,先不提离婚,协商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过错一方放弃财产利益,提前对财产进行分配,无过错方可以争取财产利益最大化,然后再根据感情状况决定是否离婚。
3.《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
《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协议只要经过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与是否离婚没有关系。《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即使双方已经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配偶出轨时,可以先签订《财产协议》,针对财产以及债务提前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来离婚,财产分割就按照财产协议进行。夫妻财产协议相比离婚协议的优势在于,财产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不能反悔。离婚协议即使签了字,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也是可以随时反悔的。所以,《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不能随便签,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通常可以先签《财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时再签《离婚协议》。
4.案例:未签《财产协议》,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代表属于个人财产
男方在婚内存在过错,愿意以财产作为补偿,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女方一个人名下。后来男方再次出现过错,双方决定离婚,男方提出分割女方名下的房产,男方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不代表属于个人财产。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话,男方的观点也是成立的。
这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很多人认为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产权证上面写了单独所有,房产就是个人财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不能仅仅看产权登记。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代表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
按照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和债务问题通过书面的形式作出约定,可以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原则上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不侵害他人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约定婚后的财产,可以约定现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将来的财产。
第二,财产协议不仅可以约定财产,还可以约定债务,可以对现有债务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将来可能产生的债务。
第三,可以将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共同财产,可以约定债务由个人偿还,也可以约定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第四,财产协议双方自愿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公证。如果涉及财产赠与的内容,比如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才有必要办理公证。
1.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一方出轨、家暴等过错事实,可以反映《婚内财产协议》签订的背景情况,表明《婚内财产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因为一方过错的经济补偿,而不是无偿取得财产。
2.《婚内财产协议》记载的过错事实,在离婚时,还可以作为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过错事实越详细可信度越高。
4.如果对方不同意把过错写进财产协议,也可以不写,重点是尽快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利益,不能因小失大。
(一)关于房产的约定
第一,约定房产的应当是双方名下的房产,不能约定别人名下的房产,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有人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进行约定,没有经过父母的签字,协议的效力当然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要注意区分约定的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存在赠与的性质,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婚前房产如果不能立即过户,需要办理公证,否则存在撤销赠与的可能。婚后房产能过户就过户,不能过户,可以公证也可以划分份额,不一定要办理公证。
第三,可以明确房产的购买时间及出资情况,是个人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这决定了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第四,核心内容:对房屋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该房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以及房产内的装修、家具、家电等,以及房产的增值、租金收益等)归属作出约定,明确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有,如果约定双方共有,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
第五,如果房产存在贷款,明确剩余贷款是个人负责偿还还是共同偿还。
第六,如果是一方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要明确房产属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有权赠与房产,不存在“借名登记”、“附条件赠与”等可能被第三方追回的情形,否则赠与方需要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七,明确购房的出资中,包括首付和贷款,不存在共同债务,如果存在债务,由赠与方个人承担,避免将来亲属的出资变成债务。
第八,明确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时间以及税费由哪一方承担。
第九,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暂时无法过户,存在被单方处置的风险,要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二)车辆的约定
与上述房产的约定类似,主要是车辆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贷款及债务、过户时间。有的地区牌照价值较高,可以单独作出详细的约定。
(三)公司股份等
第一,明确财产取得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以及出资情况、登记情况。
第二,约定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有,双方共有的情况可以进一步约定各自的份额。不仅要约定股份本身,还要约定相应收益以及将来可能因融资等行为导致股份的变化带来的利益归属。
第三,明确出资义务以及其他债务等相关法律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第四,明确经营权、管理权等。
第五,明确违约责任。
(四)存款、理财、保险等财产
关于此类财产,可以作出概括性的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其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理财、保险等。”也可以针对每一项财产作出详细约定,财产价值较大的情况下,建议列举清楚,详细约定。
(五)债务
1.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个人事务、家庭生活、投资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债务)均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本协议的约定,告知债权人所负债务系其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
4.如一方因另一方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或财产被司法查封、处置等,导致一方利益受损,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且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财产转移及违约责任
1.转移财产的约定
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该部分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2.违约责任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项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其他约定
本协议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无任何附加条件,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张撤销、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针对具体财产的约定进行了分析,《婚内财产协议》也可以概括性地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常见的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约定:
“双方一致确认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外,双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
1.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双方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论结婚以后该婚前财产发生何种形式的变化,该财产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自然增值、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交易所得对价等)均为各方的个人财产,归各方单独所有,任何时候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约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均归各自单独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经济补偿等任何财产利益。”
1.《夫妻财产协议》只能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了别人的财产,属于无效约定,比如有协议将公司名下的资产或者父母名下的财产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效力存在问题。
2.《夫妻财产协议》直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尽量不要附加条件,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很可能因为附加的条件导致无效。比如,经常有人约定”如果出轨、家暴,就净身出户”,类似的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法律基本不支持。
3.《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不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公证的作用在于防止赠与方在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而不是决定财产协议的效力,不是所有的财产协议都要办理公证,只有涉及到赠与性质的财产协议,并且财产不能立即过户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办理公证,如果财产能立即交付,比如房产能够立即过户或者加名,也没有公证的必要性。因此,如果《夫妻财产协议》涉及的财产为一方婚前财产,存在赠与性质的话,如果财产不能立即交付,建议办理公证,未办理公证,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4.《夫妻财产协议》中对子女抚养的相关约定,很可能无效。子女抚养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需要结合离婚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提前作出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5.《夫妻财产协议》是婚内对财产的分配,不同于《离婚协议》,因此《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中尽量回避“离婚”的表述。如果《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中体现出是以离婚为前提,那么最终没有离婚的话,《夫妻财产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6.《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归双方按份共同的财产,在具备财产变更登记条件时,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7.《夫妻财产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前提,通常是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因此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后短时间内,如果没有重大的理由,提出离婚的话,有被认定欺诈的可能,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8.《夫妻财产协议》在设置条款的时候要避免因为个别条款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可以把存在争议的内容拆分开,单独签订协议,独立于《夫妻财产协议》。
很多人与我们联系,询问是否可以提供模板、范本,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模板可以使用,只能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单独起草。我们也遇到一些案件,从网络上下载模板直接填写,没有根据自己情况设置条款,导致产生纠纷以及巨额的财产损失。如果涉及的财产价值很高,建议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重。
保证书、忠诚协议根据签订的时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婚前签订,起到预防作用。男女双方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第二种是婚后签订,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但是不想离婚,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出现过错行为,以书面形式约定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者财产分割方案。
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忠诚协议,只是名称上的区别,是否能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其内容,和名称没有关系。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通常是由一个人出具,一个人签字就行,忠诚协议需要双方签字。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因此“忠诚协议书”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篇>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法院不一定支持类似的约定,但仍然有一定的作用,所以有签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调整
【案例】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签署“忠诚协议书”一年后,贾某某发现曾某有出轨行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贾某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曾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曾某支付贾某某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曾某一次性支付25万元补偿。
对于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还是无效,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既然有可能被认定有效,就有签订的必要性,签订成本不高,也没有损失,签了总比不签好。另外,法律政策随时都在变化,也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变化,支持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可以确认对方的出轨、家暴等过错的事实
即使保证书、忠诚协议关于赔偿或者财产分割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用于证明对方过错、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帮助快速离婚,同时还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
3.道德层面、心理上的约束
保证书、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属于道德层面的约定,可以起到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4.可以作为协商离婚的参考依据
将来再次产生纠纷时,或者协议离婚时,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作为协商分割财产的参考依据。
5.保证书、忠诚协议自愿履行之后,不能反悔
虽然法律没有肯定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也没有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不支持也不否定,如果双方自愿按照保证书、忠诚协议的约定履行,事后反悔主张返还财产,法院也不一定支持。
1.明确过错事实
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协议中首先要明确的一方存在过错事实,明确对方认可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达到确认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关于这一部分的约定,尽量详细,比如出轨对象、人数、次数、周期等等,是否存在同居、私生子等情况,越详细可信度会更高,如果约定不清,对方事后可以反悔不承认。
2.给付的财产约定为补偿性质
既然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存在补偿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夫妻财产协议,也不属于赠与性质(赠与性质的情况下,有可能被撤销赠与,返还财产)。因此,关于财产的约定,一定明确是对方基于自身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严重伤害,自愿在经济上给予的补偿,排除赠与的性质,防止撤销赠与。
3.直接对财产归属约定,不附加条件
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建议直接划分财产归属,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各自占有多少产权份额,不要附加任何条件,一旦附加了条件,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存在问题。
对于财产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现有财产、将来的财产以及债务问题,都可以一并约定。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
4.附加忠诚条件的财产分割、赔偿金、违约金
“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如果家暴,赔偿100万”,“如果提出离婚,房产归对方所有”,类似的“如果XX,就XX”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财产约定,这种约定以出轨、家暴、离婚作为条件,很可能因为道德层面的约定、限制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无效。
因此,对于财产的约定,轻易不要附加条件。如果非要附加条件的话,可以尝试变化表达方式,或者拆分成多份协议,将附加的条件与财产约定分开进行约定,尽量规避无效的风险。
5.其他内容的约定
(1)家庭财产的管理和支配
(2)生活、工作、社交、父母等方面
1.财产约定,尽量不要附加条件。
2.如果财产类型较多、价值较高,可以针对具体的财产单独进行约定,避免放在一份协议中,因为部分内容的无效影响协议的整体效力。
3.关于财产的约定尽量简单不要过于复杂,越复杂越容易产生争议。
4.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周期越长,风险越大。
5.保证书、忠诚协议没有统一的模板,每个人情况不同,没有统一适用的模板,基本的内容在上文中已经介绍,可以作为参考。
保证书、忠诚协议根据签订的时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婚前签订,起到预防作用。男女双方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第二种是婚后签订,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但是不想离婚,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出现过错行为,以书面形式约定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者财产分割方案。
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忠诚协议,只是名称上的区别,是否能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其内容,和名称没有关系。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通常是由一个人出具,一个人签字就行,忠诚协议需要双方签字。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因此“忠诚协议书”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篇>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法院不一定支持类似的约定,但仍然有一定的作用,所以有签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调整
【案例】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签署“忠诚协议书”一年后,贾某某发现曾某有出轨行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贾某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曾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曾某支付贾某某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曾某一次性支付25万元补偿。
对于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还是无效,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既然有可能被认定有效,就有签订的必要性,签订成本不高,也没有损失,签了总比不签好。另外,法律政策随时都在变化,也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变化,支持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可以确认对方的出轨、家暴等过错的事实
即使保证书、忠诚协议关于赔偿或者财产分割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用于证明对方过错、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帮助快速离婚,同时还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
3.道德层面、心理上的约束
保证书、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属于道德层面的约定,可以起到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4.可以作为协商离婚的参考依据
将来再次产生纠纷时,或者协议离婚时,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作为协商分割财产的参考依据。
5.保证书、忠诚协议自愿履行之后,不能反悔
虽然法律没有肯定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也没有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不支持也不否定,如果双方自愿按照保证书、忠诚协议的约定履行,事后反悔主张返还财产,法院也不一定支持。
1.明确过错事实
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协议中首先要明确的一方存在过错事实,明确对方认可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达到确认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关于这一部分的约定,尽量详细,比如出轨对象、人数、次数、周期等等,是否存在同居、私生子等情况,越详细可信度会更高,如果约定不清,对方事后可以反悔不承认。
2.给付的财产约定为补偿性质
既然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存在补偿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夫妻财产协议,也不属于赠与性质(赠与性质的情况下,有可能被撤销赠与,返还财产)。因此,关于财产的约定,一定明确是对方基于自身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严重伤害,自愿在经济上给予的补偿,排除赠与的性质,防止撤销赠与。
3.直接对财产归属约定,不附加条件
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建议直接划分财产归属,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各自占有多少产权份额,不要附加任何条件,一旦附加了条件,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存在问题。
对于财产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现有财产、将来的财产以及债务问题,都可以一并约定。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
4.附加忠诚条件的财产分割、赔偿金、违约金
“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如果家暴,赔偿100万”,“如果提出离婚,房产归对方所有”,类似的“如果XX,就XX”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财产约定,这种约定以出轨、家暴、离婚作为条件,很可能因为道德层面的约定、限制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无效。
因此,对于财产的约定,轻易不要附加条件。如果非要附加条件的话,可以尝试变化表达方式,或者拆分成多份协议,将附加的条件与财产约定分开进行约定,尽量规避无效的风险。
5.其他内容的约定
(1)家庭财产的管理和支配
(2)生活、工作、社交、父母等方面
1.财产约定,尽量不要附加条件。
2.如果财产类型较多、价值较高,可以针对具体的财产单独进行约定,避免放在一份协议中,因为部分内容的无效影响协议的整体效力。
3.关于财产的约定尽量简单不要过于复杂,越复杂越容易产生争议。
4.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周期越长,风险越大。
5.保证书、忠诚协议没有统一的模板,每个人情况不同,没有统一适用的模板,基本的内容在上文中已经介绍,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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