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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如何解决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25 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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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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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抚养费”官司诉讼指南(含8个要点)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


也不熟悉相关程序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份


详细的诉讼指南要点


打开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1、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是我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增的,也是旨在为我们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依照约定给付了抚养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无力承担原有的抚养费标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这时候起诉主体便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了。


3、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如何撰写起诉书?


起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抚养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通过诉讼想要达到什么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还是要提升或降低抚养费到一个每月多少元的标准。


3、事实与理由: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4、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和证据




5、抚养费如何计算?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 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对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此来增强内心确认的标准,从而进行判决。例如,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段时间之后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开始就读幼儿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了一定的抚养费承担标准。


6、何时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当然,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在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尚在校就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大学生并不在此列。


所以根据法律,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来说,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仍为在读大学的子女提供生活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7、抚养费如何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抚养费通常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的较为少见。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给付,给付期限一般为十八周岁为止,通常在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XXX每月支付XXX抚养费人民币多少元,至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养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8、打官司时谁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一)被抚养人开支增大的相关证据,例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票据(租房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或者医疗、教育的相关支出(学费证明、医疗单据等);(二)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记录等。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仅仅了解对方的收入,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对方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法官的话: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掌握4点,帮您解决

现在夫妻离婚现象比较普遍,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是社会和家庭关注的重点,也是可能产生纠纷的关键。


今天,我们来谈谈大家非常关注的抚养费,对于抚育孩子的一方来说,抚养费到底应该要多少,怎么要?既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情合理,又能满足自身的需求,达成个人和家庭的满意。


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江女士与丈夫于2019年结婚,婚后双方生了一个孩子,到现在还不满3周岁。


由于江女士和丈夫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在生活理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差异都比较大,两人婚后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


时间久了,两人都感觉厌倦了,最后决定离婚


由于孩子还小,双方都同意孩子由江女士抚养。但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江女士来到拓夫律所寻求帮助,想让律师代她起诉丈夫,让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还让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岁。


那么,江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吗,孩子的抚养费到底该怎么给呢?


第一,孩子的抚养费,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具体来说: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江女士来说,倘若她和丈夫能够协商一致,江女士如果个人经济条件非常好,可以选择自己承担抚养费,丈夫不用支付。也可以选择丈夫承担部分抚养费。


如果双方自愿,都是合理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具体办案中,也有这样的个案。女方自身经济条件好,又不想以后和男方有任何瓜葛联系,无需男方支付抚养费,也是妥当可选的。


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原则上就由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


就现实来看,江女士显然没有和丈夫达成一致,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丈夫,就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


第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关,双方的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求相关。具体来说:


如果一方有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如果一方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父母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的比例确定。如果一方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第三,抚养费是可以不断增加的。


抚养费的数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随着时间久了,社会在不断地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会不断提高,物价也在上涨。


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成本都会相应地增加,当初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不能满足孩子今后的需要。


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的数额,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确定的数额,孩子都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要求继续提高,既可以向一方提出要求,也可以向双方都提出要求。


第四,关于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期限。


抚养费应当支付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支付到18周岁。


但如果孩子到了16周岁以上还不满18周岁的时候,就具有了劳动能力,能够自己挣钱养活自己了,这时候孩子就等同于成年人了,就可以不用再向其支付抚养费了。


经过上述四点的分析,拓夫律师为江女士拟定了抚养费支付方案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孩子的抚养费得到了妥善解决。由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每年递增200元,直到孩子18岁。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而消除,所以父母对于孩子仍具有抚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应该结合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对孩子抚养费进行友好协商和妥善解决。


如果实在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帮忙解决。


想离婚,抚养费却成了问题?法院是这样判的!

孩子


是很多父母的“心头肉”


宠爱有加,生怕受一点点委屈


然而,有的孩子的成长


却因父母的分开


横生很多波折


……


案情简介


程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他们迎来了孩子的出生。


然而原本恩爱的两人,在孩子出生后,却总因生活琐事争吵。2018年9月,在又一次争吵过后,程女士选择外出务工,自此与李先生长期分居至今。


2022年1月,程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程女士和李先生均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产生了分歧。


原告程女士诉称


在我生病住院的时候,被告对我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因我的收入很低,只够自己生活,无法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李先生辩称


自2018年原告离开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原告需支付孩子每个月的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中,程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应该负担部分抚养费。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程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


判决后,经法官再次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那么,


《民法典》对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是怎么规定的呢?



01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其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在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02 不要孩子又后悔?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权变更要注重于证据的收集、子女意愿的表达,更要考虑从有利于子女权益角度出发。


03 离婚协议未载明抚养费事宜,子女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的内容时,法院应当结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婚姻的不可逆转性和生效协议的法律拘束力,综合判断。但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抚养费。


04 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其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对于具体操作则采取了以下标准: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情形下的20~30%的比例确定。


END


文字:肖梦琳


编辑:张耀天


审核:鲁 成


孩子


是很多父母的“心头肉”


宠爱有加,生怕受一点点委屈


然而,有的孩子的成长


却因父母的分开


横生很多波折


……


案情简介


程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他们迎来了孩子的出生。


然而原本恩爱的两人,在孩子出生后,却总因生活琐事争吵。2018年9月,在又一次争吵过后,程女士选择外出务工,自此与李先生长期分居至今。


2022年1月,程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程女士和李先生均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产生了分歧。


原告程女士诉称


在我生病住院的时候,被告对我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因我的收入很低,只够自己生活,无法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李先生辩称


自2018年原告离开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原告需支付孩子每个月的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中,程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应该负担部分抚养费。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程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


判决后,经法官再次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那么,


《民法典》对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是怎么规定的呢?



01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其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在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02 不要孩子又后悔?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权变更要注重于证据的收集、子女意愿的表达,更要考虑从有利于子女权益角度出发。


03 离婚协议未载明抚养费事宜,子女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的内容时,法院应当结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婚姻的不可逆转性和生效协议的法律拘束力,综合判断。但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抚养费。


04 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其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对于具体操作则采取了以下标准: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情形下的20~30%的比例确定。


END


文字:肖梦琳


编辑:张耀天


审核:鲁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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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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