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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如何规定工亡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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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19: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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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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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抚养费由谁承担,工亡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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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事故,工伤严重时会造成职工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如果工伤造成死亡时,需要对死亡劳动者的进行经济补偿,那么,工亡抚养费由谁承担,工亡抚养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父母离异,儿子判由父亲抚养,当时父母双方离婚协议,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养费直到儿子工作。现在父亲在工地发生事故去世后,谁来继续承担抚养费,是继母还是亲生母亲?以前的抚养费应该向谁讨要?


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浦仕俊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一)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国目前没有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因工死亡"之简称,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范畴。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亡待遇。


浦仕俊律师解析:


伤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2、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 由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工作


(三)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1、首先,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2、其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职工故意引起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去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对结果是否发生持放任态度。


工伤死亡后,死亡职工有家庭成员需要抚养的,可以依据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抚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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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金能否抵充孩子的抚养费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王彩虹报道)前夫意外去世,儿子的抚养费没了着落。前夫的工亡补助金能抵充儿子的抚养费吗?


焦点


张强的工亡补助金,其母亲和儿子的分配比例是多少,这笔钱是否能够抵充其子未来的抚养费?


案情


张强是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员工,从事高危职业。2015年11月,张强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获赔54万元工亡补助金。


张强的前妻张芳得知张强去世后,担心儿子的抚养费没了着落。于是,她带着儿子张晓前往张强所在的公司,向负责人表示,张晓是张强唯一的孩子,应当继承这笔工亡补助金。


公司负责人很为难,因为张强70多岁的老母亲也要求将补助金领走。


张芳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张强的母亲李梅,提出将张强的工亡补助金全部由张晓继承,用于抵充孩子未来的抚养费。但李梅认为自己至少应继承一半补助金用于养老,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今年11月3日,李梅将张强所在公司和张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张强工亡补助金的一半。


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死者亲属之间对工亡补助金的分配纠纷,也是基层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常遇到的难点。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对工亡补助金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基于职工工亡后所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工亡职工亲属的精神抚慰。张强工亡后,其补助金应当视为对其母亲李梅丧失儿子、儿子张晓丧失父亲后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混合补偿,属于李梅和张晓共有,张芳不能以工亡补助金抵充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李梅和张晓各继承张强工亡补助金的50%。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情


2018年6月24日12时10分许,曲某驾驶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平市会仙一路新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蔡某之夫王某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确定曲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70岁,蔡某68岁,二人无子女。曲某驾驶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曲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歧


对于是否赔付蔡某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含义不同,王某死亡时已经70岁,其已无能力扶养他人,故不应再判令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原因是《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义务自双方婚姻成立时起,至婚姻终止之日起止,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立法精神上看,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包括经济上的相互帮助、精神上的相互慰藉和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其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随受害人年龄增长而免除或消灭。《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最后,现实生活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很多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仍然从事打工生活,夫妻之间依赖一方打工维持生活的家庭不在少数。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应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收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案情


2018年6月24日12时10分许,曲某驾驶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平市会仙一路新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蔡某之夫王某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确定曲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70岁,蔡某68岁,二人无子女。曲某驾驶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曲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歧


对于是否赔付蔡某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含义不同,王某死亡时已经70岁,其已无能力扶养他人,故不应再判令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原因是《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义务自双方婚姻成立时起,至婚姻终止之日起止,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立法精神上看,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包括经济上的相互帮助、精神上的相互慰藉和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其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随受害人年龄增长而免除或消灭。《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最后,现实生活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很多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仍然从事打工生活,夫妻之间依赖一方打工维持生活的家庭不在少数。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应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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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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