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综合
第二节 刑事法律文书
第三节 继续盘问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案、立案监督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六章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
第七章 勘验、检查
第八章 搜查
第九章 扣押、查封
第十章 调取证据、登记保存
第十一章 查询、冻结
第十二章 鉴定
第十三章 辨认
第十四章 技术侦查
第十五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六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十七章 通缉
第十八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第十九章 电子数据取证
第二十章 拘传
第二十一章 取保候审
第二十二章 监视居住
第二十三章 拘留
第二十四章 逮捕
第二十五章 羁押
第二十六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证据审查判断
第二十八章 侦查终结
第二十九章 速裁程序
第三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十一章 社区矫正
第三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章 办案协助
第三十四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十五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综合
1.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通字〔2006〕82号)
4.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7.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通字〔2016〕18号,未公布)
8.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节 刑事法律文书
1.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
2.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通字〔2012〕62号)
3.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36号)
4.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
5.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银监办发〔2016〕170号)
6.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公通字〔2019〕4号)
8.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法制〔2020〕1009号)
9.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施行)
第三节 继续盘问
1.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施行)
2.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3.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4.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6.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修正)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章 管辖
1.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83年施行)
2.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发〔1989〕27号)
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3年施行)
4.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5.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
6.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
7.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0号)
8.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9.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435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04〕12号)
1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12.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
13.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14.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15.关于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政保〔2009〕1号)
16.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9〕45号)
1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18.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19.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20.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
21.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1〕29号)
22.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24.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2〕37号)
25.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12〕45号)
2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27.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
28.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法通〔2014〕80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30.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31.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6号)
3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3.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34.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施行)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
38.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施行)
39.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40.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41.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
42.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
4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施行)
4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4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46.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48.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5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2021〕22号)
54.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国监发〔2020〕3号)
55.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56.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施行)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59.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三章 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销、立案监督
1.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字〔2000〕40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2001〕947号)
3.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5.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通字〔2006〕82号)
6.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7.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8.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
9.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10.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12.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1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15.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16.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高检会〔2017〕3号)
17.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20.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2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
2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25.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26.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未公布)
27.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
2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四章 回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施行)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施行)
3.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4.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
6.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施行)
第六章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
1.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3.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七章 勘验、检查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
2.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复字〔2008〕5号)
3.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复字〔2009〕3号)
4.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 品案件现场规定(公禁毒〔2010〕333号)
5.公安机关处置重特大爆炸案件现场工作规定(公通字〔2012〕2154号,未公布)
6.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31号)
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8.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毒 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9.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八章 搜查
1.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5.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搜查、留置、通缉措施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19〕1号,未公布)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九章 扣押、查封
1.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复字〔2009〕3号)
2.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5.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31号)
6.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章 调取证据、登记保存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2.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章 查询、冻结
1.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
2.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7号)
3.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
4.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7.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8.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
9.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3.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二章 鉴定
第一节 原则性规定
1.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施行)
2.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3.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5.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7.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8.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节 淫秽物品认定
1.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
2.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
3.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
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1号)
5.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新出法规〔2005〕61号)
6.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3号)
第三节 价格认定
1.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3.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4.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246号)
6.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7.钟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5〕310号)
8.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
9.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10.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11.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94号)
12.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13.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31号)
14.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32号)
1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97号)
第四节 文物鉴定
1.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文物保发〔1999〕017号)
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
第五节 光盘生产源决定
1.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0〕39号)
2.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1号)
第六节 伪劣商品
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2.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3.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5.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第七节 国家秘密
1.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2.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1〕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施行)
5.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发〔2020〕2号)
6.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施行)
第八节 电子数据
1.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
第九节 毒 品
1.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2.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毒 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第十节 人身伤情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公告)
3.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
4.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刑他字〔2010〕43号)
第十一节 管制类物品
1.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2号)
2.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
3.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1号)
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
5.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管制刀具问题的批复(公治〔2011〕55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7.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施行)
8.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施行)
10.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第十二节 精神病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1989〕17号)
2.精神病鉴定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8〕1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第十三节 其他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
2.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公通字〔2004〕46号)
3.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施行)
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
第十三章 辨认
1.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
2.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章 技术侦查
1.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1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5.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五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3.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4.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5.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
6.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发〔2015〕4号)
7.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2.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六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3.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发〔2015〕4号)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七章 通缉
1.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3〕17号)
2.公安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公复字〔1992〕1号,未公布)
3.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5.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2.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八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公通字〔2007〕71号)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
3.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技术规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71号,未公布)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7.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九章 电子数据取证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4.关于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21号)
5.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施行)
第二十章 拘传
1.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章 取保候审
1.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2000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4.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6.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7.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8.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第二十二章 监视居住
1.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2000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4.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7.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8.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9.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0.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章 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4.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6.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8.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9.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0.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章 逮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4.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6.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8.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9.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0.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2.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高检侦监〔2017〕12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6.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
17.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的通知(2020年施行)
第二十五章 羁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3.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
4.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
6.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
7.关于切实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公监管〔2012〕539号,未公布)
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公监管〔2013〕316号,未公布)
9.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10.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2.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法〔2015〕45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6.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
第二十六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对地方组织法问题的部分解答(1989年施行)
2.关于人大代表由刑事拘留转逮捕是否需要再次许可问题的意见(2005年施行)
3.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00年签署,未公布)
4.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未公布)
5.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未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18年签署,未公布)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七章 证据审查判断
1.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4.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
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6.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十八章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1.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公法〔2014〕1080号)
2.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6.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38号)
7.最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
8.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2021年施行)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二十九章 速裁程序
1.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
2.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公法〔2014〕1404号,未公布)
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84号,未公布)
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法〔2015〕38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章 执行刑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公通字〔1991〕87号)
3.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会〔200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
5.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7.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公监管〔2013〕316号,未公布)
8.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施行)
10.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7.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三十一章 社区矫正
1.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
2.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司发通〔2011〕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4.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
6.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1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十二章 特别程序
1.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2.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1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4.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法发〔2012〕10号)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7.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3〕4号)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施行)
9.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高检发诉字〔2018〕1号)
1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19.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法制〔2020〕818号修改)
20.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21.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23.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
24.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25.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施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第三十三章 办案协助
1.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政保〔2009〕1号)
2.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4.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7.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公通字〔2020〕6号)
8.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助的通知(公法制〔2020〕535号,未公开)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三十四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1.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公发〔1992〕18号)
2.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五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1.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公办〔199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施行)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4月3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大讲堂,该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京以《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为题为全体干警作了专题培训。
此次培训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讲授,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的基本原则;二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中规定的具体制度。结合所办理的案件,并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中的重点、难点逐一进行了剖析和解读,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对于一线办案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检察官教检察官”大讲堂活动是为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综合素质,坚持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理念,充分提升检察干警“说、学、读、写”能力,以讲促学助提升的具体实践,也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新时代检察铁军的重要举措。本次培训,参训干警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达到了以讲促学、学以致用的目的。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
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见》。
《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地只看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比如,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石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也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注重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保证了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但在执法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促进矛盾化解、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质效。《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总结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力求解决目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二、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四)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五)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
(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和教育。
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八)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十九)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二十)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一)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办理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剖析案发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十二)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
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史兆琨)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
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为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后制定了《意见》。
《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见》明确,要坚持全面调查取证,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地只看结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比如,与《意见》同步下发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与朱某分手后仍多次纠缠,两次深夜闯入朱某家中滋扰,造成年迈且有残疾的汪某轻伤,案发后缺乏真诚悔罪表现,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办案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石某被依法判处实刑。同时,《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也不能“不诉了之”,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非刑罚责任的,要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注重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保证了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但在执法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促进矛盾化解、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办案质效。《意见》从司法实际出发,既保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致性、协调性,又注重总结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力求解决目前办案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二、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四)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五)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
(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和教育。
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八)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十九)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二十)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一)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办理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剖析案发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十二)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
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史兆琨)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定是什么(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20全文)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