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怎样变更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太高了怎样变更)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19:56:48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判决离婚后还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吗?



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一旦法院判决后,便无法再改变。对此,本律师认为不难一概而论,而是应该视情况来判断。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关于在法院离婚判决后又打算与对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咨询。


这位男士于三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判决的规定,婚生儿子判给了女方,自己则应该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整。然而,现在因为疫情导致这位男士失业,没有了收入


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打官司,让这位男士想想都头疼。于是,这位男士打电话向本律师咨询该如何做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对于他们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没必要再次通过起诉来解决。虽然法院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做出过判决,但是仍然允许当事人在其后重新协商加以变更。通常来说,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法院判决能否通过自由协商加以变更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


一、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这类判决主要包括财产给付、债务承担及需要履行一定行为的婚姻案件判决。比如:离婚判决中将某套房屋判给一方,然而离婚后双方一致决定让另一方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再比如:离婚判决中规定男方可以没有探望一次孩子,而双方协商后认为隔周探望一次更好等。对此此类判决内容,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加以变更。本婚姻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最好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链接」


二、允许自由协商,但是要通过法定形式才能变更。这类判决主要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如果判决离婚后,双方后悔,法律当然许可双方复婚,而复婚自然要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与此相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一致同意离婚。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再次起诉,或者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三、不允许自由协商并变更的判决内容。这类判决内容主要是身份关系的确定问题。比如婚姻无效的判决。再比如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判决。此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标准能否变更

俞俊俊


夫妻双方离婚时,通常会签署离婚协议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但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的会以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等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所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否可以变更?


甲、乙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生育一子丙。2018年,甲与乙离婚,并于当日签署两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丙随母亲甲共同生活,父亲乙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7000元,至丙18周岁止。乙按约定支付近两年后,开始拖欠支付抚养费,丙讨要无果后起诉要求乙补付未支付的抚养费且今后仍按每月7000元支付。同时,乙以其目前经济困难,且再婚并又育有子女为由,反诉主张降低子女抚养费标准至每月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乙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丙的每月开支情况,将丙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双方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双方坚持一审的诉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也会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系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甲与乙通过签订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方式确定了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可见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结果。现乙既无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书受到欺诈、胁迫,亦无法证明其存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所以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乙自2020年12月起仍应支付丙抚养费每月7000元,至丙18周岁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是夫妻双方签署的复合性协议,兼具伦理性与财产性。可能是曾经的夫妻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多次的协商、较量、妥协、平衡而最终达成一个结果。其中,蕴含有情感的纠葛,有对孩子的眷恋,有对财产的计较。协议双方应当恪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对于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特别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不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留存有《自愿离婚协议书》,同日双方还私下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于子女抚养等内容均作出了相同的约定,更加说明当时对于协议内容有充分的沟通和反复的确认。当然,离婚协议所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并非绝对不可变更,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以下特定情形,可对抚养费标准酌情予以调整:(1)劳动能力有明显下降。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导致劳动能力相应下降。(2)整体经济状况有明显恶化。如工资收入锐减,且无其他收入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论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都应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保障子女的物质生活条件,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否变更?| 律师说法






指导律师:王丽


前言


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17-2019)》,其中在抚养案件方面,有协议约定而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增多。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不仅仅存在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还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情形,相对于主张减少抚养费案件的数量,主张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数量较多。


那么,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主张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进行探讨。




一、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往往会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无论是抚养费的数额还是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以及期限等,均是夫妻双方争议较多的点。夫妻双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基于现实情况出现增加或者减少甚至是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判决可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后,双方基于现实情况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抚养费的时候,尤其是双方协商减少子女抚养费的,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了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需有证据证明子女开支增大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子女因现实原因导致开支增大,例如因患病、上学或日常消费等,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此时需要子女提供相应的证明,例如相关的医疗消费支出单据、教育支出单据、租房支出单据等。但是,法院是否支持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还需要结合父母的给付能力,如果此时父母没有给付能力,法院一般也不予以支持。


(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增加,


子女是否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收入增加,如果子女仅仅基于父母收入增加的事实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如果子女在主张开支增大的同时,证明父母收入增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审理,如果子女不存在开支增大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请求增加支付抚养费案件时,并不仅仅考虑父母收入的情况,即便是子女请求增加支付抚养费,也需要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进行判断。例如(2019)赣02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1],法院认为:“陈某的收入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冯某1(子女)抚养费的增加,也不是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唯一标准。本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确定陈某从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冯某1抚养费1000元,不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已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存在拖欠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确定自2018年11月起陈某支付抚养费增加至2952元/月,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教育支出。”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按照被告月工资30%计算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请求。


(四)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子女是否还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基于离婚时的生活消费水平作出的,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出现了现有抚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求的,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角度,离婚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例如 (2019)鲁01民终7073号民事判决书[2],法院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自杨某香与杨某乙协议离婚至今,已近十年,婚生女杨某甲现已系初中二年级学生,杨某乙每月支付杨某甲3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故杨某乙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当适当提高。”类似观点也出现在(2016)渝01民终8169号民事判决书[3]、(2016)鲁08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4]、(2013)莱州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5]中。




三、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法院会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裁判。常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生活水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


有些法院明确罗列适用减少抚养费的条件,例如(2019)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6]列举条件如下:“(1)由于长期的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二)需有证据证明收入明显减少,


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减少支付抚养费,需要提供收入明显减少的证据,或者因病没有经济


相关案例,例如(2019)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姜某虽然举证证明了自己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姜某没有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减少抚养费给付。”(2020)苏02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7],法院认为:“离婚后,朱某3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虽然朱某3向法院提交了成棣公司出具的证明,但因该证明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证明制作人的签章,亦无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佐证,且朱某3陈述其与王某系表兄弟关系,故本院对朱某3提交的有关证据不予采信。”又如(2020)粤14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8],法院认为:“首先,田某和黄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田某认为其现在收入减少,仅提供从网上下载的关于国家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进行管控措施的新闻截图,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第三,从田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其自述情况来看,田某并非无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第四,田某某目前刚满2周岁,每月开销较大,田某即使目前在销售电子烟方面有困难,也不代表不能从事或者兼职其他行业增加收入以此来支付抚养费。因此,田某上诉认为应当减少抚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来看,主张减少支付抚养费的,需要证明因客观原因造成收入明显减少,且需要达到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条件,并且此时还需结合子女的现实生活需求等相关事实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支持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减少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当其恢复经济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


责编:孔之众编审:韩雄亮编发:新媒体头条提示:版权归原创








指导律师:王丽


前言


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17-2019)》,其中在抚养案件方面,有协议约定而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增多。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不仅仅存在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还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情形,相对于主张减少抚养费案件的数量,主张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数量较多。


那么,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主张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进行探讨。




一、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往往会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无论是抚养费的数额还是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以及期限等,均是夫妻双方争议较多的点。夫妻双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基于现实情况出现增加或者减少甚至是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判决可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后,双方基于现实情况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抚养费的时候,尤其是双方协商减少子女抚养费的,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了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需有证据证明子女开支增大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子女因现实原因导致开支增大,例如因患病、上学或日常消费等,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此时需要子女提供相应的证明,例如相关的医疗消费支出单据、教育支出单据、租房支出单据等。但是,法院是否支持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还需要结合父母的给付能力,如果此时父母没有给付能力,法院一般也不予以支持。


(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增加,


子女是否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收入增加,如果子女仅仅基于父母收入增加的事实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如果子女在主张开支增大的同时,证明父母收入增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审理,如果子女不存在开支增大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请求增加支付抚养费案件时,并不仅仅考虑父母收入的情况,即便是子女请求增加支付抚养费,也需要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进行判断。例如(2019)赣02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1],法院认为:“陈某的收入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冯某1(子女)抚养费的增加,也不是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唯一标准。本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确定陈某从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冯某1抚养费1000元,不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已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存在拖欠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确定自2018年11月起陈某支付抚养费增加至2952元/月,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教育支出。”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按照被告月工资30%计算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请求。


(四)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子女是否还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基于离婚时的生活消费水平作出的,如果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出现了现有抚养费无法满足生活需求的,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角度,离婚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例如 (2019)鲁01民终7073号民事判决书[2],法院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自杨某香与杨某乙协议离婚至今,已近十年,婚生女杨某甲现已系初中二年级学生,杨某乙每月支付杨某甲3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故杨某乙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当适当提高。”类似观点也出现在(2016)渝01民终8169号民事判决书[3]、(2016)鲁08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4]、(2013)莱州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5]中。




三、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法院会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裁判。常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生活水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


有些法院明确罗列适用减少抚养费的条件,例如(2019)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6]列举条件如下:“(1)由于长期的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二)需有证据证明收入明显减少,


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减少支付抚养费,需要提供收入明显减少的证据,或者因病没有经济


相关案例,例如(2019)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姜某虽然举证证明了自己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姜某没有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减少抚养费给付。”(2020)苏02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7],法院认为:“离婚后,朱某3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虽然朱某3向法院提交了成棣公司出具的证明,但因该证明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证明制作人的签章,亦无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佐证,且朱某3陈述其与王某系表兄弟关系,故本院对朱某3提交的有关证据不予采信。”又如(2020)粤14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8],法院认为:“首先,田某和黄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田某认为其现在收入减少,仅提供从网上下载的关于国家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进行管控措施的新闻截图,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第三,从田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其自述情况来看,田某并非无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第四,田某某目前刚满2周岁,每月开销较大,田某即使目前在销售电子烟方面有困难,也不代表不能从事或者兼职其他行业增加收入以此来支付抚养费。因此,田某上诉认为应当减少抚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来看,主张减少支付抚养费的,需要证明因客观原因造成收入明显减少,且需要达到无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条件,并且此时还需结合子女的现实生活需求等相关事实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支持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减少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当其恢复经济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


责编:孔之众编审:韩雄亮编发:新媒体头条提示:版权归原创




BITGET交易所官网,来看看是什么情况

仲裁胜诉了仲裁费 仲裁胜诉一审胜诉二审会怎么判

bitget官网是多少,收藏了解

仲裁期间上班(仲裁期间上班被公司刁难加了很多工作量)

劳动仲裁时间改期,劳动仲裁改期开庭公告送达了 违反了法定条例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怎样变更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太高了怎样变更)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20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