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房价上涨的很快,今天的价与昨天的价都不是一个档次的。而对于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对房屋的争夺就尤显激烈了。其中,不仅会对房屋本身进行分割,若涉及到增值部分的话那也是要计算的。但是,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么算,该如何分配?
网友咨询:离婚的时候,房产升值的部分如何分配?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张晓雪律师解答:
离婚时房产升值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对于离婚时房产增值的计算,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 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张晓雪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三、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律师简介:10余年工作经验,上海优秀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成功案例:婚后析产,委托人拿到200万、拆迁纠纷,委托人拿到80万、交通事故死亡完胜,故意伤害罪不给予起诉等案件。
离婚分割财产中,如果夫妻双方名下有共同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在离婚协商或裁判中,房产权属归哪方,按什么标准补偿对方,都是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
下面我们要探讨一方婚前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应得补偿额问题。
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条文解读
1、协商优先,法律不过多干预。
2、协调无果时,房产归不动产登记方,也就是首付方。
3、未还贷款为首付方的个人债务。
4、另一方应得补偿额,在共同还款额与对应增值部分之和的范围内,考虑照顾因素由法院酌定。
上述前3条容易理解,这样处理不需要变更房产的权属,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第4条关于补偿额的计算,相对会麻烦一些。
三、补偿额的计算
北京高院和浙江高院均有补偿相关的计算公式,且计算方法一致。
但作为一名理科出身的律师,看了他们的公式仍然表示不太明白!为了能更好地理解,用道简单的数学题验证一下。
计算步骤:
1、2010年时的房产总价
=首付+贷款本息(贷款年数×月还款额×12)
=20+20×12×0.63=171万元
2、婚内还款额
=婚姻存续月数×月还款额
=(2020-2015)×12×0.63=37.8万元
3、婚内还款占房产总值的比例
=婚内还款额÷房产总值
=37.8÷171=0.22
同样,上述结果也是婚内增值占总增值的比例。
4、总增值
=房产现值-房产原值
=240-171=69万元
5、婚内增值
=总增值×增值比例
=69×0.22=15.18万元
6、女方应得的补偿
=(婚内还款额+婚内增值额)÷2
=(37.8+15.18)÷2=26.5万元
答:女方能得到26.5万元补偿款。
若套用浙江高院的计算公式:夫妻共同支付款项37.8万元,房屋总价171万元,房屋评估现值240万元,则另一方应得补偿为:
37.8÷171×240×0.5=26.5万元
忽略四舍五入,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结果相同。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的计算方法。上述计算方法的优势在于简单(只需要3个数值)、数值容易获取(首付款、总利息、婚内还款额均已知)、不用评估(房产现值可协商、竞价)等。
四、现实问题
以上仅考虑了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形,如果房价下跌甚至断崖式下跌,补偿怎么计算?是不是另一方要倒贴钱?
面对这种情况,苏律师认为,补偿款最少是婚内还贷本息的一半。您觉得呢?期待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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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计算方法:
1.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的部分。
3.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4.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5.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6.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7.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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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计算方法:
1.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的部分。
3.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4.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5.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6.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7.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劳动仲裁都是怎么仲裁的(劳动仲裁是如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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