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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调解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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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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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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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临潼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月22日下午,西安临潼法院综合审判庭马煜庭长调解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经过


被告人张某峰与张某伟系同村村民,2022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峰在同村村民李某厂家门口马路边,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张某伟、刘某艳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峰返回家中拿柴刀返回现场将张某伟头部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伟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件受理后,被害人遂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同居一村,系邻里关系,处理不慎将会激化矛盾,为了避免该案引起更深层次的矛盾隐患,遂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释法理,讲案例,经过几番耐心细致的劝解,被告人当庭向被害人一次性给付了全部赔偿款项,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临潼法院将不断深化诉源治理,多管齐下,审执兼顾,多措并举,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审执一体化,提质增效,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多元解纷,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临潼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护航。(冯强)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三抓三促”进行时】刑事惩治有力度,附民调解有温度

近日,成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对故意伤害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承办法官始终将调解贯穿于办案过程中,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高某在工作单位值班室值班期间,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在辱骂对方的过程中引发打架。李某手拿钢管对高某进行了殴打,致使高某受伤倒地。高某因伤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5千余元。经鉴定高某的伤为轻伤二级。高某向本院提起附民诉讼,主张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5万余元。




庭前,承办法官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多次组织调解,通过宣讲法律法规,让被告人及家属认识到被告人的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纠正其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免除民事赔偿的错误认识,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赔偿;通过细心释法说理,引导被害人从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出发,适当降低赔偿要求,使被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及时赔偿。


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得到了从轻处理,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


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时,应理性沟通解决,保持礼让谦和,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拳脚之强,很多故意伤害的发生只是源于日常的口角纠纷。诉诸暴力不但不能解决争端,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害人害己。





河南首例!一体化监督办结《黄河保护法》生效第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2023年4月1日上午8点30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当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杨某某等五人在黄河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采砂一案,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当庭调解也达成了调解协议。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黄河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行刑衔接


查处盗采黄河砂土行为




万里黄河素有“铜头铁尾豆腐腰”的说法,“豆腐腰”始于兰考,终于台前。黄河台前段是黄河出河南省的最后一段,处于黄河低滩区“豆腐腰”的下端,是游荡型向弯曲型过渡河段,环境资源脆弱、防洪能力弱是其突出问题。但在此情况下,依然有人打起黄河河道砂土的主意。




▲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区堆砂现场


2021年4月,台前河务局在黄河河道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区有一处堆砂,可能存在河道违法采砂情况。台前河务局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台前县公安局。接到移交线索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在黄河河道滩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春节前,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经共同商议,分别以资金或机械入股,积极准备挖掘及运输车辆,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并将采集到的砂土囤积出售,进行牟利。根据调查,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从黄河台前段禁采区内非法采挖砂土2473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45214元。


2022年6月6日,台前县公安局根据《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起诉。




“一体化”办案


刑事 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




“对于损害黄河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查起诉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非法采砂案的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研究后认为,该案发生在黄河流域,河砂是保护黄河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所有的宝贵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非法采砂不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的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


针对案件情况,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迅速启动“刑事 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实行一案双查,双管齐下、同向发力,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惩治违法犯罪,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针对本案涉案人员黄某属于缓刑考验期内非法采矿,拒不供述其非法采矿行为,张某某等人到案后再次翻供,以及案件存在禁采区认定证据不足、涉案被封砂土可能已被处置等问题,承办检察官积极履职,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列出详细具体的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针对非法采砂行为致河道行洪安全受损,危害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公益诉讼部门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进一步核实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情况,了解非法采砂活动的地点、手段、形成的采砂坑、采砂地点周边水文条件等情况,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基础。




诉请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重要是修复受损生态,具体到该起案件中,原地修复已无可能的,可以要求支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费用……”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重点转入了准确评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要的赔偿费用方面。但经过咨询专家论证,本案采砂区域位于黄河河道,采取回填砂土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资源不具备可操作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为此,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随即转变办案思路,以5名被告非法采砂活动对黄河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所造成的损失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检测和测量,最终确定本案5名被告所采沙土体积为24734.1m3,除现场堆放砂土19319.7m3,出售砂土为5414.4m3。台前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每立方米价值18元。


2023年3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5人承担已出售5414.4m3砂土损失价值97459.2元及勘测鉴定费用2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守护公共利益


探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




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为及时弥补环境资源损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民事调解机制运用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在充分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审判机关沟通,通过庭前会议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指明犯罪行为给国家环境资源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其应承担的环境资源损失价值赔偿责任,以及如果不积极认责认罚、主动担责赔偿,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果。最终,促使五名被告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赔偿责任,且在庭前已部分缴纳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等。


▲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区堆砂场整改后现状


2023年4月1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姜新国出庭支持公诉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五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价值等费用共计117459.2元,当场签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据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到七个月零十五天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适用了刑法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五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当庭达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另行出具调解书。


▲黄河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采砂一案开庭现场


“以法之名,共护黄河。我们准确把握当前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办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跨区划法律监督职能,激发一体化办案机制效能,探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快速解决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有效填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更好的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护航‘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庭审结束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跃卫表示。




检察官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2023年4月1日上午8点30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当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杨某某等五人在黄河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采砂一案,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当庭调解也达成了调解协议。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黄河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行刑衔接


查处盗采黄河砂土行为




万里黄河素有“铜头铁尾豆腐腰”的说法,“豆腐腰”始于兰考,终于台前。黄河台前段是黄河出河南省的最后一段,处于黄河低滩区“豆腐腰”的下端,是游荡型向弯曲型过渡河段,环境资源脆弱、防洪能力弱是其突出问题。但在此情况下,依然有人打起黄河河道砂土的主意。




▲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区堆砂现场


2021年4月,台前河务局在黄河河道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区有一处堆砂,可能存在河道违法采砂情况。台前河务局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台前县公安局。接到移交线索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在黄河河道滩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春节前,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经共同商议,分别以资金或机械入股,积极准备挖掘及运输车辆,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并将采集到的砂土囤积出售,进行牟利。根据调查,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从黄河台前段禁采区内非法采挖砂土2473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45214元。


2022年6月6日,台前县公安局根据《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起诉。




“一体化”办案


刑事 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




“对于损害黄河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查起诉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非法采砂案的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研究后认为,该案发生在黄河流域,河砂是保护黄河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所有的宝贵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非法采砂不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的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


针对案件情况,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迅速启动“刑事 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实行一案双查,双管齐下、同向发力,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惩治违法犯罪,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针对本案涉案人员黄某属于缓刑考验期内非法采矿,拒不供述其非法采矿行为,张某某等人到案后再次翻供,以及案件存在禁采区认定证据不足、涉案被封砂土可能已被处置等问题,承办检察官积极履职,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列出详细具体的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针对非法采砂行为致河道行洪安全受损,危害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公益诉讼部门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进一步核实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情况,了解非法采砂活动的地点、手段、形成的采砂坑、采砂地点周边水文条件等情况,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基础。




诉请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重要是修复受损生态,具体到该起案件中,原地修复已无可能的,可以要求支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费用……”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重点转入了准确评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要的赔偿费用方面。但经过咨询专家论证,本案采砂区域位于黄河河道,采取回填砂土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资源不具备可操作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为此,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随即转变办案思路,以5名被告非法采砂活动对黄河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所造成的损失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检测和测量,最终确定本案5名被告所采沙土体积为24734.1m3,除现场堆放砂土19319.7m3,出售砂土为5414.4m3。台前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每立方米价值18元。


2023年3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张某某、杨某某等5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5人承担已出售5414.4m3砂土损失价值97459.2元及勘测鉴定费用2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守护公共利益


探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




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为及时弥补环境资源损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民事调解机制运用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在充分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审判机关沟通,通过庭前会议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指明犯罪行为给国家环境资源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其应承担的环境资源损失价值赔偿责任,以及如果不积极认责认罚、主动担责赔偿,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果。最终,促使五名被告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赔偿责任,且在庭前已部分缴纳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等。


▲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区堆砂场整改后现状


2023年4月1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姜新国出庭支持公诉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五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价值等费用共计117459.2元,当场签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据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到七个月零十五天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适用了刑法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五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当庭达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另行出具调解书。


▲黄河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采砂一案开庭现场


“以法之名,共护黄河。我们准确把握当前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办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跨区划法律监督职能,激发一体化办案机制效能,探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快速解决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有效填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更好的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护航‘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庭审结束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跃卫表示。




检察官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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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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