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中的一方不是大陆居民的婚姻。从广义上讲,涉外离婚案件有时包括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或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情况。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流程将相对简单: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能在国内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涉外离婚纠纷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
1.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受理。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在中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双方均为境外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境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华侨在中国结婚定居的,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6、华侨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中国的最后住所。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视为判决国与中国是否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以及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均为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赵律师:
您好!我和我丈夫在加拿大生活多年,2013年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我一直保留中国国籍,而我丈夫由中国籍转为了加拿大籍。2019年,我因个人事业发展需要,带孩子回到国内,之后因种种原因就没再回加拿大。现双方长期分居,加上性格不合等原因,我们都有离婚的想法,但我想在中国办理离婚,我丈夫则想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我的孩子和丈夫均为加拿大国籍,请问我能在中国起诉离婚吗?
北京读者 王女士
王女士: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夫妻一方是中国国籍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国籍公民,能不能在中国诉讼离婚。
就您的情况而言,作为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对您的离婚诉讼请求是有管辖权的,您可以在中国境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您丈夫在加拿大法院起诉,也不影响您在中国法院起诉。如果您起诉后,您丈夫未提出管辖异议,也应诉答辩了,则视为承认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据以上规定,中国法律管辖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3种具体类型: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涉外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离婚,也可以选择在外国法院离婚,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就按照中国法律审理、判决。
就您而言,您是中国国籍,丈夫是加拿大国籍,符合前文所述第二种类型,故你们的婚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您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并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您起诉后,您的丈夫未提出管辖异议,也应诉答辩了,则视为承认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赵莉)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2年09月17日第 07版)
赵律师:
您好!我和我丈夫在加拿大生活多年,2013年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我一直保留中国国籍,而我丈夫由中国籍转为了加拿大籍。2019年,我因个人事业发展需要,带孩子回到国内,之后因种种原因就没再回加拿大。现双方长期分居,加上性格不合等原因,我们都有离婚的想法,但我想在中国办理离婚,我丈夫则想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我的孩子和丈夫均为加拿大国籍,请问我能在中国起诉离婚吗?
北京读者 王女士
王女士: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夫妻一方是中国国籍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国籍公民,能不能在中国诉讼离婚。
就您的情况而言,作为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对您的离婚诉讼请求是有管辖权的,您可以在中国境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您丈夫在加拿大法院起诉,也不影响您在中国法院起诉。如果您起诉后,您丈夫未提出管辖异议,也应诉答辩了,则视为承认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据以上规定,中国法律管辖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3种具体类型: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涉外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离婚,也可以选择在外国法院离婚,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就按照中国法律审理、判决。
就您而言,您是中国国籍,丈夫是加拿大国籍,符合前文所述第二种类型,故你们的婚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您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并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您起诉后,您的丈夫未提出管辖异议,也应诉答辩了,则视为承认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赵莉)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2年09月17日第 07版)
办离婚手续带户口本复印件可以吗?一起了解一下吧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咋办(涉外离婚诉讼流程)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