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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可以给孩子吗(离婚后房产可以给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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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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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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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产给孩子,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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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一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因为财产的分割产生分歧、僵持不下,尤其是对房产的分割。


所以,即使到了诉讼阶段,有经验的法官也会问:你们是不同意离婚呢?还是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




在我接待的咨询中,也经常会被问到这个问题:田律师,我们是不是可以约定将房产给到孩子?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通常情况下是房产归一方,拿房的这一方支付折价款给对方。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有些人不想按这种通常惯例来处理。


即使双方面临离婚,孩子还是双方共同想要利益的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到孩子,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首先,可以避免纷争。夫妻共同的房子,给男方或者给女方,双方都很难接受,如果双方同意将房产给到孩子,那双方的争执就没有了,更容易达成离婚协议。


其次,房产给到孩子,也算是对孩子的未来做了一部分安排吧。离婚对于双方都会有影响,对孩子也会有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判决还是协议,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即使这样,抚养费的金额未必能保障孩子原有的生活水平。法律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认定是满足孩子的基本保障。所以,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到孩子,也算是双方放下自己的利益纷争,给到孩子未来生活的保障和安排。




法律对于这种约定,是保护的吗?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房产归孩子,约定是否有效,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有效的。


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拒绝配合履行,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要求对方履行,法院会支持!




如果只是签署了赠与协议而没有过户的,赠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而在离婚协议中做这样的条款约定,是不得随意主张撤销权,得到的保障力度会更大。


你的想法是你的,不要将你的想法强加于人!


需要提醒的是,多数情况下提出这种想法的是女方。女方出于对孩子的保护,愿意放弃自己对房产的所有权,想要做出这种约定,但对方未必会同意。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余生还很长,离婚之后双方会开始各自的生活,即使对方不拿房,也不想放弃对房产的权益,想要拿到房产归属于自己部分的折价款,重新购置房产,所以,对于只有一套房产的人来说,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想要达成这样的约定,还是挺难的。




那就调整自己的想法。


放过别人,也是放过自己!


离婚房产分割之五: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给子女,离婚后是否可撤销?

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经过多方权衡会将房产留给子女,但因房屋有贷款等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到子女名下,那一方能否撤销赠与呢?


来看案例:


2005年 陆某购买上海市松江区某处房屋,房屋登记在陆某一人名下


2007年 陆某与倪某登记结婚


2008年 婚生子陆小某出生


2010年 协议离婚


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财产处理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上海市松江区某处,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陆小某的名字……


但因为男方未配合加名的事宜,2010年6月3日,陆小某诉至法院,后与陆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一、陆某和陆小某于2010年8月3日之前一起去办理将陆小某名字加入产权证的手续;办理此手续产生的费用各半承担;二、陆小某自愿撤诉;……”


后陆小某就松江区房屋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陆某与倪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关于系争房屋的处理又构成向陆小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第三人条款并非在陆某与陆小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因此,陆某所谓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陆小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陆某履行相应义务,即陆某应当配合陆小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为陆小某、陆某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


法院判决:上海市松江区某处房屋登记为陆小某、陆某按份共有,其中陆小某、陆某各享有50%的份额。


离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多项事宜,一方可能会为了争取抚养权,放弃部分财产或将财产给到子女,如果允许另一方任意反悔,那将破坏协议的整体性,在离婚时别耍小心眼,毕竟是亲生子女,给就给了,别反悔。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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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协议离婚是夫妻离婚的方式之一,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实务中,有的夫妻会协议将共有的财产(如: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赠与一方往往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义务。此时,受赠的子女有权作为原告,向赠与方要求履行过户手续。具体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是为达成离婚的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行为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若赠与方在协议离婚后不履行对子女的赠与义务(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子女有权作为原告向赠与方主张权利。


协议离婚是夫妻离婚的方式之一,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实务中,有的夫妻会协议将共有的财产(如: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赠与一方往往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义务。此时,受赠的子女有权作为原告,向赠与方要求履行过户手续。具体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是为达成离婚的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行为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若赠与方在协议离婚后不履行对子女的赠与义务(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子女有权作为原告向赠与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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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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