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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款(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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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5 1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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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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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了半年多,最后免予刑事处罚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怎么说呢,申请当然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要想获得国家赔偿,那是肯定不可能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讲,罪是没有白打的。


如果之前因为被判错刑了,后来又给平反了,那么自然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


在最开始的时候,一般就是给拨乱反正,给把戴上的不合理的帽子给摘除,给平反,就拉倒了。但是,从1995年开始,《国家赔偿法》开始颁布实施,从此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对于满足相应法定情形的,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赔偿给当事人。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恢复名誉那么简单了,要给被纠正错误处理的人以经济赔偿。


2.不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原则是无罪赔偿,也就是最终被认定为无罪、或者按无罪处理的,才会得到国家赔偿。


具体来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有5种刑事案件可以予以国家赔偿:


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的。如果最后没有被证明有罪(需要明确的是,这里体现的就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不能认定为有罪),那么只要被刑事拘留,就可以赔偿。


第二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的。只要事后证明被羁押错误,只要经过了逮捕的程序,那么赔偿义务机关便成为了检察院,不再是公安机关了。


第三种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这种情况主要就是针对法院的了。如果经过一审,判决认定为有罪,而且原来有罪的刑罚已经执行,之后被再审宣告无罪,那么法院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


第四种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五种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两种情形针对的是采用非法方式对公民人身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


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人权的,毕竟,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有人权的。


3.由上可见,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情形。


无论之前羁押了多长时间,即便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会予以赔偿的(同理,即便是被罪轻不起诉了,也是不会赔偿的)。


当然,如果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只要之前被羁押了,都是可以予以赔偿的(同理,如果是被存疑不起诉、或者无罪不起诉了,也是可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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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无关的账户或者财产没有被及时解除冻结,可申请国家赔偿

与案件无关的账户或者财产没有被及时解除冻结,可申请国家赔偿


杨晨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一些涉案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往往会被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经过侦查,发现被冻结的账户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扣押的财产在返还退赔被害人和缴纳罚金之后还有剩余,公安机关应将余款及时解除扣押或者解除冻结并发还被告人。


一、案件尚未终结的,受害人承担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案件终结后,如果办案单位迟迟不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解除扣押或者解除冻结,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四、相关案例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6月8日对刘学娟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朝阳区检察院批准对刘学娟逮捕。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先后冻结刘学娟名下资金共计39万余元。刘学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缴纳人民币600万元。8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2010年12月2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退回朝阳区检察院。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506万余元退回朝阳公安分局。某乡政府于2014年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2015年5月11日,区法院认为刘学娟补偿评估报告中地上建筑物面积2247.01平方米为虚增面积,判决刘学娟返还某乡政府虚增面积相应补偿款2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公安机关在办理刘学娟诈骗案中,对涉案款项进行扣押并无不当。但在朝阳区检察院将判决未认定的人民币506万余元退回该局后,该局除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扣划238万余元外,应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款决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误,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对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亦应及时处置。如对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继续扣押,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一方面也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杨晨个人所有,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4.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5.某女子被PUA诈骗坠亡案(控告成功);


6.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杜绝冤假错案,不被起诉不等于就有国家赔偿

每个冤假错案都值得深思与反醒,公安机关的个别同志(办案民警和分管领导),业务素质较低,有待提高,为什么呢?案件性质的确定是导至网上民众不服的根本原因,每个案件定性一定要准,稳,才能导至案件在调查中不偏离轨道,如果定性不准确会给公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几个人的业务水平较低,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公安机关责任重大,由于个别人的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很严重,我们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杜绝失误。


当然我们要明确,所谓的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释放。因为免于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无罪释放,本来就没有罪,本来就应该释放的。


1. 我们先带简单的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而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在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是不是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就不需要赔偿。所以需要国家刑事赔偿的不起诉情形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4. 另外,国家赔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还是从逮捕之日开始?答案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分情形来确定是否能要求国家赔偿?如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则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从而启国家赔偿程序。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案件尚未到达人民法院,那么这之前便只有两种可能,分述如下: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但未被逮捕。对此种情况,关键看侦查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条件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如侦查机关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的拘留措施,且拘留时间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那么被拘留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反之,如果侦查机关系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或者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那么被拘留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被拘留人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向作出拘留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度。具体国家赔偿的程序可参见本人关于国家赔偿的其他问答。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那么检察院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有权就被刑事拘留和逮捕要求国家赔偿。此种情况下,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被不起诉人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人向其要求对被拘留和逮捕进行国家赔偿,从而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每个冤假错案都值得深思与反醒,公安机关的个别同志(办案民警和分管领导),业务素质较低,有待提高,为什么呢?案件性质的确定是导至网上民众不服的根本原因,每个案件定性一定要准,稳,才能导至案件在调查中不偏离轨道,如果定性不准确会给公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几个人的业务水平较低,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公安机关责任重大,由于个别人的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很严重,我们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杜绝失误。


当然我们要明确,所谓的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释放。因为免于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无罪释放,本来就没有罪,本来就应该释放的。


1. 我们先带简单的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而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在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是不是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就不需要赔偿。所以需要国家刑事赔偿的不起诉情形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4. 另外,国家赔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还是从逮捕之日开始?答案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分情形来确定是否能要求国家赔偿?如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则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从而启国家赔偿程序。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案件尚未到达人民法院,那么这之前便只有两种可能,分述如下: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但未被逮捕。对此种情况,关键看侦查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条件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如侦查机关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的拘留措施,且拘留时间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那么被拘留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反之,如果侦查机关系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或者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那么被拘留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被拘留人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向作出拘留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度。具体国家赔偿的程序可参见本人关于国家赔偿的其他问答。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那么检察院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有权就被刑事拘留和逮捕要求国家赔偿。此种情况下,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被不起诉人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人向其要求对被拘留和逮捕进行国家赔偿,从而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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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6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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