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有现行犯、通缉犯、越狱犯以及追捕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2022年3月4日,由马特·里夫斯执导,罗伯特·帕丁森、佐伊·克拉维兹主演的《新蝙蝠侠》(The Batman,2022)登陆北美影院,并于3月18日在中国大陆上映,截止至今已斩获超7.5亿美元的票房。罗伯特·帕丁森凭借一句“I am Vengeance.”(我即是复仇)带着暌违十年之久的蝙蝠侠独立电影强势回归。蝙蝠侠以暴制暴的义警形象一直是影史中永垂不朽的经典,比起电影中畏首畏尾的警察,似乎黑暗骑士的拳拳到肉才是人们更加喜闻乐见的裁判。虽然在电影中,蝙蝠侠所执行的私法与哥谭式微的公法之间达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但是,如果蝙蝠侠穿越到现实中,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这样一个义警有无合法存在的可能呢?
私力救济行为
在电影中,蝙蝠侠最终得以与执法者和平共存,而在现实中其实也不失这种可能。如果电影中蝙蝠侠打击犯罪时使用的暴力行为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那么法律就能容许这样一个社会义警的存在。所以要想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了解我国法律赋权公民使用的私力救济行为。
在法律框架内,除了司法机关依法实行的正当职务行为(即公力救济),我们国家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实施一定限度内合法强制行为的权利(即私力救济),鼓励我们与不法斗争。
中国人民大学的陈璇教授认为:“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是以公民能够通过强力将来犯者驱逐出自己所辖之权利空间,从而宣示他人对自己不享有优越地位和支配特权为前提的。”这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哪怕是使用一定限度的暴力行为将可能破坏人与人之间平等地位的不法侵害排除出合法权利所属辖区以外,此乃先斩后奏,宪法特许。南开大学的杨文革教授也认为“谈及与犯罪作斗争,不少观点讳言武力和暴力。总以为武力和暴力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权力,凡出自个人的武力和暴力都是不被允许的。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一主一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存在着三种针对紧急情况、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私力救济方式。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的一般防卫权:“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款则规定了公民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但在限度上,特殊防卫对“死伤不论”的限度设置极大地解放了公民与严重犯罪分子斗争的手脚。
扭送
扭送同样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境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扭送可以采取何种限度内的暴力,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一般人的语境中推测出至少可以使用达到压制犯罪分子效果的强制行为。但是,法条中扭送并没有像正当防卫那样有关免责的文义表述,所以应该尽量避免对犯罪分子造成伤害,尤其是重大伤害。再者,扭送并不是一项法律义务,它不是法律对公民的强制要求,追捕犯罪分子始终是执法机关的工作,所以公民必须切忌不择手段以至损害自己或者公私利益的行为。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这其实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上文所述的正当防卫者或者扭送者往往也能够称之为见义勇为者。本文所称的见义勇为专指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基本地保障了行为人在实行见义勇为行为后,就自身损害应获补偿的损害求偿权,至少为那些想为却不敢为者免除了一定的后顾之忧。
对程序正义的恪守
其实蝙蝠侠并不是一个只会对犯罪分子挥舞拳头的私刑者,他拥有自己的一套惩恶扬善的法则和对程序正义的恪守。他从不杀人,也从不让身边的人轻易逾越法规。他虽然习惯凭一己之力与犯罪分子搏斗,但是在将他们制服后一定会交由警察处理,由法律审判。
在这一点上,罗伯特·帕丁森版的蝙蝠侠表现得尤为明显。顶着“世界上最伟大的侦探”称号回归的罗蝠本身就如半个警探一样,在好友戈登警长的帮助下游走于各大犯罪现场,并帮助警察破译谜语人留下的犯罪密码。尽管电影的前几幕剧情中大部分警察都对这个“肆虐街头”的私刑者剑拔弩张,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蝙蝠侠与戈登警长不仅联手曝光了哥谭光鲜亮丽的上游社会深入骨髓的贪腐,并且还抓获了一系列名流谋杀案的始作俑者谜语人。越来越多的警察认可了这个特立独行的黑暗骑士,并愿意与他一起同隐藏在哥谭深处的腐败斗争。
英雄与私刑者
“我开始看到改变,我在这里确实造成了影响,但不是原本想要的。复仇不会改变过去,我的过去或任何人的过去。我必须成为一个英雄,人们需要希望,知道有人在保护他们。这城市充满愤怒,伤痕累累,就跟我一样。我们的伤疤能摧毁我们,即便身上的伤口愈合,但我们若活下来伤痕也能改变我们,赐予我们力量、韧性以及奋战的力量。”这是蝙蝠侠在哥谭花园广场决战后拯救灾民时的内心独白。此刻,这个青涩、躁动的复仇使者才真正成长为了守护这座城市的黑暗骑士。比起无视法律,以惩罚犯罪为名为所欲为的私刑者,我们更需要一个能够站在我们身边保护我们的英雄,因为守护远比惩戒更加重要。
或许,这个世界有很多人心中都住着一个蝙蝠侠,但是又害怕稍有不慎就会突破法律的限制。但是,现实不是电影,蝙蝠侠如果穿越到现实当中当然会受到逾越法律带来的惩罚。但是我们并不是蝙蝠侠,我们也做不到蝙蝠侠那样,我们没有防弹的战衣,没有轻松抵挡四手的双拳,更没有他背后的万贯财富。我们所能做到的,只有和他持有相同的勇气和与不法斗争的决心,仅有这两点就够了。正因为能力有限,才不容易超越法律的底线,正因为我们不能成为蝙蝠侠,所以我们才能更好地成为“蝙蝠侠”。
参考文献:
《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
《依法适用正当防卫与扭送》杨文革
《正当防卫“三人谈”——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准确适用与未来发展》王渊; 陈兴良; 陈璇; 王勇; 华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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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立案侦查自己知道吗?
立案侦查在前期进行调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不会知道,当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罪行明确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自身就自然知道自己已经被调查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有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
二、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三、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在立案调查的在初始调查阶段公安机关肯定不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因为怕犯罪嫌疑人进行畏罪潜逃。如果已经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是案件的主谋的话,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申请逮捕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时自己就知道被立案侦查了。
一、如果被立案侦查自己知道吗?
立案侦查在前期进行调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不会知道,当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罪行明确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自身就自然知道自己已经被调查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有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
二、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三、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在立案调查的在初始调查阶段公安机关肯定不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因为怕犯罪嫌疑人进行畏罪潜逃。如果已经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是案件的主谋的话,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申请逮捕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时自己就知道被立案侦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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