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妻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
重庆市江北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
依法判决男方
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母亲的女方
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来,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逐渐减弱了在社会上的立足。如果离婚,女儿应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妻子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出资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其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本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其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并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了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转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最近“余秀华称遭伴侣家暴”的事情让人唏嘘不已,男方自己描述打了女方十几个耳光,说的时候还说自己打的时候有轻重,不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真是让人难以理解。为什么能把家暴说的这么理直气壮?“唐山女孩被打事件”还在等待结果,女性被家暴事件又发生,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尤其是已婚女性遭遇了家暴,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补偿吗?
基本案情:
王女士和丈夫结婚三年了,刚结婚没多久她就发现丈夫有暴力倾向,刚开始丈夫只是摔东西,后来竟然开始动手打她。在婚后第二年,王女士怀孕了,本来想着有了孩子了,丈夫会变好,没想到在怀孕3个月得时候,在一次争吵中,丈夫竟然把王女士打流产了。王女士痛定思痛,决定离婚。于是来到律所咨询,律师问明案情后,告知王女士,不但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取得自己应分得的财产,还可以因为其丈夫在婚姻中有家暴行为,获得额外的赔偿。最后在我们得帮助下,王女士第一次提离婚后,法院就判决了离婚,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还成功帮助王女士要到了50万的额外经济补偿。
《民法典》中明确的说了,法律将家庭暴力规定为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一方实施家暴,允许给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合理的补偿。
另外除了家暴之外,以下这四种行为,离婚时也可以要补偿!
一、一方有重婚行为的。
重婚行为绝对是婚姻中最不可原谅的过错。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这个是明确写在民法典里的。婚姻中一方又和他人领取了结婚证,“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严重违反了忠诚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犯了如此重大的过错,要些补偿不为过,也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和第一点一样,婚姻中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也是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婚姻的意义就在于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与他人长期同居,就无法尽到婚姻中对伴侣的陪伴、扶持义务,也失去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意义。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此,要对无过错一方进行一定的赔偿。
三、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明文规定所不允许的。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扶持的义务。如果因一方生病、残疾等,另一方疏于照顾,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被遗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性质恶劣的,还会触犯刑法中规定的虐待罪与遗弃罪,会被判处刑罚。大家不要以为虐待自己家人只是家务事,外人无权过问。家务事中的违法行为,法律也是要管的。
四、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一般包括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继续下去。过错方的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对婚姻中过错方的一个惩罚性的条款。
婚姻中一方有以上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都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大家知道了这四点,在婚姻生活中,就能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了。没记住的,可以关注点赞加收藏,满满的婚姻家庭法律干货知识,帮您维护权益,不再吃亏。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李珊 李政)随着《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提出家务补偿诉求。在实践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需符合哪些条件?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姻破裂,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有了争议。李女士认为,两人分居后,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一切费用都由自己负担,现需王先生补偿,其中包括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金。“这些年我操持家务,拉扯孩子长大,他从来不闻不问。现在要离婚了,他就能轻松走人吗?”法庭上,李女士情绪激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的教育费用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李女士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数额公平合理,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男方多年来未与女方及子女共同生活,女方在抚养、照顾、教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男方应给予其适当子女教育费用、家务劳动补偿费等补偿。
法院表示,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全职照顾家庭一方不仅提供了更多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因此牺牲了继续教育深造、提升个人职业能力等机会,导致可期待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劳动力市场价值减损。但家务劳动补偿并非以一方全职照顾家庭为必需的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本案中,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与女方分居,其间未曾照顾女儿。女方独自抚养幼女,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此外,法院注意到,本案双方无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亦无法从男方工资收入及对应转化的家庭财产中获得报偿,如不单独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则将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体现了对违反婚姻家庭责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婚姻弱势一方的保障,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那么,能否同时主张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和子女抚养教育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条文,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多为未成年子女,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教育权利;而家务劳动补偿的给付对象为夫妻一方,旨在对处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且对应家务劳动范畴不仅包括抚养子女,也包括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综上,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分属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提供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同时满足婚姻期间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条件的,可以一并提出主张。
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又该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相应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法院确定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时通常考虑几项因素,包括请求权人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所花费时间、繁杂程度;请求权人所丧失的职业发展上可期待收益或实际收入损失;对方职业发展上所获得的实际增益或可期待增益;夫妻双方收入出现明显损益的期间;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其他相关情况。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李珊 李政)随着《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提出家务补偿诉求。在实践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需符合哪些条件?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姻破裂,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有了争议。李女士认为,两人分居后,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一切费用都由自己负担,现需王先生补偿,其中包括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金。“这些年我操持家务,拉扯孩子长大,他从来不闻不问。现在要离婚了,他就能轻松走人吗?”法庭上,李女士情绪激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的教育费用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李女士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数额公平合理,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男方多年来未与女方及子女共同生活,女方在抚养、照顾、教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男方应给予其适当子女教育费用、家务劳动补偿费等补偿。
法院表示,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全职照顾家庭一方不仅提供了更多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因此牺牲了继续教育深造、提升个人职业能力等机会,导致可期待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劳动力市场价值减损。但家务劳动补偿并非以一方全职照顾家庭为必需的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本案中,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与女方分居,其间未曾照顾女儿。女方独自抚养幼女,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此外,法院注意到,本案双方无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亦无法从男方工资收入及对应转化的家庭财产中获得报偿,如不单独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则将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体现了对违反婚姻家庭责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婚姻弱势一方的保障,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那么,能否同时主张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和子女抚养教育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条文,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多为未成年子女,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教育权利;而家务劳动补偿的给付对象为夫妻一方,旨在对处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且对应家务劳动范畴不仅包括抚养子女,也包括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综上,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分属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提供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同时满足婚姻期间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条件的,可以一并提出主张。
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又该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相应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法院确定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时通常考虑几项因素,包括请求权人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所花费时间、繁杂程度;请求权人所丧失的职业发展上可期待收益或实际收入损失;对方职业发展上所获得的实际增益或可期待增益;夫妻双方收入出现明显损益的期间;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其他相关情况。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国际仲裁周(国际仲裁日)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要赔偿吗知乎(离婚无共同财产女方要求赔偿)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