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4万元,被害人韩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2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汽车通过某巷道回家时,被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挡住了去路,李某遂将该三轮车挪放至旁边韩某经营的某租赁站门口,韩某看到后与李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韩某被邻居劝回租赁站内后又再次走出院子与李某相互谩骂,期间李某在韩某脸部一拳,韩某倒地后李某又在其身上踏了一脚,致韩某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第3、4前肋骨骨折,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提前通知双方进入审判庭,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被害人态度生硬,坚决不同意调解,致使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对被害人耐心的进行了释法明理,并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被告人李某当庭对被害人韩某鞠躬道歉。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韩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韩某对李某表示谅解并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近年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断总结积累审判经验,始终坚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案释法,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治病救人”的原则,对邻里因经济、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就附带民事部分耐心的进行庭前调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月22日下午,西安临潼法院综合审判庭马煜庭长调解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经过
被告人张某峰与张某伟系同村村民,2022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峰在同村村民李某厂家门口马路边,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张某伟、刘某艳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峰返回家中拿柴刀返回现场将张某伟头部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伟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件受理后,被害人遂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同居一村,系邻里关系,处理不慎将会激化矛盾,为了避免该案引起更深层次的矛盾隐患,遂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释法理,讲案例,经过几番耐心细致的劝解,被告人当庭向被害人一次性给付了全部赔偿款项,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临潼法院将不断深化诉源治理,多管齐下,审执兼顾,多措并举,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审执一体化,提质增效,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多元解纷,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临潼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护航。(冯强)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YAN TA JIAN CHA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率先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案
2023年1月下旬,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系统上线,对未检综合履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及时配置,率先探索和研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履职工作。近期,该院办理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案件,雁塔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全部支持起诉意见。
案 情 速 递
被害人小花(化名)被王某等人侵害,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因被害人身体受到损害救治花费1万余元,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文化程度较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向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收到申请后,该院及时审查了小花监护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并为小花及其监护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建议其调取住院证明、住院费清单等证据。
根据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中,王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切实造成了小花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小花及其监护人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向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
同时,该院通过《督促监护令》要求小花的监护人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并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给小花进行心理疏导,防止侵害行为对小花的心理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
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庭审时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在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后,由王某等人对小花进行侵权赔偿。
这是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综合履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支持起诉案件的探索性典型案例。今后,该院将充分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以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在办案中兼顾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扶无助者砥砺、助孤独者前行,用法治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传递司法温度,彰显法律温情。
- END -
供稿 | 贾翀
图片 | 网络
编辑 | 焦佳欣 赵季萍
审核 | 郑越超
雁塔检察
文明城市全民共建 卫生城市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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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后,该院及时审查了小花监护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并为小花及其监护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建议其调取住院证明、住院费清单等证据。
根据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中,王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切实造成了小花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小花及其监护人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向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
同时,该院通过《督促监护令》要求小花的监护人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并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给小花进行心理疏导,防止侵害行为对小花的心理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
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庭审时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在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后,由王某等人对小花进行侵权赔偿。
这是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综合履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支持起诉案件的探索性典型案例。今后,该院将充分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以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在办案中兼顾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扶无助者砥砺、助孤独者前行,用法治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传递司法温度,彰显法律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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