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房屋刚被确认违建,马上就遇到违法强制拆迁,这个时候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去维权呢?
首先违法强制拆迁的官司肯定是要打的,那打完强制拆迁官司国家赔偿的官司也不能丢下。有一点特容易被大家忽略,那就是在认定违建的时候给大伙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有很多人没有及时的进行撤销,如果这个通知您不撤销,那下一步在计算拆迁赔偿的时候,拆迁方还是会按照违章建筑来给您算赔偿,那到时候确定的拆迁款可就仅仅只有一个建造成本和您家具方面的损失,补偿款可能会少的可怜。
但如果说您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能够成功把限期拆除决定给撤了,房子不按照违章建筑来算,我们的拆迁款才能够得到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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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问题在征地拆迁领域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迁的时候就不会给予补偿。很多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违建”,但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并无问题,该房屋是合法建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它又属于违章建筑,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违章建筑。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
通俗的来讲就是多年前,在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时期,因住房需求问题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新建了其他房屋,就当时的法律而言,这并不构成“违建”。然而在各项法律逐步完善的今天,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再看之前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符合现行法律对于违建的认定标准,从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当然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有时间属性的,并不是相差几年就能看作是历史遗留问题,通常是说那些建造于20年前甚至更久的无证房屋而言。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就当时而言不存在问题的房屋,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亦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这类房屋并不能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一刀切的认定,而是要结合当时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处理方面,各地都有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例: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或产权证不全或无产权证,需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应补偿房屋面积:
(一)1988年12月31日前(含1988年12月31日)建成的,按实测面积的100%确定房屋补偿面积。
(二)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含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情况、房屋建设使用情况及现状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农村住宅用地和规划政策部分房屋,按实测面积的95%确定应补偿房屋面积。对于不符合农村住宅用地和规划政策部分房屋,不计入应补偿房屋面积,不予安置。
(三)对于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建设的房屋,不计入应补偿房屋面积,不予安置。
按照上述规定:1988年12月31日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新建房屋,拆迁的时候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和安置;1989年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新建,拆迁的时候需要结合人口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然后按照房屋实际面积95%进行补偿和安置;2007年7月1日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新建部分则不予补偿。
如果还有疑惑,可以看看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对于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建设的房屋,不计入应补偿房屋面积,不予安置。”时间对上了吧。
综上所述,法律途径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然而诉讼不是万能的,也不是谁起诉谁有理,真正违法的一方会被法律制裁。众多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那些并非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而是在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下,任然不按规定进行修建的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律师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由于补偿标准过低,很多被征收人往往不会轻易签字。为了促使征收项目的进行,完成签约率,很多房屋便被贴上了“违建”的标签,这其实是征收过程中常见的套路。当征收遇到拆迁违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家住河南新乡某地的钱女士,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套农村自建房,该房于1999年办理并领取了房产证。一直到2018年,当地开始实施征收改造项目,根据征收办的公示文件,钱丽丽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工作人员很快便上门找到钱丽丽协商补偿的问题,但是由于对方提出的补偿方案与钱丽丽的预期相去甚远,她一直没有答应签订安置协议。
2022年3月,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钱丽丽的房屋属于未办理审批手续,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并于4月初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钱丽丽退还土地并没收地上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钱女士认为行政部门是以拆迁违建代替征收,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因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目的并非是拆迁违建,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以上案例可知,拆迁违建并非无解。拆除必须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经过实地勘查、步入认定程序、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下发催告通知书、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后,最后才可以强行拆迁违建。没有以上的正规程序,从认定违建到实施强拆,任何一个环节不合法,被拆迁户都可以依法维权。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河南自建房拆迁律师-农村房屋拆除违建代替征收如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由于补偿标准过低,很多被征收人往往不会轻易签字。为了促使征收项目的进行,完成签约率,很多房屋便被贴上了“违建”的标签,这其实是征收过程中常见的套路。当征收遇到拆迁违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家住河南新乡某地的钱女士,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套农村自建房,该房于1999年办理并领取了房产证。一直到2018年,当地开始实施征收改造项目,根据征收办的公示文件,钱丽丽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工作人员很快便上门找到钱丽丽协商补偿的问题,但是由于对方提出的补偿方案与钱丽丽的预期相去甚远,她一直没有答应签订安置协议。
2022年3月,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钱丽丽的房屋属于未办理审批手续,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并于4月初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钱丽丽退还土地并没收地上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钱女士认为行政部门是以拆迁违建代替征收,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因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目的并非是拆迁违建,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以上案例可知,拆迁违建并非无解。拆除必须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经过实地勘查、步入认定程序、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下发催告通知书、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后,最后才可以强行拆迁违建。没有以上的正规程序,从认定违建到实施强拆,任何一个环节不合法,被拆迁户都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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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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