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季某(男)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均从事电器代理及销售工作,经营有方,收入不菲,且女方的收入远多于男方。
2010年婚生女出生以后,双方感情日渐冷淡,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双方口头约定各做各的生意,互不干涉。
2020年初,刘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20年底,刘某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经协商双方均同意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女方认为自2013年6月起,双方已经对财产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而男方则认为双方只是约定各过各的,并没有对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作出约定,双方之间并非约定财产制,仍然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2013年6月之后女方超出男方收入部分160万元应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财产自2013年6月起实际分开,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和支配,至起诉时已七年多时间,婚姻法允许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婚后财产的归属方式,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虽然《婚姻法》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该规定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如不采用书面方式,则举证证实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较为困难。
故从尊重夫妻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本案可比照约定财产制处理,即自2013年6月起原、被告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和支配,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判决支持刘某关于双方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2013年6月之后女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以后,季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财产制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财产自2013年6月起应比照约定财产制处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并未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口头约定既不清晰也不能证明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双方在2013年6月后的收入差额应当予以再分配,综合双方其他财产分配情况,二审最终改判由刘某补偿季某60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我国婚姻财产制分两种即法定共同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共同所有制是指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均应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
法律同时还规定,夫妻之间还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或全部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即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相似的规定。
一、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30年的《中华民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于1950年颁布实施,虽然没有明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但从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来看,是允许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
后《婚姻法》又经历1980年和2001年两次大的修改,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施行的《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2021年制定颁布的《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约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但目前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现实生活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亦较为少见。
二、夫妻之间采用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之间若实行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是因为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若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举证证明;另一方面是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故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也是目前各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通行做法。
第二,关于不动产的约定有特殊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若赠与的不动产已经过户,则此时不能撤销赠与,反之则可以随时撤销。
第三,婚内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在考虑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比如第三人与夫妻中的一方向第三人借贷时,若该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双方均应当承担对该善意第三人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刘某主张双方自2013年6月起,其和季某已经约定双方各自的财物归各自所有。虽然双方因为感情淡漠确有可能曾作出过类似约定,但季某对此不予认可,刘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双方的约定形式也不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要件,故二审法院对刘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约定财产制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夫妻之间若采用约定财产制,对双方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选择时应慎重。
买房、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这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比较紧密”了。小两口要结婚,要买房,那么:有一方出首付然后共同还贷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对方名字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本方名字的,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有双方父母出资的……
这些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一拍两散,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咱们争取用这一篇文章把常见类型讲讲清楚。
以结婚为时间分界线,先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婚前与婚后。
注意:此处的“结婚”,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为准,有些地方风俗习惯中的举办仪式、办婚宴请客,在当地可能会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但如果没有“领证”的话,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认为双方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所以,在此处划个重点:结婚以“领证”为准。
一、结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
情形一: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也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系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但结婚登记后拿到房本,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三: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向银行申请按揭,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此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按揭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按揭则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双方随后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双方出资: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领证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的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在非同居生活期间的购房,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方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享有相应的共有份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二、结婚后买房
(一)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系全款,那么应认定为出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还的按揭这一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要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将会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否则,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小两口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或支付部分房款。
我们仍然以结婚登记为时间区分点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父母出资购房
(一)结婚前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果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一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共同共有。
情形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情形四: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实践当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每一种情形下都还有可能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所以,本文列举的情形属于常见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基础的判断,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例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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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几个常见情况。
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刚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嫁妆的归属问题
0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03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③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关于嫁妆及彩礼的法律知识你都明白了吗?
综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几个常见情况。
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刚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嫁妆的归属问题
0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03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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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关于嫁妆及彩礼的法律知识你都明白了吗?
综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后双方约定财产归属,是先分割吗(婚后双方约定财产归属,是先分割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2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