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其中,第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责任也不能全免。
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李丽云最终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家属的不配合使医院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类似案件应该如何划分责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条规定过于绝对,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不排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对后果的产生双方都有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其他规定
医院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应该照X光,还是照CT?是医院变相收费还是常规检查?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全国人大 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医务人员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明确“豆腐渣”侵权责任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针对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原来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 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区分建筑物倒塌与脱落、坠落的不同责任,增加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惩罚性赔偿作出限定
草案四审稿拟明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并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限定,以防止被滥用。
草案三审稿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指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宜限制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同时应防止滥用,避免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为此,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村官罢免门槛将降低
对于一些失去民心的村干部为何总是难以罢免?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村出现了村官“罢免难”的现象,使很多农民群众感到无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首次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专家指出,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修订草案适当“降低”了村官罢免门槛,有利于真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当选村委会成员,从而保障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破解民主监督权落实难
记者了解到,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四个民主”发展不均衡,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而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农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草案还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