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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老公出轨,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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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2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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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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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起诉离婚被驳回?2022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8种情形

【引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思想的开放,我国已婚夫妻的出轨概率逐年增加,出轨也慢慢变成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出轨虽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一般情况下却很难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也就是说丈夫出轨后不同意离婚,我们很难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成功离婚,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丈夫出轨我们该如何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8种情形】


目前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协议离婚;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在诉讼期间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一方出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时候证明配偶出轨的证据往往属于非法证据,不被法院认可,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下面就来说说法院判决离婚的8种情形:


1.夫妻双方同意离婚;


2.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夫妻一方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8.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东友律师


丈夫婚内出轨还在转移财产后起诉离婚,法院:判离,女方多分共同财产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婚内多次出轨,隐瞒自己收入还在转移财产后起诉离婚 …… 刘菲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谈了三年恋爱才结婚的丈夫赵方,竟然是这种人。第一次离婚未果后,时隔多年后,丈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刘菲同意了,不过她认为,丈夫恶意隐瞒收入还对婚姻不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近日,该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倾斜女方,赵方支付刘菲各项费用总计 130 余万元。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0 年初,在英国留学的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当年 10 月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相恋三年后,2013 年 1 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仅过了两年多,赵方就到法院要求起诉离婚。据了解,两人婚后一直两地分居,一个在上海工作,一个在苏州工作。赵方称,其实两人婚前就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有过多次分手经历,最终是在家人的干预下才结的婚。婚后因两地分居状态下见面少,缺乏沟通和交流,从 2014 年起就开始分床生活,感情日渐淡薄。


不过,对于这一说法,刘菲并不认可。她称婚后两人虽然两地工作,但感情相对平稳,自己此前曾怀孕后流产,也侧面证明夫妻感情正常。在她看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是在 2015 年,因自己父亲牵涉刑事案件被调查,自己因为父亲事情奔波,未能顾忌赵方感受。而赵方在此期间也没有给与她任何分担和关心,因而双方互生抱怨。


2015 年 3 月,赵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年 9 月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基本没有沟通和交流。


时间到了 2018 年,赵方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历了之前的种种,这一次刘菲没有对这段婚姻再有留恋,她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同时她提交证据,称赵方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交往。此外,赵方还存在恶意隐瞒其个人收入的行为。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赵方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一名女子非正常交往,还曾在对方小产后,为其在月子会所休养,支付了 1 万元保证金,且多次前往探望。同时,他还曾多次向其他女性发送 "520"、"5200"、"1314" 等具有特别寓意的红包,并备注 " 包养你 " 等内容,明显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检点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赵方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工资账户余额仅剩下 3000 余元,而其实际年收入在 65 万元左右。对此,赵方称自己租房、购买高尔夫等装备支出较高,但法院调查后认定其消费支出不合理,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最终,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赵方支付刘菲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倾斜女方,赵方需支付刘菲房产还贷增值部分、房屋装修款、婚内收入等各项费用共计 130 余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丈夫出轨与人同居妻子起诉离婚并索赔,法院:支持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同居,另一方能否以精神遭到严重伤害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目前,云南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


男子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男子刘某与女子杨某是夫妻关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育3名子女,现在均已成年。


此后,因刘某多次出轨,双方产生矛盾。自2019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刘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杨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了起诉。


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杨某日前再次到黄泥河法庭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刘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判决


准许双方离婚 男方予以赔偿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杨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在与杨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刘某这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同时亦对杨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对杨某诉求离婚及要求离婚赔偿,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释法


民法典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是一起离婚纠纷,被告刘某因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原告杨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诚,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被告在婚内与其他女子长期同居生活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并伤害了原告杨某的感情,原告杨某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之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仅包含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民法典实施后,其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情形,更好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生活中,过错方的一些行为,不包含在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中,但是其行为又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并且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将会明显有失公平。


民法典新增的这条“有其他重大过错”,通过概括式的规定作为兜底,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并起到坚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同居,另一方能否以精神遭到严重伤害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目前,云南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


男子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男子刘某与女子杨某是夫妻关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育3名子女,现在均已成年。


此后,因刘某多次出轨,双方产生矛盾。自2019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刘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杨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了起诉。


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杨某日前再次到黄泥河法庭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刘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判决


准许双方离婚 男方予以赔偿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杨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在与杨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刘某这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同时亦对杨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对杨某诉求离婚及要求离婚赔偿,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释法


民法典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是一起离婚纠纷,被告刘某因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原告杨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诚,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被告在婚内与其他女子长期同居生活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并伤害了原告杨某的感情,原告杨某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之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仅包含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民法典实施后,其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情形,更好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生活中,过错方的一些行为,不包含在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中,但是其行为又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并且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将会明显有失公平。


民法典新增的这条“有其他重大过错”,通过概括式的规定作为兜底,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并起到坚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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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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